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司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職務定義與訴訟程序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1-14

LawTrace 法律歷程:民事訴訟法、貪污治罪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其中「訴訟影音紀錄法草案」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不予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逐條審查後通過,重點在於法庭錄音錄影與資料交付規範。針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多項「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因提案委員未在場說明且部會意見分歧,最終決議另定期再審查,未能達成共識。

討論事項一

委員尤美女等27人擬具「訴訟影音紀錄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案原擬審查關於法庭錄音錄影及相關規範的「訴訟影音紀錄法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不予審議。

討論事項二

委員呂學樟等19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案原擬審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不予審議。

討論事項三

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法院組織法中關於法庭秩序、錄音錄影規定、當事人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的權利與限制、資料保存期限,以及違反法庭秩序的罰則。
  • 核心在於平衡司法公開透明與維護法庭秩序,並確保當事人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所提修正動議中,草案第90條第4項至第6項及第90條之1第4項之規定概念,請司法院納入子法修訂。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所提修正動議中,草案第90條第4項至第6項及第90條之1第4項之規定概念,請司法院納入子法修訂。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所提修正動議中,草案第90條第4項至第6項及第90條之1第4項之規定概念,請司法院納入子法修訂。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90條、第90條之1、第90條之2、第90條之3、第90條之4、第93條、第95條條文經修正通過。
  • 以上各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授權司法院依立法意旨予以修正;另草案第90條之1立法理由,並應述明「法院許可閱覽卷宗者,給予錄音光碟,法院不許可閱覽卷宗者,不給予錄音光碟」。
  • 委員尤美女、柯建銘、廖正井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概念,請司法院納入子法修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委員陳超明等31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討論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特別是是否應要求聲請人預供擔保,以及此制度與假處分制度的區別。
  • 核心問題在於如何平衡交易安全、第三人權益保護與現登記權利人的處分權。

相關爭議

  • 擔保金必要性:司法院認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僅具公示效果,不限制處分權,無預供擔保必要,且恐與假處分制度混淆。
  • 假處分效果:司法院認為提案將訴訟繫屬事實公示視為實質假處分效果有誤會,不應以假處分駁回為由限制核發起訴證明。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駿璧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僅公示訴訟標的權利訟爭狀態,以保護交易安全及使第三人知悉,並非保全債權執行,不應比照假處分規定要求預供擔保。
  • 要求預供擔保恐導致訴訟繫屬公示制度與假處分制度區隔不易,並滋生擔保金額酌定及撤銷公示等疑議。
  • 訴訟繫屬事實公示不影響登記權利人之處分權,與假處分制度有別,提案增訂第6項將兩者混淆,不宜增訂。

相關後續

因提案人未在場,且法務部與司法院對本案有不同意見,本案另定期再審查。

討論事項五

繼續併案審查「貪污治罪條例」系列修正草案 (含委員許添財、高志鵬、薛凌、姚文智、蔡正元、陳根德、呂學樟等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併案審查多項「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檢舉貪污獎金追回機制、貪污減輕其刑金額調整、國營事業認定與貪污治罪適用、斡旋受賄罪增訂、圖利罪構成要件修正、關說請託行為規範,以及重大公共工程貪污犯的減刑與假釋限制。
  • 會議重點聚焦於公務員「職務」定義(法定職務說與實質影響力說之爭)、罪刑法定原則、人權保障與嚴懲貪污的平衡,以及司法公信力問題。

