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能會業務報告與核安質詢:聚焦核電延役、核廢處理及監管爭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3-12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邀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能會)進行業務報告並備質詢。會議聚焦於核電廠安全監督、核廢料管理、核一廠延役與除役、核廢料境外處理、組織改造對核安的影響、以及核災應變計畫等核心議題。立法委員對原能會的監督角色、資訊透明度及政策立場提出多項質疑,最終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原能會加強監督、資訊公開及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原能會的業務概況,包括核電廠安全監督、核子事故應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環境輻射監測及國際合作,並就核一廠延役與除役、核廢料境外處理、最終處置選址、核能組織改造及核災應變計畫等議題進行質詢。
- 核心焦點為原能會作為核安管制機關的獨立性、公信力、資訊公開透明度,以及其在核電政策與核廢料處理上的具體作為與立場。
相關爭議
- 核一廠延役與除役爭議:經濟部希望維持彈性,不排除延役選項,而多位委員質疑此與非核家園政策相悖,並擔憂安全問題。原能會則強調以安全為首要考量,但表示最終政策決定權在經濟部。
- 核廢料境外再處理的合法性與安全性:台電在預算未明確通過前進行招標,委員質疑其合法性、境外處理的必要性、成本效益、廢棄物體積變化及回運風險。原能會表示僅負責安全把關,不干涉招標程序,引發委員對其監督不力的批評。
- 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址與原住民權益:針對宜蘭大南澳地區的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委員質疑台電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諮詢並取得原住民同意,原能會對此的監督責任亦受質疑。
- 原能會組織改造降級的影響:行政院規劃將原能會降為三級單位,委員擔憂此舉將影響其國際合作對等性、國內部會協調能力及專業人才吸引力,進而損害核安。
- 核災應變計畫範圍與民眾信任:委員質疑核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僅8公里範圍不足,並指出日本福島核災教訓顯示民眾對官方資訊不信任,要求原能會加強防災觀念與全國性應變計畫。
- 核一廠燃料水棒斷開事件的資訊透明度:委員質疑台電提交的專案報告大幅遮蔽內容,原能會網站公開版本亦有13頁為黑,批評原能會未善盡資訊公開責任,並質疑其審查品質。
- 原能會與台電關係的獨立性:多位委員批評原能會在質詢中屢次替台電解釋或辯護,質疑其作為監督機關的獨立性與公正性,認為其立場曖昧不明,公信力薄弱。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台電核廢料海外處理招標的合法性及目的,認為其與核一延役無直接關係。
- 要求原能會澄清經濟部對核一廠延役或除役的公文內容。
- 強烈反對在宜蘭大南澳地區進行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潛在母岩特性調查,認為此舉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是對原住民的環境正義污衊。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詢原能會主委是否會參與廢核遊行,並質疑其立場。
- 要求原能會說明核一廠除役的前置準備工作及安全措施。
- 質疑核電是否真的「乾淨又省錢」,認為政府欺騙民眾,並要求原能會向國人說明核電的長遠成本,包含建廠、除役、後端處理及維護費用。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原能會對日本福島核災的省思不足,並詢問其對「非核家園」目標的立場。
- 批評原能會對核一廠除役問題態度不明確,導致台電可能偷偷進行延役準備。
- 質疑台電核廢料境外處理標案未經預算審查,且費用高達113億,認為是為核一延役做準備。
- 關切中國沿海核電廠對台灣中部地區的潛在威脅,要求原能會研擬因應策略。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關切日本福島核災後核電廠重啟情況,強調核安重要性。
- 質疑行政院將原能會降為三級單位的規劃,擔憂其對核安管制效率、資源挹注、專業人才吸引及國際合作(特別是與美國核管會NRC的對等關係)造成負面影響。
- 要求原能會主委與行政院長溝通,堅持原能會應維持二級獨立機關地位。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校園缺乏輻射災害應變計畫,且原能會將核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限縮在8公里範圍過小,與日本、美國實際疏散距離不符。
