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委員會審議課綱爭議、文資保存與文化產業發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十二年國教課綱變更爭議後續處置,並討論文化部業務概況、文創產業發展策略、文化資產保存(特別是台北機廠古蹟案)、教師介聘辦法修正及多項核能安全與原住民族文化議題。會議中委員就各項議題提出質詢與建議,行政部門則進行回應,並有多項臨時提案獲通過,要求相關部會研議與執行。
討論事項一
教育部報告「近期十二年普通高級中等學校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變更相關乙案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之爭議事件後續處辦情形」並備質詢 (含朝野協商結論)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討論教育部微調高中課綱引發的爭議,特別是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教育部違法未提供政府資訊的後續處理,以及課綱實施時程與資訊公開問題。
- 朝野協商結論則聚焦於課綱判決後的上訴、課綱實施時程、課審會資訊公開,以及撤回微調課綱與停止教科書審定等訴求。
相關爭議
- 課綱判決後續處置:有委員要求教育部應繼續提起上訴,理由是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應受保護,且已提供相關會議紀錄,個別委員發言內容不宜公開。
- 微調課綱實施時程:部分委員主張教育部應依原定時程於104年8月1日實施已公告的微調課綱,以維護學生權益及教科書編印進度。
- 課綱程序合法性與內容爭議:部分委員認為此次課綱微調存在「違背程序、違背規定、違背事實」三大問題,包括黑箱作業、頻繁修改課綱造成困擾,以及重回大中國史觀、去台灣化的政治目的。
- 課審會資訊公開:有委員指出十二年國教課程審議會的組成員、開會資料、會議紀錄等均未公開,涉嫌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教育部限期建置資訊公開網站。
- 撤回微調課綱與停止教科書審定:有委員要求教育部立即撤回微調課綱公告,廢止調整後的課綱,並停止所有相關教科書的審定與編印程序,以維護師生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針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應繼續提起上訴,理由是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材料得不公開,且已提供相關會議紀錄。
- 提案主張教育部微調課綱應依原定時程於104年8月1日實施,以維護學生權益,因出版商教科書已在編印中。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教育部應繼續提起上訴。
- 連署提案主張教育部微調課綱應依原定時程於104年8月1日實施。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建置課審會資訊公開網站,公開組成員、開會資料、會議紀錄等,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 提案指出課綱微調案判決教育部違法,且課綱調整有「違背程序、違背規定、違背事實」之問題,要求教育部立即撤回公告並廢止實施。
- 提案要求教育部立即停止所有課綱微調教科書的審定和編印程序,以維護師生權益,並尊重司法訴訟階段的未定讞狀態。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建置課審會資訊公開網站。
- 提案指出課綱微調案判決教育部違法,且課綱調整有「違背程序、違背規定、違背事實」之問題,要求教育部立即撤回公告並廢止實施。
- 提案要求教育部立即停止所有課綱微調教科書的審定和編印程序,以維護師生權益,並尊重司法訴訟階段的未定讞狀態。
相關人員回應
吳思華 教育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會議中委員提出之臨時提案共5案,送請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二
處理臨時提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修正案 (第1案至第5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教育部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將教師介聘服務年限從4學期延長至6學期,並取消部分但書,引發教師權益受損的爭議。
- 核心問題在於新辦法倉促上路、未充分溝通,且未給予緩衝期,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影響數千名教師原有介聘規劃。
相關爭議
- 服務年限延長:新辦法將教師介聘服務年限從4學期延長至6學期,導致已符合或將屆4學期資格的教師不符介聘資格。
- 取消但書機制:新辦法取消了因重大傷病等特定因素可提前申請介聘的但書,未能考量特殊情況教師的需求。
- 公布條文與草案出入:有委員指出本次公告條文與先前公布的草案有出入,增加爭議。