相關爭議

  • 「職務」定義爭議:呂學樟委員等提案將「職務」修正為「法定職務」,強調法律明確性與人權保障,避免法官恣意擴張解釋;法務部則認為限縮為「法定職務」恐使具實質影響力卻無法定職務者難以處罰,有違嚴懲貪污目的,並指出最高法院實務已趨向採「實質影響力說」。
  • 政治介入司法疑慮:柯建銘委員與廖正井委員皆提及修法時機敏感,質疑提案是為特定政治人物(馬英九)解套,避免其因「實質影響力」被判刑,並批評司法判決對藍綠標準不一,影響司法公信力。
  • 檢舉獎金追回:許添財委員提案要求貪污案無罪確定者應追回檢舉獎金,法務部認為若檢舉非空穴來風,僅因最終改判無罪即追回恐不公,且降低檢舉意願。
  • 減輕其刑金額:高志鵬委員提案將貪污減輕其刑金額從5萬元提高至10萬元,法務部認為貪污治罪條例旨在嚴懲貪污,不宜再提高金額,且現行刑法第59條已有酌減規定。
  • 國營事業貪污規範:薛凌委員提案擴大貪污治罪條例適用於政府持股未過半但具實質影響力的私人公司經營者,法務部認為此為法制重大變革,需綜合評估並廣徵意見。
  • 斡旋受賄罪:姚文智委員提案增訂斡旋受賄罪,法務部認為現行實務已透過「實質影響力說」涵蓋部分情形,且有藉勢勒索罪可處罰,但承認日本有此類立法,可納入通盤檢討。
  • 圖利罪構成要件:蔡正元委員提案限縮圖利罪,需「致損害國家或公共財產或其他利益」才成立,法務部認為這與圖利罪維護公務執行公正性之立法目的相違,且恐使違反程序正義、非法圖利行為無法嚴懲。
  • 重大公共工程貪污犯假釋限制:許添財委員提案限制重大公共工程貪污犯減刑、假釋及服外役監,法務部認為減刑屬總統權限,且限制假釋有違平等原則,亦與監獄行刑目的不符。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質疑呂學樟委員提案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的時機敏感性,認為此舉是為特定政治人物(馬英九)解套,避免其因「實質影響力說」被判刑。
  • 提及陳前總統扁案中「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性質相同,但判決結果不同,質疑司法判決對藍綠標準不一,影響司法公信力。
  • 主張應慎重處理本次修法,避免國家對藍綠法律引用標準不同。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聲明提案修正「貪污治罪條例」與個案無關,目的是為解決現行法對公務員「職務」定義不明確,導致法官裁量權過大、判決不一的問題。
  • 強調刑事法律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避免公務員因法律界線不清而遭受不公平審判或為求自保而行政效率低落。
  • 反駁外界指稱修法是為馬英九總統築防火牆的說法,認為是無的放矢,並舉例國務機要費案判無罪與龍潭案判有罪的矛盾,說明司法判決的不確定性。
  • 提及曾推動刑法第41條修正,促成社會勞動制度,強調修法應務實解決問題,維護人權與公平正義。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認同修法立意在於釐清「職務」定義,避免法官判決混淆,不應被過度政治解讀為替特定人士解套。
  • 強調反對任何人貪污,包括總統,但也不應讓依法行政的公務員無辜受冤。
  • 呼籲特偵組應加速偵辦馬英九總統相關貪污傳聞,勿拖延,以維司法公信力。
  • 支持許添財委員關於追回檢舉貪污獎金的提案,認為地方選舉常有不實檢舉,導致無辜者受害。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質疑檢察官在起訴書未送達法院前即具體求刑,是否牴觸無罪推定原則,並可能造成社會大眾有罪推斷及法官壓力。
  • 建議法務部應考量在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待事實認定與證據調查充分後再提出具體求刑建議,以符合實際並減少爭議。
  • 提及監察院曾糾正法務部具體求刑政策,要求法務部重新思考立場。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提供除陳前總統外,還有哪些公務人員是因「實質影響力」被判刑的具體案例。
  • 質疑若「貪污治罪條例」修正通過,將「職務」限縮為「法定職務」,是否構成法律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已判刑確定但尚未執行完畢者(如陳前總統)是否可免除其刑。
  • 詢問若行為不符「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後的構成要件,是否仍適用刑法瀆職罪,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就法律適用原則形成定見,避免法官適用標準不一。
  • 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就其提出的3個問題以書面方式答覆。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貪污治罪條例」的態度,認為該法制定於民國20年戒嚴時期,思維已不符當今罪罰相當的法治理念,應進行全面性通盤檢討。
  • 指出最高法院在陳前總統案中突然將「職務行為」解釋從「法定職務說」改為「實質影響力說」,造成判決忽東忽西、人民對司法不信任。
  • 主張應清楚定義「法定職務」,並針對民代、政務官等雖非職務行為但具影響力者,應參考日本另訂「斡旋獲利處罰法」等犯罪型態,而非無限擴張法定職務定義。
  • 強調罪刑法定原則,人民應能預測行為後果,避免法官自行認定導致入人於罪,要求法務部儘速提出全面檢討及修法方案。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貪污及賄選問題日益嚴重,質疑法務部在預防貪污方面表現不佳,尤其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適用性低感到不滿。
  • 呼籲法務部研究香港等地的法律規範,擴大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適用範圍,使其能有效打擊貪污犯罪,並承諾將再提案修法。
  • 批評法務部對監獄人權執行有雙重標準,點名特定人士在監獄濫權,要求法務部進行年終大掃除。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常務次長

