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衛環委員會審查消保法、環保署基金預算及水污法修正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1-14
LawTrace 法律歷程:水污染防治法、人工生殖法、消費者保護法、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中,繼續審查「消費者保護法」與「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之各項特別收入基金及信託基金預算案進行討論。會議聚焦於基金運用效率、空污防制策略、電動車推廣成效、資源回收制度及水污費徵收等議題,多項預算提案經刪減、凍結或作成主決議,部分法案條文經修正後通過,並強調資訊公開與監督,最終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資訊提供、以及其他相關條文的修正提案。
- 核心議題包括保障消費者權益、預防消費糾紛,並規範企業經營者的行為。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 2 條條文、第 7 條條文、第 11 條之 1 條文、第 13 條條文、第 19 條條文、第 19 條之 3 條文、第 22 條條文、第 29 條條文均保留。
- 委員賴士葆等及委員李桐豪等提案第 4 條之 1 不予增訂。
- 第 8 條條文、第 3 節節名、第 39 條條文、第 40 條條文、第 41 條條文、第 44 條之 1 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17 條條文修正通過,明確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得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 第 18 條條文修正通過,規範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應提供之資訊。
- 第 19 條之 1 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第 24 條條文、第 33 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未及審查及保留之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及信託基金等預算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環保署 2015 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環境教育基金等特別收入基金與信託基金的預算案。
- 主要議題涵蓋基金運用效率、利息收入偏低、預算浮編、PM2.5 防制策略、電動車推廣成效、資源回收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進度,以及兩岸環保交流的必要性與效益。
相關爭議
- 環保基金逾 200 億元資金閒置於銀行,年利率僅千分之 3.6,被質疑圖利銀行、公務員失職,且對民間資金週轉產生負面影響。
- 環保署基金費率訂定權限與立院備查爭議:委員質疑環保署費率自訂規避立院監督,環保署則引述大法官釋憲為「特別公課」不需立院備查,但承諾提交費率供立院指教。
- 空污基金預算浮編:旅運費、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專業服務費等項目預算大幅增加,被質疑缺乏效益說明、內容不明,有浮濫之虞。
- PM2.5 防制成效不彰與監測站不足:委員關切 PM2.5 污染日益嚴重,尤其中南部地區,質疑環保署防制策略無助空污減量,並要求增設測站、公開模式模擬結果。
- 電動車推廣成效不佳:電動機車到檢率偏低、電池規格不統一導致交換系統效益不彰,且油價下跌影響民眾汰換意願,委員質疑推廣政策規劃失當、預算執行無實質成果。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劃分爭議:基金劃分為信託與特別收入兩部分,被質疑無法源依據,牴觸預算法,且不利基金資源運用效益。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兩岸交流費用過高:委員質疑台灣技術領先中國,不應頻繁赴中國交流,且費用高昂,恐為假考察真旅遊,或圖利特定廠商,要求撙節開支並說明實質效益。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環保署所有基金收入與支出預算,並召開公聽會檢討基金設置的法理依據、適切性與必要性。
- 質疑環保基金年利率過低,涉及圖利銀行、公務員失職。
- 關心空污、土污、水污費率應送立法院備查,並建議凍結 10% 預算。