- 強調核災傷害是無限大,不應僅以機率和後果計算風險,要求原能會重視防災觀念,推動全國性防災計畫。
- 質疑原能會對福島核災十大教訓的態度,認為其有「專業的傲慢」,並建議台灣應學習德國的廢核遠見而非日本的重啟核電立場。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對福島核災的警惕不足,原能會作為與口號不符。
- 批評原能會與台電關係曖昧不明,認為原能會處處替台電辯護,缺乏監督立場。
- 關切核一廠燃料束問題多次發生,質疑台電德國廠商製造瑕疵可能影響二號機,要求原能會進行總體安全檢查並公開審查內容。
- 批評原能會網站「用過核燃料再處理12問」內容偏袒台電,缺乏獨立性。
- 提醒原能會不應介入政治,呼籲314廢核遊行不分黨派共同參與。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指出日本與德國在廢核政策上的不同考量,強調廢核需有替代能源配套,否則將影響經濟或環境。
- 質詢原能會對電力零成長報告的看法,以及核一、核四廠安全係數的比較,認為新舊核電廠應達到相同安全標準才能運轉。
- 呼籲政府應回應人民反核聲浪,但反核不應造成社會對立,原能會應以專業立場審查,不應受在野黨干預。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質詢原能會對「非核家園」政策的立場,批評其受理核一延役申請與既定政策相違背。
- 批評台電核一廠燃料水棒斷開專案報告有13頁內容被塗黑,質疑原能會資訊公開不透明,要求公開審查版本。
- 批評原能會審查核電廠延役計畫竟不考量核廢料貯存問題,認為其審查邏輯荒謬。
- 質疑台電在核廢料再處理計畫未經原能會審查前就招標,且費用高昂,認為是為核一延役偷渡,犧牲人民權益。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關切原能會同仁士氣低落及核能政策的困境,認為原能會應建立自身價值,為台灣人民背書,而非為特定政黨服務。
- 指出核廢料最終處置問題不分藍綠,是台灣社會共同面對的難題,批評政黨將核能議題當成選舉訴求卻提不出對策。
- 呼籲原能會應挺起腰桿,在政黨輪替過程中堅守其公正超然的客觀性,維護核安價值。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早於《選址條例》通過,質疑原能會及經濟部在花蓮、南澳地區進行核廢料探勘未諮詢原住民,違反原基法。
- 批評選址小組未納入原民會代表,要求將原民會人員納入選址小組,並將歷年選址小組成員移送監察院彈劾。
- 要求原能會主委承諾未來會遵守《原住民族基本法》,勿再推卸責任或辯駁。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引述民調顯示民眾對核電存續與核災擔憂並存,認為社會氛圍在改變。
- 質詢原能會主委對核一、核二、核三延役的專業建議,認為應朝延役方向進行。
- 建議核四廠應立即決定存廢,而非長期封存浪費資源,並呼籲原能會應澈底清查核四安全,重拾國人信心。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質詢原能會主委是否參加廢核遊行,並討論廢核對電費及經濟的影響。
- 質疑《福島十大教訓》中關於「安全」宣傳的偏頗性,要求原能會對核電風險坦誠,不能欺騙民眾。
- 關切核一、核二廠超齡問題及燃料棒貯存空間不足,質疑其延役可行性。
- 批評原能會報告內容黑箱作業,要求資訊公開透明以重拾民眾信心。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討論日本重啟核電的經濟考量,並以油電車技術發展為例,強調替代能源的可能性與台灣應加強能源自主性。
- 要求原能會應建立公信力,與時俱進修正核安標準並公開週知,不應妥協或因人、事、地而改變。
- 批評台灣社會過度政治操弄,強調科學、專業標準不應受影響。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詢放射性廢棄物中「超C類」的分類、貯存現況,批評原能會同意台電延遲提報分類報告,並認為超C類廢棄物應深層處置而非與低放廢棄物混合貯存。
- 關切1771年琉球大海嘯對台灣的影響,要求原能會提供古海嘯調查資料,並確認核電廠海嘯危害及風險評估進度。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台電核一、核二廠高階核廢料境外處理案的安全性、成本效益,引述日本經驗指出處理後廢棄物體積可能增加,且招標規格書未明確規範回運時間與費用。
- 批評原能會未審查台電招標規格書,擔憂核廢料運輸安全及輻射洩漏風險,要求原能會應在招標前介入審查,確保核安。
相關人員回應
蔡春鴻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強調原能會職責是核電廠安全監督、核子事故應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環境輻射監測及輻射防護,以專業管制維護核能運用安全。
- 說明國內核能機組耐震補強已完成安全審查,台電公司已提交地質調查成果報告,刻正審查中。
- 解釋核一廠延役申請已重啟審查,經濟部函覆希望維持電力穩定供應之選項,故請原能會繼續辦理延役審查。
