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境外再處理案爭議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3-16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台電公司「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主要爭議聚焦於預算編列與招標程序的合法性、核廢料長期處置的世代正義、運輸與儲存安全、以及與核電廠延役的關聯性。多位立法委員質疑行政院及台電未經立法院審議即先行招標,最終委員會決議此標案應立即暫停,待預算審議通過後方得辦理招標。
討論事項一
「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專案報告及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台灣電力公司規劃將核一、核二廠的用過核子燃料運送至國外進行小規模再處理,以因應國內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延宕導致燃料池貯滿的問題,並探討再處理作為長期核廢料管理選項的可能性。
- 討論聚焦於此計畫的預算編列、招標程序合法性、核廢料運輸與回運安全、最終處置場址規劃,以及其與核電廠延役政策的關聯性。
相關爭議
- 預算與招標程序的合法性:多位委員質疑台電在104年度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即逕自公告招標金額高達112.57億元的24年期計畫,涉嫌違反預算法第54條及第88條規定,構成藐視國會。
- 核廢料回運與世代正義:委員們對20年後再處理後的殘餘高放射性廢棄物仍需運回台灣表示擔憂,質疑政府未能預先規劃最終處置場址,將高昂成本與環境風險轉嫁給後代子孫,構成世代不正義。
- 核廢料再處理與核電廠延役關聯:委員質疑此小規模再處理計畫的急迫性,是為爭取核一、核二廠屆齡除役前能持續運轉,甚至為延役鋪路,而非單純解決核廢料問題。
- 招標文件與採購法規:工程會及委員指出台電招標文件未明確載明若預算未通過的處理方式,可能導致履約爭議,應依政府採購法修正。
- 主管機關監督與溝通:原能會表示需主動上網下載招標文件,顯示台電與監督機關溝通不足;委員也批評經濟部與台電未與地方政府及社會大眾充分溝通。
- 核廢料處理技術與成本效益:委員質疑僅處理1,200束燃料棒卻花費113億元的高昂成本,並指出再處理可能導致廢棄物體積增加,且回收的鈽、鈾若無買主,仍需台灣承擔。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台電在預算未通過且核後端基金未法制化前,逕自公告20年期112億元核廢料海外處理招標案,要求經濟部撤回。
- 認為葉宗洸教授建議缺電時應限電、跳電的說法是恐嚇人民,要求經濟部部長與台電董事長明確表態反對此做法。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在預算送立法院審查前即核定台電採購案,且將「再處理計畫」硬拗為「經常性業務」或「重大環境變遷」,認為公然違法。
- 指出1,200束核廢料處理花費113億元,若全數處理將達2,400億元,質疑其成本不正義,並批評20年後核廢料運回台灣卻無場址規劃,是環境不正義。
- 要求政府官員承諾核廢料不放自家旁,以示對輻射疑慮的負責態度。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批評經濟部部長對314廢核遊行訴求不了解,並質疑其對台灣能源政策的立場模糊,認為其不夠格擔任經濟部長。
- 強調台電招標案違反預算法、藐視國會,指出「再處理計畫」為104年開始的新興計畫,不適用預算法第88條的「正常業務」。
- 引用日本案例說明核廢料再處理後體積可能增加6.7倍,質疑台灣財政無法負擔高昂處理費用,並要求撤案重新思考。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主張核四廠不得啟用、核一、二、三廠不得延役,且核廢料運送出國後不再運回台灣,並應積極研發替代能源。
- 質疑台電核廢料海外處理案可能內定法國Areva公司,並指出Areva曾提供核一廠有問題的燃料棒,兩者關係矛盾。
- 關切核廢料回運台灣後的儲存地點規劃,並指出台電打算將其置於無人島或準無人島,但恐難以找到合適地點。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認為台電招標案在預算法和採購法上均有瑕疵,質疑其援引預算法第88條的說服力不足,且未事先與立法院溝通。
- 要求台電提供具體資料說明核一、二廠因燃料池貯滿而停機的急迫性,並指出招標文件未依工程會要求修改,恐生履約爭議。
- 對核四廠2,838億元資產若最終無法運轉將導致台電破產表達嚴重憂慮,要求政府規劃具體因應措施。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經濟部與台電在預算程序上的「硬拗」與「欺騙」,指責其藐視國會,並強調不會支持違法標案。
- 質疑「小規模」再處理計畫不屬於預算法第88條的「正常業務」,認為政府玩文字遊戲且未充分溝通。
- 要求台電立即撤回跨越24年、高達112億元的核廢料處理標案,並強調若強渡關山,將不讓104年預算通過。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制定「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專法,並在立法後再處理相關問題,以化解核廢料的政治爭議,確保公開透明與公民參與。
- 質疑法國Areva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台電委託其處理核廢料可能面臨風險,並指出招標過程可能存在利益迴避問題。
