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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都市更新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1-12

LawTrace 法律歷程:都市更新條例、原住民族基本法、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34次全體委員會議,上午主要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針對法案名稱、實施者權責、同意比例計算、聽證程序等條文進行逐條討論,多數條文照共識版通過,但多項爭議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下午則審查多項「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案修正案,聚焦於原住民族權益、文化事業基金會運作等議題,多數提案通過送出委員會,部分具爭議性提案則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主管收支部分預算經決議保留部分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繼續處理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主管收支部分的保留預算。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以上4案之保留預算,審查結果為提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本會應審查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結果函送財政委員會處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共同管道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審查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出的共同管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後續

  • 說明及詢答結束。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本案另定期舉行會議進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共同管道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審查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出的共同管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後續

  • 說明及詢答結束。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本案另定期舉行會議進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管線安全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提出的管線安全法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後續

  • 說明及詢答結束。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本案函復院會改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討論事項五

審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二十案)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法案名稱、用詞定義、更新地區劃定標準、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的審議程序及相關權責劃分。
  • 會議強調降低法案政治性,提升公共政策實務性,並納入地方政府與專家學者意見,以工作小組的整合結論版為基礎進行逐條審查。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邱文彥委員建議將「都市更新條例」更名為「都市再生條例」以擴大視野,但行政部門主張維持原名,最終名稱部分保留。
  • 公聽會與說明會的選擇:盧嘉辰與張慶忠委員建議以效率較高的「說明會」取代「公聽會」,尤美女委員則強調「公聽會」能廣納各方意見,最終第 10 條通過但相關意見保留待協商。
  • 實施者權責與公權力行使:尤美女委員質疑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民間機構)作為實施者時,其行使公權力(如強制拆除)的界限與合法性,認為應由政府本人出面,法務部則解釋為行政委託,營建署強調保留彈性,最終第 11 條通過但尤委員意見保留。
  • 同意比例計算方式:張慶忠委員反對以「人數比率」作為同意門檻,認為易造成虛灌人頭,應單純以「面積比率」計算,尤美女委員則對劃定基準的寬鬆性有疑慮,最終第 20 條與第 38 條通過但相關意見保留。
  • 預審程序的存廢:盧嘉辰與張慶忠委員主張保留事業計畫預審以確保詳盡,邱文彥與段宜康委員則建議刪除以簡化冗長程序,最終第 22 條刪除但相關意見保留。
  • 聽證程序的時間點:盧嘉辰委員建議採「先聽證、再審議、才核定」的順序,內政部則認為現行版本(審議前無爭議免聽證)有執行問題且恐不符大法官解釋,最終第 32 條之 1 保留待協商。
  • 強制徵收疑慮:周倪安委員擔憂第 41 條允許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都更,恐導致政府以都更之名行強迫徵收之實,最終條文通過但周委員意見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感謝專案小組與各界協助,建議本案送出委員會後,繼續協商凝聚共識版。
  • 建議將法案名稱改為「都市再生條例」,以推動全面性的都市再生。
  • 說明第 3 條定義保留的原因是其與後續配套相關聯。
  • 說明第 8 條第 9 款保留的原因需再會商驗證機關,以使規定更明確。
  • 說明第 22 條刪除預審階段的目的是簡化冗長程序,在後續階段進行更嚴謹審查。
  • 認為第 29 條中「必要時」賦予機關裁量權是合理的,行政人員辦理會議已非常慎重。
  • 解釋將「維護」納入都更類型是為保存具歷史意義或城市記憶的建物,避免與周邊環境不相容。
  • 澄清第 11 條僅為授權,實施者在行政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而第 55 條則處理公權力施展與代拆問題。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建議第 8 條保留第 5 款與第 9 款,並說明第 5 款「重大建設」定義籠統的問題。
  • 強調第 10 條從說明會改為公聽會是折衷結果,並已與地方政府溝通大規模劃定都更區塊的未來想像。
  • 以紐約鐵道改建空中花園為例,呼應邱委員關於「維護、整建再利用」的概念。
  • 針對第 11 條實施者權責問題,坦承在初審時未完全釐清,並提出將都更轉化為自提 BOT 模式,由政府之名實施,以釐清公私權限的構想。
  • 提及第 35 條第 16 款文字語意可再斟酌,如「或可確定之原住戶分配比率」。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公聽會」與「說明會」的區別,主張公聽會能廣納各方意見作為施政參考,排除送達問題。
