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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法審查:聚焦被害人訴訟參與權與司法體系改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3-25

LawTrace 法律歷程:刑事訴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核心議題為強化犯罪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中的主體地位與參與權利。會議深入討論被害人資訊權、詰問權、上訴權等,並針對司法院與法務部在制度變革上的不同觀點進行辯論。同時,會議亦處理人事行政總處預算凍結案、軍公教生活津貼法制化提案,並通過兩項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檢討公訴檢察官制度及司法院與法務部強化性侵被害人參與機制。

討論事項一

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3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創新e化人事服務」、「中高階公務人員密集專業英語進修之國外進修相關費用」及「加強組編人力運用─審議編制員額及控管公務人力」等預算凍結項目提出的專案報告,以決定是否准予動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以上各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單位針對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欠缺法源依據問題積極檢討改進,並於本會期結束前提出書面專案報告」案

核心議題

檢討現行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結婚、生育、子女教育、喪葬補助)每年約 29 億元的支給,缺乏法律授權依據,僅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應研擬法制化之可能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每年平均約需 29 億元,卻無法律授權為依據,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單位積極檢討,研擬法制化之可能性,並提出書面專案報告。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每年平均約需 29 億元,卻無法律授權為依據,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單位積極檢討,研擬法制化之可能性,並提出書面專案報告。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每年平均約需 29 億元,卻無法律授權為依據,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單位積極檢討,研擬法制化之可能性,並提出書面專案報告。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每年平均約需 29 億元,卻無法律授權為依據,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單位積極檢討,研擬法制化之可能性,並提出書面專案報告。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每年平均約需 29 億元,卻無法律授權為依據,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單位積極檢討,研擬法制化之可能性,並提出書面專案報告。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每年平均約需 29 億元,卻無法律授權為依據,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單位積極檢討,研擬法制化之可能性,並提出書面專案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審查「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提升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主體地位與參與權利,使其能主動參與證據調查、詰問、上訴等環節,以避免程序疏離感並實現修復式正義。
  • 探討在強化被害人權益的同時,如何維持刑事訴訟法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被告與檢察官之間的實質對等,並避免影響法院中立性與無罪推定原則。