- 針對核一廠燃料水棒斷開事件,已成立專案小組嚴格審查,確認不影響運轉安全及因應措施後才會同意重啟。
- 指出核四廠已依計畫進行停工及封存,原能會將嚴格監督封存期間的品保及維護工作。
- 說明已將核子事故納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機制,擴大緊急應變計畫區至8公里,並進行年度演習。
- 強調放射性廢棄物管理重點在「安全」與「減廢」,已多次促請經濟部積極推動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選址,並推動放射性廢棄物專責機構立法。
- 回應核能電廠除役計畫需在執照到期前3年送審,原能會將審查台電提交的計畫,但政策決定權在經濟部。
- 表示核廢料境外處理是選項之一,原能會將依法把關輸出及運送安全,確保符合國際規範標準。
- 同意將核能事故應變納入各縣市防災計畫,並將加強與教育部合作推動學校輻射安全教育。
- 承諾原能會將努力降低組織改造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並爭取與國際核管會(如美國NRC)的合作。
- 強調原能會的立場是確保核電安全且乾淨,不論能源政策走向為何,只要有核電廠,原能會就必須堅守安全把關職責。
- 說明核一廠同型電廠在美國多已延役,從安全角度看,延役是可行的,但仍需視核一廠具體狀況嚴謹審查。
- 解釋核電廠延役審查不直接包含中期貯存計畫,因其屬運轉彈性問題而非安全議題,但燃料束滿池將導致無法運轉。
- 澄清核廢料再處理並非中期貯存,處理後的廢料仍需運回台灣,但形式與乾式貯存不同。
邱賜聰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物管局局長
- 說明核一廠除役前的準備工作包括訂定相關法律規範及規劃。
- 解釋國內放射性廢棄物分為高、低兩類,低放射性廢棄物再細分A、B、C、超C四類,超C類主要來自核電廠除役或運轉期間少量產生,具有長半衰期。
- 說明超C類廢棄物目前與其他低放廢棄物貯存在同一設施,但最終處置時將分開,併同高放廢棄物進行深地層處置。
- 表示台電公司最新的超C類廢棄物統計結果預計3月底提出,原能會已同意延期。
張欣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管處處長
- 說明中期貯存計畫不在核一廠延役審查範圍內,延役審查主要針對設備是否可繼續安全運轉。
- 建議將臨時提案第7案中的「原能會審查內容」修改為「原能會管制作為」,以避免重複或不當呈現。
相關後續
- 通過孔文吉委員所提臨時提案:要求台電公司立即停止宜蘭大南澳地區的「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評估作業」,並取得當地居民與族人同意後再進行相關調查,行政院應積極督促原能會及其所屬單位與台電公司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
- 通過高金素梅委員所提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週內函請經濟部提供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歷年來「選址小組」成員名單。
- 通過高金素梅委員所提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請經濟部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設置「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時,應有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指派之人員參與。
- 通過鄭麗君委員所提臨時提案:要求原能會就核一廠1號機燃料水棒連接桿斷開處理專案報告,隨時上網公開相關進度、審查內容及相關資料,且於審查完竣後,在原能會准許台電重啟核一廠1號機運作之前,必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通過鄭麗君委員所提臨時提案:要求原能會就台電公司「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申請案」,於開始審查後隨時上網公開相關進度、審查內容及相關資料,且於審查完竣後,在做成可否決定前,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專案報告。
- 通過陳亭妃委員所提臨時提案:要求原能會依職權,確實做到對台電進行高階核廢境外再處理輸出及運送安全的審查和檢查,以維護國人健康。
- 通過陳亭妃委員所提臨時提案:要求原能會向外界公布歷次燃料束組件損壞的肇因及原能會審查內容,以利資訊透明與公眾參與。
- 委員會要求原能會於2週內將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1701
- 卷/期/冊
- 104/17/1
- 發布日期
- 2015-03-3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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