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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5-01-15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重點在於是否將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等工作犬納入法規保障,允許其自由出入公共場所,並針對違反規定的處罰與教育機制達成共識。經與會委員與行政部門討論後,相關條文順利取得共識並完成簽字。

討論事項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擴大工作犬定義與適用範圍,將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納入規範,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 針對違反規定拒絕工作犬進入之場所負責人,研議罰鍰與強制接受認同講習等教育處罰機制。

相關爭議

  • 協助犬之定義方式:行政部門認為第五條之一無需額外增訂犬隻定義,因後續條文已明確界定;主席與委員尊重行政單位意見,第五條之一不予增訂。
  • 罰則與教育機制的搭配:針對違反規定之處罰,討論是否應立即處罰或先限期改善,並加入強制接受 4 小時認同講習之規定,以強化社會教育與認知。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納入法條規範,讓牠們能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以提升身心障礙朋友的權益保障。
  • 同意行政單位針對第六十條所做之文字微調,並贊同第一百條修正為限期改善未果後處罰鍰並命其接受 4 小時認同講習。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贊成田委員及行政院版本將多元工作犬納入法制,認為具前瞻性且能促進身心障礙者的多種可能性。
  • 認同針對違反規定者應強調教育與溝通機制,並支持於屆期未改善時併同處以罰鍰與 4 小時認同講習,認為強制力在教育上較具效果。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建議第五條之一不予增訂,因協助犬之定義已於後續條文明確界定。
  • 第六十條建議採納微調後之行政院與委員版本,將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納入陪同障礙者自由出入公共場所之範圍。
  • 針對第一百條修正案,建議明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 4 小時認同講習。

相關後續

  • 第五條之一依行政單位意見不予增訂。
  • 第六十條照行政院修正條文通過。
  • 第一百條修正為違反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 4 小時認同講習。
  • 本次協商 3 條條文皆達成共識並完成簽字。

原始資料

公報
1041107
卷/期/冊
104/11/7
發布日期
2015-02-0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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