- 缺乏溝通與緩衝期:新辦法未與教師團體充分溝通,且未給予緩衝期即倉促實施,被認為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 影響工作權益與受教權益:教師認為新辦法損及工作權益,且可能間接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 穩定偏鄉師資目的:教育部聲稱延長年限是為降低偏鄉師資流動率,但有委員認為離島建設條例已有相關規定,不影響偏鄉師資穩定性。
立法委員發言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教育部針對新修正辦法給予2年緩衝期,並保留但書機制,緩衝期內介聘作業援用原辦法或甄試簡章內容。
- 指出新辦法未與相關教師及團體充分溝通,亦未給予緩衝期即倉促上路,影響教師權益,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教育部再徵詢意見,並給予現職教師緩衝期,以考量特殊情況並顧及信賴保護原則。
- 指出公布條文與11月草案有出入,未能考量特殊情況教師,且立即生效的匆促時程有傷信賴保護。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教育部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對於現職教師給予2年緩衝期,因新辦法導致數千名教師不符介聘資格而權益受損。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教育部應給現職教師緩衝期,維持原有2年介聘規定,以保障符合介聘原則的教師權益。
- 指出教育部聲稱延長年限是為降低偏鄉師資流動率,但離島建設條例已有相關規定,不因原規定2年而受損。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應研訂緩衝期,在實施之前已申請介聘之教師應不適用新制,以維護法律之信賴保護原則。
- 指出該辦法修改過程爭議不斷,影響基層教師權益甚深,遭極大反彈。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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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第1案至第5案併案處理,決議建請教育部以2年為緩衝期。
討論事項三
處理臨時提案: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與藝術才能班經費基準牴觸案 (第6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教育部針對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因不同規定產生牴觸,導致部分學校調降鐘點費,損害教師權益的問題。
- 核心問題在於國教署發布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基準」與「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不一致,造成實務執行上的困擾。
相關爭議
- 鐘點費調降:國教署的經費基準規定部分經費得依國民小學每節260元、國民中學每節360元、高級中等學校每節400元編列預算支應,導致部分學校援此調降鐘點費,與原支給基準(520元至795元)牴觸。
- 損害教師權益:鐘點費調降實質損害了藝術才能班兼任及代課教師的權益。
- 法規牴觸疑慮:兩項教育部法規之間存在內容上的牴觸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於1週內針對提案提出說明並釋疑,並重新審慎檢討藝術才能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基準」預算籌編實務。
- 指出國教署發布的經費基準導致部分學校調降鐘點費,損害教師權益,且有與支給基準兩相牴觸之虞。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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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決議照案通過,要求教育部於1週內提出說明並釋疑,並重新審慎檢討藝術才能班相關經費基準預算籌編實務。
討論事項四
處理臨時提案:提高原住民族語教師鐘點費用案 (第7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特別是原住民族語老師)鐘點費過低的問題,導致教師教學意願下降,影響原住民族語傳承。
- 核心問題在於原住民族語老師需跨鄉鎮授課,並支付龐大交通與教材費用,但鐘點費未隨之調整,教學環境有待改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修改相關辦法,提高原住民族語教師鐘點費用,以改善其教學環境。
- 指出原住民族語老師長期跨越鄉鎮上課,缺乏有效輔助教材,需自製材料,導致教學意願降低。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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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決議照案通過,要求教育部檢討修改相關辦法,提高原住民族語教師鐘點費用。
討論事項五
處理臨時提案:教育部大學退場機制與高教創新轉型方案推動案 (第8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教育部承諾完成大學退場機制流程及高教創新轉型相關計畫辦法,但至今未提出具體方案,反而編列預算委託外部單位辦理退場輔導作業。
