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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4-11-13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審查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飼料與食品的分廠分照、飼料原料流向管制、電子發票推動及基因改造原料標示等關鍵議題進行討論。經朝野立委與農委會等相關官員充分溝通,達成修正共識,明定飼料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飼料工廠不得從事食品相關作業、分階段使用電子發票,並授權議事人員整理相關條文及連動罰則。

討論事項一

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協商

核心議題

研商飼料管理法修正草案中關於飼料原料流向管制、廠房分流、電子發票使用及基改成分標示等規範。

相關爭議

飼料與食品廠房及原料管制:針對條文如何規範飼料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以及飼料工廠內是否得從事食品相關作業,立委與農委會就法條文字的邏輯與漏洞進行多番辯論與調整。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建議配合食管法規定,推動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業者分階段限期使用電子發票,以利勾稽進出貨數量並避免飼料油流入食用油。
  • 主張將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廠內製造食品及不得將飼料原料用於食品的規範寫嚴謹,避免產生漏洞。
  • 建議於第14條成分標示中增訂「含基因改造原料」項目。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認為應落實分廠分照,並指出過期食品轉作飼料在實際面上具備合理性與實用性。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針對條文爭議建議先將該條保留,先行處理其他無意見之條文。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指出多數大廠兼營飼料與食品,應兼顧現狀與廠房分流管理。
  • 建議調整條文排序,先鎖定飼料原料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再規範飼料工廠不得於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使文意更為清楚嚴密。

相關人員回應

陳保基 主任委員

  • 支持分廠分照政策,並強調必須透過法條文字嚴格鎖定飼料原料,避免業者拿飼料原料去做食品而產生漏洞。

王政騰 副主任委員

  • 說明過期食品經處理後做成飼料的稽核與實務可行性。

林瑞蓬 科長

  • 說明關於飼料業者使用電子發票的規劃,以及針對工廠內不得製造加工食品的文字修正建議。

陳秘順 副司長

  • 針對公司主體與廠房登記證分開之實務登記進行說明。

羅建勛 參事

  • 從實務面考量法條規範並請委員斟酌。

相關後續

  • 第五條第二項修正通過,明定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且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
  • 第八條之一修正通過,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飼料製造或販賣業者公告分階段限期使用電子發票,並保留文件證據5年。
  • 第十四條修正通過,增訂成分標示應包含「含基因改造原料」之規定。
  • 配合第五條及電子發票規定修正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之罰則與要件。
  • 其餘未盡之條文與文字授權議事人員整理配合調整。

原始資料

公報
1041107
卷/期/冊
104/11/7
發布日期
2015-02-02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