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草案聯席審查:黨產爭議與政黨發展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1-14
LawTrace 法律歷程:政黨法
立法院內政與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及「政黨法」草案。會議主要聚焦於政黨法的立法,特別是政黨不當黨產的處理、政黨補助門檻、政黨退場機制及政黨負責人消極資格等議題。委員們就黨產清查、信託實質效力與轉型正義等問題提出激烈質詢,行政機關則回應現行處理模式與立法原則。最終,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獲通過或送黨團協商,政黨法草案則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請願案一案 (高雄市議會就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表達意見)
核心議題
高雄市議會就委員趙天麟等擬具之「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表達意見,請立法院參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請委員於審查「地方制度法」時參考。
- 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單位。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十八案)
核心議題
- 會議審查委員們所提多項「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涵蓋第4、26、30條之1、33、40、44、55、56、57、63、67、79、82、83條之7、87條之3及87條之4等條文的修正或增訂案。
- 主要討論圍繞各提案的要旨與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
相關爭議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第四十四條)在審查後併案保留,送黨團協商,顯示仍有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並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對提案內容表示意見並即席答復說明。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即席答復說明。
鍾興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
- 即席答復說明。
繆卓然 法務部參事
- 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委員趙天麟等21人、許智傑等19人及陳亭妃等20人提案併案審查,併同委員李俊俋等及周倪安等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黨團協商。
-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李召集委員俊俋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照案通過。
-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李召集委員俊俋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其餘各案,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政黨法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各黨團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民進黨黨團、陳其邁委員、親民黨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李俊俋委員、尤美女委員及吳秉叡委員等共8個版本的「政黨法草案」。
- 核心議題涵蓋政黨的設立、組織、活動、財務透明化、不當黨產處理、政黨補助門檻、退場機制以及政黨負責人資格限制等。
相關爭議
- 不當黨產處理:各版本對政黨過去財產處理方式分歧,部分提案主張將不當黨產全數移轉至基金或歸繳國庫,並設立專責機構調查,而行政院版本則傾向透過司法程序解決爭議,並規定政黨經營的營利事業應於2年內轉讓或信託,引發是否「溯及既往」及「信託實質效益」的爭議。
- 政黨補助門檻:各版本對政黨補助門檻的規定不一,從1%至5%不等,爭論點在於如何平衡促進政黨多元發展與避免泡沫政黨產生。
- 政黨退場機制:部分版本建議將「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縣市級以上公職人員選舉」納入政黨解散條件,但有委員質疑政黨目的不應僅限於選舉。
- 政黨負責人消極資格:行政院版本對政黨負責人的消極資格限制引發討論,特別是對於刑期較重者判決未確定者不得擔任,以及褫奪公權期滿後仍受限制的合理性。
- 政黨財務公開透明與申報:委員質疑國民黨黨產申報數字與實際市值落差巨大,且信託機制被指為「左手換右手」,未能實質解決問題,政府主管機關對此的掌握度與處理誠意受到挑戰。
- 政黨經營營利事業:雖然各方普遍認同政黨未來不應經營營利事業,但對於法施行前既有事業的轉讓或信託方式,以及若無法轉讓是否應清算而非信託,存在不同看法。
- 政黨主管機關權責:外界質疑內政部作為政黨主管機關的獨立性與處理黨產問題的立場,尤其部長曾任國民黨中常委的背景引發質疑。
立法委員發言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提出台聯黨團版的政黨法草案重點,包括規範政黨組織活動、禁止政黨投資及處理不當黨產、降低政黨補助款門檻至1%。
