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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公司法與工廠法修正案:聚焦員工酬勞與加薪議題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3-25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司法、工廠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工廠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企業盈餘應優先分享員工,以提升勞工薪資與留才。會議中,委員們就修法實質效益、實施時程、彈性比例、規避可能性等提出諸多質疑與建議,經濟部則就法案宗旨與執行面進行回應。最終,公司法及工廠法修正草案經協商後通過,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公司法修正案,旨在強制企業將年度獲利以定額或比例分派員工酬勞,以提升員工實質收入並留住人才,同時配合商業會計法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
  • 會議也探討了台灣長期低薪問題的成因,以及政府推動「加薪四法」對整體經濟和勞工權益的實質影響與潛在衝擊。

相關爭議

  • 修法實質效益與規避可能性:多位委員質疑「加薪四法」是否僅具宣示性作用,擔憂企業可能透過各種方式(如跨期閃躲、勞務外包、白領自肥、先減後加、移轉規避、業務外沖抵)規避強制加薪,導致基層員工無法實質受益。
  • 實施時程與日出條款:委員指出公司股東會召開時程限制,即使修法通過,今年多數公司也來不及修改章程,實際加薪恐延至明年甚至後年,質疑政府推動的急迫性與實效性。經濟部則認為不應強制訂定日出條款,期待公司主動加快處理。
  • 政府版本與政策擔當:委員批評經濟部未提出自身版本的公司法修正案,僅支持委員提案,被質疑缺乏政策主導性,甚至可能存在政治考量,而非純粹的經濟議題。
  • 強制比例與企業自主:修法要求公司章程訂明分配比例,但未強制具體比例,委員擔憂企業可能訂定極低比例導致法案無效。經濟部則主張應保留企業彈性,避免過度干預影響投資意願。
  • 適用範圍:委員關切「從屬公司員工」是否包含海外子公司或中國地區員工,可能擴大適用範圍。羅淑蕾委員澄清僅適用於依中華民國公司法登記的公司。
  • 對中小企業與不同產業的影響:委員擔憂修法可能加劇薪資差距,對獲利能力較弱的中小企業造成負擔,或導致企業為規避責任而減少聘用正職員工,轉而使用派遣工。
  • 電價與水情:部分委員在質詢中將議題延伸至電價調整、夏季電價存廢及水情吃緊等與經濟部相關的民生議題,要求政府提出具體對策。