相關爭議

  • 被害人訴訟主體地位與當事人對等原則:司法院認為增訂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將強化控方能量,造成當事人兩造失衡,影響法院中立;法務部則認為應賦予被害人更多權利,以改善其被動地位。
  • 無罪推定原則的潛在衝突:司法院擔憂被害人過早介入訴訟可能造成審判預斷,滋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疑慮,尤其在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下影響更甚。
  • 現行法規是否已足夠:司法院主張現行刑事訴訟法已透過多項規定(如第 271 條第 2 項、第 455 條之 2)及實務運作,使被害人有參與訴訟的機會,質疑另行增訂「犯罪被害人訴訟參加」的必要性。
  • 檢察官角色的定位:有委員質疑當檢察官作為公益代理人,同時又要兼顧被告有利不利證據時,是否能充分代表被害人主張權利,尤其在偵查、公訴檢察官分立導致案件連貫性不足的情況下。
  • 證據法則與性侵案件特殊性:有委員建議性侵害案件因證據取得困難,應研擬不同於一般案件的證據法則或訴訟程序彈性,以避免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司法院則認為證據法則應一體適用,但程序設計可保護被害人。
  • 被害人實質參與的可行性:被害人保護團體指出,現行制度下被害人發言時間嚴重不足,且無法實質參與證據調查,希望每次開庭都能通知到庭陳述,並擁有獨立上訴權;司法院則傾向在不破壞基本架構下,賦予在場權、閱卷權等程序參與權限。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強化被害人訴訟程序權利,使其能申請調查證據、交互詰問、上訴,以參與訴訟,理解司法,避免遲來正義。
  • 批評現行司法過度偏向被告人權保障,忽略被害人,檢察官實務上未能充分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意見,導致被害人對程序不信任。
  • 認為德國、日本等國已開放被害人訴訟參加,台灣不應過於保守,應依國情文化設計相關權利條文。
  • 建議司法院在修法前,應先從司法行政上調整,確保每次開庭通知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到場,讓被害人有實質參與機會。
  • 主張性侵害案件應有不同的證據法則或訴訟程序,以因應證據取得困難及避免被害人二度傷害。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吳委員提案具討論空間,但此為重大變革,需審慎討論,不能馬上定案,建議召開公聽會。
  • 指出法務部與司法院在刑事訴訟法修正上長期存在憲政衝突與意見相左。
  • 質疑被害人作為主導性角色可能與無罪推定原則衝突,且被害人與被告串通的可能性需謹慎處理。
  • 擔憂被害人與檢察官都可交叉詰問,將造成法院審判負擔,且可能導致「兩個打一個」的不平衡。
  • 認為現行制度下,律師已能處理許多被害人主張的權利,若無律師則可能孤立無援。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院官僚體系思維僵化,缺乏與時俱進,應苦民所苦,思考修法空間。
  • 質疑無罪推定原則是否適用於所有個案,並指出許多被害人申訴無門,法官或檢察官可能疏忽。
  • 建議司法院應提出折衷方案,在不影響法制安定性與兼顧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提升被害人參與權。
  • 支持司法官分開受訓及法官應具備一定工作經驗與人生歷練才能擔任,以提升審判品質。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在法醫師法執行上知法玩法,未依法行政,要求考選部讓病理專科醫師免試取得法醫師資格,卻未先修法。
  • 關切法務部未積極培育及釋出法醫師員額,導致地檢署法醫師人力不足。
  • 支持法務部研擬修正刑法沒收制度可溯及既往,單獨宣告沒收不法所得,對追緝外逃罪犯具重大意義。
  • 同意法務部與司法院應朝強化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方向研擬,讓被害人親屬有機會還原真相、爭取權益。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認同被害人參與開庭構想立意良善,指出現行法與實務在被害人參與上存在不足。
  • 質疑司法院將被害人參與視為「主導性強」的說法,認為應是「參與」而非「主導」。
  • 希望司法院與法務部能提出折衷方案,在不破壞現有刑事訴訟架構下,賦予被害人程序的參與權限,如到場陳述意見、閱卷等。
  • 建議委員會應盡可能在本次會議做出結論,並請兩部會協助落實條文修正。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關切司法院法院紙張消耗量巨大,律師閱卷每年約 2,100 萬張紙,相當於砍伐 2,535 棵樹,判決書印製費用也高昂,要求司法院積極推動無紙化與 E 化。
  • 建議司法院應立即推動判決書主文紙本、附表光碟片取代的措施,並全面推廣律師閱卷電子檔。
  • 呼籲司法院加速法庭 E 化進程,認為 E 化不僅環保節能,更能提升審判效率與透明度。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關切修憲案中大法官人數從 15 人降為 9 人的議題,並詢問法務部次長看法。
  • 支持強化被害人訴訟參與,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下被害人僅能擔任證人,無法與被告有相同地位,法官傳喚與否形同「施捨」,保障不夠周延。
  • 建議在不違反刑事訴訟基本架構下,加強被害人程序參與,使其有更主動的權利,如申請調查證據、與被告相互詰問等。
  • 強調立法委員應從更高層面關心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身心煎熬,建議司法院提出更完善的經濟補償、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方案。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司法制度僵化,沒有大幅改革,認為應「歸零重新開始」,並導入陪審團制度。
  • 質疑現行制度下,連「被害人資格」都受法律限制,導致個人受害卻無法自救,只能依賴檢察官,但檢察官卻可能濫行起訴或偽造文書。
  • 強調司法應保障人民的幸福權、健康權、身體權、社會權,不能放棄被害人。
  • 認為被害人才是最好的力量,應賦予其在法官面前陳述無辜被害的機會,以平衡加害人與被害人的權利,並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秘書長 司法院