- 主張設立政黨財產調查處理委員會,審議不當黨產,並呼籲國民黨歸還不當黨產。
- 質疑內政部部長對勞軍捐來源合法性及婦聯會資產去向的掌握度,認為其在護衛國民黨不當黨產。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政黨應在公平競爭環境下運作,並指出台灣長期缺乏公平政黨法規的原因歸咎於國民黨。
- 提案版本對政黨設立、組織活動、財務、處分、解散合併均有規範,並建議設立政黨審議委員會。
- 質疑國民黨黨產信託的實質意義,認為所有權仍歸國民黨,且國民黨委員曾凍結國產署預算以阻止黨產資訊公開。
- 要求內政部部長承諾半年內清查黨產、繼續訴訟與協商,否則視為國民黨玩假的。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國民黨黨產來源複雜,包括接收日產、政府撥用等,程序雖在威權時代合法但不符程序正義。
- 認為國民黨黨產信託是「找自己人」擔任信託人,實質上財產所有權與收益仍歸國民黨,質疑其誠意。
- 要求內政部部長向朱立倫建議,主動捐出過去利用特權取得的黨產。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關切「不當取得」或「不當黨產」的定義,並詢問行政院對此有無具體界定。
- 建議行政院應開誠布公公布黨產處理情形,以釐清外界疑慮。
- 支持適度調降政黨補助門檻,以促進政黨多元發展,但需考量經營規模與問政品質。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肯定政黨法立法有助於政黨與民主政治發展,能在合理架構下運作。
- 關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政黨補助款領取規定不清導致的誤解,建議修法釐清。
- 詢問法務部關於黨主席選舉假處分案的法律意見及監獄管理問題。
- 主張該修的法應儘速修訂,以解決因法令不完整造成的爭議。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政黨法第三條將「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列為政黨目的之一,是否為唯一目的,影響政黨退場機制。
- 建議政黨負責人消極資格應將選罷法第一百零四條「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列入考量,認為其惡劣性可能超越一般行賄罪。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政黨法審查的真實性,要求內政部部長全力推動立法。
- 質疑國民黨黨產申報數字的正確性與可信度,認為實際黨產遠超申報數字。
- 指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收取勞軍捐近1,000億元,質疑其合法性與資金流向,認為屬於不當黨產。
- 反對行政院版政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主張應借鑒其他民主化國家處理黨產的經驗,質疑部長護衛國民黨黨產。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政黨法審查是國民黨為應對敗選、黨主席選舉及立委補選的「脫困」與「遮羞布」,實質上是「審假的」。
- 指出國民黨長期阻擋政黨法審查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並撤銷相關黨產網站。
- 強調黨產問題是轉型正義的關鍵,對民進黨而言是刻骨銘心的歷史問題。
- 批評國民黨一方面修改貪污治罪條例,另一方面卻不修正政治獻金法,顯示其維護政權的手段。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肯定政黨法立專法規範政黨的必要性,但希望多聽取各方意見。
- 質疑行政院版政黨法第六條關於政黨使用公共媒體應受平等對待的規定,在Web 3.0時代對「大眾傳播媒體」的定義及如何落實公平性。
- 關切內政部作為政黨主管機關的合適性,建議未來可考慮提升至獨立機關。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政黨數量浮濫,但實際運作政黨極少,質疑現行政黨登記門檻過低。
- 關切政黨內部人頭黨員問題及企業以政黨屬性限制員工就業的公平性,主張政黨法應加以規範。
- 肯定行政院版政黨法中貪污罪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的規定。
- 主張政黨補助金門檻應調降至3%或4%,以促進多元政黨競爭。
- 認為黨產信託是可行方式,但建議應規範信託業尋找有政治背景人士的問題,並強調應跳脫對既有政黨的批判,以國家未來發展為考量。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認為朱立倫表態處理黨產是好的開始,但強調政黨法應解決轉型正義問題,而非將各政黨混為一談。
- 質疑內政部與法務部對不當黨產處理的態度,認為其推卸責任,並舉中廣土地變帝寶的案例,質疑其合法性與追溯期限。
- 主張政黨不應經營營利事業,認為黨營事業與政治競爭存在衝突,並要求將不當黨產全部歸還國家。
- 指出國民黨黨產市值高達683億元,且股利收入佔總收入七成,用於選舉,造成不公平競爭。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肯定政黨法立法必要性,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機制、落實廉能政治及推動財務公開。
- 主張政黨目的或行為不得違反憲法原則,並應將政黨不分區立委門檻及政黨補助款門檻從5%降至3%。
- 認為應設立具獨立性質的政黨審議委員會。
- 質疑「黨產歸零」說法有語病,認為合法黨產(如黨費、品牌價值)應受捍衛,不當黨產才需歸還。
- 建議政黨法應設立黨產專章,明確規範黨產經費來源、公開透明程序,並強調立法應一體適用於所有政黨,而非針對個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健全政黨政治對內閣制的重要性,認為不處理不當黨產將導致政黨競爭不公平。
