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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工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5-01-23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審查「工業團體法」與「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中針對商會組織代表權及內政部行政函令引發之爭議進行討論,並在確認在場委員人數達標後,順利完成商業團體法第12條、第63條及工業團體法第13條行政院提案條文之審查並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一

工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 討論商會代表權劃分及內政部相關行政函令對地方商會運作與改選之影響。

相關爭議

內政部函令爭議:張嘉郡與主席質疑內政部以行政命令限制團體改選,導致地方商會運作受影響及代表權不公;行政機關則回應係基於先有法源才有權利分散等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指出內政部發布違法函令限制商業團體改選,造成地方商會受委屈與運作困難。
  • 主張若協商不成,將要求內政部解釋並考慮將函令送監察院調查或召開協調會處理。
  • 在確認在場委員人數足夠後,主持並促成商業團體法與工業團體法相關條文照案通過。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六都及省級商會代表權劃分不合理,因行政不作為導致民間問題增加。
  • 強調修法通過能讓省商會避免受委屈,並積極聯繫委員出席以湊足協商法定人數。
  • 主張應優先推動法案通過,以解決商會實際運作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純敬 內政部政務次長

  • 說明權利分散及變更必須先有法律依據。

陳志章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

  • 指出商會規模大小不一,且有的團體不願意合併。

相關後續

  • 商業團體法第12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商業團體法第63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工業團體法第13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41107
卷/期/冊
104/11/7
發布日期
2015-02-0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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