  • 質疑第 11 條中「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的定性,認為私人公司不應直接行使公權力,建議刪除「為實施者」4 字,使政府仍為權利主體,民間公司僅為代理人。
  • 對第 20 條「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有意見,認為應限制地方政府依自治條例劃定,需依本法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 建議第 29 條中「必要時」的條件應更明確化,避免政府行政裁量權過大。
  • 指出第 51 條中異議範圍可能不限於權利價值,應包含分配方式或其他事項,建議擴大異議範圍。
  • 對第 65 條有意見,要求保留待協商。
  • 對第 74 條及第 74 條之 1 有保留意見,因其牽涉到已保留的第 21 條及第 46 條,具連動關係。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建議第 10 條應採用「說明會」而非「公聽會」,以提升效率,並考量公部門通知送達及利害關係人不明的問題。
  • 建議第 22 條不宜刪除,應保留預審機制,以確保事業計畫和權變計畫併送時的詳盡性。
  • 認為第 25 條不宜限制公司資格,建議保留協商。
  • 對第 32 條建議維持「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之現行規定,但得要求舉行說明會。
  • 對第 32 條之 1 建議採納台北市政府版本,即「先聽證、再審議、才核定」,並保留充分討論時間。
  • 對第 48 條估價者指定方式有意見,建議至少一家由實施者指定。
  • 建議第 49 條以折價抵付為原則,現金給付僅限於未達最小分配面積之情形。
  • 對第 61 條資金信託規定提出保留意見。
  • 主張第 66 條協議合建應享有與權利變換平等的稅捐減免,建議保留協商。
  • 對第 83 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已申請或報核的案件,除特定事項外,仍適用修正前規定,並保留協商。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對第 8 條第 9 款有意見,認為其內容已涉及建築法規定,危險建築物應依建築法拆除,不應再於都更條例重複規定,建議刪除。
  • 反對第 20 條中以「人數比率」計算同意,認為易衍生虛灌人頭等問題,應僅以「面積比率」為準。
  • 建議第 22 條應保留預審機制,認為事業概要計畫在核報前進行預審可使作業更詳盡,減少問題。
  • 認為第 23 條若第 20 條刪除人數比率,則本條也應一併刪除。
  • 對第 38 條公同共有涉及人數比率計算有意見,認為應以面積為標準,不以人數為標準。
  • 對第 53 條第 3 項「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銷售」有意見,建議刪除,認為已取得建照即表示程序完成。
  • 對第 66 條稅捐減免,主張協議合建應加倍減徵以示獎勵。
  • 對第 83 條之 1 關於法律變動後的適用問題,建議申請人可自行根據「從新從優」原則選擇適用法條。
  • 對第 72 條中「證券管理機關」的稱謂,建議改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增加靈活性,避免直接明定機關名稱。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支持第 22 條刪除預審機制,認為都更程序已非常冗長,若小組討論後認為可簡化,則應刪除。
  • 質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不及改聘時自動延長職務的規定,認為是行政院推卸責任,膽大妄為。
  • 批評行政院修改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7 條,降低執行長遴聘門檻,並可能由副執行長兼任台長,使原住民電視台喪失獨立性,淪為附庸,規避監督。
  • 批評行政院作為唯一提出原住民相關法案的機關,卻提出操控原民台的法案,是對立法院的羞辱,要求行政院撤回此案。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舉台北市萬華區青年公園附近案例,說明「整建維護」納入都更的動機,主要在於都更途徑可獲補助與獎勵,協助弱勢社區推動修繕。
  • 建議第 11 條中「為實施者」修正為「代為實施」,以更清楚表達受託代理關係,或於立法說明註明拆除權限回歸主管機關。
  • 指出第 70、71、72 條中「證券管理機關」因組織變革已不復存在,應直接改為「金融主管機關」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符合現行法規。
  • 提出第 64 條修正動議,建議針對老舊工業區內自用住宅及飛航安全管制區內受樓高限制的建築物,給予適度容積獎勵或放寬建蔽率/容積移轉,以提高都更意願。
  • 提出第 43 條修正動議,建議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中,既有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法定空地、共用部分土地及建築物,應按持分讓售予原建築物所有權人。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第 29 條中「必要時,得安排他處轉播議事情形」的「必要時」定義模糊,認為應更明確或改為「應」,以保障民眾參與權益。
  • 對第 34 條中「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的字眼過於粗略有疑慮,擔心建商利用模糊空間,損害住戶權益。
  • 對第 41 條允許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更表達擔憂,認為可能導致政府以都更之名行徵收之實,強迫人民都更。
  • 質詢原民會主委是否會以原住民語備詢,並詢問原民會是否會將重要資訊翻譯成多種族語,讓年長族人了解。
  • 批評政府遲遲不承認平埔族身分,認為這與國際社會對南島語系和台灣原住民族的研究脫節,要求主委積極處理。
  • 質疑 12 年國教對原住民族教育權益的影響,認為考試內容可能不符原住民族歷史文化,要求主委為原住民族發聲。
  • 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4 條申訴會的委員組成有意見,認為應納入住戶代表,而非僅由主管機關聘任。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為原民會辯護,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有 82 個子法,已完成 81%,並非毫無作為。
  • 支持原民台脫離公廣集團改隸原文會,認為公廣集團運作複雜,政治性高,回歸原文會較單純。
  • 批評馬躍.比吼辭任台長時指控政治力干預,認為是個人因素,不應歸咎政治力。
  • 認同行政院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延長董監事任期的必要性,以確保業務銜接。
  • 建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監事、台長及節目製播應維持獨立性,政府不干預。
  • 關切原民台人才流失問題,特別是族語主播,建議董事長和執行長應加強留才,並改善薪資福利。