- 建議台電評估核四廠轉型為汽電共生或火力發電廠的可能性,以避免2,838億元資產打銷導致台電破產的危機。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引用台電資深員工投書,質疑核後端基金當初未編列境外處理預算,因此不應用該基金支應境外處理費用,認為此舉違法。
- 引述專家意見,指出核廢料再處理後體積可能增加6倍多,且規格書未明確比較處理前後的體積與輻射劑量。
- 關切核一、二廠內破損燃料棒的優先處理,以及核廢料運輸路線與地方政府配合問題,指出若地方不配合,台電恐面臨違約風險。
- 質疑台電處理1,200束核廢料的真正目的為爭取核一、核二廠延役,而非全面解決核廢料問題,呼籲撤銷標案。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認為核廢料處理的選擇是將其留在台灣或暫時移至國外20年,強調將核廢料送至海外技術成熟的國家處理,可為台灣爭取因應時間,堅決反對核廢料留在台灣。
- 要求行政單位明確解釋預算法第88條的適用性,並指出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協定於103年6月生效後,才使境外再處理成為可能選項。
- 提出若計畫遭否決,核廢料留在台灣的風險、核一、二廠停機對電力及物價的影響,以及再處理後廢棄物體積是否增減等問題,要求經濟部與原能會提供評估。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引用工程會書面報告,指出台電招標文件未載明預算未通過時的處理方式,以及未列明跨年度預算與終止契約條款,證明招標文件不適法。
- 批評原能會需主動上網下載台電招標文件,顯示台電與主管機關溝通不良,甚至藐視原能會的監督職權。
- 質疑台電急於推動1,200束核廢料境外處理計畫,其「司馬昭之心」是為了爭取核電廠延役,並擔憂綠色和平組織抗議可能造成國際爭議。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切今年備用容量率僅剩11%,恐提早進入限電危機,要求經濟部與台電提出具體因應措施,包括加速新機組趕工及加強節電宣導。
- 質疑經濟部擬開放美牛6項雜碎進口,是否為加入TPP的條件,並強調應以國人健康為優先,若民意反對則不應開放。
- 呼籲政府應積極推動節電方案,並結合地方政府及民眾參與,提升節電成效。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和第31條明文規定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存放有毒物質或進行開發,質疑台電多次在原住民地區探勘核廢料場址已屬違法。
- 要求經濟部部長承諾,未來台電若計畫在原住民地區探勘,必須先徵詢並取得原住民族的同意,並要求將原民會納入選址小組。
- 批評台電過去對原住民地區的欺騙行為,如在蘭嶼蓋罐頭工廠卻存放核廢料,以及在秀林鄉、南澳鄉未經同意即進行地質鑽勘。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同時審查核一廠延役與除役計畫,是「真延役,假除役」,並指出行政院長毛治國與經濟部部長鄧振中對核一廠決策時間點說法不一。
- 強調核廢料再處理計畫未經原能會審查即招標,且無回存計畫,新北市政府也未同意回存,認為八字還沒一撇,不應急著招標。
- 批評台電急於送出1,200束核廢料是為了爭取核一廠延役,以避免停機,此為「送小迎大」,將導致未來產生更多核廢料。
- 呼籲政府應遵守朝野兩黨主席「非核家園、不延役」的共識,並將此案提到院會,由立法院做出決定。
相關人員回應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 說明核廢料管理策略採「近程廠內水池貯存、中程廠內乾式貯存及長程最終處置」3階段,並依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探討國外再處理可行性。
- 指出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興建進度落後,若未能及時增加貯存容量,核一、二廠將自105年5月起因燃料池貯滿而被迫停止運轉,影響北台灣電力供應。
- 強調本計畫將1,200束用過核子燃料運往國外再處理,僅為核一、二廠4部機運轉3年產生量,與電廠延役無關。
- 表示本計畫符合預算法第88條規定,因經營環境變遷或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可先行辦理採購,並無違法。
- 承諾將責成台電公司遵守國際公約及法規、確保運輸安全、妥善輻射防護,並加強與外界溝通釋疑。
- 對於核四廠封存後2,838億元資產的財務風險,表示最終仍需透過公投或討論做出決定。
- 針對核一廠延役或除役政策,表示目前保留兩個選項,將於105年12月做出政策決定,並強調行政機關會遵守立法院決議。
- 回應美牛雜碎進口案,表示會參考各界意見,以國人健康為最重要任務,並依國際規範建立制度。
- 承認原能會需主動上網下載招標文件一事,表示當時若能先送一份文件給原能會會更周到,並澄清原能會主要監督核能安全,商業文件原則由台電處理。
黃重球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說明國際上具備核廢料再處理能力的國家為法國、英國及俄羅斯,本計畫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
- 指出本合約持續有效的前提包含美國政府同意洽商、政府間承諾回運殘餘廢棄物的交換信函簽訂等。
- 強調用過核燃料運輸安全有國際經驗可循,且運輸計畫須符合原能會及國際公約規定。
- 說明再處理後回收的鈽與鈾將移轉再處理廠商,永不運回台灣;剩餘廢棄物經玻璃固化後,輻射強度及體積降低,貯存20年後運回。