- 核心問題在於教育部未兌現承諾,導致全國高教師生的權益受影響,要求教育部限期公布相關計畫辦法。
相關爭議
- 教育部未兌現承諾:教育部長曾允諾完成大學退場機制流程的高教創新轉型相關計畫辦法,但至今未提出計畫。
- 委託外部單位爭議:教育部反而編列1,590萬元預算,委託外部專責辦理「高教創新轉型輔導計畫」執行學校退場輔導作業,引發委員質疑。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兌現承諾,於3月底公布「高教創新轉型方案」相關計畫辦法,以維護全國高教師生的權益。
- 指出教育部未提出計畫,反而編列預算委託外部專責辦理「高教創新轉型輔導計畫」執行學校退場輔導作業。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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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決議照案通過,要求教育部於3月底公布「高教創新轉型方案」相關計畫辦法。
討論事項六
處理臨時提案:2016總統大選投票日與大專院校期末考衝突案 (第9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2016總統大選投票日(1月16日)可能與各大專院校期末考日期衝突,影響學生、老師與行政人員行使投票權。
- 核心問題在於需協調投票日與期末考時間,以保障廣大學生、老師與行政人員的投票權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應與所有大專院校積極溝通協調,務必避開大選投票日期,以利保障廣大學生、老師與行政人員執行憲法所賦予的投票權。
- 指出2016總統大選投票日可能卡到各大專院校學生的期末考日期。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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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決議照案通過,要求教育部與大專院校協調避開大選投票日期。
討論事項七
處理臨時提案:宜蘭大南澳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違法原住民族基本法案 (第10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台灣電力公司在宜蘭大南澳地區執行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第一階段(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評估作業),未諮詢並取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引發泰雅族人不安與恐懼。
- 核心問題在於台電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主管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其所屬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未善盡監督之責。
相關爭議
- 未依原基法諮詢同意:台電在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資源利用,未諮詢並取得當地原住民族人同意或參與,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
- 主管機關監督不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其所屬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未善盡監督之責,導致台電行為違法。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電立即停止宜蘭大南澳的「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評估作業」,並取得當地居民與族人同意後再進行相關調查。
- 要求行政院積極督促原子能委員會及其所屬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及台灣電力公司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
- 指出台電未與當地原住民族人諮詢即進行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引發不安與恐懼。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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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決議照案通過,要求台電立即停止宜蘭大南澳的「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評估作業」,並要求原能會督促台電遵守原住民族基本法。
討論事項八
