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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防制與勞基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利潤分享與罰則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3-23

LawTrace 法律歷程:勞動基準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本次會議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務報告與空污防制議題,並針對「勞動基準法」第29條及第79條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會議聚焦於空氣污染對健康的影響、防制措施、勞工薪資與利潤分享機制,以及相關罰則。最終通過多項空污臨時提案要求部會研議與報告,並就勞基法第29條修正達成共識,確立企業利潤分享計畫需會同工會或勞資會議共同訂立並報備查。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務報告及「從柴靜的『穹頂之下』紀錄片看國內空污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及我國對空污防制手段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總量管制後續工作期程」列席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空污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我國現行空污防制手段、空氣污染防制法總量管制後續工作期程,以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業務概況與立法計畫。
  • 會議中委員提出多項臨時提案,要求檢討並改進空氣品質標準、監測系統、移動污染源管制、室內空品管理及特定區域污染問題,並探討PM2.5納入職業病與停工放假的可能性。

相關爭議

  • PM2.5/PM10空氣品質標準:委員認為我國標準過於寬鬆,要求下修至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值,但行政部門需考量財政與技術可行性。
  • 空污督導層級:委員建議將「空氣污染減量行動督導聯繫會報」提升至行政院層級,以加強跨部會協調,如同食安會報。
  • PM2.5與職業病:委員質疑特定高污染場域(如六輕、台中火力電廠)員工因PM2.5導致肺癌是否應列為職業病,勞動部認為需科學證據佐證其職業相關性。
  • PM2.5濃度過高時停工放假:委員建議在PM2.5濃度達極危險等級時,應強制要求停工放假以保護勞工,勞動部表示正在研究不同工作環境的界定與防護措施。
  • PSI指標不合時宜:委員指出PSI值未納入PM2.5,無法準確反映空污嚴重性,要求加速建置AQHI新制並設置PM2.5警示系統。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指出雲林縣民肺癌比例高於全國平均2至3成,PM2.5為一級致癌物,要求勞動部評估將PM2.5納入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
  • 要求環保署公布PM2.5數值,並建議在PM2.5濃度極度危險時,強制要求高污染廠區停工放假。
  • 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針對PM2.5相關警示的SOP流程提出檢討報告。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於2個月內檢討PM10空氣品質標準,採用WHO建議值,並訂定每年允許超標天數。
  • 提案將交通監測站納入PM2.5濃度計算,並研議將粒狀污染物納入固定污染源空污費課徵對象。
  • 要求環保署刪除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標準中,允許已通過環評等案件排放增量的但書,以避免許可核發量遠超實際申報量。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與衛福部於2個月內研擬下修PM2.5空氣品質標準。
  • 建議提高「空氣污染減量行動督導聯繫會報」層級至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
  • 要求環保署與教育部於104學年度針對PM2.5設置警示系統(如空污旗),並加速建置空氣品質健康指標(AQHI)時程。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環保署會同交通部與經濟部,提出鼓勵汰換老舊柴油車、加裝濾煙器及獎勵電動公車的執行計畫。
  • 要求環保署會同交通部,彙整各縣市車輛排氣檢查裁罰情形,並研擬提高到檢率的具體計畫。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議將銀行、農漁會、KTV、電影院、歌劇院等公共場所增列至《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二批公告列管場所。
  • 建請環保署研議專案鼓勵並補貼各地方政府示範辦理類似U-bike的電動機車代步系統。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針對委員質詢的空污防制議題進行報告與答覆。

游麗惠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副署長

  • 代表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列席,針對空污對人體健康的影響進行答覆。

李蔡彥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司長

  • 代表教育部吳部長思華列席,針對空污相關教育議題進行答覆。

游振偉 經濟部工業局主任秘書

  • 代表經濟部鄧部長振中列席,針對空污相關產業議題進行答覆。

陳雄文 勞動部部長

  • 表示PM2.5問題涉及全民,屬環境病,但特定職業暴露風險較高者,可專案研究其與職業病的關聯性。
  • 指出PM2.5濃度過高時是否停工放假,部內正進行探討,需界定不同工作環境的影響。
  • 同意會儘快針對委員要求進行病因調查研究,但時間上持保留態度。

