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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金融法案,並討論國安基金、稅務稽查及違建公安等議題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1-21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首先通過了上次會議議事錄的復議案,接著財政部就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處理機制進行專題報告。會議主要審查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等4案,委員們就國安基金透明度、大人物逃漏稅、金融業貸款、違建公安、兩岸租稅協議等議題進行廣泛質詢,行政部門亦提供回應。最終,國安基金修法案尚未審查完竣,將擇期繼續審查,並通過一項輔導專業銀行轉型的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復議案:關於「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針對上次會議審查通過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第146條之5及第168條第5項第2款的項次錯誤進行修正。
  • 針對上次會議決議將「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付黨團協商的決議,因金管會說明後同意無須協商,提請公決變更為提報院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出2個復議案,說明保險法修正草案中條文項次應配合調整。
  • 說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草案經金管會同意後,無須交付黨團協商,應直接提報院會。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林德福等委員所提的2個復議案,經會議無異議通過,請議事人員配合修正。

討論事項二

財政部「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受理、稽查及審理之作業標準與精進措施」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財政部就現行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的作業規定、辦理情形及精進措施進行專題報告。
  • 委員質詢內容涵蓋大型企業社會責任、大人物逃漏稅、贈與稅認定標準、違建營業稅課徵、兩岸租稅協議及國安基金資訊公開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違章漏稅處理公正性:有委員質疑國稅局面對大人物(如連勝文、馬英九、李敖)的逃漏稅案件處理不力或查核困難,與處理小老百姓案件的態度不一,未能有效展現公正廉能。
  • 檢舉案件浮濫與效率:財政部報告指出,每年約有81%的檢舉案件經查無違章漏稅情事,導致稽徵機關耗費大量人力,委員質疑檢舉制度的效率與是否應避免職業檢舉人。
  • 贈與稅認定標準:委員質疑親屬間資金往來(如柯P父親借款案)的贈與稅認定標準不明確,尤其在無借據或無固定利息支付情況下,容易產生爭議。
  • 違建營業稅與公共安全:委員質疑違建雖不符合公安標準,卻仍可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造成消費者安全隱患,政府應加強稽查勾稽與獎懲機制。
  • 國安基金資訊公開:委員建議國安基金護盤任務結束後應當季公告持股資訊,但財政部持保留態度,認為執行中公布不宜,事後公布已依決議執行。
  • 兩岸租稅協議進度:委員關切兩岸租稅協議洽簽進度緩慢,質疑財政部未積極推動,導致國家稅收損失,並強調其重要性與急迫性。
  • 夜店逃漏稅問題:委員質疑夜店普遍未開發票且營業稅繳納情況掛零,稽查困難,要求財政部加強查緝以維護租稅公平。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群創放任奇力光電破產,積欠員工資遣費,違反「赤道原則」,不應獲銀行團750億聯貸。
  • 要求財政部轉告臺銀,勸告群創先處理奇力光電8,000萬元員工資遣費問題。
  • 要求財政部提供奇力光電倒閉、員工資遣等相關資料報告。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稅局對連勝文、馬英九、李敖等大人物的逃漏稅檢舉案處理缺乏效率與公正性。
  • 建議對大人物逃漏稅案應組專案小組,甚至跨部會合作,動用情治單位,以殺雞儆猴。
  • 批評國稅局對贈與子女生活費的釐清標準不明,導致行政授權過大,易生弊端。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詢財政部對馬來西亞商IOI集團投資101案的看法,並強調財政部反對立場不變。
  • 肯定歐巴馬稅改方向與台灣財政健全方案一致,包括調高富人稅、金融稅、降低薪資所得者稅負。
  • 要求財政部澄清查稅無藍綠之分,強調國稅局應行政中立、公平客觀。
  • 關切國安基金資訊公開問題,認為事後公布有助於瞭解運作狀況。
  • 質詢土地地上權地租隨稅基墊高,對承租人不利,要求財政部研議短中長期因應對策。
  • 關切空總舊址開發案,認為應地盡其利且不能無利可圖,需中央與地方溝通。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空總舊址開發價值受限,要求財政部與國發會持續與台北市政府溝通。
  • 批評台北市政府對BOT案的清算態度,恐扼殺台灣BOT發展,打擊公務員士氣。
  • 支持高鐵向政府求償老人票、殘障票優惠差價,但要求高鐵兌現回饋政府1,000億的承諾。
  • 要求財政部明確親屬間匯款超過一定金額即視為贈與的認定標準,並說明電腦選查機制。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質疑桃園保齡球館大火案中,違建仍可辦營業登記並繳稅,要求政府勾稽營業稅與公安檢查,避免安全漏洞。
  • 建議財政部制定獎懲辦法,透過統籌分配款或補助款,督促地方政府確實查報及拆除違建,以改善公共安全。