  • 對於委員提出的「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認為需再斟酌,法務部正通盤檢討刑法及其特別法,包括「貪污治罪條例」,以求罪罰相當並澄清吏治。
  • 關於檢舉貪污獎金追回,認為現行規定已要求有罪判決才發放,且無罪原因眾多,若僅因最終改判無罪即追回恐不公,降低檢舉意願。
  • 對於提高貪污減輕其刑金額,認為「貪污治罪條例」旨在嚴懲貪污,不宜提高,且現行刑法第59條已有酌減空間。
  • 對於擴大貪污治罪條例適用於政府持股未過半公司,認為涉及立法體例、政策及犯罪類型重大變革,需廣徵意見審慎研議。
  • 對於增訂斡旋受賄罪,認為目前實務已採「實質影響力說」涵蓋部分情形,但承認日本有此類立法,可納入未來修法考量,以確保法律規範完整。
  • 反對限縮圖利罪構成要件,認為圖利罪旨在維護公務執行公正性,若限於「致損害國家或公共財產」恐與立法目的相違,並可能使違反程序正義的行為無法嚴懲。
  • 對於限制重大公共工程貪污犯減刑、假釋,認為減刑屬總統權限,且限制假釋有違平等原則,亦與監獄行刑目的不符。
  • 關於「職務」定義,認為若限縮為「法定職務」恐範圍過窄,無法處罰具實質影響力者,有違嚴懲貪污目的,且最高法院實務已趨向統一採「實質影響力說」精神。
  • 回應檢察官具體求刑問題,表示監察院現不反對具體求刑,但要求檢察官證據齊全才能具體求刑,並承諾會思考委員提出的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具體求刑建議。
  • 對於「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後,已判刑確定但尚未執行完畢者刑罰是否可免除,表示若法律變更使行為不再受罰,則可免除其刑,但需視是否完全符合其他法律規定。
  • 承諾會將委員提出的「職務」解釋、斡旋收賄罪立法等高見納入刑法研究修正小組仔細研究,並努力朝減少特別刑法、將其納入刑法方向努力,但坦言通盤檢討需時,難以在下個會期提出精緻法案。

蔡彩貞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對於委員提出的「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表示尊重大院修法決定,對該部分沒有意見,因非司法院主管業務。
  • 回應提審法實施狀況,指出從去年7月8日上路至今回報地院收受227件,已結225件,其中7件裁准,強調提審主要審查法院以外機關剝奪人身自由是否合乎法律正當程序(合法性),而非實質上是否有理由。
  • 對於委員提出提審法應做實質審查,表示法官審查的是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至於強制治療等專業判斷非司法院權責。
  • 對於「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後,已判刑確定但尚未執行完畢者刑罰是否可免除,傾向認為法律應算有變更,但須新法不處罰才會產生免刑結果。
  • 對於貪污治罪條例修法後,實質影響力行為是否回歸刑法,表示將來特別法無規範時,是回到普通法或被特別法排除刑責,法官適用上會有疑義,司法院將研究形成定見。

相關後續

  • 因在場委員人數不足,且法務部與司法院對各項提案有不同意見,本案另定期再審查。
  • 委員高志鵬及顏寬恒等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41203
卷/期/冊
104/12/3
發布日期
2015-02-13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