  • 對增訂犯罪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表示佩服,但考量將造成當事人兩造對抗失衡,影響公平法院中立立場。
  • 擔憂被害人過早介入訴訟程序,易造成審判預斷,滋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疑慮,尤其在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下影響更甚。
  • 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審判實務已使被害人有參與訴訟機會,如審判期日傳喚陳述意見、協商程序徵詢意見等,不認為有另行增訂的必要。
  • 認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7 款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宜放寬為被告不利聲請再審之聲請人範圍。
  • 強調司法院認同保障被害人權益理念,但若使其成為訴訟程序主導地位,將破壞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被告與檢察官兩造對抗的基本架構。
  • 表示在不破壞基本架構下,可賦予被害人在場權、閱卷權等程序參與權限,讓其充分掌握審判資訊並表達意見。
  • 承諾司法院將努力推動法院無紙化、卷證 E 化,並研究判決書附表以光碟取代紙本的可行性,以及全面推廣律師閱卷電子檔。
  • 認為證據法則不應因罪名或犯罪性質不同而異,所有案件都應一體適用「證明到沒有合理懷疑」的標準。

吳陳鐶 次長 法務部

  • 尊重立法院職權及司法院意見,但認為刑事訴訟法修法以往偏重被告人權保障,長期忽略被害人人權保障,應考慮引入被害人參加制度。
  • 已研擬完成「被害人參加刑事訴訟制度評估報告」送司法院參考,認為依憲法對被害人訴訟受益基本權之內涵,應於刑事訴訟法制中引入被害人參加制度。
  • 列舉現行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的相關規定,但認為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無任何主體地位,對照被告權益保障,難謂無失衡之虞。
  • 提出法制設計可考慮賦予被害人被告案件處理資訊取得權(在場權、閱覽卷宗權、偕同律師在場權)、法院照料其完全陳述義務、以及詰問證人、聲請調查證據、陳述意見、獨立抗告上訴權等。
  • 同意法務部推動刑法沒收制度修正,使其具有保安處分性質並可溯及既往,單獨宣告沒收被告不法所得,即使被告死亡或潛逃,對追緝外逃罪犯具重大意義。
  • 表示檢察官定位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對被告有利不利部分均應注意,此角色不會因當事人進行主義而改變,並承諾將調查檢察官起訴後因發現有利證據而撤回起訴的統計數字。
  • 承諾會與司法院會商,考慮賦予被害人更多在法庭上表達意見的機會,並將意見帶回與檢察官溝通,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儘量處理被害人參與問題。

劉承武 副理事長 臺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

  • 指出被害人面對集團犯罪被告時,常處於人力與時間上的弱勢,且部分檢察官缺乏熱誠,導致被害人無法獲得公道。
  • 認為被害人需要每一庭都能通知到庭陳述,並實質參與調查證據,發現事實真相。
  • 支持以日本的訴訟參加制度與裁判員制度為主軸,認為被害人直接感受的情狀陳述意見對於提升司法公信力至關重要。
  • 強調當被害人委任律師與檢察官立場衝突時,檢察官應勇敢拒絕並告知,若被害人衝突無法被說服,檢察官應聲請被害人訴訟參加。
  • 認為台灣不可能廢除死刑的原因在於純屬無辜的被害人生命被剝奪,被害人有機會陳述無辜被害情狀,才能平衡兩者。
  • 批評司法院的大腦文化仍認為被告權利才能與檢察官權利對等是錯誤的,並指出被告行賄檢察官與法官的案例遠多於被害人。

趙惟漢 理事長 臺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

  • 指出被害人在法庭上陳述權利不足,法官給予的陳述時間像是一種「施捨」,例如北捷案每人限時 10 分鐘,根本不夠暢所欲言。
  • 希望被害人能夠參與每次開庭的過程,並指出部分法官會節制被害人表達意見的範圍,僅限於量刑部分,這是錯誤的。

相關後續

  • 本案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 主席吳宜臻將參考柯建銘委員建議,考慮就本案召開公聽會。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A:請法務部檢討檢察官到庭實施公訴之狀況,並研擬案件各審級之公訴檢察官合一(由特定檢察官專責實施公訴直至案件確定之具體措施及落實之方案),於 2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核心議題