薛凌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部長的黨籍背景對基層公務員執法有無影響。
  • 追問柯P與柯爸爸借貸案是否已簽結、有無補稅及依據何種罰則,認為此案已引起社會波瀾不應保密。
  • 質疑台北市夜店普遍未開發票、營業稅掛零,且稽查不力,要求財政部加強查緝以維護租稅公平。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肯定美國IRS在追稅上的強硬執行力,並強調協同警察機關可達同等效果。
  • 指出檢舉案件浮濫,超過80%為無效檢舉,建議財政部檢討檢舉制度,並對職業檢舉人建檔。
  • 關切兩岸租稅協議洽簽進度緩慢,質疑執政黨阻擋,要求財政部長強力提出主張,加速完成簽訂。
  • 建議財政部在處理高齡或身障人士的查稅案件時,應考慮上門服務,並加強稅務人員的敏感性訓練。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肯定歐巴馬稅改方向與台灣一致,但質疑台灣稅改措施的實際效果,認為未能精準課到資本家稅負。
  • 建議財政部應利用休會期間全面檢討稅改方案,提出全方位稅改,並加強政策宣傳。
  • 質詢去年國家稅收超徵原因及財政部對超徵款項的規劃,並關切目前國家債務狀況。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肯定財政部部長的專業,但認為歐巴馬稅改與台灣在資本利得稅及金融業課稅思維上仍有差異,應加強資本利得稅課徵。
  • 建議財政部應推動所得稅扣除額設限機制,使稅制更合理。
  • 建議財政部應與各界合作,制定「揭弊者法」,從法制上根本解決檢舉浮濫與保護檢舉人的問題。
  • 質疑夜店作為稽查對象的定義模糊,以及財政部特別針對夜店進行「愛心辦稅」的必要性與公平性。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檢舉獎金制度的適當性,尤其在81%檢舉無效的情況下,並關注檢舉獎金上限。
  • 質疑台北市夜店繳稅掛零的現象,認為稽查時間不對,且夜店文化易滋生犯罪,建議政府加強深度管理,核發特許牌照。
  • 建議財政部與地方政府應加強中央與地方的溝通協調,共同解決社會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贊成對違反社會責任的企業採取「赤道原則」不予貸款,並承諾轉達銀行團關於奇力光電員工資遣費問題。
  • 表示國稅局對大人物逃漏稅案件(如連勝文、馬英九、李敖)均依一致性原則處理,秉持行政中立,無政治辦案。
  • 強調認定逃漏稅需憑具體事證,雜誌報導或檢舉書若無證據難以核課。
  • 對於IOI集團投資101案,財政部立場不變,基於公共利益、國家安全、文化認同持反對意見。
  • 指出台灣去年財政健全方案與歐巴馬總統稅改方向一致,包括調高富人稅、金融業營業稅、降低薪資所得者稅負。
  • 表示國安基金非常態性運作,目前運作良好且資訊公開透明,結束後會公布資訊,不認為有必要在執行中公告持股。
  • 承認地上權地租隨公告地價調高確實有問題,將研究短中長期處理方式,但牽涉合約難以追溯既往。
  • 說明空總舊址開發案由國發會負責,財政部立場是土地應地盡其利且不能無利可圖,需與地方政府溝通。
  • 強調BOT案對國家創造巨額收入,是雙贏模式,應繼續推動,但遊戲規則需定好。
  • 表示高鐵求償案中,政府有優勢可與其協商,包括高鐵承諾回饋政府1,000億的部分。
  • 說明親屬間贈與稅的認定,除借據外,還需考量是否有固定利息支付等證據,電腦會自動選查異常案件。
  • 指出違建繳稅不代表合法,只要有營業行為即課稅,但若建管、消防單位勒令停業,則停止課稅。
  • 表示部分市政府有聯合稽查機制,財政部可配合,並建議透過補助款鼓勵地方政府拆除違建,執行不力者可透過主計總處考核機制懲處。
  • 表示柯P與柯爸爸借貸案已由國稅局辦理完竣,但基於稅捐稽徵法保密規定不宜對外公開細節。
  • 承認夜店稽查有困難度,但台北市國稅局有與警方合作稽查,並表示5家營業稅為零的夜店已查明原因。
  • 說明美國IRS公權力較強,台灣稅務機關稽查需協同警察,並同意檢舉案件浮濫問題應改進,可建檔職業檢舉人。
  • 表示兩岸租稅協議已達共識,宣導工作完成,但時程由陸委會評估,財政部會盡幕僚責任。
  • 說明去年稅收超徵1,000億,主要因景氣復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增加,但總體歲入淨數僅增加95億,因國產收入與規費短徵。
  • 表示國家債務比例下降,去年少舉債700億,並持續執行歲入5%償債計畫。