  • 建議由副執行長兼任原民台台長,以有效連結原文會與原民台,但強調人事甄選須公開透明。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詢原民會主委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及馬總統 6 大原住民政策的了解與執行狀況。
  • 批評行政院在原住民族相關法規推動上,除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外,其他法案(如原住民自治法、語言發展法、土海法等)皆無實質進展或被擱置,顯示行政院不重視原住民族權益。
  • 強烈批評行政院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延長董監事任期的規定,認為其荒謬且規避立法院監督,要求行政院撤回。
  • 鼓勵原民會主委應展現風骨,在行政院會議上為原住民族發聲,甚至退席抗議,以爭取應有權益。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詢原民會主委對台灣民眾同性婚姻民調的了解,指出主流民意贊成比例高於反對。
  • 詢問主委對全球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數量的了解,並指出許多基督教國家也已合法化。
  • 提及屏東霧台鄉魯凱族女同志家庭收養事件,詢問主委對部落認可同志收養家庭的立場。
  • 支持主委「尊重部落決定」的立場,並建議將此精神納入「原住民族基本法」,明訂尊重部落會議對多元成家或同性婚姻的看法。
  • 建議原民會應針對原住民族對同性婚姻的看法進行大規模調查,並參考內政部婚禮手冊及魯凱族儀式,推動更深入具體的保障措施。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批評原民會對本次會議準備不足,態度不對,顯示不重視立法院排定的議題。
  • 質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行 10 年仍窒礙難行的原因,指出各部會對其法律位階認知不一,導致判例分歧。
  • 要求原民會主委應在行政院會向院長反映原基法落實困境,並以「烏紗帽」擔保,要求院長解決問題。
  • 強調原基法中最有利於原住民的土地、海域、狩獵及副產物權益,卻最難以讓各部會接受,要求原民會積極處理。
  • 批評林務局阻擋傳統領域公告,要求原民會應公布調查結果,以避免地方糾紛,並強調原民會應具備力量,必要時應號召族人抗爭。
  • 對原住民造林補助不公表達強烈不滿,比較政府對休耕補助的積極態度與對原住民造林補助的敷衍,要求原民會主委在休會前給族人一個交代。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感謝內政委員會排定原住民族相關法案審查,認為這是落實憲法對原住民族保障的重要時刻。
  • 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批評政府對原住民土地造林不補助,要求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償因法令限制所生之損失。
  • 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4 條,要求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偏鄉原住民就醫、緊急醫療救護及後送等交通費用,並訂定完善辦法,避免預算不足導致美意為德不卒。
  • 呼籲政府以社會住宅概念,解決都會區原住民居住問題,並支持鄭天財委員提出的原住民族住宅增訂條文。
  • 呼籲原民會主委應在行政院會大聲疾呼,必要時拍桌抗議,爭取原住民權益。
  • 關切原民會遲遲不公告傳統領域調查結果,建議分梯次公告合理且無爭議的範圍。
  • 強調土地海域法對阿美族海域權利的重要性,要求原民會多加關注。
  • 認為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通過後,可解決大部分原住民族所面臨的困境,特別是自然資源審查權將歸自治政府。
  • 對邱文彥等人所提「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 28 條之 1 條文修正動議」中的文字錯誤提出修正建議。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感謝內政委員會審查原住民族相關法案,指出其提案已等待多年。
  • 批評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施行 9 年,但相關配套法規寥寥無幾,導致法案形同虛設,無法獲得各部會認同,影響原住民權益落實。
  • 提出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4 條,要求在相關法令未完成制定、修正或廢止前,由原民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原則解釋、適用,以解決法律競合問題。
  • 質詢原民會主委,原基法與其他法律(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水保法、水利法)牴觸最多,導致原住民鄉親誤觸法網,且法院判決不採原基法,要求原民會提出解決方案。
  • 質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4 條中,取得專屬頻道所需經費過高(30-40 億元),並批評過去建置小耳朵政策成效不彰,建議朝有線電視發展以提升收視權益。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8 條,增列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可辦理原住民族住宅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並將住宅租售收益款納入基金來源。
  • 提案增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8 條之 1,提出「售屋不售地」的原住民族住宅概念,專供都會區原住民承租或承購,並限制買賣與出租對象限於原住民,以避免土地炒作並促進文化傳承。
  • 提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要求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諮商並取得同意,且寬列預算補助損失,營利所得提撥比例納入基金。
  • 提案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4 條,要求將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納入業務範圍,並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電波頻率,或協助租賃、借貸或轉讓。
  • 提案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6 條,將政府對基金會的經費支持從「補助」改為「捐贈」,並增列代製節目收入,以健全財政體質。
  • 澄清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中,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自動延長職務的規定,是參考新聞局為公視訂定的要點,並非原民會原創。
  • 比較原民台與公視基金會的預算與人力規模,認為原民台沒有必要設置台長,應將經費優先用於增加基層駐地記者。
  • 強調原民基金會並未被原民會干預,以蘇貞昌前主席女婿曾任經理為例,說明原住民事務的單純性。
  • 呼籲各政黨應支持已通過的法案,並將事實說清楚,避免委員誤解。

