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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與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5-01-22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跨黨派協商。在動物保護法方面,聚焦於獸醫師用藥、寵物與展演動物定義、動物收容與人道處理期限(十二日條款)、繁殖管理及虐待動物罰則等核心議題;在飼料管理法方面,則針對分廠分照、飼料原料流向管制及電子發票導入等食安與飼料源頭管理機制進行討論並達成多項共識。

討論事項一

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協商動物保護法修正案,重點包含獸醫師診療用藥規範、寵物與展演動物之定義、收容所動物人道處理期限(十二日條款)之存廢與緩衝期、精確捕捉與絕育回置(TNR),以及加強飼主責任與虐待動物罰則。

相關爭議

  • 收容所人道處理期限(十二日條款):部分委員與團體主張廢除12天安樂死限制以落實零撲殺,行政單位則擔憂因源頭管理未普及導致收容空間不足;最終折衷規範給予2年緩衝期再行實施。
  • 展演動物與野生動物規範:對於是否將展示動物納入展演動物規範,以及是否禁止利用野生動物進行表演有所爭論。
  • 寵物定義與繁殖管理:對於寵物定義是否應排除或保留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權,以及一般飼主是否有繁殖申報權利產生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支持建立完整的寵物與展演動物規範,並應納入展示動物以加強管理。
  • 主張應以人道方式透過捕捉絕育(TNR)降低流浪動物數量。
  • 主張廢除收容所12天人道處理期限,並對未提供足夠食物、籠舍空間的行為增訂相應罰則。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主張動物保護法應明定TNR及精確捕捉之配套法源,並賦予公權力強制捕捉具攻擊性之犬貓。
  • 強調應終止安樂死並落實終養,同時增加政府對民間私立收容所與源頭絕育的經費補助。
  • 要求明確定義流浪或遊蕩動物,並針對收容所緩衝期與地方政府執行配套提出質疑與要求。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法必須兼顧民眾安全,防止兒童或民眾遭受流浪動物攻擊。
  • 建議飼養寵物應強制佩戴識別證或掛牌,以落實飼主辨識與責任。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主張將展演動物(包含展覽與表演)納入規範,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置及管理標準。
  • 支持配合零撲殺政策廢除收容所12天期限,並認為透過源頭管理與晶片植入可避免收容所擁擠。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主張明確規範寵物定義,不應過度限縮由主管機關指定。
  • 強烈反對一般飼主擁有繁殖權利,並主張展演動物業者不得利用野生動物進行表演。
  • 主張刪除收容所12天人道處理期限,並縮短有主動物公告認領期限至7天。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主張應與時俱進推動零撲殺,刪除第12條收容所人道處理期限。
  • 強調應將表演動物擴大為展演動物,以納入營業場所的動態展示與接觸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王政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獸醫師使用人用藥物係為救治動物,若修法延宕,建議暫以行政命令或暫行辦法處理,以避免藥師團體反撲。
  • 指出全面取消12天安樂死限制若缺乏源頭減量與經費配套,將導致收容所嚴重擁擠與福利惡化。
  • 強調針對奇特寵物及展演動物的管理,因行政資源有限,須審慎考量中央與地方的執行能力。

林宗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長

  • 說明第四條獸醫師填發處方修正為填入診療紀錄的實務考量,並刪除無謂罰則以符合比例原則。
  • 說明寵物食品管理與寵物定義連動的法制考量,並提出展演動物及收容期限配套之修正建議。

相關後續

  • 第四條修正為獸醫師使用人用藥物應填入診療紀錄,並刪除不合比例之罰則。
  • 第五條增列檢舉獎金制度,並明定籠舍空間與不得虐待傷害之具體飼養規範。
  • 第六條之一增訂展演動物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並授權中央訂定設置及管理辦法,立法說明載明不得利用野生動物進行表演,並給予1年施行緩衝期。
  • 第十二條刪除收容所12天人道處理期限(十二日條款),並決議給予2年緩衝期。
  • 第十四條將有主動物公告認領期限縮短為7天。
  • 第二十五條與第三十條之一針對故意虐待動物致重傷或死亡者明確規範刑責與罰金三級處理。
  • 通過林岱樺等人所提附帶決議,建請行政院加速核定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並籌措相關預算。

討論事項二

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協商飼料管理法修正案,核心聚焦於分廠分照、飼料與飼料添加物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之源頭管制,以及導入電子發票與基因改造原料標示等規範。

相關爭議

分廠分照與原料流向管制:對於如何立法確保飼料製造業者及其廠房內部不得兼製食品,以及如何避免飼料原料流入食品鏈引發食安爭議進行多方折衝。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主張配合食安法落實分廠分照,嚴格禁止飼料原料流向食品加工。
  • 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分階段公告限期使用電子發票以強化流向追溯。
  • 主張於第十四條成分標示中增列「含基因改造原料」項目,保障消費者與飼主知情權。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建議在法條文字排序上,將原料端與工廠場所端的限制明確並列,以堵絕任何食安漏洞。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關注過期食品轉作飼料的實際處理去處,並支持落實分廠分照政策。

相關人員回應

陳保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支持分廠分照政策,並強調必須從法規面上將飼料原料與工廠徹底鎖住,以防止飼料級原料被挪作食品使用。
  • 說明農委會實務執行考量,並配合委員意見調整相關條文文字以臻周延。

林瑞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長

  • 說明飼料管理法修法中關於原料範圍調整、電子發票分階段導入,以及配合分廠分照之罰則連動修正。

相關後續

  • 第五條增訂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且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之分廠分照與源頭管制規定。
  • 第八條之一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飼料製造或販賣業者公告分階段限期使用電子發票。
  • 第十四條成分標示增列「含基因改造原料」規定。
  • 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配合第五條與電子發票政策增修對應之罰則與電子發票適用規定。

原始資料

公報
1041107
卷/期/冊
104/11/7
發布日期
2015-02-0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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