- 指出屏東長治鄉豬糞臭味嚴重,要求環保署特案處理並設置監測站。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加空污基金利息收入 2,000 萬元,並指出空污基金財務資源未有效運用。
- 提案刪減空污基金旅運費、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用、專業服務費等項目預算。
- 提案凍結移動污染源防制相關經費,要求提出改善措施與電池交換站可行性報告。
- 提案刪減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預算,並要求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
- 關心水污費徵收期程與基金使用效益,要求提供各縣市補助明細。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空污基金旅運費、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用,指相關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說明。
- 提案刪減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策略相關預算,認為宣導活動預算大幅增加妥當性有待商榷。
- 提案刪減資源回收管理計畫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預算,質疑預算增加內容不明、效益缺乏,且執行成效待加強。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關心空污總量管制,質疑空污費申報不實、允許排放量交易可能導致政策形同虛設。
- 提案凍結並刪除空污基金「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相關業務費用,要求環保署積極爭取修法,不應輕易撤守總量管制角色。
- 提案凍結並刪除移動式污染源管制計畫預算,質疑低污染車輛政策缺乏民眾購車誘因,預算執行不見成果。
- 提案凍結並刪除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之宣導與溝通」業務預算,因海洋廢棄物數量未明顯下降,執行效益不足。
- 提案凍結並刪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專業服務費用,質疑預算浮編濫用。
- 要求環保署針對高雄旗山廢爐渣污染事件提出長期監測計畫。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空污基金「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專業服務費 500 萬元,要求環保署針對細懸浮微粒管制與改善策略、境外傳輸監測與技術提升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 建議將 PM2.5 指標納入每日氣象播報,並加強與媒體溝通。
- 提案凍結空污基金移動污染源管制「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 200 萬元,要求針對提高二行程機車到檢率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措施。
- 提案凍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預算 1,000 萬元,要求督導地方環保機關追查污染行為人並追償整治費。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認為歲入凍結象徵意義不大,應聚焦於科目支出審酌,並質疑基金運用不夠靈活導致資金閒置。
- 提案凍結空污基金「移動污染源防制」項目經費 1,700 萬元,要求提出改善措施與電池交換站可行性報告。
- 提出主決議,要求環保署儘速針對中台灣「黑丸」PM2.5 現象提出調查報告,並加強監控計畫與技術。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不主張刪減 PM2.5 相關預算,應以凍結方式督促環保署務實執行,並要求與 NCC 溝通,在氣象報告中發布空污數據。
- 提案凍結空污基金「移動污染源管制」下「辦理移動污染源排放總量推估及管制縣市執行成效考評計畫」及「辦理車輛二氧化碳運輸制度計畫」預算,要求提出績效評估報告。
- 關心電動機車推廣成效不佳,要求環保署與經濟部溝通協調,統一電池規格並完善充電設備。
- 關切電池回收率不理想,要求環保署加強改善。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認為全數凍結環保基金歲入不宜,會影響基金運作,但質疑基金使用缺乏監督、合法性與必要性。
- 關切電動機車電池規格不統一導致重複投資與資源浪費,要求環保署檢討並提出共通電池交換系統方案。
- 要求環保署提供電池回收基金收支與補助資料,並檢討補助金額與實際回收量是否合理。