相關人員回應

陳純敬 次長 內政部

  • 建議法案名稱維持「都市更新條例」。
  • 對第 11 條實施者權責問題,解釋為行政委託,拆除房屋的權利主體仍回歸主管機關,但「為實施者」之稱謂有助於政府主導都更的工具彈性,刪除將弱化政府能力。
  • 針對第 35 條第 16 款文字,解釋「可確定者」是名詞,指應載明分配比率,而非動詞,符合條文語意。

林佑璘 簡任技正 內政部營建署

  • 解釋第 6 條聽證的主體是主管機關,而非實施者,故不在此條規定,且有其他法規規定通知方式。
  • 解釋第 11 條中「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為實施者實施」是保留作業彈性,政府授權的行政委託行為,實施的權利主體仍回歸主管機關。
  • 說明第 32 條之 1 聽證時間點問題,內政部研究後發現現行版本在執行上可能產生爭議,且不符大法官解釋意旨,建議保留。
  • 說明第 48 條中「相關職業團體」指不動產估價師和建築師等。

王武聰 組長 內政部營建署

  • 針對第 8 條第 9 款,認為其內容可歸納至第 1 款至第 3 款,且耐震部分已回歸建築法規定,建議將第 9 款納入其他條款規範。
  • 同意刪除第 22 條預審階段,認為程序冗長,且容積獎勵等確認可在概要階段進行。
  • 針對第 32 條,建議將倒數第 2 項「依第 9 條規定劃定」修正為「迅行劃定」。
  • 解釋第 11 條中政府授權委託的公權力行為,申訴會處理的是評選過程,尚未涉及住戶私權,故不包含住戶代表。

繆卓然 參事 法務部

  • 認為第 11 條「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行政委託,基本仍為公法關係。
  • 解釋文資法與都更條例在建物保存維護上不一定完全競合,若適用文資法則依文資法,不完全適用部分則可依都更處理。
  • 建議第 42 條第 1 項末段「屆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修正為「屆期未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以反映強制執行未必由法院執行。

林淑婷 調辦事法官 司法院

  • 說明行政委託在行政程序法有明確規定,受託者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委託範圍可包括實施的全部或一部分階段。

柯茂榮 科長 內政部營建署

  • 針對第 11 條,強調「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為實施者實施」是保留兩個作業彈性,政府授權的行政委託行為,實施的權利主體仍回歸主管機關,刪除「為實施者」將弱化政府主導都市更新的能力。
  • 說明第 14 條申訴會的委員組成未包含住戶代表,是因為該會處理的是政府授權委託的公權力行為評選過程,尚未涉及住戶個別私權,參考政府採購法及促參法設定行政程序。