處理臨時提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址小組成員名單提供案 (第11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提供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歷年來「選址小組」成員名單,以供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參酌。
- 核心問題在於選址過程的透明度與資訊公開,確保決策過程受到監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週內函請經濟部提供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歷年來「選址小組」成員名單,供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參酌。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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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決議照案通過,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週內函請經濟部提供選址小組成員名單。
討論事項九
處理臨時提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納入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案 (第12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請經濟部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規定設置「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時,應有原住民族委員會指派人員參與。
- 核心問題在於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規範,保障原住民族地區居民權益,確保原住民族在相關重大決策中的參與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請經濟部設置「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時,應有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指派之人員參與,以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規範,保障原住民族地區居民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決議照案通過,要求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應有原住民族委員會指派人員參與。
討論事項十
處理臨時提案:核一廠1號機燃料水棒連接桿斷開事件資訊公開與專案報告案 (第13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核一廠1號機定期大修時發生燃料棒連接桿鬆脫事件,原因不明,嚴重影響核安,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開審查進度與資料,並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 核心問題在於核安管制應公開透明,確保公眾知情權,並在重啟運作前接受國會監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台電「核一廠1號機燃料水棒連接桿斷開處理專案報告」時,應隨時上網公開相關進度、審查內容及資料。
- 要求原能會同意台電重啟核一廠1號機運作前,必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指出核一廠1號機燃料棒連接桿鬆脫事件至今原因不明,嚴重影響核安,應以公開透明為核安管制首要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決議照案通過,要求原能會公開審查進度與資料,並在核一廠1號機重啟運作前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11
處理臨時提案:台灣電力公司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申請案資訊公開與專案報告案 (第14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台灣電力公司「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申請案」為我國前所未有之方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首次審查,要求原能會公開審查進度與資料,並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 核心問題在於核安管制應公開透明,確保公眾知情權,並在做出決定前接受國會監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開始審查台電「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申請案」後,應隨時上網公開相關進度、審查內容及資料。
