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修正案審查:銀行法、國際金融、金保法與保險法多面向改革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1-14
LawTrace 法律歷程:使用牌照稅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會計師法、期貨交易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保險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存款保險條例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重要金融法規修正草案,包括銀行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會議聚焦於信用卡循環利率上限、銀行轉投資限制、國際保險業務開放、金融商品銷售錄音錄影規範,以及保險契約告知義務與年齡不實爭議等議題。多數提案經協商後修正通過,部分則交付相關單位研議並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涵蓋銀行法多項條文修正,主要聚焦於信用卡循環利率上限的調整、銀行轉投資限制的放寬,以及銀行對文化藝術或公益機構團體的投資規範。
- 會議也討論了刪除銀行法第42條之1,以及其他條文如第11條、第45條之1、第64條之1、第72條之1、第72條之2的修正。
相關爭議
- 信用卡循環利率上限:陳根德委員與李應元委員主張將現行循環利率上限從20%調降至12%至15%,以減輕弱勢族群負擔,並指出銀行獲利豐碩且國際利率普遍較低;金管會曾銘宗主委則擔憂利率過低可能將弱勢推向地下金融,但最終同意調降至15%。
- 銀行轉投資限制 (第74條):金管會建議將銀行投資限額由「資本額的40%」改為「淨值的40%」,以擴大銀行併購能量;盧秀燕委員則認為一下子放寬5,000億過多,且可能造成「大者恆大」,主張應逐步放寬或採分級管理,並質疑以「淨值」為基礎的公平性。
立法委員發言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主張將信用卡循環利率降至12%或13%,認為現行20%利率不合理且對弱勢族群不公。
- 引用國際社會利率標準(歐美日約13%至15%)支持調降,並指出銀行從循環利率獲利豐厚。
- 否認降低利率會導致弱勢轉向地下金融的擔憂。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支持降低信用卡循環利率,認為高利率對弱勢族群形成「懲罰」。
- 指出金融業去年獲利豐碩,且信用卡利率未隨市場利率浮動調整。
- 建議將利率上限訂為15%,實施一段時間後再研究。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反對銀行轉投資限額一下子放寬至淨值40%,認為增加5,000億投資能量過多。
- 主張應逐步增加投資能量,建議可先調整至30%或35%。
- 質疑以「淨值」作為投資限額計算基礎會導致大銀行更具優勢,建議金管會應考慮分級管理或提供更詳細數據以確保公平性。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支持將信用卡循環利率降至15%,並建議半年後生效。
- 支持第74條修正案,但建議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兼顧公平正義及照顧小型銀行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主任委員 金管會
- 對於信用卡循環利率,已協調銀行將繳息正常利率降至16%,並限制違約金期數。
- 擔憂利率壓太低可能導致銀行不願承作,使弱勢轉向地下金融。
- 解釋將銀行轉投資限額改為「淨值40%」是為增加銀行海外併購及國內轉投資能量約4,000至5,000億,並符合國際趨勢。
- 表示若限額訂為20%,反而比現行資本額10%減少投資能量。
詹庭禎 局長 金管會
- 說明行政院版與盧委員版第74條在淨值比例上的差異(40%與20%)。
- 指出證券等相關金融法規多規定以淨值40%為標準。
劉成焜 參事 法務部
- 就法案施行日期修正提出程序性建議,認為施行日期應修訂於法案末條而非單一條文內。
相關後續
- 銀行法第11條、第45條之1、第64條之1、第72條之1、第72條之2等條文照案通過。
- 銀行法第42條之1刪除。
- 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通過,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及現金卡循環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 銀行法第74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淨值40%),並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提出銀行投資概況及風險管制專案報告,以兼顧金融市場穩定及不同規模銀行之衡平發展。
- 銀行法第75條修正通過,允許銀行投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化藝術或公益機構團體,並增訂相關範圍及核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進行修正,核心議題為開放國際保險業務(OIU),旨在吸引外國資金、拓展台灣金融服務範疇。
- 討論內容涉及OIU的效益評估、潛在客源與業務量預期,以及新增條文(如第22條之6至第22條之20)的免稅實施期間與信賴保護原則。
相關爭議
OIU免稅實施期間 (第22條之16):李應元委員質疑免稅10年期限屆滿後,已簽訂的保險契約是否應一併檢討,而非持續有效;金管會與財政部則強調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已訂定契約應至有效期間屆滿,且OIU業務的開展將增加稅收和就業機會。
立法委員發言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質疑為何國際保險業務(OIU)未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和國際證券業務(OSU)同時開放,並詢問其效益、衝擊及風險。
- 針對第22條之16,質疑OIU免稅10年期限屆滿後,已訂定的保險契約仍持續免稅的合理性,主張應一併檢討。