相關後續

  • 「都市更新條例」法案名稱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3 條(用詞定義)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8 條(優先劃定原則)第 1 款至第 8 款照共識版通過,第 9 款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10 條(公聽會與說明會)照共識版通過,但盧嘉辰與張慶忠委員的意見(採說明會)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11 條(實施者與公權力)照共識版通過,但尤美女委員的意見(刪除「為實施者」)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20 條(事業概要審議)照共識版通過,但尤美女與張慶忠委員的意見(劃定基準與人數比率)保留,併入第 21 條保留條文,送院會協商。
  • 第 21 條(未劃定地區更新)保留,不予討論,送院會協商。
  • 第 21 條之 1 刪除。
  • 第 22 條(預審機制)刪除,但盧嘉辰與張慶忠委員的意見(應保留)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23 條(同意比率計算不包括項目)照共識版通過,但張慶忠委員的意見(若第 20 條刪除人數比率,本條也應刪除)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24 條(信託方式實施都更)保留,不予討論,送院會協商。
  • 第 25 條(實施者資格)照共識版通過,但盧嘉辰委員的意見(不宜限制公司資格)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27 條 刪除。
  • 第 29 條(審議會公開方式)照共識版通過,但周倪安委員的意見(「必要時」範圍應明確化)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31 條之 1(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保留,不予討論,送院會協商。
  • 第 32 條(事業計畫核定)照共識版通過,但倒數第 2 項「依第 9 條規定劃定」修正為「迅行劃定」,盧嘉辰及張慶忠委員的意見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32 條之 1(核定前聽證)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34 條(計畫局部性修正)照共識版通過,但周倪安委員的意見(「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應明確化)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36 條(事業計畫同意比率)保留,不予討論,送院會協商。
  • 第 38 條(同意比率計算基準)照共識版通過,但張慶忠委員的意見(應以面積為標準)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39 條(查調資料與調查測量)保留,不予討論,送院會協商。
  • 第 41 條(實施方式)照共識版通過,但周倪安委員的意見(擔憂強迫徵收)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25 條之 1 刪除,但盧嘉辰與張慶忠委員的意見(應保留)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42 條(整建維護強制執行)依修正意見(「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修正為「得依相關法律規定移送強制執行」)通過。
  • 第 43 條(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參與)保留,蔡正元與姚文智委員的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46 條(權利變換計畫併送)保留,不予討論,送院會協商。
  • 第 48 條(權利價值估價)照共識版通過,但盧嘉辰委員的意見(至少一家估價者由實施者指定)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49 條(共同負擔)照共識版通過,但盧嘉辰委員的意見(折價抵付為原則)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51 條(權利價值異議)照共識版通過,但尤美女委員的意見(異議範圍應擴大)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53 條(土地改良物銷售限制)照共識版通過,但張慶忠委員的意見(應刪除第三項)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55 條(土地改良物拆遷)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56 條(租賃契約終止)保留第一項第一款劃線部分,送院會協商。
  • 第 61 條(更新事業資金信託)照共識版通過,但盧嘉辰委員的意見(應保留)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64 條(建築容積獎勵)保留,蔡正元與姚文智委員的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65 條(建築容積轉移)照共識版通過,但尤美女委員的意見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66 條(稅捐減免)照共識版通過,但盧嘉辰與張慶忠委員的意見(協議合建稅捐減免)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72 條(新設立公司公開招募股份)依蔡正元委員修正意見,將「證券管理機關」全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但張慶忠委員的意見(改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74 條(事業概要失其效力)照共識版通過,但尤美女委員的意見(牽涉第 21 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74 條之 1(權利變換計畫失其效力)照共識版通過,但尤美女委員的意見(牽涉第 46 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76 條(實施者違規處置)修正第一行,加動詞改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後通過。
  • 第 79 條(罰則)將第一個字「不」修正為「未」後通過。
  • 第 83 條(修正條文施行前案件適用)照共識版通過,但姚文智與盧嘉辰委員的修正意見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83 條之 1(協議合建適用舊法)照共識版通過,但張慶忠委員的意見(申請人從新從優原則)保留,送院會協商。
  • 其餘未特別提及的條文(第 1、2、4、5、6、7、9、9-1、9-2、12、13、14、15、16、17、18、19、26、28、30、31、33、35、37、40、44、45、47、50、52、54、57、58、59、60、62、63、67、68、69、70、71、73、75、77、78、80、81、82、84、85 條及各章章名)均照共識版通過。