- 質疑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計畫補助標準不一,要求提供監測數據作為補助依據並提出報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基金利息計算方式及資金流向,要求提供詳細資料。
- 指出空污基金對移動污染源課稅多、固定污染源課稅少的問題,並主張增設測站 1 倍以找出 PM2.5 污染源。
- 質疑水污費遲未開徵為瀆職,要求環保署儘速公告與徵收。
- 關切資源回收市場壟斷及電池回收率問題,質疑有無道德風險及資金被挪用。
- 強烈反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高額兩岸交流費用,認為台灣技術領先中國,不應過度巴結,應站在制高點談判空污與垃圾海漂議題。
相關人員回應
駱慧菁 會計室主任 環保署
- 認同委員意見有探討空間,但請求降低凍結數至 5% 以利業務推動。
- 解釋公務預算不計利息,基金依公庫法集中支付,需財政部同意方能運用資金,目前僅 12 億元可運用且利率為 0.8%。
- 表示依法徵收部分仍會照收,不會被處分。
謝燕儒 主任秘書 環保署
- 解釋空污基金費率問題曾有釋憲文,裁定為專款專用之特別公課,不需經立法院備查,但費率訂定仍需經草案計算、公聽會及業界協調。
- 承諾將針對委員關切的基金運用問題提出完整報告,包括釋憲案考量及結果。
- 表示各空品區整體有改善趨勢,但會針對停滯或惡化地區調整工作,並深化低碳永續家園工作。
- 說明兩岸交流有官員對接的必要性,並承諾將衡平檢查交流經費,整合署內其他業務合併處理。
魏國彥 署長 環保署
- 表示基金凍結意義不大,會造成運作困難,但承諾將提出完善報告減少疑義。
- 承認 PM2.5 問題嚴重,已新增指標並將加緊防制,承諾增加測站數目,並與各縣市協調設置。
- 同意將空污、土污、水污所有費率送委員會備查。
- 承諾將走訪各縣市聽取意見,規劃設計測站設置,以工業區、交通繁忙區及統計空缺區為設置原則。
- 解釋模式模擬需要持續執行,包括參數檢視、修正、調整與校正,且境外傳輸影響需精準模式分析。
- 承諾將請總隊南大隊趕快去看屏東長治鄉豬糞臭味問題,並與縣長討論。
- 說明電動車推廣為推廣性產品,環保署配合經濟部工業局政策,補貼是必要的,但會檢討成效。
- 解釋大陸事務小組會衡平檢查兩岸交流,並將整合署內其他業務合併處理,以提升效益。
陳咸亨 處長 環保署空保處
- 說明總量管制以空污費申報為標準,因其接近實際排放量,虛偽記載將負刑責,會輔以強力查核機制。
- 解釋 PM2.5 指標為新指標,讓國人覺得空氣變差是因過去無此指標,承諾全力防制並讓國人了解其影響。
- 表示已對各大媒體發送空氣品質預報簡訊,並通知氣象局和教育單位,會持續協調媒體納入播報。
- 說明測站會積極針對特殊工業區設置,並與地方政府協調評估中央與地方共同設站。
- 解釋空污法第 6 條授權訂定子法,模式模擬與 BACT 已預告,預計 3 月底前完成模式模擬公告,5 月底前完成其他草案預告。
- 說明空污基金旅運費是蒐集國外移動污染源資料,專業服務費則用於專業技術服務,對策略有幫助。
- 解釋二行程機車多為老舊車輛,到檢率雖低但已積極與監理單位聯繫,並有汰換補貼措施。
- 說明電動車推廣面臨電池成本高、充電不便、續航力不足等問題,環保署配合經濟部政策,補貼是必要手段。
- 解釋推動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計畫,在河川揚塵防制方面有成效,並將儘快在中彰投、雲嘉南地區推動空污減量管制計畫。
- 說明各縣市可申請裸露綠地植栽林木作為空品淨化區,審核依據為專家小組評估及地方空氣品質狀況。
朱雨其 處長 環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 解釋空污基金旅運費預算主要用於國內差旅費,如測站維護,分布全國各地,是必要支出。
- 說明 PM2.5 測站全國有 76 個,分布各縣市,並在網路上發布每小時數據及提供 App 供民眾下載。
- 表示已提供資料給氣象局,並會進一步與 NCC 及媒體協調納入氣象播報。
- 說明第 8 案中第 21 項與第 16 項工作性質不同,無法合併執行,第 21 項為 PM2.5 手動採樣分析及品保品管,第 16 項為儀器保養維護及氣體供應。
許永興 處長 環保署水保處
- 說明水污費徵收已預告很久,因公聽會有公民團體提到虛偽申報問題,會先從寬處理,若申報不實再以刑責處罰。
- 解釋水污費費率審議委員會是依母法規定成立,已辦理 4 次公聽會,將儘速克服技術問題,完成法定作業。
- 表示未來裁罰準則將配合法制作業修訂,依排放濃度、影響情節輕重及大小規定起跳罰鍰金額。
- 解釋事業復工試車期間,生物污泥處理需持續有營養源,若停工可能導致污泥死亡,故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允許在符合管制標準下繼續操作。
- 說明水污法第 66 條之 4 檢舉獎金部分,中央會訂定指導原則供地方遵循,並在立法說明中解釋上下限標準。