- 要求原能會在審查完竣並做成可否決定前,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專案報告。
- 指出此為我國處理用過核燃料前所未有之方法,原能會審查亦為首次,應以公開透明為核安管制首要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決議照案通過,要求原能會公開審查進度與資料,並在做出決定前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12
處理臨時提案:台灣電力公司高階核廢境外再處理輸出及運送安全審查案 (第15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台灣電力公司高階核廢境外再處理的公告,外界質疑耗費公帑與運送時鄰近居民的健康和安全恐有外洩之虞。
- 核心問題在於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依職權,確實對台電進行輸出及運送安全的審查和檢查,以保障國人健康與安全。
相關爭議
耗費公帑與安全疑慮:外界質疑高階核廢境外再處理耗費公帑,且運送時鄰近居民的健康和安全恐有外洩之虞。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依職權,確實做到對台電進行輸出及運送安全的審查和檢查,俾護國人健康。
- 指出台電高階核廢境外再處理遭外界質疑耗費公帑與運送安全疑慮。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決議照案通過,要求原能會確實對台電高階核廢境外再處理的輸出及運送安全進行審查和檢查。
討論事項13
處理臨時提案:台灣電力公司燃料束組件損壞肇因及原能會審查內容公布案 (第16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台灣電力公司近年多次燃料束組件裝置裂損、鬆脫,但每次大修審查發現問題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僅要求提出改善措施即放行重啟,引發環團與學者質疑。
- 核心問題在於要求原能會向外界公布歷次損壞肇因及審查內容,以提升資訊透明度與公眾參與。
相關爭議
- 原能會審查放行爭議:台電多次燃料束組件損壞,原能會僅要求改善即放行重啟,引發環團與學者質疑。
- 資訊不透明與公眾參與不足:外界質疑原能會未公布歷次損壞肇因及審查內容,導致資訊不透明,公眾無法有效參與監督。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外界公布歷次的損壞肇因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內容,俾利資訊透明與公眾參與。
- 指出台電近年多次燃料束組件裝置裂損、鬆脫,但原能會僅要求改善就放行重啟,引發質疑。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決議照案通過,要求原能會公布歷次損壞肇因及審查內容。
討論事項14
邀請文化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主要聚焦於文化部部長洪孟啟首次業務報告,涵蓋文化部施政願景、施政重點,並就文創產業發展、文化資產保存、原住民族文化推廣、影視音產業、數位化轉型及國際交流等議題進行質詢。
- 委員們特別關注文創產業的微型化困境、外銷市場拓展、台北機廠全區保存後續活化、文資法修正與獎勵機制,以及文化部與其他部會的橫向整合與溝通問題。
相關爭議
- 文化部施政方向延續性與創新性:委員質疑新任部長的施政方向與前任部長龍應台的「四化」政策差異不大,是否僅是「龍規洪隨」的看守部長,缺乏新的亮點與具體措施。
- 文創產業發展困境:文創產業家數增加但總營業額下滑,微型文創業者占83%卻缺乏關愛,外銷市場占比下降,凸顯產業發展的挑戰與政府輔導的不足。
- 台北機廠全區保存後續爭議:文化部將台北機廠指定為國定古蹟,但交通部(台鐵)表達不滿並考慮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引發政府部門互訟、浪費公帑的擔憂,且活化再利用方案與主導權不明。
- 文化資產保存法規與實務困境:文資法對於歷史建築的獎勵與罰則不足,導致私有地主因開發利益而拆除珍貴歷史建築,甚至財政部欲以標租方式活化文化資產,被質疑違反文資法精神。
- 文化部跨部會協調與作為:委員質疑文化部在跨部會合作(如文創鑑價、閒置公有設施媒合、財政部標租辦法、台鐵台北機廠案)上缺乏具體作為和整合能力。
- 原住民族文化推廣不足:委員指出文化部報告中未獨立提及原住民部落亮點計畫,認為對原住民族文化主題凸顯不足,且缺乏培植原住民影視音人才的具體方案。
- 教師介聘辦法修正:教育部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辦法,延長服務年限並取消但書,引發教師權益受損的爭議,委員要求給予緩衝期並保留但書機制。
- 文化平權與資源分配:委員質疑文化部在南北、東西、區域資源分配上未能落實文化平權,建議大型藝文活動(如三金)應在中南部舉辦,並推動藝文體驗券以培養中小學生藝術欣賞興趣。
立法委員發言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在面對文創產業微型化、營業額下滑的危機時,缺乏更深入的具體作法,不應僅提供機會,而應協助文創團隊有效站穩腳步並走向國際。
- 強調文化部應在台灣建立新的文創產業鏈模式,避免重蹈傳統產業西進的覆轍,並提出具體方案向國人說明。
