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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檢討司法改革、假釋標準與原住民狩獵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3-1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會議,首先處理法務部業務報告,並通過關於原住民狩獵權遭侵害、假釋審查標準客觀化及監所防制演練的三項提案。隨後,司法院秘書長報告立法計畫,委員們就法官評鑑制度失靈、行政法院稅務審判效能、支付命令遭詐騙利用、憲法訴願制度及人民參與審判等核心司法改革議題進行廣泛質詢與討論。會議最終通過一項關於法人不法所得沒收的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涵蓋法務部業務報告,並針對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狩獵權遭警方侵害事件、各監獄假釋審查標準不一問題,以及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後監所安全防制演練等議題進行討論。
  • 會議聚焦於檢討現行法律實務對原住民族文化權的保障,確保假釋制度的公平性,並強化監所突發事件應變機制以保障周邊居民安全。

相關爭議

  • 原住民狩獵權與警方執法爭議:部落族人依傳統文化祭儀進行狩獵卻遭警方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逮捕夜間偵訊,引發侵害原住民人權及文化祭儀的抗議。
  • 假釋審查標準不一: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各矯正機關假釋審查參考原則各異,導致同案被告因服刑監獄不同而產生不公平的假釋結果,監察院認為此舉增加法令所無之限制,殊有不當。

立法委員發言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警政署檢討改進警方對原住民族祭儀狩獵的執法方式,應基於尊重原住民族文化權,不應以現行犯逮捕導致祭儀中斷。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對各監獄假釋審查原則建立客觀標準,以解決不同監獄作法造成不公平的問題。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警政署與法務部定期舉行防制演練,內容應包含周邊民眾疏散、管理人員訓練、警報系統維修及警力配置演練等,以防止類似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危及居民安全。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警政署檢討改進警方對原住民族祭儀狩獵的執法方式,不應以現行犯逮捕導致祭儀中斷。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警政署檢討改進警方對原住民族祭儀狩獵的執法方式,不應以現行犯逮捕導致祭儀中斷。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警政署檢討改進警方對原住民族祭儀狩獵的執法方式,不應以現行犯逮捕導致祭儀中斷。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警政署檢討改進警方對原住民族祭儀狩獵的執法方式,不應以現行犯逮捕導致祭儀中斷。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警政署與法務部定期舉行防制演練,內容應包含周邊民眾疏散、管理人員訓練、警報系統維修及警力配置演練等,以防止類似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危及居民安全。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務部應就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相關意旨,於 2 個月內會同警政署提出檢討改進報告。
  • 法務部應對各監獄之假釋審查參考原則建立客觀標準,並於 1 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 警政署與法務部應定期舉行監所防制演練,內容包含周邊民眾疏散計畫、監所管理人員訓練、警報系統維修檢驗、出入口警力配置演練及突發事件醫療急救演習。

討論事項二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司法院秘書長報告年度立法計畫,內容涵蓋已送審議法案(如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及研擬中法案(如破產法修正為債務清理法、刑事訴訟新制),旨在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司法改革及回應社會需求。
  • 立法委員就司法院報告內容質詢,討論議題廣泛,包含黃世銘案輕判疑慮、大法官人選資格、法庭錄音錄影、憲法訴願制度、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官評鑑制度成效、司法官退休潮及支付命令遭詐騙利用等司法實務與制度改革問題。