馬念和 執行秘書 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 解釋基金給付回收業者的方式是根據回收處理過程,有的是用重量計算,有的是用台數計算,總金額約 50 億元。
- 說明電池回收率已從 98 年的百分之十幾提升至 50%,但電池種類繁多,不同項目有不同計價方式,無法提供平均值。
- 否認回收業壟斷導致道德風險或作弊領取補助,強調會持續努力提升回收率。
- 說明國外旅費計畫明確,包括參加國際協會年會、蒐集廢液晶面板處理技術、出席國際電子廢棄物夥伴會議等,旨在探討國際新科技、發表我國成果及推廣技術。
蔡鴻德 執行秘書 環保署土基會
- 說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專業服務費預算增加是因應土壤離場處理等必要工作,建議改為凍結而非刪減。
- 解釋兩岸交流預算部分,包括邀請大陸人士來台及我方赴大陸,採「落地招」原則,旨在推動國際交流、將台灣打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樞紐地位,並協助業者拓展市場。
- 承諾會加強我國人員與技術管控,避免人才與技術流失,並在 2015 年 9 月前將交流內容與計畫執行成果提送立法院備查。
葉俊宏 處長 環保署綜計處
- 說明環境教育基金預算減少主因是 2014 年編列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捐助,2015 年未再編列,回歸原規模,主要用於補助縣市政府推動低碳家園建置。
游振偉 主任秘書 經濟部工業局
- 說明電動車產業發展推動計畫與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為經濟部政策,環保署配合推動。
- 表示針對油價下跌對電動車推廣影響正在進行整體分析與觀察。
- 針對水污法第 63 條修正,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允許事業在試車審查期間繼續操作,以避免生物處理系統污泥死亡導致重新培養。
- 表示經濟部對水污法第 73 條修正草案中,情節重大者 3 年內不得享受政府優惠待遇沒有意見,因產創條例也有類似規定。
張意欣 簡任稽核 財政部國庫署
- 表示財政部賦稅署對水污法第 73 條修正草案中,情節重大者 3 年內不得享受政府優惠待遇沒有意見。
陳中興 科長 農委會畜牧處
- 建議水污法第 40 條畜牧業罰鍰上限不要到 120 萬元,恢復舊法規定的 60 萬元,並強調 6,000 元下限已很感謝。
- 解釋大規模養豬業有廢水處理設施,但生物處理易受天氣影響,擔心罰鍰範圍擴大會影響業者,且畜牧業水污費徵收已被排除或費率較低。
洪三 調辦事檢察官 法務部
- 說明水污法第 39 條修正案仿照食管法,可讓檢察官立即扣押行為人財產避免脫產。
- 解釋關於犯罪所得與清理費用,若將清理費用納入沒收範圍,法官會將其排除在沒收金額之外,導致實際沒收金額減少,而非外加。
相關後續
- 第 1 案凍結 10% 預算,待環保署澈底檢討基金設置法理依據、適切性與必要性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動支。
- 第 2 案增列利息收入 600 萬元。
- 第 5 案及第 6 案減列 100 萬元。
- 第 7 案改為主決議,要求環保署撙節支出,落實運用於測站安全維護。
- 第 8 案、第 9 案、第 10 案及第 11 案減列 100 萬元、凍結 500 萬元,並作成主決議,要求環保署精準模擬 PM2.5 來源,加強管制,並與媒體協調公布空品資訊。
- 第 12 案減列 100 萬元,並作成主決議,要求環保署於 3 月 31 日前公告施行「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其餘 3 項子法於 5 月 31 日前完成修正草案預告。
- 第 13 案、第 14 案、第 16 案、第 19 案、第 20 案、第 22 案、第 26 案、第 28 案、第 29 案、第 30 案、第 32 案、第 35 案、第 37 案、第 41 案、第 52 案、第 55 案、第 56 案均保留。
- 第 15 案改為主決議,要求環保署協助或補助高雄市政府執行石化業對環境影響總體檢,於一年內提出專案報告。
- 第 17 案原編預算照列。
- 第 18 案減列 100 萬元,凍結十分之一。
- 第 20 條之 1 案及第 20 條之 2 案合併為一個主決議,要求環保署於 1 個月內提出計畫績效評估說明。
- 第 21 案、第 23 案及第 24 案合併為一個主決議,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移動污染源防制」項下補助 1 億元,待環保署 3 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及檢討報告後動支。
- 第 25 案減列 500 萬元,並作成主決議,要求環保署提供近 2 年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公有裸露地綠化明細及審查依據原則報告。
- 第 27 案減列 100 萬元。