  • 檢討現行檢察機關配置導致資淺檢察官在一線偵查、資深檢察官居於二線,且公訴案件無法由特定檢察官專責追訴到底,造成公訴檢察官不熟悉案情、卷證,影響公訴職權發揮。
  • 探討案件各審級公訴檢察官合一的可行性,以提升案件偵辦與追訴的連貫性與效率,並強化檢察官與告訴人或被害人的溝通與關係。

相關爭議

  • 檢察官跨審級辦案的法制障礙:法務部指出,現行《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官只能在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導致一審檢察官無法直接到二審執行職務,阻礙公訴檢察官合一的實施。
  • 法務部對提案文字的修改建議:法務部建議將「時程規劃」改為「可行性」或「研擬」,以符合現行法制限制,並爭取更多時間進行調查與研擬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公訴檢察官到庭狀況不佳,案件無法專責追訴到底,影響偵辦與追訴效率。
  • 堅持提案中應包含「研擬方案」,而非僅「可行性」,並同意將報告提交時間延長至 2 個月。
  • 強調提案目的為打破現行建制,解決檢察官在各審級職務執行中案件連貫性不足的問題,避免資源浪費及影響當事人權益。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公訴檢察官到庭狀況不佳,案件無法專責追訴到底,影響偵辦與追訴效率。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公訴檢察官到庭狀況不佳,案件無法專責追訴到底,影響偵辦與追訴效率。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認同提案旨在解決公訴檢察官在各審級無法連貫辦案的問題,此問題導致人力資源浪費,且影響當事人權益。
  • 指出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在各該審級執行職務,導致案件無法有連貫性,每個案件在各個審級時都是重新來過。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次長 法務部

  • 同意強化檢察官實行公訴是努力方向,但指出「由檢察官專責實行公訴直至案件確定」存在法制障礙,因《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官只能在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
  • 表示在必要時會就個案以借調方式調下級審檢察官到上級審協助執行公訴。
  • 建議將提案中「時程規劃」修正為「可行性」或「研擬」,並請求將提交報告時間從 1 個月延長至 2 個月,以利向各檢察署調查狀況及研擬方案。

相關後續

  • 提案標題及內文中的「一個月」均修正為「 2 個月」。
  • 提案標題及內文中的「時程規劃」修正為「研擬案件各審級之公訴檢察官合一(由特定檢察官專責實施公訴直至案件確定之具體措施及落實之方案)」。
  • A案照最終修正文字通過。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B:司法院及法務部應考量對性侵犯罪被害人之保護,強化被害人參與刑事司法審判機制。

核心議題

  • 檢討現行刑事審判中,犯罪被害人僅有到場陳述意見權限,尤其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常於一審後脫離案件進度,且無告訴代理人者可能被拒絕閱卷,導致其參與權利不足。
  • 衡諸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保護,檢討現行制度,並於正式修法前,強化被害人參與刑事司法審判之機制,同時考量降低訴訟程序對當事人之二次傷害。

相關爭議

提案文字的修改:司法院建議將提案中「建立」被害人參與機制改為「加強」或「強化」,因現行法規已有一些相關規定,但可能保障不夠。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刑事審判中參與權利不足,常於一審後脫離案件進度,甚至無告訴代理人者被拒閱卷。
  • 強調應保障被害人對案件的參與權利,並以其他方式(如指定送達代收人)提供保護,降低二次傷害。
  • 同意將提案中「建立」修正為「強化」被害人參與機制。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刑事審判中參與權利不足,常於一審後脫離案件進度,甚至無告訴代理人者被拒閱卷。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刑事審判中參與權利不足,常於一審後脫離案件進度,甚至無告訴代理人者被拒閱卷。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認同應強化性侵犯罪被害人參與刑事司法審判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秘書長 司法院

  • 就B案表示意見,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對被害人的程序參與已給予一些權限,被害人可透過提起告訴或自訴取得訴訟法上地位。
  • 建議將提案中「建立」被害人參與機制修正為「加強」或「強化」,因現有規定可能保障不夠。

相關後續

  • 提案標題及內文中的「建立」均修正為「強化」。
  • B案照修正後的文字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42301
卷/期/冊
104/23/1
發布日期
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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