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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草案聯席審查:定義、營運、分級與罰則爭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3-26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社會教育法、博物館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多個版本的「博物館法草案」,主要聚焦於博物館的定義、分類、功能、人事、基金設立、土地使用變更、稅賦優惠及評鑑認證制度。會議中委員們就多項條文提出修正動議,行政部門則回應相關政策規劃與實務考量。最終,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但包括專業法人、基金自籌比例、土地使用變更及稅賦優惠等 6 個關鍵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博物館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建立博物館法的完整架構,涵蓋博物館的定義、分類、功能、人員編制、營運基金、文物典藏管理、教育推廣、創意加值、登記認證與評鑑制度,並處理私立博物館的輔導與管理。
  • 核心議題包括確保博物館的公益性、專業性、多元性與教育功能,以及如何平衡政府管理與博物館自主發展,特別是針對原住民族博物館的設立。

相關爭議

  • 博物館定義與營利目的:蔣乃辛委員質疑「非營利為目的」的定義,認為應明確為「非營利常設機構」,以避免營利事業單位設立博物館後,營利所得的用途界定困難,尤其涉及文創加值業務。
  • 私立博物館登記強制性:蔣乃辛、邱文彥、陳碧涵委員主張私立博物館應「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便政府掌握全國博物館資訊、實施管理與輔導;文化部則傾向「得」申請,以給予小型博物館彈性,避免強制登記導致大量現有博物館無法符合規定而被迫改名或面臨罰則。
  •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黃國書、蔣乃辛委員對第15條允許博物館館址土地「迅行變更」的規定表示強烈擔憂,認為可能成為土地變更的巧門,引發弊端,且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複雜,實務上難以執行。
  • 專業法人與營利目的:蔣乃辛、鄭麗君、陳碧涵委員對成立「專業法人」推動博物館典藏創意加值和跨域應用推廣的條文(原草案第10條)表示疑慮,擔心其營利邏輯可能使博物館過度商品化,偏離其核心典藏與教育目的,甚至成為「無法控制的龐大怪物」。
  • 公立博物館基金自籌比例:蔣乃辛、邱文彥、何欣純委員對公立博物館設置基金需「自籌財源達一定比例」的規定有異議,認為此舉可能導致博物館為追求自籌比例而過度商業化,與博物館的公益精神相悖;陳碧涵委員則支持保留自籌比例以符合自給自足的營運方向。
  • 稅賦優惠與公平性:文化部傾向放寬對公立博物館捐贈的稅賦優惠,以鼓勵民間捐贈文物;財政部則強調維護租稅公平,避免高所得者利用捐贈規避稅負,並說明現行制度已提供相當的節稅效果。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強調博物館法應採鼓勵而非約制方式,精神應為多元性、活潑性與開創性。
  • 建議將「修復」納入博物館定義與業務範圍,並將「經常性開放」改為「定常性開放」。
  • 主張所有博物館都應強制登記,以便主管機關掌握全國資訊,並可作為行銷與獎助依據。
  • 認為應設立「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並對人事總處「推動」一詞表示不妥,應為「應設置」。
  • 對公立博物館基金自籌財源比例持保留態度,建議審慎協商,避免過度商業化。
  • 建議將評鑑與認證分開,先評鑑績優者再授予「榮譽認證」,並主張評鑑指標應由博物館自提,尊重自主性。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一條立法目的應加入「教育功能與國際競爭力」及「表徵國家文化素質」。
  • 主張博物館定義應為「非營利常設機構」,而非「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常設機構」,以釐清文創衍生商品的營利所得歸屬。
  • 建議私立博物館設立應改為「應」申請登記,以確保其受規範與評鑑。
  • 對第15條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規定提出質疑,認為實務上難以執行且可能產生弊端,建議刪除。
  • 建議博物館業務應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並將研究成果可「進行典藏」。
  • 對第10條成立專業法人推動文創加值表示疑慮,建議加值應用所得應以教育推廣為主要目的,至少超過50%。
  • 質疑「榮譽認證」的稱謂可能造成誤解,建議直接使用「認證」。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第三條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並每 4 年檢討修正,建立博物館業務統計資料庫。
  • 支持將「榮譽」從認證制度中移除,回歸一般「認證與評鑑」。
  • 建議評鑑會的組成應由各類型博物館研究、管理、法律、會計等學者專家充任,評鑑結果應逐點敘明理由對外公開,並邀請被評鑑博物館相關領域專家協助。
  • 對第10條成立專業法人推動文創加值表示擔憂,認為其營利邏輯可能使博物館核心發展受影響,建議保留協商。
  • 建議博物館應保障學術自由,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 對私立博物館的財產公開透明度、管理及繼承問題提出提醒,要求文化部在辦法中訂定清楚。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同意移除第三條中「不分性別、不分族群、不分階級」的文字。
  • 強烈反對第15條土地使用分區「迅行變更」的規定,擔憂其可能成為土地變更的巧門,引發弊端。
  • 對第12條(原第10條)成立專業法人推動文創加值表示擔憂,認為可能使博物館過度商品化,影響其基本功能與方向,建議應有更詳細的規範與限制。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三條第二項應修正為「博物館應秉持公益,提供民眾多元之服務內容及資源」,不需特別強調「不分性別、不分族群、不分階級」。
  • 提案增訂條文,要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博物館,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永續發展」。
  • 對博物館法中缺乏國家級原住民族博物館的現狀表示關切,強調其必要性。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強調博物館法應納入分級管理準則,以兼顧各類型博物館的生存空間與彈性,並由中央統籌各地方政府相關法令。
  • 主張「修復」是博物館核心功能之一,應納入條文。
  • 認為公立博物館設置基金應保留「自籌財源達一定比例」的規定,以符合自給自足的營運方向。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主張博物館法應將所有博物館納入管理,並用分級輔導方式處理。
  • 建議第10條成立專業法人應增設「專家小組供相關諮詢及專業監督」,並要求加值應用所得提撥一定比例作為社教推廣,且重要典藏納入商品化規劃應占一定比例(例如 1/3),以維護博物館主體性。
  • 建議將「榮譽」從認證制度中移除,直接使用「認證」。
  • 建議公立博物館緊急搶救、修復或購置珍貴藝術品時,應「向上級機關請撥專款」而非僅「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
  • 認為我國藏品出借展出至他國時,也應確保不受司法追償、扣押或強制執行,建議條文應更完整。