羅五湖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局長

  • 說明每年有提供職業病健康檢查,可再請專業單位分析PM2.5與職業病的關聯性。

張金鏘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代理署長

  • 建議將PM2.5納入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及濃度過高時停工放假,改為「勞動部應於1年內提出研究評估報告」。

石發基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

  • 同意研議降低勞工紓困貸款年資門檻及調整貸款額度。

孫碧霞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

  • 建議將研議放寬補助受僱者子女托兒服務措施總金額上限的期限,從2個月調整為3個月。

劉佳鈞 勞動部勞發力發展署署長

  • 建議將「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的檢討報告期限從1週內改為1個月內,並將檢討成果從「針對不同年齡層」改為「針對本計畫實施成果」。

相關後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需於2個月內研擬完成並下修我國PM2.5空氣品質標準。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和教育部,需於2個月內研議完成提高「空氣污染減量行動督導聯繫會報」之層級。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需於2個月內檢討我國現行PM10空氣品質標準,採用WHO建議標準值,並比照WHO及歐盟訂定每年允許超標天數。
  • 勞動部應於1年內提出PM2.5納入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及PM2.5濃度過高時應停工放假的研究評估報告。
  • 通過降低勞工紓困貸款年資門檻的臨時提案,並要求勞動部研議更彈性的貸款額度方案。
  • 通過檢討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資訊及媒合措施的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送交研議結果。
  • 通過放寬受僱者子女托兒服務措施每年30萬元總金額上限的臨時提案,並將研議期限修正為3個月。
  • 通過加強「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課程與職場體驗內容說明的臨時提案,並將報告期限修正為1個月。

討論事項二

審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勞動基準法第29條(關於事業單位盈餘分配給勞工獎金或紅利)及第79條(關於違反勞基法規定之罰則)的修正草案。
  • 核心議題包括利潤分享計畫的訂定方式、勞工參與機制、是否設定最低分配比例、罰則的適用對象與金額,以及對勞工薪資與權益的實質影響。