- 詢問OIU業務所稱「增加稅收」的具體來源,認為間接的就業所得稅有限。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支持開放國際保險業務,但詢問金管會對潛在客源、預期業務量及對國內金融市場助益的評估。
- 表達對未來可能增加外籍客戶保險糾紛協調服務量的不安,期望金管會能評估相關影響。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解釋OIU開放後,台灣可向來台旅客銷售外幣計價的台灣保單(如人民幣或美金計價)。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詢問央行副總裁近期是否有明顯外資回流台灣的趨勢,並關切資金流入的用途及金額。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主任委員 金管會
- 說明香港保單有25%賣給中國大陸,預期台灣開放OIU後,可吸引每年近1,000萬來台旅客購買保險,且無風險。
- 預估OIU業務第一年可達50億台幣,第二年達100億台幣,並指出香港去年已超過150億港幣。
- 解釋OIU採分階段開放,且認為外國人購買台灣保單無壞處。
- 針對免稅期限,說明是為避免未來修法,且OBU無時間限制,並強調OIU業務長期將增加稅收和就業機會。
嚴宗大 副總裁 中央銀行
- 回應外資進出台灣市場是常態,近期有資金回流趨勢,主要投資國內證券及債券市場。
- 表示去年整體資金為淨流入,但具體金額需會後提供資料。
吳當傑 次長 財政部
- 支持OIU保險契約免稅至有效期間屆滿的規定,認為符合信賴保護原則,能確保契約明確性。
- 強調OIU所收資金若在國內使用,將創造稅收,具有正面效益。
相關後續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條、第2條、第22條之6、新增第三章之一章名、第22條之12至第22條之15、第22條之17至第22條之20等條文照案通過。
- 第22條之16修正通過,第五項末句修正為「至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且不得超過30年」。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保留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主要議題為規範金融服務業在銷售複雜性高風險金融商品時,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 討論也涉及金融商品說明揭露方式的文字清晰度,以及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類型的定義權責歸屬。
相關爭議
- 金融商品銷售錄音錄影範圍:盧秀燕委員主張銷售金融商品應全程錄音錄影,以避免糾紛並保護消費者;金管會曾銘宗主委原則贊成,但建議限縮於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並排除非臨櫃自動化通路交易及消費者不同意的情形。
- 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定義權責:李應元委員認為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類型應由主管機關主動訂定,而非由業者提報金管會核定,以避免業者為省事而低報複雜性。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0條,主張金融服務業銷售金融商品時應全程錄音錄影,以避免糾紛、保存證據並嚇阻不實推銷。
- 認為錄音錄影應成為與時俱進的保全證據方式,取代傳統紙本。
- 建議將行政院及孫大千委員關於「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的精神納入修正條文,以確保說明揭露的清晰度。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支持盧委員關於全程錄音錄影的提議,指出去年人民幣商品爭議時已有此共識。
- 建議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的類型定義應由主管機關(金管會)訂定,而非由業者提報核定,以確保公正性。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主任委員 金管會
- 原則贊成金融商品銷售應錄音錄影,但建議將範圍限縮於第11條之2第2項所定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 同意排除非臨櫃自動化通路交易及消費者不同意錄音錄影的情形。
- 同意將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類型改由主管機關訂定。
- 建議將孫委員提案中「文字方式為之」修正為「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以涵蓋影音銷售等非文字形式。
相關後續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3條、第11條之1、第11條之3、第12條、第12條之1、第13條之1、第30條、新增第三章之一章名、第30條之1、第30條之2、第32條之1等條文照案通過。
- 第10條修正通過,增列第四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時,除特定情形外應錄音或錄影,並將說明揭露方式修正為「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
- 第11條之2修正通過,第二項規定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保險法多項條文,核心議題包括保險契約的告知義務、被保險人年齡不實的處理、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主動通知受益人的義務、以及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的限額規範。
- 會議也討論了保險商品資訊揭露、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管理規則及罰則等相關修正。
相關爭議