討論事項六

審查「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案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多項關於原住民族權益的法案,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的修正案。
  • 討論聚焦於原住民族自治、土地利用、醫療福利、居住正義、文化傳承及媒體獨立性等關鍵議題。

相關爭議

  • 原民台董監事延任爭議:行政院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新增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不及改聘時自動延長職務的規定,遭段宜康委員強烈批評為行政院規避監督、膽大妄為,要求撤回。
  • 原民台獨立性與政府干預:段宜康委員質疑行政院修改「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7 條,降低執行長遴聘門檻,並可能由副執行長兼任台長,導致原民台喪失獨立性,淪為政府附庸。
  • 平埔族身分承認問題:周倪安委員批評政府遲遲不肯承認平埔族的存在,要求原民會主委積極處理,林主任委員則說明已在推動語言復振等工作,僅剩民族身分處理問題。
  • 原住民族基本法落實困境:高金素梅委員質疑原基法推行 9 年仍窒礙難行,因各部會對其法律位階認知不一,導致判例分歧,要求行政院長出面解決,並批評林務局阻擋傳統領域公告。
  • 原住民造林補助不公:高金素梅委員對原住民造林補助長期不足表達憤憤不平,比較政府對休耕補助的積極與對原住民造林補助的敷衍,認為政府對原住民不公平。
  • 原基法與其他法律競合:簡東明委員指出原基法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等法律多處牴觸,導致原住民誤觸法網,要求原民會儘速完成配套法令制定。
  • 原住民族住宅「售屋不售地」與徵收公益性:鄭天財委員提案的「售屋不售地」原住民族住宅概念,內政部地政司對徵收公有土地僅為興建原住民住宅是否符合公益性有所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 28 條之 1 條文草案,旨在提供都會區原住民族住宅,採「售屋不售地」模式,土地維持國有,限制買賣與出租對象為原住民,以避免土地炒作並促進文化傳承。
  • 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8 條修正案,將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用於興建原住民族住宅,透過循環使用解決財務問題。
  • 澄清「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中董事任期延長規定,是參考新聞局為公視訂定的要點,非原民會原創。
  • 比較原民台與公視預算及人力規模,認為原民台無必要設台長,應將經費增加基層駐地記者。
  • 強調原民基金會並未被原民會干預,以蘇貞昌前主席女婿曾任經理為例,說明原住民事務的單純性。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說明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及第 24 條修正案,要求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償因法令限制原住民利用土地自然資源所生損失,並補助偏鄉原住民就醫交通費用,避免美意不足。
  • 呼籲政府應以社會住宅概念解決都會區原住民居住問題。
  • 關切原民會傳統領域公告進度,建議分階段公告合理範圍。
  • 強調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通過後,可解決大部分原住民族所面臨的困境,特別是自然資源審查權將歸自治政府。
  • 對邱文彥等人所提「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 28 條之 1 條文修正動議」中的文字錯誤提出修正建議。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4 條修正案,旨在解決原基法與其他法令牴觸問題,要求在相關法令未修正前,由原民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原則解釋適用。
  • 說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4 條修正案,質疑取得原住民專屬頻道經費過高,並批評過去小耳朵政策成效不彰,建議朝有線電視發展。
  • 指出原基法推行 9 年來,許多條文在執法上缺乏配套,導致與其他法律競合,造成原住民鄉親誤觸法網,要求原民會儘速完成配套法令訂定。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民台地位不明確,應確保其獨立性與公共性,不應與黨政軍退出媒體精神衝突。
  • 關切原民台收視率及內部管理問題,特別是基金會執行長攜眷出國考察事件。
  • 建議將政府對原民會的經費支持從「補助」改為「捐贈」,以確保其獨立性。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詢原民會主委是否會以原住民語備詢,並詢問原民會是否會將重要資訊翻譯成多種族語。
  • 批評政府遲遲不承認平埔族身分,認為這與國際社會對南島語系和台灣原住民族的研究脫節,要求主委積極處理。
  • 質疑 12 年國教對原住民族教育權益的影響,認為考試內容可能不符原住民族歷史文化,要求主委為原住民族發聲。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行政院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不及改聘時自動延長職務的規定,認為是行政院規避監督、膽大妄為。
  • 批評行政院修改「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7 條,降低執行長遴聘門檻,並可能由副執行長兼任台長,使原民台喪失獨立性,淪為附庸,規避監督。
  • 認為行政院作為唯一提出原住民相關法案的機關,卻提出操控原民台的法案,是對立法院的羞辱,要求行政院撤回此案。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詢原民會主委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及馬總統 6 大原住民政策的了解與執行狀況。
  • 批評行政院在原住民族相關法規推動上,除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外,其他法案皆無實質進展或被擱置,顯示行政院不重視原住民族權益。
  • 強烈批評行政院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延長董監事任期的規定,認為其荒謬且規避立法院監督,要求行政院撤回。
  • 鼓勵原民會主委應展現風骨,在行政院會議上為原住民族發聲,甚至退席抗議,以爭取應有權益。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詢原民會主委對台灣民眾同性婚姻民調的了解,指出主流民意贊成比例高於反對。
  • 提及屏東霧台鄉魯凱族女同志家庭收養事件,詢問主委對部落認可同志收養家庭的立場,並支持主委「尊重部落決定」的立場。
  • 建議將尊重部落會議對多元成家或同性婚姻的看法納入「原住民族基本法」,並建議原民會應進行大規模調查,以落實人權保障和文化尊重。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為原民會辯護,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子法完成比例高,並非毫無作為。
  • 支持原民台脫離公廣集團改隸原文會,認為公廣集團運作複雜,回歸原文會較單純。
  • 認同行政院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延長董監事任期的必要性,以確保業務銜接。
  • 建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監事、台長及節目製播應維持獨立性,政府不干預。
  • 關切原民台人才流失問題,特別是族語主播,建議董事長和執行長應加強留才,並改善薪資福利。
  • 建議由副執行長兼任原民台台長,以有效連結原文會與原民台,但強調人事甄選須公開透明。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批評原民會對本次會議準備不足,態度不對。
  • 質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行 10 年仍窒礙難行的原因,指出各部會對其法律位階認知不一,導致判例分歧。
  • 要求原民會主委應在行政院會向院長反映原基法落實困境,並以「烏紗帽」擔保,要求院長解決問題。
  • 批評林務局阻擋傳統領域公告,要求原民會應公布調查結果,以避免地方糾紛,並強調原民會應具備力量,必要時應號召族人抗爭。
  • 對原住民造林補助不公表達強烈不滿,比較政府對休耕補助的積極與對原住民造林補助的敷衍,認為政府對原住民不公平,要求原民會主委在休會前給族人一個交代。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關心原住民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的立法進度,建議儘速提出法案並列為優先。
  • 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土地開發補償問題,認同立法精神,但強調需詳加討論補償機制、計算方式,並考量政府財政。
  • 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8 條之 1 提出的公有土地興辦原住民族住宅,認為相關土地問題需審慎處理,並強調制度應穩定、合理。
  • 在海岸管理法中,特別強調保護原住民傳統智慧、傳統領域、聚落紋理及傳統儀式活動空間,希望其他委員支持此版本。