相關爭議

  • 利潤分享計畫的勞工參與機制:勞動部與多數委員傾向透過「徵詢」工會或勞資會議意見,但有委員主張應賦予工會「同意權」或「共同訂立」權,認為徵詢效力不足。
  • 利潤分享的比例設定:有委員提議應在法條中明定至少提撥盈餘的1/5或20%用於勞工加薪或分紅,但勞動部及其他委員認為應考量企業經營彈性,不宜訂死比例,且此部分應在公司法中處理。
  • 工資調漲與盈餘分配:有委員建議將盈餘的1/5優先用於調漲勞工工資,但勞動部及其他委員擔憂工資一旦調漲將成為經常性支出,可能對企業造成長期負擔,建議以獎金或紅利形式較為彈性。
  • 罰則的約制力:委員質疑現行50萬至500萬元的罰鍰額度對大型上市櫃公司是否過低,能否有效約制,勞動部回應可按次連續處罰並公告企業名稱。
  • 勞資會議的實質效力:有委員批評勞資會議機制設計不平等,勞方缺乏主動發動權、議題設定權及決策效力,導致工會功能被架空,無法有效保障勞工權益。
  • 利潤分享計畫的核定或備查:勞動部原建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但經濟部與金管會官員表示難以介入勞資爭議進行核定,建議改為「備查」以符合行政權限。
  • 適用對象限制:修正案僅針對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櫃公司,有委員質疑此舉僅保障約1/3勞工,未能照顧廣大中小企業及非正職員工,可能加劇貧富差距。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強調利潤分享計畫應有勞工參與機制,建議導入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權」或「共同決策權」,並輔以連續處罰機制以強化執行力。
  • 指出基本工資調漲是最直接的加薪方式,能立即提升邊際勞工薪資及相關提撥。
  • 認為勞工董事可確保勞工權益並了解公司營運資訊,樂觀其成。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基本工資調漲對本國勞工的實質助益,並指出調漲工資可能增加企業經常性負擔,建議以獎金或紅利形式分配盈餘。
  • 建議勞動部應研擬基本工資的計算公式,避免每年以喊價方式決定。
  • 支持上市公司設勞工董事,認為可確保勞工權益並有助公司治理。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部長「提高加班時數是變相加薪」的說法,認為加班費計算方式與勞基法第32條的落實是關鍵。
  • 提案修法明定事業單位盈餘應至少有1/5優先用於調漲勞工工資,其餘可協商分配獎金或紅利。
  • 批評勞基法第29條及勞資會議機制缺乏實質約束力,導致勞工無法真正分享利潤,且僅適用上市公司保障範圍過小。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贊同政府強力介入勞工薪資議題,認為在企業獲利時應增加紅利或獎金分配,以改善貧富差距。
  • 建議利潤分享計畫應有勞資會議或工會參與,並將利潤分享計畫的規範初期鎖定在財報透明的上市櫃公司。
  • 提醒政府應考慮為強力介入勞工薪資政策設定期限或條件,以避免長期過度干預。
  • 建議將勞基法第29條修正為「會同工會或經勞資會議共同提出具體利潤分享計畫」,以強化勞工參與權。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支持勞基法第29條修正案儘速通過,優先針對上市櫃公司建立利潤分享機制,並納入勞工代表參與。
  • 期待基本工資能繼續調漲,並呼籲勞動部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中提出各委員的期待。
  • 建議勞動部擴大辦理性平法第23條的托兒服務補助,提高補助上限並加強宣導,減輕勞工育兒負擔。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強調勞檢是落實工時規定和薪資改善的關鍵,質疑現有勞檢人力不足以應對百萬家企業,導致勞工過勞問題無法解決。
  • 建議勞動部應嚴格檢查並從嚴處罰違規企業,特別是再犯率高的公司,以遏阻違規行為。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感嘆台灣勞工薪資倒退15年是「奇蹟」,認為政府在企業困難時有作為,經濟好轉時也應介入保障勞工權益。
  • 質疑勞動部為何未主動提案修正勞基法第29條增訂罰則,認為沒有罰則的條文形同虛設。
  • 建議勞動部應與經濟部、國發會研議針對非上市櫃企業的利潤分享辦法,並儘速研議出基本工資的計算公式,設最低門檻以避免薪資下降。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在勞基法第79條罰則適用上,長期未明確按人、按次處罰,導致需修法入條文才執行。
  • 支持勞基法第29條納入勞工參與盈餘分配計畫,並推派勞工代表參與。
  • 質疑修正案中50萬至500萬元的罰鍰額度對大型上市櫃公司是否過低,能否發揮約制力。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道收費員年資訴求被政府以「逾越勞基法」駁回,認為約聘僱人員年資不計是政府的騙局,要求勞動部正視。
  • 批評勞資會議的設計與機制有問題,認為其為勞資不平等的平台,形同架空工會的團結權與協商權。
  • 提案修法明定事業單位盈餘應至少提撥20%給勞工獎金或分配紅利,並強調工會應優先會同訂定利潤分享計畫,且計畫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質疑勞動部在勞基法第29條修正案中,建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利潤分享計畫的不可行性,認為此舉是將責任推給其他部會且缺乏法律授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執政黨提出的「加薪四法」恐流於形式,可能假加薪之名行減稅之實,未能真正解決社會分配不正義問題。
  • 主張應透過提高基本工資才能實質提升基層勞工薪資,並讓勞工有實際參與企業財務資訊與薪資議價的機制。
  • 呼籲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應大幅調漲基本工資,以提升國內70%服務業勞工的薪資水平。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認同勞基法第29條修正方向,但建議利潤分享計畫應賦予工會或勞資會議更實質的討論權益,而非僅「徵詢意見」。
  • 質疑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利潤分享計畫的合理性與可行性,認為可能導致政府過度介入市場且執行困難,建議改為「核備」。
  • 建議應一併思考縮短工時、調整基本工資、打開勞保投保上限等全面性勞工權益保障措施,以達更顯著效果。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擔憂透過三分之一企業加薪帶動全面加薪的說法,可能重蹈22K低薪化的覆轍,呼籲避免「假加薪真減稅」。
  • 質疑利潤分享計畫可能被高階管理層獨佔,未能照顧到基層勞工,建議應在立法時考慮各階層分配比例或確保非正式員工的權益。
  • 對企業財報的正確性存疑,認為會計數字有操作空間,且透過減稅方式加薪最終仍由全民負擔,應考慮更直接的補助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陳雄文 勞動部部長