立法委員發言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司法第235條,旨在解決企業獲利與員工薪資分配不均問題,強調政府應介入以實現分配正義。
  • 支持修正案,但同意不應強制訂定具體分配成數,應保留企業彈性與勞資協商空間。
  • 澄清公司法適用範圍,僅限於依中華民國公司法登記的公司。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對台灣低薪原因的解釋,認為主要原因在於產業結構失調和勞工競爭力不足。
  • 對「加薪四法」的實質效益表示懷疑,引用學者朱敬一觀點,擔憂企業可能透過多種方式規避加薪。
  • 建議經濟部應儘速召開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共同辯論,以釐清修法是否真能實質加薪。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批評經濟部報告未充分說明公司法修正案在實施上可能遇到的困難,特別是因股東會召開時程導致今年無法加薪的現實問題。
  • 呼籲民眾不應對修法後今年能加薪抱持過高期望,並要求經濟部應據實向社會大眾說明。
  • 質詢經濟部與勞動部在法定工時議題上的分歧,擔憂可能導致勞工團體於勞動節上街抗議。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針對日本核災食品闖關來台事件,要求經濟部採取非常手段處理,組織專案小組與衛福部協商。
  • 認為立法院提出法案版本並與行政院討論是正常程序,不應被視為行政院的立法局。
  • 建議勞動部應同時透過加薪四法與調升基本工資兩種途徑處理低薪問題,並支持討論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的議題。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主張「加薪四法」是遲來的正義,應加速立法程序。
  • 建議公司法修正案應設定「日出條款」為今年7月1日,以加速企業修改章程並讓員工提早受益。
  • 關切全台水情狀況與限水措施,建議應積極檢討水資源管理,並考慮翡翠水庫支援石門水庫。
  • 質詢新版電價公式住宅用戶降幅過低,建議應再擴大降幅,並探討廢除夏季電價的可能性。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加薪四法」是國民黨為2016年總統選舉進行的政治操作,而非真正關心勞工的經濟議題。
  • 批評經濟部對台灣低薪成因缺乏明確說明,且未提出公司法修正的行政院版本,顯示不夠積極。
  • 援引數據指出近10年企業盈餘佔GDP比重增加,但受僱員工報酬卻下降,質疑政府在改善勞工薪資方面作為不足。
  • 認為工廠法修正已無必要性,因其已被勞動基準法等其他法規取代,修法僅具宣示作用。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認為「加薪四法」是為因應政治情勢而硬湊出的法案,實質效益有限。
  • 質疑工廠法修正的必要性,指出勞動基準法已有相關規定,修法可能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
  • 引用學者朱敬一的觀點,指出企業可能透過「勞務外包法」等六種方式規避加薪,導致派遣工問題惡化或白領自肥。
  • 批評經濟部報告內容模糊,未能明確表達對修法條文的贊成或反對立場,缺乏具體配套措施。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支持「加薪四法」,但主張應擴展為「加薪六法」,納入修改勞動基準法第21條以推動「生活工資」概念,以及修改政府採購法第96條之一,給予「勞工友善企業」優先採購權。
  • 強調生活工資可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照顧勞工的責任,並鼓勵企業主動提升薪資而無需政府額外支出。
  • 要求經濟部應嚴格處分進口日本核災食品的黑心廠商,加強查核把關。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經濟成長率表現佳,但薪資卻停滯不前的原因,並對經濟部部長的解釋(國際化趨勢)提出反駁。
  • 質疑在自由經濟國家中,強制制定加薪法案的合理性,並對「加薪四法」的實質幫助持懷疑態度,認為其可能只是「畫大餅」。
  • 批評經濟部報告內容空泛、缺乏具體配套,且未提出自身版本的修正草案,質疑其推動「加薪四法」的政治考量。
  • 指出台灣產業創新性不足,企業多為海外接單、海外生產,導致國內薪資難以成長,建議經濟部應認真研讀相關經濟分析報告。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釐清基本工資與實質工資的差異,指出基本工資有調漲,但實質工資沒有,並強調調漲基本工資對外勞亦適用。
  • 主張在國家財力有限下,應優先照顧本國勞工,支持行政院版本中針對本國勞工的租稅抵減措施。
  • 指出部分上市櫃公司已主動加薪,強調企業與員工利益結合,不應製造階級對立。
  • 解釋公司法修正是為配合商業會計法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必要修正,並非政治算計。
  • 建議政府應鼓勵企業透過員工庫藏股、認股權憑證等激勵措施,讓員工成為公司股東,共同分享成果,特別是針對發展期公司。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對「加薪四法」的推動態度不夠積極,報告內容簡略,且未提出具體配套措施和日出條款。
  • 批評經濟部在薪資倒退15年的背景下,仍不願制定日出條款,顯示其不急迫且缺乏對勞工實質照顧的決心。
  • 認為修法若無強制比例和完善配套,可能導致企業象徵性加薪,無法實質受益勞工,且可能造成企業故意壓低起薪。
  • 質疑經濟部在產業轉型口號喊了7年,但實質成績不彰,導致薪資問題長期無法解決。
  • 呼籲勞動部應勇敢主張廢除老舊的工廠法,直接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保持法律執行的一貫性。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認為直接提高基本工資至25,000元對月薪不到3萬元的勞工幫助更大,而非僅推動「加薪四法」。
  • 批評「加薪四法」缺乏實質規範,例如未訂定盈餘分配比例,可能淪為「騙請害餓」的空談。
  • 主張基本工資應至少達到全國平均薪資的5成,並要求經濟部改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中勞方代表比例過低的問題。
  • 質疑馬政府減稅卻未能要求企業加薪,主張應從減稅優惠中撥出部分要求企業用於調升基本工資。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支持公司法第235條之1修正,將員工分紅法制化、制度化,並同意董事會決議門檻的調整。
  • 支持工廠法第40條修正,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屬工廠的工人獎金或盈餘分配併同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 要求經濟部應針對公司法與工廠法的調薪比例提出指導原則,以利實施與爭議解決,並要求一週內書面答復。
  • 建議政府應蘿蔔與棒子並行,對未依規定辦理的公司進行處分,同時透過良好形象吸引人才。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擔憂公司法修正後,企業雖被要求在章程中訂定盈餘分配比例,但若未明定具體比例,可能導致大部分盈餘分配給管理階層,基層員工受惠有限。
  • 關切修法可能導致企業為規避分配義務而增加聘用派遣員工,或造成企業出走潮,影響就業機會和稅收。
  • 質疑新公司在虧損後開始獲利時,是否仍需立即分配盈餘,以及如何留住無盈餘可分配的中小企業人才。
  • 提醒經濟部應預先研究修法可能遇到的困難,並準備好因應策略,而非將責任推給立法委員或採「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處理。
  • 呼籲政府應加強宣導修法好處,平衡勞資關係,避免營造仇富、反商氛圍,確保經濟發展果實由全民共享。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肯定經濟部部長在質詢中的表現有所進步。
  • 對「加薪四法」的討論中,朱敬一的觀點被廣泛引用,反映出學者專家在內閣之外的影響力,以及在野黨可以「天馬行空」批評的現象。
  • 認同朱敬一對修法後可能出現弊端或企業規避行為的擔憂,但強調政府應思考如何防杜這些「爛步數」,而非因此阻礙經濟發展、勞資和諧或基層員工照顧。
  • 強調「加薪四法」並非萬靈丹,不應強制企業訂定具體加薪比例,應給予企業彈性空間,但修法具有宣示作用,旨在鼓勵企業照顧員工,解決低薪問題。
  • 呼籲不應將「加薪四法」泛政治化,以免耽擱照顧勞工的時程,並要求政府官員應有所為有所不為,積極推動政策。

