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朝野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5-01-05

本次朝野協商聚焦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多項保留條文與新增條文之研商。重點包含外國人及無戶籍國民遣返與輔導機制、中途學校設置規範、境外犯罪處罰範圍、色情表演觀覽與持有兒少猥褻物品之罰則(行政罰與刑罰之折衷)、網際網路與應用服務業者之配合義務、調取通信紀錄授權規定,以及相關配套之4項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保留條文協商

核心議題

研商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中尚未達成共識的保留條文,涵蓋安置對象遣返、中途學校設置、境外犯罪追訴、觀覽與持有兒少色情物品之罰則、網際網路業者配合義務及調取通信紀錄授權等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 境外犯處罰範圍:民間團體主張本條例所有罪名皆應納入境外處罰;法務部與警政署則認為偵查資源有限,應維持僅針對重罪及前兩項比較重大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 色情表演觀覽者處罰:民間團體與立委認為應處罰觀覽者以防堵助長犯罪;衛福部與法務部指出主觀認定困難、恐有誤觸及蒐證不易等問題,最終協商增訂支付對價並處行政罰。
  • 持有兒少色情物品之罰則:民間團體希望一律改採刑事罰;法務部及警政署考量行為人多為年輕學生,且可能因下載盜版夾帶而不知情,建議採先行政罰後刑罰或維持罰鍰。
  • 調取通信紀錄規範:針對偵辦及預防兒少性剝削案件時是否準用或直接明定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權限與適用範圍進行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主持朝野協商,針對各項保留條文逐條進行討論與共識凝聚。
  • 認為對於明知表演者為未成年仍執意觀賞的行為應予處罰,並建議透過日出條款與緩衝期宣導建立正確觀念。
  • 提出4項附帶決議,包含兒少最佳利益優先、專業人員訓練、防制教育融入課綱及安置期限與司法院統計研習等要求。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色情表演觀覽者之處罰及準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以強化對兒少性剝削之防制與偵查能量。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為本次併案審查之提案委員之一。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為本次併案審查之提案委員之一。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為本次併案審查之提案委員之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為本次併案審查之提案委員之一。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為本次併案審查之提案委員之一。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為本次併案審查之提案委員之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為本次併案審查之提案委員之一。

相關人員回應

張秀鴛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

  • 說明第18條針對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建議按照協商版文字交付適當之人並由主管機關委託補助民間團體續予輔導後安全遣返。
  • 說明第21條中途學校準用少年矯正學校規定雖遭民間團體質疑,但因教育部無其他合適通則,建議保留並在修法說明中澄清僅為參照。
  • 說明第30條境外犯部分,考量執行困難建議維持現行前兩項重罪才予處罰之規定。
  • 說明第38條針對持有兒少色情物品初犯建議維持行政罰鍰及輔導教育,避免對年輕人過度標籤化。
  • 針對觀覽行為與調取通資等實務問題提出相關法制建議與修正配合。

余麗貞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指出偵查資源有限,境外犯罪若將輕罪或罰金刑全面納入將分散偵查主力,建議維持現行重大犯罪規範。
  • 表示持有兒少色情物品或觀覽行為若直接以刑罰處理,對於實務上常查獲之年輕學生可能過於沈重,且犯意與身分認定困難,傾向先採取行政罰或以明知及支付對價等要件進行規範。
  • 針對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需求,建議仿照通保法第11條之1修正相關條文,以解決偵辦及預防上的實務困難。

馬振華 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監

  • 指出實務查緝色情表演觀覽或持有兒少色情物品時,區分明知或無意間下載(如夾帶在盜版電影中)極具困難,若一體適用刑罰恐處罰到無犯罪故意者。
  • 建議第八條應將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如Line、微信等)納入規範對象,避免調取資料時無法可依而產生查辦困難。

蔡碧玉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從司法實務與效率觀點出發,認為若將持有兒少色情物品納入刑罰,司法成本過高且對學生受傷較重;採取行政罰搭配輔導教育與講習,能即時裁罰且具教育意義。
  • 建議對於觀覽兒童少年性交猥褻行為之規定需增列「支付對價」及「明知」等要件,使法律適用更嚴謹。

劉源明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任秘書

  • 說明中途學校之員額編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訂定,以維持權責一致性,並說明教育部在師資、經費及課程上提供協助之角色。

許映鈞 司法院少家廳調辦事法官

  • 建議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未經拍攝而使兒少為性交猥褻行為以供人觀覽之刑度,應比照同條例其他性剝削態樣一致修正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後續

  • 第18條、第21條、第30條等條文依協商意見修正或通過。
  • 增訂第16條之一,明定緊急安置72小時評估期之起算點及不計入之法定事由。
  • 第34條第一項刑度修正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增訂吳委員宜臻等人提案之第38條第一項,明定觀覽兒少為性交、猥褻行為而支付對價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修正第8條,將「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納入平臺與電信事業應留存及提供資料之義務範圍。
  • 修正第58條(條次後續調整),明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地方主管機關為偵辦或預防兒少性剝削,得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要件。
  • 通過4項附帶決議,涵蓋兒少最佳利益優先、專業人員每年6小時以上專業訓練、防制教育融入課程及司法院協助辦理研習與提供統計資料等要求。

原始資料

公報
1041107
卷/期/冊
104/11/7
發布日期
2015-02-02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