- 引用陳長文律師及黃煌雄監委的報告,呼籲國民黨將不當黨產歸零、歸還國庫或捐給公益團體。
- 質疑行政院版政黨法對黨產處理規定不足,信託機制為國民黨「量身定做」,受益人仍為國民黨,無法達到公平競爭。
- 提案政黨補助款應提撥5%用於培育女性、農漁民、勞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新移民等多元參政人才,並支持將政黨補助門檻降至2%。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關切內政部對各政黨運作動態的掌握度不足,建議加強追蹤。
- 贊同不公不義的黨產應歸還,並肯定國民黨已主動歸還部分黨產。
- 認為不應因黨產爭議而阻礙政黨法立法,主張應循司法途徑解決爭議,並支持國民黨徹底解決黨產問題,擺脫負面形象。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肯定政黨法立法的重要性,指出台灣政黨法規長期不足。
- 建議政黨法第七條關於政黨負責人消極資格的文字應再斟酌,避免產生矛盾或與法治原則牴觸。
- 建議政黨分支機構(如海外黨部)的設立地點限制應更完善。
- 主張政黨法應規範政黨內部的公平競爭,特別是人頭黨員問題,建議在第十一條中加入限制。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強調政黨法立法應使政黨組織法制化,並確保政黨政治公平、公開、透明。
- 對行政院版政黨法第四十五條關於營利事業轉讓或信託的規定表示疑慮,認為2年內處理可能不實際,且現有版本對黨產處理規範差異大,需更周延考量。
- 建議政黨法應納入各黨意見,並儘速於本會期通過。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建議行政院版政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宣揚理念出版品銷售收入」若非主要收入,為避免營利爭議可考慮刪除。
- 建議政黨法第四十五條關於營利事業轉讓或信託的規定應再思考,若無法轉讓可考慮清算結束營業,而非信託,以避免「尾巴留著」造成誤解。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承認政黨法立法延宕,但強調內政部是真心推動立法,並將全力支持。
- 表示國民黨黨產申報約260多億元,並有會計師簽證,但坦承對細節掌握有限。
- 主張「不當」黨產應歸還,若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但否認內政部是國民黨的代言人或阻擋黨產處理。
- 原則贊同適度調降政黨補助金門檻,但需審慎評估,不宜過低。
- 支持政黨補助提撥比例用於培育女性等多元參政人才,但比例可再討論。
- 贊同政黨法應納入泡沫政黨退場機制,如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
- 表示行政院版政黨法規定未來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應將現有事業信託予信託業(如銀行),以避免與政治牽連。
- 認同政黨法主管機關若能提升為獨立機關,內政部樂意接受。
- 表示對新興媒體影響力應適度規範,但具體細節可在施行細則中訂定。
黃麗馨 民政司司長
- 表示政治團體由民政司管理。
- 說明政黨內部自治事項(如人頭黨員)現行法令無限制,但政黨法立法後應規範申訴機制,確保加入退出自由。
- 說明信託業多為銀行,符合專業經營原則。
繆卓然 法務部參事
- 表示法務部非政黨法主管機關,僅就法制面提供意見,尊重內政部及委員會討論結果。
- 認為政黨法應統一規範政黨公平競爭、黨產、營利事業及現有財產處理等議題。
- 指出各版本對政黨法施行前財產處理意見分歧,行政院版設有過渡條款,但強調不當取得應循協商或司法程序,不宜另立特別法。
- 表示91年行政院曾擬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但因爭議未能完成立法,已不合時宜。
- 說明行政院版對「不當黨產」定義為「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民主法治原則所取得之財產」。
- 解釋信託法中財產所有權通常會移轉,但信託型態多樣,最終利益歸屬需視契約而定。
歐陽漢菁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
- 表示司法院非主管機關,原則尊重內政部及委員會討論結果,僅提供法制意見,可在逐條討論時敘述。
陳美芳 財政部國產署組長
- 說明財政部曾於103年10月13日提出黨產清理專案報告,並曾將相關資料連結至行政院網站,但因立法院決議凍結預算而撤下,目前民眾仍可依規定申請索取檔案。
- 說明財政部曾與國民黨協商歸還資產,國民黨拋棄56筆土地、6棟建物,並回贈地方政府75筆土地、31棟建物,其中仍有4筆土地及3棟建物尚未回贈。
- 說明交通部曾針對板橋中廣土地等提起確認中華民國所有權之訴並勝訴,相關土地已移轉國有。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即席答復說明。
鍾興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
- 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張慶忠、高志鵬及王廷升等3位委員所提之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 本案將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進行討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1203
- 卷/期/冊
- 104/12/3
- 發布日期
- 2015-02-1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