- 第 31 案改為凍結十分之一。
- 第 33 案改為主決議,要求環保署半年內提出廢棄物源頭管制與宣導計畫。
- 第 34 案減列 200 萬元。
- 第 36 案改為主決議,要求環保署持續增加補助,並於 3 個月內提出各縣市垃圾清運車輛補助計畫。
- 第 38 案預算照列。
- 第 39 案改為主決議,要求環保署持續加強推動輔導執行機關及離島偏遠地區提升資源回收成效。
- 第 40 案改為主決議,要求環保署爾後年度預算書中敘明編列項目、內容,並撙節開支。
- 第 42 案及第 43 案併案,減列 300 萬元。
- 第 44 案改為主決議,要求環保署積極關注高雄旗山廢爐渣污染事件,督導協助監測並於 2 月底前完成監測計畫核定。
- 第 45 案預算照列。
- 第 46 案及第 47 案合併為一個主決議,減列 300 萬元,要求環保署加強兩岸交流人員與技術管控,並於 9 月前將交流內容與計畫執行成果提送立法院備查。
- 第 48 案減列 300 萬元。
- 第 49 案改為主決議,要求環保署落實地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考核機制,提升污染責任人追查成效。
- 第 50 案改為主決議,要求環保署秉持撙節原則,審慎開支,避免浮濫。
- 第 51 案凍結十分之一。
- 第 53 案撤案。
- 第 54 案減列 200 萬元,不凍結。
- 第 57 案、第 58 案、第 59 案及第 60 案均為主決議案,其中第 59 案經文字修正,明確規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劃分為信託基金與特別收入基金的用途及監督方式。
- 第 61 案改為主決議,要求環保署 6 個月內完成評估電動汽機車廢電池不同補貼費率的可行性。
- 第 62 案改為主決議,要求環保署 3 個月內研提具體輔導教育計畫,督導各縣市環保局加強清潔人員勞工安全教育訓練。
- 審查中華民國 2015 年度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及信託基金等預算案已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需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水污染防治法中,關於罰則、申報義務、情節重大認定、資訊公開及污染求償等條文的修正提案。
- 核心議題包括加重對違規事業的罰則,強化水污染防治的執行力與透明度,並確保污染行為人負擔清理改善費用。
相關爭議
- 水污法第 40 條畜牧業罰鍰上限爭議:農委會畜牧處建議畜牧業罰鍰上限不應提高至 120 萬元,應維持 60 萬元,擔心裁罰範圍過大影響業者,特別是生物處理易受環境影響。林淑芬委員則強調罰鍰下限已低,提高上限是針對大規模或情節嚴重業者,並質疑農委會預設環保署會從重裁罰。
- 水污法第 63 條事業停工復工期間操作爭議:經濟部工業局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允許事業在試車審查期間繼續操作,以避免生物處理設施污泥死亡導致重新培養。林淑芬委員則認為應取得主管機關同意方可繼續操作,並限定於生物性處理狀況。
- 水污法第 66 條之 4 檢舉獎金訂定爭議:蔡錦隆委員建議中央應訂定檢舉獎金的上下限指導原則,避免地方主管機關因地制宜導致一國多制或隨個人喜好處罰,影響業者投資意願。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多項條文,旨在加重對水污染違規行為的罰則,並強化資訊公開與公民監督機制。
- 主張水污法第 40 條畜牧業罰鍰上限應提高至 120 萬元,認為 6,000 元下限已足夠保障小型業者,提高上限是為規範大規模或情節嚴重業者。
- 建議水污法第 63 條事業復工試車期間,應經主管機關同意方可在申報可處理至符合管制標準的廢(污)水產生量下繼續操作,並將此說明納入立法說明。
- 提案增訂水污法第 63 條之 1,要求將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公開於網頁,並給予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表示意見的機會。
- 提案修正水污法第 69 條,要求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公開許可證、申報資料、技師及檢測機構證號等資訊。
- 提案修正水污法第 71 條,將地面水體污染事件主管機關「得」令清除處理改為「應」令清除處理,並強調求償權優先。
- 提案修正水污法第 39 條,加重法人、自然人代理人、受僱人等因執行業務犯法之罰金,並確保犯罪所得優先用於支付清理改善費用。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針對水污法第 63 條之 1 復工查驗期間,質疑 15 天以上查驗規定對廠商接單出貨的影響,建議內部作業標準應針對不同行業區分,對無危險性者放寬時間限制。
