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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4-11-03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研商,焦點在於機場噪音防制費改為噪音補償費與現金發放方式,以及相關回饋金之規劃。經討論達成共識,修正噪音補償金得以現金發放,並通過兩項附帶決議,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重新檢討航空噪音日夜音量標準與方法,以及配合修正相關條例。

討論事項一

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民用航空法修正案中關於機場噪音防制費改為噪音補償費、改以現金發放及噪音監測標準之相關條文。

相關爭議

噪音防制費發放方式與標準:廖委員正井主張將噪音防制費改為噪音補償費並直接發放現金以簡化行政程序;姚委員文智則認為應重新檢討老舊且過於粗疏的DNL噪音測量標準,避免以6十分貝作為單一標準造成標準不一或無法解決地方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現行噪音防制費規定要求檢具核銷且手續繁雜,已造成民間怨聲跟擾民,建議改發發現金並改稱為噪音補償費。
  • 支持羅淑蕾委員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費的意見,且審計部與主計處亦表贊成。
  • 關注若調整降落費或免徵相關費用時,是否會影響地方政府的回饋金總額,要求確保回饋金額度不受影響。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費,補償費毋須檢具核銷直接給予,會計作業更為方便。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支持羅淑蕾委員改發現金的意見,並指出松山機場周邊長期受噪音干擾且現行噪音監測方式過於老舊。
  • 認為在未重新設定標準前,不應逕以6十分貝作為標準,應全面檢討機場周邊噪音與污染認定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沈啟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長

  • 針對委員建議檢討噪音日夜音量標準,民航局將帶回檢討並研擬方案。
  • 確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文字將修正為噪音補償金得以現金發放方式辦理,回饋金部分則維持地方政府辦理不受影響。

陳建宇 交通部政務次長

  • 說明補償金改由中央或地方發放的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 針對調整降落費與回饋金提撥比例回應,說明因量能增加,整體收入比以往增加,回饋金不會減少。
  • 配合委員建議,同意於 3 個月內提出航空噪音日夜音量標準及方法之檢討方案。

相關後續

  • 民航法第三十七條修正條文照案協商通過,明定第一項噪音補償金得以現金發放之方式辦理航空站附近地區噪音補償作業。
  • 通過附帶決議一:機場周邊噪音與污染範圍,尤其有關航空站噪音日夜音量之標準及方法應重新全盤檢討,於 3 個月內提出符合現狀要求之方案。
  • 通過附帶決議二:桃園機場公司亦同時於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配合修正。
  • 本草案已完成協商,協商結論送交各黨團簽字確認。

原始資料

公報
1041107
卷/期/冊
104/11/7
發布日期
2015-02-0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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