  • 原則支持勞基法第29條修正案,增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利潤合理分配勞工的規定,但建議增訂勞工參與機制,並將罰則訂於罰則章。
  • 針對勞基法第79條修正,認為現行罰則已提高且增訂量罰標準,建議維持現行裁罰額度。
  • 解釋基本工資主要照顧邊際勞工,國內約150萬本國勞工受惠,並表示將研擬基本工資計算公式。
  • 樂觀其成上市公司設勞工董事,認為有助確保勞工權益及了解公司營運資訊。
  • 澄清「提高加班時數是變相加薪」是指出合法加班可讓勞工領更多加班費,避免兼職低薪。
  • 回應勞檢人力不足問題,表示已爭取325名勞動條件檢查人力,預計今年起可大幅提升績效。
  • 同意政府在經濟好轉時應為勞工著想,並表示勞基法第29條增訂罰則是有其必要。
  • 回應國道收費員年資問題,表示約聘僱人員年資計算依行政院人事總處規定辦理,且當初起薪已考量不保障年資。
  • 建議勞基法第29條修正案應加入勞工參與機制,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諮詢討論利潤分享計畫,以確保分配合理性。
  • 針對利潤分享計畫的核定,表示若勞資雙方已充分討論並達成共識,主管機關可改為「備查」以避免過度介入。

劉傳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說明加班費計算應依每小時工資額(含底薪及經常性所得),而非僅底薪,並坦承加班費給付違法狀況較高。
  • 表示勞基法第32條規定勞工加班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若無則違法,勞檢時會依法裁處。
  • 建議勞基法第29條修正動議中,應增加「利潤分享計畫書」文字,並認為提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較適當。
  • 回應利潤分享計畫若需工會同意,可能因意見不合導致無法執行,建議「徵詢意見」並由主管機關把關。
  • 指出勞基法第29條罰則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若不分配獎金紅利或未依程序徵詢意見,均屬違法。

羅五湖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局長

  • 說明勞保局處理以多報少案件會找當事人,每年利用財稅資料核對薪資,並對違規資方處以4倍保費罰鍰及要求賠償勞工損失。
  • 表示勞工若對退休金提繳有疑義,可循民事訴訟程序求償,勞動部有提供律師費用補助。
  • 說明勞保局持續透過廣播等方式宣導勞工注意自身權益,發現問題可向雇主反映或檢舉。

張金鏘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代理署長

  • 說明目前約1,000多家大型企業有做職業安全管理系統認證,並表示勞檢時會檢查企業是否落實自主管理,數據會後提供。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

  • 說明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產生方式,雖然工會會員可參選,但工會會推薦候選人,且幾乎都是工會推薦的人當選。

鍾瑞蘭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

  • 表示金管會作為金融業主管機關,在實務上難以介入個別公司利潤分享計畫的分配細節進行「核定」,尤其當勞資雙方意見不一時,建議改為「備查」。

胡美蓁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

  • 表示經濟部對公司監督管理僅限於登記與會計帳報表查核,無法就勞資爭議部分進行「核定」。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第29條修正案經協商後通過:事業單位盈餘應給予勞工獎金或分配紅利,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單位需公平考量勞工年資、工資、職位及績效等因素,會同工會(無工會者召開勞資會議)共同訂立利潤分享計畫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次一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前實施。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修正案通過:增訂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單位違反第29條規定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 本日會議審查之勞動基準法第29條及第79條修正草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

原始資料

公報
1042101
卷/期/冊
104/21/1
發布日期
20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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