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再審規定修正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5-01-12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八條文草案」。核心爭點在於再審要件中是否應保留「確實」二字。司法院與法務部主張應維持嚴謹門檻以確保裁判安定性,尤美女委員則認為應配合綜合評價與現代鑑定技術放寬限制以避免冤抑。最終經協商並綜合各方意見後,達成刪除「確實之」三字的共識,全案完成協商。
討論事項一
研商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及施行法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協商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關於再審要件之修正,聚焦於新事實或新證據之審查門檻是否應刪除「確實」二字。
- 確認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八條文草案之條文內容。
相關爭議
再審要件門檻認定:司法院及法務部主張為維持再審制度本質並避免法院因濫訴而不堪負荷,應於條文中保留或移位「確實」二字;尤美女委員則主張刪除「確實」二字,配合新舊證據綜合評價與現代鑑定技術,避免冤抑並讓應開的門順利打開。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認為新事實或新證據仍須經過綜合評價,且最終裁決權仍在法官手上,不至於造成案件氾濫,建議遵照委員提議刪除「確實」二字並推動法案通過。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聲請再審時,當事人可能無法取得鑑定檢體以事先證明確實性能否動搖判決,若在法條中增列「確實」會與立法意旨矛盾。
- 支持透過新舊證據的綜合評價及引進未使用的鑑定方法或技術,給予冤判錯判案件再審機會,不應將門檻訂得過於嚴格。
相關人員回應
蔡彩貞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主張再審屬於確定判決後的非常救濟制度,必須具備確實性能夠動搖原判決,才能避免被告面臨終身訟累及崩潰國家司法資源。
- 建議將「確實」二字移至後面「堪認」之前,或維持原條文,以兼顧個案救濟與制度本質。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支持司法院意見,認為再審門檻若放得太寬,會讓各種證據或事實皆能提出,導致法院成為第四審且確定案件永遠無法確定。
- 強調應透過閱卷與聲請勘驗等程序配套處理技術面問題,在整體司法實務與被告權益間取得平衡。
相關後續
- 刪除條文中「確實之」3字,修正為「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八條文草案照第1次協商結論通過。
- 全案完成協商,送院會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1107
- 卷/期/冊
- 104/11/7
- 發布日期
- 2015-02-0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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