相關人員回應

林江義 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8 條修正草案(地方政府原住民族專責單位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表示支持,認為有助維護原住民族主體性,但需內政部協助。
  • 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8 條修正草案(綜合發展基金增列辦理原住民族住宅業務)表示支持,認為有助提升基金運用效能,將儘速修訂辦法配合。
  • 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修正草案(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利用土地自然資源時予以補償)表示支持,認為具實益,將檢視法規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 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4 條修正草案(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偏遠原住民族地區就醫交通費)表示支持,認為將使現行措施取得法源基礎。
  • 對增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8 條之 1(都會區原住民住宅興辦)表示支持,認為有助改善都會區原住民居住問題,但涉及住宅法等,需內政部支持。
  • 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4 條修正草案(相關配套法規未完成前由原民會解釋適用)建議修正文字,避免不同機關解釋爭議,改為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解釋適用。
  • 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3 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 2 條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3 條修正草案(主管機關改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支持。
  • 針對原民台問題,說明其為文化事業基金會業務職掌之一,具有獨立性,並表示滿意度約在 75% 至 80% 之間。
  • 針對基金會工作人員攜眷出國考察,表示原民會不支持此做法,認為考察是嚴肅之事。
  • 說明平埔族工作(語言復振、聚落振興、文獻整理)皆有編預算執行,僅剩民族身分處理問題,需時間處理以避免與現有原住民身分產生歧見。
  • 解釋 12 年國教推動過程中,原民會關注原住民升學優惠措施不受衝擊,因原住民地區教育環境資源差異大,優惠是基於填補不足概念。
  • 對同性婚姻議題,表示尊重部落決定,若部落支持則會支持,並願意進行相關議題調查,參考部落儀式。
  • 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 9 年來,其他中央相關部會對其法律位階評價不一,導致判例分歧,是窒礙難行的主因。
  • 表示已在院會向行政院長提過原基法落實問題,並將向毛院長報告委員意見。
  • 承認原基法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牴觸最大,導致鄉親權益受損,將積極與相關單位會商解決。
  • 同意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公告可分梯次處理,先公告合理且無爭議的範圍。
  • 對原住民造林補助不足感到心酸,認為對原住民不公平,將努力爭取。
  • 說明原住民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曾因屆期不續審退回,目前打算在今年重新提出法案,並參考國際趨勢。
  • 強調第 21 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地區從事土地開發等,需經當地原住民族同意及參與,並給予合理補償,相關單位需有所準備。
  • 表示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通過後,絕大部分困難可解決,因審查權將歸自治政府,但法律有其極限性,不能化解所有困境。