吳當傑 財政部政務次長

  • 針對「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財政部意見。
  • 建議維持原條文,因國安基金已有會議規則、借款機制及保密規定,不宜過早公告操作資訊,避免影響市場。
  • 同意江委員惠貞等人提案修正第5條,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為「勞動部」,並建議併修正「行政院主計處」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 強調國安基金運用受民意機關監督,已依決議公布相關資訊,認為現行條文已足夠。

何瑞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局長

  • 表示臺北國稅局目前沒有遇到無法處理的大人物查稅案,過去資料需查核。
  • 說明夜店有開發票並會結帳,國稅局有做統計,並派男性稽查員與警方聯合稽查夜店。
  • 澄清臺北國稅局沒有所謂「愛心發票」或因稽查不便就不查夜店的情況。

李慶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局長

  • 表示桃園保齡球館若有營業行為,應辦營業登記並繳營業稅,但目前未掌握其繳稅狀況。
  • 說明柯P與柯爸爸借貸案已依照調查事證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辦理完竣,已簽結,但調查結果不便公開。

凌忠嫄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 說明103年度政府少舉債約700億元,債務比例下降,去年總體歲入超收近100億元。
  • 表示償債計畫持續執行,將歲入的5%用於償債,並會舉新還舊以降低利率。

相關後續

  • 財政部需了解奇力光電倒閉、員工資遣等相關資料,並於1週內送交相關委員及本委員會。
  • 委員潘維剛、薛凌、李應元、翁重鈞、費鴻泰、林滄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請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

核心議題

  • 審查高志鵬等22人、江惠貞等18人、薛凌等21人及盧秀燕等35人所提的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國安基金的組織架構、資金運用、資訊公開透明度及預算編列等議題。
  • 討論重點包括委員會會議規則訂定、借款規定、動用資金後資訊公告時程與內容、內部控制稽核及委員財產申報等。

相關爭議

  • 資訊公開時程與保密原則:提案委員要求國安基金在事件結束後當季或3個月內公告詳細操作資訊(如持股明細、買賣數量與金額),但財政部認為過早公告可能影響市場穩定,且與條例保密規定不符。
  • 委員會會議規則訂定:高志鵬委員提案要求訂定委員會會議規則,以強化運作透明度,但財政部認為現行條例及動用作業要點已有相關規定,無須另訂法源。
  • 資金借用與補償:高志鵬委員提案刪除國安基金向四大基金借用資金的條文,財政部則主張維持原條文,認為借用資金應給予適當補償及收益,以保障四大基金權益。
  • 預算編列與備查:盧秀燕委員提案要求國安基金在會計年度開始前訂定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送立法院備查,但財政部認為國安基金非常態性執行安定任務,難以事前預知動用條件及金額,執行前訂定預算有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薛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要求國安基金將持股資訊按季公告上季已處分資訊,內容應包含運用規模、收益、股票投資標的類別、委託代操績效、平均持股成本及買賣超情形,以強化市場信心及運作透明化。

相關人員回應

吳當傑 財政部政務次長

  • 建議維持第5條原條文,認為國安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組成、會議頻率等已有規定,無須另訂會議規則法源。
  • 建議維持第9條原條文,指出國安基金向金融機構融資利率合理,向四大基金借用屬備用性質,且應給予適當補償及收益。
  • 建議維持第13條原條文,認為國安基金以穩定金融為目的,過早公告操作資訊恐造成股市波動,且與保密規定不符,已依決議在任務執行完畢後公布相關資訊。
  • 建議第13條之1免予新增,認為現行已依決議公布相關資訊,且考量市場影響及保密規定,不宜公開借款契約及委託操作契約。
  • 建議維持第14條原條文,指出國安基金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及稽核作業已依規定設計,為避免市場干擾不宜主動公開規章。
  • 建議維持第16條原條文,認為現行條文已明定保密及禁止交易規範,違者處以重刑,且要求委員申報財產恐影響專業人士擔任意願。
  • 贊同江委員惠貞等人提案修正第5條,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為「勞動部」,並建議併修正「行政院主計處」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 建議盧委員秀燕等人提案修正第13條維持現行條文,因國安基金執行前難以訂定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

相關後續

本案尚未審查完竣,將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輔導大型專業銀行轉型及擴大保證功能

核心議題

鑑於台灣產業轉型及世界金融發展趨勢,交通銀行、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已改制為商業銀行,探討如何加強輔導碩果僅存之大型專業銀行轉型、擴大保證功能以促進貿易,或協助其改制為商業銀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強輔導大型專業銀行轉型或擴大保證功能,以促進貿易或協助其改制為商業銀行。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臨時提案經會議通過,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答復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說明相關具體輔導措施及進度。

原始資料

公報
1041203
卷/期/冊
104/12/3
發布日期
20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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