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聚焦海域執法與罰鍰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3-12
LawTrace 法律歷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大陸船舶進入臺灣水域的執法範圍、罰鍰金額及裁罰標準進行討論。會議中,立法委員們就海巡署執法怠惰、經濟海域管轄權及提高罰鍰下限等議題提出嚴厲質詢與建議。最終,第32條維持現行條文,第80條之1修正通過,將罰鍰提高至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並授權海巡署訂定裁罰標準。此外,會議也處理了原住民狩獵權、國家搜救中心效能及村里活動中心冷氣補助等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臨時提案第一案:關於臺東卑南族巴布麓部落大獵祭遭警方違法逮捕案
核心議題
臺東卑南族巴布麓部落於合法申請的大獵祭期間,族人攜帶自製獵槍遭警方跨區違法逮捕及夜間偵訊,導致祭儀中斷並嚴重侵害人權與傳統文化。
相關爭議
- 警政署無視最高法院對自製獵槍定義的法律見解,仍將原住民合法狩獵行為列為績效目標,並違法逮捕無辜族人。
- 警方對原住民持有合法自製獵槍、狩獵身分、時間、地點均合法的情況下,仍以現行犯逮捕並移送地檢署。
- 警方明知部分族人僅陪同未狩獵,卻仍強制逮捕並長時間留置偵訊。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已將原住民自製獵槍行為從刑事罰改為行政罰,但警方執法仍過度嚴苛。
- 警政署應懲處相關違失人員並公開道歉,同時檢討執法缺失並重訂作業規定。
- 要求警政署明定原住民自製獵槍不列入警方個人或團體績分,以避免濫捕。
- 要求警政署澄清臺東縣關於「原住民立委刪減警政署預算」的不實謠言。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警政署懲處違法逮捕人員、公開道歉,並檢討執法缺失重訂作業規定。
- 提案要求警政署明定原住民自製獵槍不列入警方績效目標。
- 提案要求警政署澄清不實謠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警政署懲處違法逮捕人員、公開道歉,並檢討執法缺失重訂作業規定。
- 提案要求警政署明定原住民自製獵槍不列入警方績效目標。
- 提案要求警政署澄清不實謠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警政署懲處違法逮捕人員、公開道歉,並檢討執法缺失重訂作業規定。
- 提案要求警政署明定原住民自製獵槍不列入警方績效目標。
- 提案要求警政署澄清不實謠言。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警政署需於1個月內就本案逮捕導致祭儀中斷一事提出調查報告,如有違失應懲處相關人員。
- 內政部及警政署應於1個月內會同法務部檢討本案執法缺失,重訂作業規定。
- 警政署應明定「原住民自製獵槍」不列入警方個人或團體績分。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第二案:關於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功能失能檢討案
核心議題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搜中心)在整合救災資源、強化國家救難機制方面功能明顯失能,導致搜救系統混亂且能力不足,無法有效統籌跨部會資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全面檢討國搜中心之定位、搜救系統及跨部會資源統籌調度問題。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全面檢討國搜中心之定位、搜救系統及跨部會資源統籌調度問題。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全面檢討國搜中心之定位、搜救系統及跨部會資源統籌調度問題。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全面檢討國搜中心之定位、搜救系統及跨部會資源統籌調度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行政院需於1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國搜中心定位、搜救系統及跨部會資源統籌調度之全面檢討改進方案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第三案:內政部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補助冷氣設備案
核心議題