相關人員回應

洪孟啟 文化部部長

  • 同意將「多元文化及國際化發展」納入立法目的,並尊重「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定義。
  • 同意「公共性」的用語涵蓋範圍較廣。
  • 同意何欣純委員關於擬定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及業務統計資料庫的建議。
  • 對將「修復」納入博物館功能表示尊重,但指出其技術性與小型博物館可能面臨的困難。
  • 同意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博物館」的條文。
  • 同意將私立博物館設立登記從「得」修正為「應」,並強調現有已設立的博物館可免申請。
  • 同意在優先購買權條文中加入「性質相同」的公立博物館,以避免弊端。
  • 對稅賦優惠問題,表示文化部傾向支持捐贈者不應受到第二次懲罰,但需兼顧財政部稅制公平的考量。
  • 對第10條成立專業法人推動文創加值,表示理解委員們擔憂其可能成為「無法控制的龐大怪物」,並表示尊重委員意見。

陳冠甫 文化部司長

  • 說明目前符合博物館認定基準的館所約有 380 家,若強制要求所有博物館設立登記,可能導致不符合要件的民間博物館被迫改名或面臨罰則。
  • 解釋「施行細則」與「辦法」的位階差異,認為「辦法」較適用於技術性、方法性的補充規定。
  • 澄清博物館文物註銷依循「國有財產法」辦理,並非「文化資產保存法」。

蔡碧珍 財政部副署長

  • 說明現行稅制已准許非現金捐贈扣抵所得稅,且並非所有捐贈都會導致補繳稅款,強調稅制公平與確保國家稅收的重要性。
  • 指出我國採最低稅負制,旨在使有能力者納稅,避免高所得者藉文物捐贈規避責任,補繳金額通常不大。

陳張培倫 原民會副主任委員

  • 對設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的提案表示尊重與樂觀其成,認為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且行政院與原民會正推動相關計畫。

呂世壹 人事行政總處簡任視察

  • 提醒設立原住民族博物館條文涉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作用法不宜直接規定機關組織,建議修正為「得推動」以避免法制問題。

石有為 調辦事法官

  • 對第14條優先承買權行使的通知次數與 120 日回復期限提出澄清與修正建議,以避免爭議並簡潔條文。

廖耀東 營建署副組長

  • 說明第15條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規定,強調仍需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的法定程序審慎評估,並非無條件就地合法,且中央主管機關的認定程序具把關作用。

相關後續

  • 「博物館法」名稱及第一章章名「總則」通過。
  • 第一條修正通過,明確立法目的為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提高專業性、公共性、多元性、教育功能與國際競爭力,並表徵國家文化內涵。
  • 第二條通過,明確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並規定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其辦理。
  • 第三條修正通過,博物館定義加入「修復」功能,開放方式改為「定常性」,第二項修正為「秉持公共性」,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及建立業務統計資料庫。
  • 第四條修正通過,業務範圍加入「修復」與「人才培育」,並明確專業諮詢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 第五條修正通過,私立博物館設立登記從「得」改為「應」,並增訂主管機關應普查具潛力未登記博物館並列冊追蹤輔導;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 增訂第六條通過,明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博物館,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永續發展」。
  • 第七條修正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分級輔導辦法,並規定主管機關應對公私立博物館提供專業諮詢、技術協助、人才培育規劃及經費補助。
  • 增訂第八條通過,規定公立博物館人事應衡平考量優予編制,並置專業人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資格聘任,其專業人員聘任另以法律定之。
  • 第九條修正通過,明確博物館應本專業倫理確認典藏品權源合法性,訂定典藏管理計畫,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限制,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 第十條修正通過,博物館應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將研究成果轉化為展示內容或進行典藏。
  • 第十一條修正通過,博物館業務範圍加入「修復」、「鑑定」與「人才培育」,並將「文創行銷」改為「行銷管理」。
  • 第十四條修正通過,明確受補助私立博物館典藏品所有權移轉時,公立博物館有相同條件優先購買權,並修正通知與回復期限。
  • 第十五條修正通過,公立博物館緊急搶救、修復或購置珍貴藝術品等,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或向上級機關請撥專款,並得採限制性招標。
  • 第十六條修正通過,博物館借展文物經認可展出者,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或扣押。
  • 第十八條修正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博物館評鑑等級制度,成立評鑑會由學者專家組成,評鑑結果應敘明理由對外公開,並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協助。
  • 增列罰則條文,規定博物館未依相關規定登記並呈報中央主管機關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第四章章名「罰則」、第五章章名「附則」通過。
  • 附帶決議通過,要求文化部於本法通過後 1 年內完成所屬博物館組織定位全面檢討,並依成果落實改進。
  • 臨時提案通過,建請文化部研議設置國家級影視產業園區並評估由台中市作為園區基地之可行性。
  • 第10條(專業法人)、第13條(基金自籌比例)、第15條(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第19條(稅賦優惠)及邱文彥委員版本第24條(違反法令不得獎勵補助)等 6 個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 所有條次調整授權立法院議事人員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42301
卷/期/冊
104/23/1
發布日期
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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