- 針對水污法第 66 條之 4 檢舉獎金條文,建議中央應訂定上、下限指導原則,避免地方政府裁罰標準落差過大,影響企業投資意願。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水污法第 73 條,將情節重大違規業者停止並追回所屬年度優惠待遇,並於其後 3 年內不得享受政府優惠待遇,以達到更強的警惕效果。
相關人員回應
許永興 處長 環保署水保處
- 建議水污法第 48 條第 2 項修正為「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使語意更明確。
- 建議水污法第 49 條最末句刪除「設置」二字,單指廢止水污的許可證。
- 解釋水污法第 63 條生物處理特性,污泥池需持續有營養源,若停工可能導致污泥死亡,建議維持原條文,允許在符合管制標準下繼續操作。
- 說明水污法第 66 條之 4 檢舉獎金部分,中央會訂定指導原則給地方,並在立法說明中解釋上下限標準。
- 表示水污法第 71 條行政院版「得」令污染行為人清除處理,林委員提案改為「應」令清除處理,本處沒有異議。
游振偉 主任秘書 經濟部工業局
- 解釋水污法第 63 條事業復工試車期間,若不讓工廠繼續運作,生物處理系統需重新培養,會造成相當長時間的停滯,建議在審查期間允許繼續操作。
- 表示經濟部對水污法第 73 條修正草案中,情節重大者 3 年內不得享受政府優惠待遇沒有意見,因產創條例也有類似規定。
陳中興 科長 農委會畜牧處
- 建議水污法第 40 條畜牧業罰鍰上限維持 60 萬元,而非 120 萬元,擔心裁罰範圍過大,且畜牧業廢水處理設施雖為生物處理,但易受天氣變化影響,超標情況難免。
- 強調畜牧業水污費徵收已被排除或費率較低,且對小型業者罰 6,000 元已是考量。
洪三 調辦事檢察官 法務部
- 說明水污法第 39 條修正案仿食管法,可讓檢察官立即扣押行為人財產避免脫產。
- 解釋關於犯罪所得與清理費用,若條文中包含「支付第七十一條主管機關代為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則清理費用將內含於犯罪所得沒收範圍,而非外加,可能導致犯罪行為人實際損失減少。
巫月春 組長 環保署環境檢驗所
- 解釋水污法第 49 條中,許可證分類及分項,刪除「設置」是為專指廢止水污的許可證,而非新實驗室的設置。
郭子哲 執行秘書 環保署法規會
- 解釋水污法第 39 條中,若將第 71 條費用納入,優點是清理費用有保障,缺點是犯罪行為人可能不主動清理;若不加,則可依第 71 條要求清除處理,費用外加,但前提是行為人有財產可扣。
相關後續
- 水污法第 45 條之 1 不予增訂。
- 水污法第 46 條、第 47 條、第 51 條、第 52 條、第 53 條、第 54 條、第 55 條、第 56 條、第 63 條之 1、第 69 條、第 71 條、第 73 條、第 35 條、第 43 條、第 45 條均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水污法第 46 條之 1、第 50 條、第 57 條、第 66 條之 2、第 66 條之 3、第 71 條之 1 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水污法第 48 條第 2 項修正為「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其餘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水污法第 49 條最末句之「設置」刪除,其餘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水污法第 63 條照協商條文通過,並於立法說明中補充考量生物處理必要性,授權主管機關在事業申報符合管制標準下同意繼續操作。
- 水污法第 66 條之 4 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並於立法說明中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檢舉獎勵金發放指導原則。
- 水污法第 38 條刪除。
- 水污法第 40 條照協商條文通過,畜牧業罰鍰上限定為 60 萬元。
- 水污法第 39 條照林委員淑芬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確保清理費用絕對可以扣到。
- 立法說明文字有補充增刪者,請環保署整理後與議事人員核對。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22 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由田召集委員秋堇補充說明,所有條文皆有共識,不須交由朝野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1204
- 卷/期/冊
- 104/12/4
- 發布日期
- 2015-02-1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