內政部「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補助村里集會所興建及修繕,但排除冷氣設備,導致非六都地區財政困難,高齡民眾在夏季無法使用活動中心,降低使用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自104年起將冷氣設備列入該計畫補助項目。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自104年起將冷氣設備列入該計畫補助項目。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自104年起將冷氣設備列入該計畫補助項目。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內政部自104年起在「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中,將興建或修繕計畫納入冷氣設備列入補助項目。
討論事項四
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聚焦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水域的處置與罰則,包括「臺灣地區水域」的定義範圍、主管機關的執法權限,以及提高對違規船舶的罰鍰金額與裁罰標準。
- 會議也針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在經濟海域執法上的怠惰、以及對於大陸船舶與外國船舶執法標準不一的問題,進行了嚴肅的質詢與討論。
相關爭議
- 海巡署官員缺席:主席姚文智及多位委員強烈譴責海巡署署長、副署長等主管官員未請假而缺席,認為其藐視國會,並要求幕僚提出譴責案。
- 「臺灣地區水域」定義爭議:徐欣瑩委員提案將「限制或禁止水域」修正為更廣泛的「臺灣地區水域」,但海巡署與陸委會認為此修正牽動其他條文及執法範圍定義,建議透過公告擴大禁限制水域即可,而非修法。
- 經濟海域執法問題:陳其邁委員質疑海巡署對大陸船舶在臺灣經濟海域越界捕魚不予取締,只處理禁限制水域,與對外國船隻的執法標準不一,批評海巡署怠惰且縱容中國漁船破壞臺灣漁業資源。
- 法律適用與函釋:海巡署曾專門委員聲稱內政部函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不適用大陸船舶,但陸委會吳副主任委員澄清內政部並無此函釋,強調法理上不應排除對大陸船舶的處罰。
- 罰鍰下限與級距:海巡署尤副署長建議罰鍰下限不宜過高,考量金馬地區小舢板多為家計型,避免執法困難;但陳其邁及楊曜委員主張應大幅提高罰鍰下限及上限,特別是對大型漁船及從事漁撈行為者,以達嚇阻效果。
- 罰鍰標準訂定:委員們討論是否在法律中明確區分從事漁撈行為的加重罰則,或授權海巡署在裁罰標準中訂定。法務部建議由主管機關訂定明確裁罰標準,因法律中罰鍰範圍過寬。
- 條文「主管機關」用詞:張慶忠委員提出應刪除第80條之1中的「主管機關」字眼,避免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主管機關陸委會混淆,影響海巡署作為執行機關的權責,最終獲得同意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海巡署主管官員缺席會議,認為其藐視國會。
- 質疑海巡署對大陸漁船在臺灣經濟海域越界捕魚不執法,且執法標準與外國船隻不同。
- 主張應嚴格執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不應自行排除大陸船舶適用。
- 認為提高罰鍰下限至50萬元以上是必要的,尤其對大型漁船。
- 建議本委員會應譴責海巡署怠惰執法,並支持徐欣瑩委員的修正提案。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建議若海巡署官員未請假缺席,應暫停開會並譴責。
- 質疑海巡署為何只處理禁限制水域,對我國其他水域的大陸漁船不處理。
- 要求海巡署說明徐欣瑩委員提案將「禁制海域」改為「臺灣水域」的衝擊與執行能力。
- 認為海巡署執法只處理禁制海域,忽略其他法規,解釋不合理。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為徐欣瑩委員提案將「限制或禁止水域」改為「臺灣地區水域」具必要性,以解決執法標準不一的問題。
- 建議將第32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照徐欣瑩提案修正,並加入楊曜委員提案的文字,增列為第三項。
- 建議第80條之1第一項罰鍰上限提高至3,000萬元,第二項漁船罰鍰下限訂為30萬元,上限500萬元。
- 認為海巡署副署長不應講官話,應具體回應罰鍰下限爭議。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批評海巡署和漁業署對大陸漁船越界捕魚執法態度荒唐,甚至比臺灣漁民在自己水域捕魚還寬鬆。
- 認為相關部會對委員提案缺乏評估,不負責任。
- 強調應擴大禁限制海域範圍,並明確規範執法標準。
楊曜 立法委員
- 主張漁船若進入海域並從事漁撈或非法漁業行為,惡性更重大,罰鍰應提高至與一般船舶相同,或更高。
