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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5-01-20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達成多項條文與附帶決議共識。重點包含規範防治基金財源與專款專用、強化法院或檢察署釋放被告時的即時通知機制、增訂針對親密關係未同居伴侶之準用規定,以及明定勞工主管機關應推動設置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完善被害人保護與支援體系。

討論事項一

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之基金來源、被告釋放通知、就業支援及親密關係伴侶準用規定。

相關爭議

  • 基金名稱與設立方式:主計總處與衛福部建議於現有社福基金內另立作業科目以節省行政資源,立委則強調須確保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專款專用於家暴防治。
  • 施行日期條文遺漏: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有關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準用規定之施行日期時,因未同時修正最後一條而引發法規適用矛盾之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基金名稱應明確,且相關經費應限制在家暴及性侵害的範圍內。
  • 認為有關被告釋放時應通知特定勤務中心之附帶決議至關重要。
  • 認為施行日期雖未併同提案修正最後一條,仍可先規定於條文中,不應受限於無人提案而無法完成修法。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同意為了節省行政作業程序,配合主管機關改以社福基金專款專用方式處理。
  • 支持維持第六十三條之一的施行日期規定,待未來修法再一併處理。
  • 反對勞動部在就業服務辦法中加入「推動」設置,認為是畫蛇添足,後經主席裁示折衷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阮錦奇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科長

  • 建議第三十四條之一增列「通知不到」之情況,以符合實務執行現狀。

李麗莉 立法院專門委員

  • 指出第六十三條之一為臨時增加條文,若未配合修正最後一條的施行日期,前後規定會產生矛盾。

張秀鴛 衛生福利部保護司司長

  • 說明主計總處要求避免成立過多基金,部裡研議在現有社福基金中另立作業科目即可達專款專用目的,並減少行政資源浪費。

蘇昭如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長

  • 說明因是透過計畫與經費提供來推動就業準備,並非直接由部會設置職場,建議於附帶決議中加計「推動」二字以符合實務。

相關後續

  • 第六條修正基金來源與名稱,改於社福基金設作業科目專款專用,並增訂立法理由限制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之計算上限。
  • 第三十四條之一照協商意見通過,明定法院或檢察署釋放被告時應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防中心。
  • 第五十八條之一照協商意見通過,規定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 第六十一條之一照協商意見通過,規範違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裁罰與沒入、下架等處置。
  • 第六十三條之一照協商意見通過,將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納入準用範圍,並明定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通過多項附帶決議,包含加強警察機關通報時效與回傳機制,以及勞動部應推動設置被害人預備性就業職場。

原始資料

公報
1041107
卷/期/冊
104/11/7
發布日期
2015-02-0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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