- 保險契約告知義務 (第64條):李應元委員認為應排除「因過失遺漏」作為保險人解除契約的理由,主張應區分故意與過失,並考量人類遺忘的自然現象;保險局則堅持保險契約應有誠實告知義務,不區分故意或過失,並擔憂修正可能對消費者不利且增加爭議。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的處理 (第122條):盧秀燕委員指出實務上存在被保險人年齡不實(非故意)但保險公司未查證仍持續收取保費,事故發生後卻拒賠的案例,主張應規範雙方權益平衡,如補繳保費或減少保險金額;保險局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但最終提出對案,納入補繳保費或減少保險金額的機制。
- 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 (第146條之5):林淑芬委員反對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的總額限制,認為可能導致保險業過度介入公共工程或社會福利事業經營,影響品質並造成資金不當運用。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29條,希望解決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不知其有保險的情況,確保受益人權益。
- 支持林淑芬委員刪除第146條之5中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總額限制的但書。
- 提案修正第138條之4,要求保險業公開揭露保險商品相關資訊。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主張保險法第64條應排除「因過失遺漏」作為保險人解除契約的理由,認為應區分故意與過失,並考量人類遺忘的自然生理現象。
- 指出第25條與第64條現行條文主要保護保險人,修正應更側重對消費者的保護。
- 針對第29條,認為保險公司主動通知受益人會面臨勾稽困難,支持保險局提出的修正文字。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就保險法第122條被保險人年齡不實的案例,指出保險公司未善盡查證責任卻仍收取保費,事故發生後卻拒賠的不合理性。
- 主張在非故意年齡不實情況下,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應平等負責,可透過補繳保費或適當請求保險金額等方式處理。
- 呼籲保險公司不應「故意裝糊塗」,應在投保時核對身分證資料,並藉此機會教育民眾與業者。
- 提案要求金管會加強對大型專業銀行轉型輔導或擴大保證功能,並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輔導措施及進度報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反對保險法第146條之5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的總額限制。
- 擔憂放寬限制可能導致保險業過度介入公共工程及社會福利事業經營,影響主導權、品質及社會福利品質,並造成保戶資金不當運用。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主任委員 金管會
- 原則贊成第29條關於保險人主動通知受益人的精神,但認為實務操作上需修正文字。
- 同意第64條應提出對案,以避免消費者負舉證責任。
- 同意第122條提出的對案,納入補繳保費或減少保險金額的處理機制。
曾玉瓊 局長 保險局
- 主張保險契約應維持誠實告知義務,不區分故意或過失,認為修正第64條可能產生爭議並對消費者不利。
- 針對第29條,建議修正文字,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保險人後,保險人應主動通知所有受益人。
- 建議第38條之1不予增訂,因現行實務運作無困難。
- 針對第122條被保險人年齡不實,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但最終提出對案,納入補繳保費或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的處理方式。
- 解釋第146條之5放寬投資限額,指出若不影響費率計算,無關緊要的遺漏不會適用告知義務條文。
張琬宜 司長 內政部
- 針對第29條,表示若保險人需主動通知,可透過金管會與戶役政資料介接取得被保險人死亡訊息,再提供給保險公司。
相關後續
- 保險法第8條之1、第130條、第136條、第143條之4、第143條之5、第143條之6、第144條、第149條、第167條、第167條之1、第167條之3、第167條之4、第168條、第171條、第171條之1、第178條等條文照案通過。
- 賴士葆委員等提案第9條不予修正,但其精神併入第163條至第167條討論。
- 蕭美琴委員等提案第25條不予修正。
- 第29條修正通過,增列第三項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保險人後,保險人應主動通知所有受益人。
- 蕭美琴委員等提案第38條之1不予增訂。
- 第64條修正通過,第二項第一句「要保人故意隱匿」修正為「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 第122條修正通過,規範被保險人年齡不實的契約處理方式,包括契約無效退還保費、補繳短繳保費或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退還溢繳保費等。
- 第135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138條之4修正通過,要求保險業應於網站或指定機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資訊。
- 第146條之5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163條修正通過,納入賴士葆委員等提案第9條精神,修正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管理規則、銀行兼營業務準用規定、保險經紀人義務及書面分析報告等。
- 第167條之2修正通過,納入賴士葆委員等提案第9條精神,修正違反相關管理規定之罰則。
- 保險法修正草案等6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黨團協商。
- 盧秀燕委員等所提臨時提案照案通過,要求金管會於2個月內提出加強對大型專業銀行轉型輔導或擴大保證功能之具體輔導措施及進度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1203
- 卷/期/冊
- 104/12/3
- 發布日期
- 2015-02-1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