- 強調大陸漁船的滾輪式拖網對海底珊瑚礁破壞嚴重,應重罰嚇阻。
- 建議若行政機關擔心罰鍰級距太大,可將漁船罰鍰直接提高至與第一項相同(100萬至1,000萬元),或直接拿掉第二項不區分漁船。
- 最終同意罰鍰上限提高至1,000萬元,並授權海巡署訂定裁罰標準。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建議刪除第80條之1條文中「主管機關」字眼,改為「經扣留者」,以釐清陸委會與海巡署在執行扣留業務上的權責,避免施行細則與條例規定衝突。
- 口頭譴責海巡署署長未出席會議是不當行為。
相關人員回應
曾國庭 專門委員 海巡署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賦予海巡署多種執法手段,可有效遏止大陸漁船越界。
- 對於提高罰鍰金額,海巡署尊重立法院決定,但希望罰鍰下限能彈性,考量家計型小船的裁罰困難。
- 海巡署目前依據兩岸條例處理大陸船舶問題,執法範圍以禁、限制水域為規範。
- 聲稱內政部曾函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不適用大陸船舶,但後被陸委會澄清無此函釋。
- 表示海巡署執法主要針對禁限制水域,暫定執法線主要針對日本船舶。
- 強調在裁罰基準表中已考慮從事捕撈行為會加重罰鍰。
- 認為若罰鍰級距(30萬至1,000萬)過大,不符合一般立法慣例,建議維持三項區分船舶類型。
劉家禎 簡任技正 漁業署
- 印象中近年未對外國漁船進入專屬經濟海域作業開罰,但早期曾依《漁業法》裁罰。
- 《漁業法》規定需有違反捕撈動作才會處罰。
劉書麟 副處長 國防部
- 臺灣周邊禁止和限制水域劃設以12浬領海為準,24浬以內為限制水域,依國防安全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劃設公告。
夏立言 主任委員 陸委會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主要規範禁限制水域問題,經濟水域大陸漁船活動需從相關法律解釋或修正。
- 認為如果將條文定義為「臺灣地區水域」,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此水域仍指禁限制水域。
- 表示經濟海域、領海及大陸礁層海等,並沒有排除適用中國大陸漁船,建議第32條條文不要更動。
吳美紅 副主任委員 陸委會
- 修改第32條「禁限制水域」用語會牽涉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他條文,希望維持現行用語。
- 澄清內政部並無函釋排除大陸船舶適用經濟海域相關法律,法理上應適用普通法。
- 表示若委員有要求,海巡署將來可在執法上強化對經濟海域的取締。
繆卓然 參事 法務部
- 第32條第一項不適合將扣留和沒入並為規定,沒入為行政罰態樣,應規定在第二項第一款。
- 認為將沒入修正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沒入」會使裁量權過大,適用上恐有問題。
- 楊曜委員提案延長扣留期限,但扣留旨在保全沒入或行政調查,與行為人清繳罰鍰無關,且未規定限制期限並不妥適。
- 認為將漁船罰鍰加重與當初立法意旨(漁船危害較輕)不同,且漁船用途即為漁業行為,邏輯上會有問題,建議省除。
- 建議可仿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明確的裁罰標準,以利執法機關裁量。
尤明錫 副署長 海巡署
- 對海巡署未派適當層級人員列席表達歉意,並代表署長向委員會致歉。
- 坦承海巡署在罰鍰下限問題上,考量金馬地區小舢板多為家計型,若下限太高,執法上會有困難,建議酌降至20萬或30萬。
- 強調海巡署目標是遏阻大陸漁船越界,對大型違規漁船會強有力取締。
- 認為罰鍰級距(30萬至1,000萬)過大,建議維持三項區分船舶類型,漁船罰鍰為30萬至500萬元,以保持裁罰層次感。
相關後續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之1修正通過,罰鍰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 第80條之1修正後,其罰鍰裁罰標準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並執行。
- 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且不需經黨團協商,由主席姚文智委員在院會討論時做補充說明。
- 通過臨時提案,口頭譴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未假逕行缺席會議之行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1601
- 卷/期/冊
- 104/16/1
- 發布日期
- 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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