- 關切文化部在跨部會合作(如文創整合專責小組、鑑價模式)及閒置公用設施媒合文創產業等方面的進度與作為,期望部長能帶來更務實具體的規劃。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新任部長的施政報告中,未見前任部長龍應台所提的「泥土化」概念及原住民部落亮點計畫,擔心原住民族主題被淡化。
- 建議文化部應針對原住民影視音產業發展,規劃獨立的區塊,制定產業發展政策、培植人才計畫,並提供更多資源和舞台,協助原住民歌手走向國際。
- 感謝部長參與其舉辦的台灣原民園活動,並藉此強調原住民歌唱人才的潛力與文化部應加強支持的必要性。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恭喜文化部將台北機廠全區指定為國定古蹟,但也擔憂交通部將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要求文化部提出因應對策,避免功虧一簣。
- 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的台北機廠活化方案和推動期程,主導鐵道博物館的建立,並妥善協調跨部會合作。
- 指出文資法對歷史建築的獎勵辦法不足且罰則過輕,導致許多珍貴歷史建築在文資審議前被拆毀,呼籲文化部應重新檢視並修正文資法,增加誘因。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關注微型文創產業的輔導問題,指出其占文創產業的83%,但文化部過去多偏重補助大型業者,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辦法關心微型文創發展,例如金融融資平台、務實的育成中心及媒合工作。
- 質疑文創產業外銷營業額從2011年的14%降至2013年的9%,內銷市場占比過高,要求文化部提出拓展外銷市場的策略,並透過網路平台提升國際能見度。
- 建議文化部與教育部合作,長期培養學生和學校的國際視野,不應只著眼於國內市場,並要求部長書面回復如何提升外銷金額和文創產業占GDP的比重。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台北機廠全區保留為國定古蹟後,交通部擬提行政訴訟,批評政府打政府是浪費人民納稅錢,要求文化部拉高位階協調,避免訴訟發生。
- 質疑傳藝中心處理ROT案的專業人力不足,並揭露「善美的股份有限公司」投標傳藝中心ROT案時,其代表律師金玉瑩疑為傳藝中心諮詢委員,涉嫌「球員兼裁判」,要求部長徹查並提供資料。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要求文化部長對台北機廠全區保留案展現堅定態度,支持文資審議委員會決議,並積極與行政院及交通部協調,避免訴願或訴訟。
- 質疑財政部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辦法,將歷史建物、文化古蹟納入標租範圍,可能違反文資法,要求文化部堅定立場,積極與財政部協調,並提出配套措施。
- 強調文化部應以「立場堅定、態度謙和、積極」的原則,推動歷史古蹟活化再利用,擬定正規SOP,並督促財政部停止違法標租行為。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期許新任部長能以其資歷與專長,穩定文化部,並以「積沙成塔、滴水穿石」的方式務實做事,不追求媒體火花,而是累積文化力量。
- 肯定部長勤走基層、傾聽民意,並強調文化部應扮演「經紀人」角色,解決文化工作者的行政與法律困難。
- 讚揚文化部在台北機廠全區保留案的決定,認為部長敢於得罪其他部會,並強調跨部會平台合作的重要性,以謙虛務實態度處理問題。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對台北機廠全區保留為國定古蹟表示高度肯定與高興,並要求部長積極與交通部協調,避免訴願或訴訟。
- 主張將台北機廠活化為國家級交通博物館,建議其組織定位在文化部,並採行政法人模式運作,積極編列預算,將其列為重大公共建設。
- 建議文化部應重視台灣古典音樂的保存與推廣,規劃紀念蕭泰然老師的活動,並建立整合性的台灣古典音樂數位平台,擴大國際能見度與舉辦國際級表演藝術節。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成立三年來缺乏亮點,與文建會差異不大,期望新任部長能有新的方向、定位與亮點,不只是執行龍部長的政策。
- 對龍部長卸任時批評立法院環境的言論表示關切,並要求部長掌握網路民意,將鄉民有建設性的意見納入政策考量。
- 批評政府在建設上普遍傾向商業化(蓋百貨公司),要求文化部在古蹟活化上應堅守文化本質,避免淪為餐廳賣場,並提出具體創新作法來解決古蹟維護的人力、經費與手續問題。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肯定文化部指定台北機廠為國定古蹟,並提醒部長在面對台鐵訴願時,應善用協調平台,並強調台鐵財務危機可透過國家政策工具解決,不應犧牲文資。
- 質疑財政部活化國有資產採標租方式與促參法修正草案擴大促參範圍至多種文化資產,認為違反文資法上位法精神,要求部長堅定態度,應以文資法和文創法處理。
- 提出文資審議程序問題,建議在資格標階段即啟動文資審議,避免得標後才審議造成的困境,並呼籲國家支持民間收藏家建立小型博物館。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創產業偏重內銷,國際發展停滯,要求文化部評估文創公司出國實力,並整合經濟部、外交部、國發會等橫向部會資源,協助文創產業拓展國際市場。
- 關切全民國防教育經費編列不足,以及文資局人才不足、世界遺產推動緩慢的問題,建議文資人才學院應提供學歷認證以鼓勵更多人投入。