相關人員回應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 感謝委員對企業獲利應優先分享員工的提案,並支持修正公司法,促使企業善盡社會責任照顧員工。
  • 指出「員工分紅費用化」已實施,公司法需配合調整,明定企業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例分派員工酬勞。
  • 主張修法應「強制中帶有彈性色彩」,不具體明定分配比例,以尊重企業自主性,避免干預過度影響投資意願。
  • 承認台灣低薪原因複雜,包括物價較低與薪資兩極化,並同意產業結構失調與勞工競爭力是長期問題。
  • 回應朱敬一院士提出的規避方法,認為這些是極端情況,公司帳目受監督且透明度高,極端行為將難逃公眾監督與影響公司形象。
  • 同意「加薪四法」是提升薪資的方法之一,但不能完全依賴,需配合產學合作、提高競爭力等多元政策同步進行。
  • 承認公司法修正案若通過,因股東大會時程,多數公司今年難以修改章程並實施加薪,可能延至明年或後年。
  • 就法定工時問題,經濟部希望維持「二週80小時」的彈性,以應對企業趕工需求,但勞動部傾向「一週40小時」,表示兩部會仍在協商。
  • 承諾將與衛福部商討日本核災食品事件的應對措施,並會將委員意見轉達行政院處理。
  • 認為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的議題可討論,但法律不宜過度干預公司經營自主。
  • 說明公司法修正是為符合商業會計法與國際會計準則需求,並非政治算計。
  • 同意將研究員工激勵措施,如員工庫藏股、認股權憑證等,以鼓勵員工與公司共同奮鬥。
  • 強調經濟部對提升員工薪資待遇的重視,但認為不應制定日出條款,相信公司會主動加快處理。
  • 表示會主動通知公司,提醒其在章程中規定員工酬勞分配,並將蘿蔔與棒子並用(形象鼓勵與未列入章程的處罰)。
  • 對於盈餘分配爭議,建議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由當地主管機關處理。
  • 承諾將在一週內就公司法和工廠法的調薪比例原則,提供書面答復,以提供方向和原則。

陳益民 勞動部次長

  • 原則支持賴士葆委員等22人所提「工廠法第40條條文修正草案」,認為有助於提升工人薪資。
  • 建議工廠法第40條修正草案應參考勞動基準法第29條修正案,酌作文字調整,並明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屬工廠應併同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辦理,以保持法律執行之一貫性。
  • 建議工廠法第40條增訂的裁罰規定可不予增訂,應併由第2項規範。
  • 表示勞動部送到行政院的法定工時版本為「一週40小時」,與經濟部希望的「二週80小時」仍在協商中,但強調照顧勞工權益的立場一致。
  • 同意台灣低薪問題錯綜複雜,應同時透過「加薪四法」和「調升基本工資」兩種途徑並進。
  • 表示知悉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的主張,認為國際趨勢主張勞工參與,勞動部樂見其成,但不反對。
  • 說明基本工資有調漲,但實質工資沒有,並澄清基本工資調漲對本國及外籍勞工均有受惠。
  • 支持丁守中委員修改政府採購法,將企業社會責任(CSR)納入考量,給予勞工友善企業優先採購權。
  • 表示工廠法雖老舊,但在未廢止前仍存在,故贊成修法,但希望文字能與勞基法一致,以保持法律一貫性。

江文若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

  • 說明經濟部對公司法修正條文的調整方向,包括修正第235條、新增第235條之1、修正第240條及新增第110條。
  • 解釋第235條之1中「未扣除員工酬金之本期稅前淨利」的考量,旨在避免循環問題,並同意將「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不得發放」修正為「應予彌補」。
  • 說明第240條修正新增「或發放現金」的選項,讓公司可以選擇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員工酬勞。

相關後續

  • 賴士葆等18人及羅淑蕾等18人擬具之「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 公司法第235條照羅委員淑蕾等18人提案條文通過。
  • 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一項修正為:「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照羅委員淑蕾等提案通過;第五項修正為:「本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 公司法第240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均照羅委員淑蕾等提案條文通過;第五項修正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並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者,得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或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公司法第449條維持現行條文。
  • 賴士葆等22人擬具之「工廠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 工廠法第40條修正動議通過:第一項為「工廠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與工人獎金或分配盈餘。」;第二項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屬工廠,其給與工人獎金或分配盈餘,應併同其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 本日會議委員質詢中未及答詢部分,請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42201
卷/期/冊
104/22/1
發布日期
20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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