- 表示核一、二廠若燃料池貯滿,機組將無法運轉,影響北部供電,因此境外再處理是為避險。
- 回應核後端基金累積達2,430億元,足以支應核廢料處理費用,且境外處理是為提供更多元長程營運策略選項。
- 澄清核廢料回運後將規劃儲存於無人島或準無人島,而非本島,且最終處置場址仍需時間選定。
- 否認核廢料處理案內定法國Areva公司,強調為公開招標,且Areva的燃料棒問題與再處理服務為不同業務,應切割處理。
- 回應核四廠封存期間仍需人員維護機組,若核四最終無法運轉,2,838億元資產打銷將導致台電破產。
蔡春鴻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原能會將嚴格執行安全管制,確保再處理相關作業安全,並進行安全審查及檢查,以符合國內外法規。
- 說明我國《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等法規對核子燃料輸出、運送、實體防護、核子保防及核子損害賠償均有明確規定。
- 指出國際公約要求用過核子燃料運送需符合IAEA及IMO規定,並經交通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 表示原能會主動下載招標文件進行研析,未發現違反安全管制規定,並將於台電提出申請時嚴格審查運送容器安全分析報告、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
- 要求台電公司提報再處理申請案時,應另案提出「高放射性廢棄物回運後之貯存規劃報告」。
- 說明核一廠的1部機組和核二廠的1部機組將在明年5月和11月停機,而非全部機組,並強調從安全角度而言,將核廢料暫時移至海外可爭取20年因應時間,是正確的邏輯。
楊明祥 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處長
- 說明預算法第88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如因經營環境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可先行辦理,但須送立法院備查。
- 表示主計總處尊重經濟部對於本案是否符合預算法第88條的判斷,並非橡皮圖章,但該案不屬於主計總處承辦業務,故由經濟部解釋其符合性。
吳國英 審計部副審計長
- 說明預算法第88條規定,行政院核定預算可先行辦理,但應送立法院備查。
- 表示審計部為監督執行單位,關於預算法解釋應由主計總處說明。
陳布燦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說明核一廠1號機燃料把手鬆脫事件與燃料安全無直接相關,已查明為Areva公司車螺孔瑕疵,已採取措施防止再發生。
- 指出核廢料海外處理案目前正在公告招標中,期限至104年4月8日,4月9日決標,為國際標,首次開標需3家以上廠商競標。
- 說明核後端基金主要來自每度電0.17元的提撥,總經費2,430億元,用於處理核廢料。
- 承認核廢料運送具風險,但國際技術已成熟,並表示依照國際法律規定,鈽與鈾可在市場處理,但約18%體積的殘餘廢棄物需運回台灣。
- 回應核四廠目前有約1,000人管理現場設備,並無輻射相關工作,人員會逐步減少。
李肖宗 經濟部核廢料處理專案辦公室主任
- 確認若核一、二廠用過核燃料池貯滿而停機,將嚴重影響台灣電力供應,特別是北部地區,因此本計畫的價值在於爭取20年時間因應。
- 說明核一、二廠兩座電廠的發電量佔全台灣總發電量的12%,對北部是重要電源,不能冒停電風險。
賀立維 宜蘭人文基金會顧問
- 質疑招標規格書未明確比較核廢料送出前後的體積與輻射劑量變化,並指出日本案例顯示再處理後體積可能增加6倍多。
- 強調規格書未與2025非核家園目標接軌,殘餘廢棄物回運後20年的空窗期處理不明,且破損燃料棒應優先處理。
- 擔憂若地方政府不配合運輸路線,台電可能面臨違約風險,造成國際合約問題。
朱文成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說明若備用容量率低於10%限電可能性提高,台電將謹慎運轉所有機組,並要求林口、大林、通霄等3個電廠更新計畫加速趕工,以因應夏季用電需求。
- 表示政府訂定備用容量率標準為15%,低於此標準即有機率限電,機率隨備用容量率降低而增高。
相關後續
- 經濟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第一案,要求台電公司應立即暫停「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公開招標公告,且於預算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不得辦理招標,以維國家預算法制。
- 經濟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第二案,要求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未來類此重大案件,仍應循正常程序辦理。
- 經濟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第三案,要求台電公司應審慎推動核廢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確保如期完成,並加強用過核燃料運送安全、輻射防護,妥善與地方及社會大眾溝通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2001
- 卷/期/冊
- 104/20/1
- 發布日期
- 2015-04-0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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