- 質疑文化部核准娛樂活動減免營業稅與娛樂稅的公平性,認為應扶植中小藝文團體,並詢問文化部是否會參考德國建立宗教檢查表,部長則回應宗教歸內政部主管,文化部尊重信仰自由。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指出文化部報告揭示當前文化建設面臨全球化、產業發展、人口結構變化等衝擊,要求部長有效率地領導團隊因應、創新、除弊。
- 質疑文化部成立兩年多以來,在人才培育和文化創新產業推動上缺乏顯著進步,特別是台灣偶像劇從「曾經」輝煌到本土製作劇集占比極低,形成負輸出。
- 批評文化基本法進度落後,排在其他文化相關法律之後,導致文化發展缺乏原則與方針,僅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且提出成立文創院的願景不切實際。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詢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接待中國國台辦會長陳德銘參觀時的互動內容,特別是關於台灣史前文化年代與人類起源的提問與答覆,期望博物館能藉此機會發揚台灣獨特的歷史文化。
- 建議史前館應深入研究鎮館之寶「人獸形玉玦」的製作工藝,將其變成國際研究題目,並強調台灣在人類學領域應發揮特色,避免被世界邊緣化。
- 批評台灣文化產業缺乏中心思想、深遠目標,導致軟實力變成弱實力,許多堅持理念的創作者生活困苦,國家應集中資源支持獨到功夫的文化財。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自然與文化景觀的保護重要性,肯定台北機廠全區保留,並要求文化部特別注意後續保護措施,避免文化資產流失。
- 建議文化部應從廣義角度重新解釋文化景觀,主動盤點並保護台灣的自然與文化景觀,例如淡水河口景觀與池上鄉金城武樹。
- 關切水下文化資產保護法規進度,要求加速送審,並建議趨勢計畫應納入更多博士班學生而非僅酬庸官員,以提升專業性與長期效益。
- 對博物館法表示期待,認為應提供法源、鼓勵民間博物館發展,並透過評鑑與輔導提升品質,建議委員會成立小組凝聚共識,加速立法進程。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詢部長是否全盤接受龍部長任內政策,並有無自身理念或新看法,要求文化部說明是否有計畫終止、調整或變更。
- 關注文化平權與區域資源分配不均問題,建議三金(金馬、金鐘、金曲)應在中南部舉辦,以提振當地藝文風氣,並建議從高雄市試辦發放藝文體驗券給中小學生,培養藝術欣賞興趣。
- 詢問補助獨立書店的執行狀況與成果,強調應持續輔導並結合社區力量,使其成為社區文化中心。
- 建議文化部應全面性推動藝術扎根,發放藝文體驗券給中小學學生,鼓勵他們參與藝文活動,並承諾與高雄市文化局協調試辦計畫。
相關人員回應
洪孟啟 文化部部長
- 承認台灣市場太小,走出去是產業趨勢,重點市場除華人市場外,也考量歐美市場。
- 回應文創產業微型化問題,表示將與金管會、國發會協調微型產業金融融資,成立平台聚合專業,並務實化育成中心,協助年輕人創業與走向國際。
- 承諾將台北機廠全區指定為國定古蹟,並將努力在任內完成活化方案與推動期程,與交通部協調,以建立國家級鐵道博物館,並將古蹟維護列為重大公共建設。
- 表示會持續推動村落文化,並擴大內容,涵蓋社造,但承認報告中未獨立凸顯原住民族部落亮點計畫,承諾補正並重視原住民文化發展。
- 回應文資法不足之處,表示已在修正草案中提高罰則、增加行政罰,並將歷史建築納入,強調獎勵辦法也已存在。
- 說明文化部與文建會差異在於文化部增加了文創產業,並將流行音樂、電影、電視、出版列為旗艦計畫,強調文化與科技結合以提升位階。
- 表示對龍部長打下的基礎感恩,政策沒有終止,僅做重點強化,如與科技網路結合,強調文化應一棒接一棒。
- 針對三金場地,表示由評委會決定,但會持續協商,並建議屏東演藝廳可作為不錯的選擇,衛武營完工後亦是重要核心。
- 說明獨立書店已成立協會,文化部除支持外,也將其與村落文化、社區營造結合,成立輔導團。
- 承諾與高雄市文化局協調,試辦發放藝文體驗券給中小學學生,以衛武營為中心推動藝術扎根,並於3個月內提出試辦計畫。
- 澄清文化部將古蹟維護列為重大公共建設,將集中資源與各縣市合作,並培養人才;對於藝術才能班鐘點費爭議,承諾1週內提出說明與釋疑。
- 回應原住民族語教師鐘點費問題,表示將檢討修改相關辦法提高費用,並重視原住民文化推廣。
- 表示已針對大學退場機制與高教創新轉型計畫,承諾於3月底公布相關辦法。
- 回應總統大選投票日與期末考衝突,表示將與大專院校積極溝通協調,務必避開投票日期。
- 回應核廢料處置與核安議題,承諾將公開相關資訊、提供委員名單、納入原民會代表,並在重啟核一廠1號機前向立法院報告。
- 表示文化資產局已擬定古蹟、歷史建築所有權委外使用管理辦法,並與財政部協調,要求其委外程序需依文資法辦理,並將BOT方式改為OT和ROT。
- 強調對古蹟保存立場堅定、態度謙和,並將積極與交通部、財政部協調,避免訴訟,並提供具體活化方案與標準作業程序。
- 回應蕭泰然老師紀念活動,表示將在國家音樂廳舉辦紀念音樂會,並承諾本月底前書面回覆如何擴大紀念活動及建立台灣古典音樂數位平台。
- 對於文化部未編列全民國防教育經費的質疑,回應已編列在文化資產局,用於眷村、戰地調查等工作。
- 說明演唱會減免營業稅與娛樂稅是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辦理,並強調扶植中小藝文團體的重要性,但宗教管理歸內政部,文化部尊重信仰自由。
- 承認文化基本法進度落後,但已與各部會協調20餘次,16條已定案並在行政院審議中,強調文化發展需要文化自主性與集中資源。
方芷絮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中心主任
- 說明傳藝中心處理ROT案有1組長、1科長、2承辦人,但整個案子由主任負責,並委外給專業顧問公司處理。