相關爭議

  • 黃世銘案判決爭議:柯建銘委員質疑黃世銘洩密案判決輕縱,二審罪名增加但刑期僅增 1 個月,且判決時間點疑為配合其退休,認為司法有被操作嫌疑,質疑司法獨立性。
  • 大法官人選資格爭議:柯建銘委員反對將檢察官及立法委員納入大法官資格,認為與審檢分立原則衝突,且可能影響大法官的客觀性與獨立性;紀國棟委員亦質疑律師出身者擔任司法院長是否適任,以及林輝煌大法官被推薦人選的軍法審判紀錄。
  • 法官評鑑制度成效不彰:蔡其昌委員與王惠美委員批評司法院法官全面評核回收率僅 13%,且對「待改進」及「亟待改進」的 49 位法官僅列為參考,未有實質處置,質疑評鑑流於形式、敷衍了事,未能淘汰不適任法官。
  • 行政法院稅務審判公正性:呂學樟委員質疑行政法院稅務專庭法官專業不足,人民勝訴率僅 6.11%,判決常抄襲國稅局答辯書,導致民眾對司法公信力存疑,認為存在官官相護現象。
  • 支付命令遭詐騙集團利用:王惠美委員指出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命令進行詐騙,導致民眾因不諳法律程序而財產受損,質疑法院淪為幫兇,要求司法院簡化救濟管道並加強宣導。
  • 憲法訴願制度導入爭議:尤美女委員主張應設立憲法訴願制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讓法官適用法律侵害人權時有救濟機會,並鼓勵司法院把握「憲法時刻」推動修憲;司法院秘書長則以德國經驗為例,強調其可能帶來大量案件,需深思熟慮。
  •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困境:尤美女委員指出司法院推動的觀審制試行條例與民間團體主張的準備條例存在根本差異,前者可能違憲且違反訴訟平等原則,後者則旨在建立法源以進行客觀模擬評估,避免各說各話,但司法院模擬仍面臨法源依據不足及評估機制不完善的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質疑黃世銘洩密案判決輕縱,認為司法有被操作嫌疑,要求檢察總長統一解釋法令,並對司法獨立性表達深切疑慮。
  • 反對將檢察官及立法委員納入大法官資格,認為與審檢分立原則衝突,並質疑大法官人選的邏輯錯誤。
  • 關切法院組織法中法庭錄音錄影、刑事及民事大法庭設置、憲法訴願制度的協商進度。
  • 主張廢除特偵組,認為其設立背景有問題且檢察總長不應具憲政層級。
  • 建議擴大法律扶助服務範圍並確保資金充足,認為此部分爭點不大。
  • 強調刑事訴訟法修正應以人權保障為重,並關注法官評鑑制度的落實及違法法官檢察官退休金追討問題。
  • 建議司法院就憲法訴願制度的範圍及日出條款進行溝通協調。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建議探討假釋中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但未易科罰金者才撤銷假釋,以求合情合理。
  • 指出詐欺犯罪率高,具有「三低二高」特性,已成國安問題,要求法務部指揮調查不正當金融業與詐騙集團掛勾情事。
  • 關心觀審制的硬體設施調整及試辦可行性。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法院稅務專庭法官對稅務瞭解不深入,人民勝訴率低,判決常抄襲國稅局答辯書,喪失公正立場。
  • 建議司法院應考慮設立稅務專業法庭,並加強法官在職訓練,提升行政法院功能以維護民眾權益。
  • 主張基於平等原則,釋憲效力應及於未逾再審期間的當事人,以保障未聲請釋憲者的權益。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律師出身者擔任司法院長與法務部長的適任性,認為其對司法行政不夠內行,不利司法改革。
  • 關切檢察官對羈押裁定提起抗告後,案件仍由原法官負責的制度流弊,認為應由不同法官裁定以維護公平。
  • 建議司法部門應對三振條款導致監獄暴動提出建議,並參與刑法研修。
  • 對大法官被推薦人林輝煌參與軍法審判的紀錄表示疑慮,認為其不適合擔任大法官。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官法規定的法官全面評核回收率僅 13%,且對 49 位「待改進」及「亟待改進」法官僅列為參考,質疑評鑑流於形式、敷衍了事,未能落實淘汰不適任法官的精神。
  • 主張應每年進行法官評鑑,而非 3 年 1 次的最低標準,以有效檢討並提升評鑑成效。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院評鑑制度設計有問題,回收率低且結果僅供參考,浪費資源。
  • 質疑法官法修正方向,認為外界質疑其已成「法官權益保障法」,並對法官領主管加給及黃世銘退休金爭議表達不滿。
  • 指出支付命令遭詐騙集團利用,導致民眾因不諳法律程序受騙,要求司法院檢討改善並簡化再審機制,保障少數民眾權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呼籲司法院把握「憲法時刻」,處理可能違憲的相關條文,並將憲法應配合修正的部分納入立法計畫。
  • 主張應設立憲法訴願制度,讓法官適用法律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時,人民可向憲法法院尋求救濟,並建議可透過選案機制限制案量。
  • 指出司法院觀審制試行條例與民間團體主張的「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不同,前者可能違憲且違反訴訟平等,後者則旨在建立法源進行客觀模擬評估。
  • 要求司法院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模擬法庭提供細部資料,包含觀審員、參審員的討論過程記錄,以評估其公正性及有效性。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追問刑事訴訟法中被害人程序參與的修法進度,要求司法院提供具體結論與報告。
  • 關切大法官資格提名,特別是實任法官以外各款人選的推薦程序。
  • 要求司法院提供試辦觀審或參審法庭的模擬過程記錄,特別是觀審員、參審員的意見表達,以檢視有無誘導或誤導情形。
  • 確認法庭錄音規則將在法院組織法中修改,而非單獨訂定條例。
  • 要求司法院提供法律扶助中低收入戶個案數及案件類別資料,以評估擴大服務對象的成效。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其於 324 傍晚在行政院遭警察攻擊的自訴案,法院不受理後是否依法送達檢察官,並要求司法院追蹤偵查進度。
  • 譴責警方於 324 事件中以重裝備對付手無寸鐵的學生與民眾,嚴重違反比例原則,並主張國家應對受傷民眾負賠償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司法院年度立法計畫,包括已送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等,以及研擬中的破產法修正、刑事訴訟新制等。
  • 回應黃世銘案判決結果為一、二審法官獨立審判結果,司法院尊重法官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權限,不會介入。
  • 表示將持續推動法庭錄音錄影相關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中修正。
  • 說明大法官人選司法院僅推薦實務界法官,其他類別人選直接推薦至審薦小組。
  • 指出目前有 6 個法院試辦觀審或參審法庭,已有 26 場模擬法庭,事後有研討會可提供心得發表,但評議過程不能公開記錄。
  • 回應法官全面評核回收率低(13.87%)確實有待改進,評核結果會作為各機關法官職務評定的參考,但因筆數過少可能影響可信度。
  • 承認法官法修正將針對評鑑部分進行檢討,但每年辦理評鑑耗費行政資源巨大,將再檢討評核方式。
  • 解釋行政法院稅務事件人民勝訴率 6.11% 的計算可能未納入部分勝訴案件,並強調稅務專庭配置具專業背景司法事務官有助釐清事實。
  • 說明行政法院保障人民合法權利,將加強法官在職訓練、溝通法律見解,並研修不合時宜的稅法。
  • 同意基於平等原則,釋憲效力應及於未逾再審期間的當事人,以保障其權益。
  • 表示律師擔任司法院長有利弊,可從局外人角度看司法弊端並推動改革。
  • 指出檢察官對羈押裁定抗告後由原法官負責,最高法院曾建議由另人裁定,但實務運作有困難。
  • 回應假釋相關規定屬法務部主管,司法院有派代表參與刑法研修提供建議。
  • 說明支付命令遭詐騙利用屬少數案例,但法院已函知所屬機關加強宣導,並建議民眾對法院通知有疑義可電話詢問,若支付命令確定後可提本案訴訟救濟。
  • 回應憲法訴願制度採行需深思熟慮,考量可能增加大量案件,但會將委員建議納入考量。
  • 解釋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與委員建議的準備條例不同,司法院推動的是前者,因涉及實際效力,強調其目的與委員所言一致。