周惠明 董事長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 說明原民台收視率調查對象為原住民族群,滿意度約在 80% 左右。
  • 說明基金會內部管理應由董監事發揮功能,並已對工作人員攜眷出國考察表達不支持立場。
  • 說明基金會有自己的台長遴選辦法,但現任執行長代理台長至 10 月,未來是否公開遴選由下屆董事會決定。
  • 說明公視基金會預算約 17 億,無設台長,人力 718 人;原民基金會預算約 3 億,編制 160 人,無設台長。
  • 說明目前沒有國際新聞專屬節目,回歸採訪中心,並有國際新聞交換。
  • 表示已在評估增加駐地記者,目前最低薪資為 32,000 元起跳。
  • 澄清自己擔任董事長是主動拜託,說服董事支持,並非由孫主委指派。

陳春榮 處長 行政院主計處

  • 說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6 條中,無論文字上是用補助、捐贈或捐助,就政府預算執行而言,執行後有賸餘原則上依規定都要繳回。

拉娃.谷倖 執行長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 說明目前原民台沒有國際新聞專屬節目,回歸採訪中心,並有國際新聞交換。
  • 說明現有培訓一位塞德克族語新主播黃老師。
  • 說明目前原民台最低薪資為 32,000 元起跳,已無 2 萬多元薪資者。

劉維哲 主任秘書 原住民族委員會

  • 說明原民會取得數位無線頻道需設立無線電視台,建台費用及轉播費用粗估約 30-40 億元。
  • 說明目前全台灣原住民地區仍透過衛星訊號接收原民台節目,可收視約 20 台。
  • 承認過去建置小耳朵政策成效不彰,許多已損壞,但拉有線電視會產生每月繳費問題,對負擔不起的家庭是負擔。

楊宏志 副局長 農委會林務局

  • 說明原住民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因國際立法趨勢尚不成熟,建議蒐集更多資料再制定國內法。
  • 建議「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4 條第 2 項修正為「前項法令制定、修正及廢止前,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以避免權利和責任割裂及行政分工混亂。

陳幸敏 專門委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

  • 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土地開發補償,說明目前已編列預算,未來將視整體財政狀況予以協助。
  • 說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6 條中,政府給公共電視的經費原則上無賸餘,有賸餘亦須繳回,無論補助或捐贈,預算執行後有賸餘原則上皆須繳回。

王彩葉 組長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8 條之 1 原住民族住宅,原則上土地以租賃方式處理,地上物可讓售給原住民,符合國有土地保留給國家的理念,並尊重原民會及委員意見。
  • 說明私人土地徵收是內政部權責,國產署尊重委員意見。

林家正 簡任視察 內政部地政司

  • 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8 條之 1 原住民族住宅,公有土地撥用原則上配合原住民政策,但徵收需有公益性及必要性,僅為興建原住民住宅可能不符公益性,故持保留態度。

相關後續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案,因僅涉及名稱修改且無爭議,通過送出委員會。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修正案,因僅涉及名稱修改且無爭議,通過送出委員會。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3 條修正草案,因僅涉及名稱修改且無爭議,通過送出委員會。
  • 行政院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提案不送出,另定期繼續審查。
  • 「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案,除第 8 條及第 3 條修正案通過外,其餘有修正動議的條文(第 18、21、24、28-1、34 條)一律送院會協商。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修正案,除第 3 條通過外,其餘有修正動議的條文(第 4、6 條)送院會協商。
  • 委員所提書面意見列入公報紀錄,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41201
卷/期/冊
104/12/1
發布日期
20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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