- 回應善美的股份有限公司投標案評審說明會代表問題,表示審議會是由其總裁代表,但會再查證陳亭妃委員提出的律師疑慮。
施國隆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
- 說明財政部標租辦法事件,文化部已擬定古蹟、歷史建築所有權委外使用管理辦法,並與財政部協調,要求未來行政程序需依文資法辦理。
- 指出財政部擁有的72處古蹟和歷史建築在委外前,必須完成修護再利用計畫,並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議通過。
- 回應文資審議程序問題,強調修護再利用計畫需經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方可進行,並將逐案檢討個別處理程序。
邱于芸 文化部次長
- 表示到任兩個星期,抱持謙卑心態,將自己定位為學生與政府之間的橋梁,讓年輕人了解政府推動政策的困難與顧慮。
- 認為應教育年輕人世界不簡單,並透過次長工作體諒文化工作限制,促進傳統產業與文創產業的溝通與加值發展。
- 指出報告中「全球產業發展趨勢思維模式的改變」是部長和大家的意見,而非其個人意見。
張善楠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館長
- 報告海協會會長陳德銘參觀史前館時,詢問台灣有人居住的歷史,回應台灣有2萬7,000年舊石器時代歷史,南島文化民族來自東南亞及亞洲西南,台灣古文明同步發展。
- 說明鎮館之寶「人獸形玉玦」的獨特性與工藝難度,並表示已請研究人員規劃實驗研究其製作方式,推測可能用竹子沾石英砂琢磨而成。
張崇仁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長
- 回應台灣本土自製電視劇占比,表示已從101年度的15%提升至目前的35%。
相關後續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 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討論事項15
處理臨時提案:整合台灣原住民影視音發展及人才培育、補助和推廣計畫案 (第1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文化部現有「影視音樂產業發展方案」獨缺原住民影視音產業的有效輔導及補助機制,導致原住民人才雖表現優異但缺乏宏觀及整體計畫支持。
- 核心問題在於應提出整合性的原住民影視音發展及人才培育、補助和推廣計畫,以鼓勵原住民人才充分展現才藝。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提出整合台灣原住民影視音發展及人才培育、補助和推廣計畫,以鼓勵原住民人才在影視及音樂上有充分表現其才藝之機會。
- 指出台灣原住民人才屢屢在國際舞台及兩岸三地有傑出表現,但中央主管機關的產業發展計畫卻缺乏針對原住民影視音發展的宏觀計畫。
相關人員回應
洪孟啟 文化部部長
- 表示遵照辦理,並同意將提案文字修正為「於一個月內提出整合台灣原住民影視音發展及人才培育、補助和推廣計畫」,以鼓勵原住民人才有表現機會。
- 同意將提案中「大陸內地」修正為「大陸」。
相關後續
決議照案通過,並經文字修正後,請文化部辦理,於1個月內提出整合台灣原住民影視音發展及人才培育、補助和推廣計畫。
討論事項16
處理臨時提案:台北機廠指定國定古蹟後續維護與文資法獎勵辦法檢討案 (第2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聚焦於文化部將「台北機廠」指定為國定古蹟後,應盡全力協助交通部維護其建築完整性及園區保全,避免遭受破壞。
- 核心問題在於文資法對於民間單位所有權人保留歷史建築的獎勵辦法不足,導致地主因開發利益而拆除珍貴文資,使文資法反成加速拆毀的幫兇。
相關爭議
- 私有文資保存誘因不足:文資法對私有歷史建築缺乏明確獎勵辦法,導致地主因開發利益考量,在文資審議前即拆除建築,以避免被指定後維護困難。
- 歷史建築罰則不夠明確:相較於古蹟有明確刑責與罰則,歷史建築部分缺乏明確處罰,使得破壞成本低廉,無法有效嚇阻。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應盡全力協助交通部維護台北機廠之建築完整性及園區之保全,善盡保存之責。
- 肯定文化部指定台北機廠為國定古蹟的決心。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補充說明提案目的,指出公部門文資問題較少,但私有財產的文資保存面臨困境,因歷史建築缺乏明確罰則與獎勵辦法。
- 強調文資法應檢討相關規定,對民間所有權人經文資審議同意登錄其歷史建築者,應給予獎勵辦法,避免地主因害怕而拆除文資。
- 指出文資法因不夠周延,反而成為加速歷史建築被拆毀的幫兇,應思考更周延的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洪孟啟 文化部部長
- 表示遵照辦理,並同意黃國書委員提出的文字修正,將「對民間單位所有權人願保留其歷史建築應給予獎勵辦法」修正為「對民間單位所有權人經文資審議同意登錄其歷史建築應給予獎勵辦法」。
- 承諾會研究獎勵辦法,並與委員討論。
相關後續
決議照案通過,並經文字修正後,請文化部辦理,檢討文資保存法相關規定,對民間單位所有權人經文資審議同意登錄其歷史建築應給予獎勵辦法。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2001
- 卷/期/冊
- 104/20/1
- 發布日期
- 2015-04-0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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