蔡彩貞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報告刑事訴訟法研修會議已於去年 11 月結束,持續 3 年共召開 60 幾次會議,關於被害人陳述意見部分有提出簡單規定,但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 表示已將被害人程序參與的研究報告陳送立法院,報告中對利弊得失有分析比較,但因刑訴研修會專注於第三審,故未能專案討論被害人程序參與議題。

相關後續

  • 司法院應將刑事訴訟法中被害人程序參與的結論及報告送交吳宜臻立法委員辦公室。
  • 司法院應提供試辦觀審或參審法庭的細部資料,包含模擬過程中觀審員、參審員討論的文字紀錄,供委員參考。
  • 司法院應提供法律扶助中低收入戶個案數及其案件類別的資料。
  • 委員顏寬恒及潘維剛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建請司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儘速檢討法人不法所得沒收相關規定

核心議題

  • 本次臨時提案關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法人罰金刑及不法所得沒收制度的實踐,特別是針對臺灣高等法院 88 年 6 月刑事法律問題研究意見對沒收制度的限制,該意見認為法人罰金刑屬轉嫁罰,沒收刑罰對法人無適用餘地。
  • 討論核心在於該研究意見是否仍適用於現代社會,尤其在食安事件頻傳的背景下,此見解可能違背「無責任則無刑罰」原則,並導致法律條文與實務見解不一致,影響下級審判決。

相關爭議

  • 高等法院研究意見與釋憲原則衝突:臺灣高等法院 88 年 6 月刑事法律問題研究意見認為法人罰金刑屬轉嫁罰,沒收刑罰不適用於法人,但此見解可能違背釋字 687 號揭示的「無責任則無刑罰」原則,且與食安法修正維持法人罰金刑及不法所得沒收的立法意旨不符。
  • 實務拘束力與法律適用困境:該研究意見能拘束下級審判決,導致賓漢起雲劑案及大統案等受其限制,造成法律條文與高等法院見解不一致,使下級法院在審理食安案件時面臨法律適用困境。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司法院上次修食安法時,態度清楚支持法人可處罰金並沒收不法所得,但高等法院研究意見與此見解不符卻能拘束下級法院,要求儘速處理。
  • 強調目前多起食安案件正在審理中,此問題迫切需解決,避免法律條文與實務見解不一致導致審判混亂。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司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儘速檢討法人不法所得沒收相關規定,並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司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儘速檢討法人不法所得沒收相關規定,並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此案牽涉實務運作,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提出報告,並表示司法院目前正在研修沒收第三人不法利得的相關規定。
  • 同意將提案修正為「促請」臺灣高等法院於 2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以避免司法行政機關介入審判單位對法律見解的說明。
  • 表示司法院原態度是法人可以處以罰金,也可以沒收其不法所得,目前正在討論修法。

相關後續

促請臺灣高等法院於 2 個月內儘速檢討法人不法所得沒收相關規定,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41901
卷/期/冊
104/19/1
發布日期
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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