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5-01-21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之業務範圍、稅賦規定與主管機關權責劃分進行討論。經各方協商後,確認社會企業合作型態定義、刪除往生互助業務、明定非社員業務之稅賦原則,並針對第二十七條監督輔導權責作成附帶決議,由行政院協調內政部與金管會等機關明確權責劃分。
討論事項一
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協商案
核心議題
研商儲蓄互助社法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聚焦於業務範圍擴及社會企業、往生互助業務之適法性、非社員業務之稅賦規定,以及金融保險與相關業務之主管機關監督輔導權責劃分。
相關爭議
- 社會企業定義與範圍:內政部建議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修正為「合作社型態之社會企業」以符合本質,鄭天財則建議改為「合作事業型態」避免過度窄化。
- 往生互助業務之取捨:內政部擔憂坊間地下金融風險,建議暫不將「往生等互助業務」納入協會任務中。
- 稅賦適用原則:財政部主張儲蓄互助社執行特定任務若銷售與非社員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及營業稅,僅政府委託代辦業務免徵營業稅。
- 主管機關監督與權責劃分:內政部擔憂金融保險業務風險,希望金管會共同監督;金管會則傾向一元化監督並認為「會同」具強制性執行困難;最終折衷以「會商相關機關協助」並搭配行政院權責劃分之附帶決議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主持協商並強調法案審查應保持嚴謹,逐一釐清各機關與委員版本之差異。
- 指出「會同」與「會商」在行政程序上有強制性與否的差別。
- 裁示修正文字並針對權責劃分要求行政院負起責任,並透過附帶決議解決部會分工爭議。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說明修正動議旨在方便討論並參考內政部及行政院相關方案,推動社會企業與互助業務。
- 建議將社會企業文字修正為「合作事業型」以符合行政院推動方案之期待。
- 同意將第二十七條最後一項文字修正為會商相關機關協助,並配合作成附帶決議由行政院統整權責。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建議對儲蓄互助社採行漸進式試點管理,避免一開始放寬過多導致管理空洞。
- 指出歷史上類似租賃公司或農漁會信用部等機關權責互踢皮球的困境。
- 建議在條文加入「協助」字眼以強化相關機關之積極性,並尋求現階段可行之解決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邱昌嶽 內政部
- 建議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修正為「合作社型態之社會企業」,避免法規無精準定義。
- 針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因擔憂地下金融與違法情事,建議暫時不要放入往生互助業務。
- 強調金融保險業務茲事體大,內政部雖為人團法主管機關,仍需要金管會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力監督與協助。
蔡副署長碧珍 財政部
- 指出儲蓄互助社業務若擴及非社員,應依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規定課稅,不適用免稅規定。
- 同意政府委託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
蔡副組長明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認為業務與財務一體兩面,難以分別監督輔導,傾向維持一元化管理。
- 表示若條文文字為「會商相關機關」,金管會沒有意見,但若為「會同」則在行政效率上有困難。
相關後續
- 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修正為「參加協會辦理之各項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業務」。
- 第九條第四項依財政部建議修正,明定與非社員交易之課稅規定及政府委託代辦業務免徵營業稅。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刪除「往生」互助業務相關文字。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十款修正為「參與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
- 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修正為「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協助」。
- 通過附帶決議:儲蓄互助社法修正通過後,第二十七條任務之監督輔導,請行政院協調內政部與金管會等相關機關明確權責劃分,統整相關機關應協助辦理事項。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1107
- 卷/期/冊
- 104/11/7
- 發布日期
- 2015-02-0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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