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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5-01-07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尚待協商的條文進行討論。經衛福部與教育部代表建議,並獲出席人員無異議同意,針對第四十三條及第九十條之一等條文進行文字修正與明確化,如調整罰鍰金額之字詞、學生交通車違規事項改列款次等,並順利完成協商照案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及協商兒少法修正草案中尚待討論的條文,包含兒少不得為之行為規範、罰鍰規定及交通車管理罰則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高宗賢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建議將第四十三條倒數第二項的「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修正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使文字更為簡潔。
  • 建議將第九十條之一罰鍰規定中的「六千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之「至」字刪除。

簡慧娟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

  • 為使條文規定明確,建議第九十條之一關於學生交通車違規及未依規定載運學生等情形,改以分款方式處理。

相關後續

  • 第四十三條修正文字為「第一款至第三款」,照案修正通過。
  • 第九十條之一配合教育部建議改以分款方式處理,並刪除罰鍰金額中的「至」字,照案修正通過。
  • 其餘尚待協商條文經確認無意見後均照宣讀內容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41107
卷/期/冊
104/11/7
發布日期
2015-02-0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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