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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立法計畫與職權行使質詢:廢存、效能及法制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3-26

LawTrace 法律歷程:刑事訴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監察院秘書長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會議聚焦於監察院組織法、監察法及陽光四法之研修,並就監察院的職權行使、績效評估、檔案銷毀爭議、以及在憲改聲浪下監察院的存廢議題進行深入討論。立法委員普遍對監察院的效能、透明度及憲政定位提出質疑,秘書長則就相關議題進行回應與說明,部分要求交付書面資料或研議。

討論事項一

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監察院的立法計畫,包括監察院組織法、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及監察法之研修,以及針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陽光四法」執行實務所發現的窒礙點。
  • 會議也深入探討監察院的職權行使現況、績效評估方式、檔案管理爭議,以及在修憲討論中,監察院的存廢、人數減半及憲政定位等關鍵議題。

相關爭議

  • 監察法修正與憲政定位:立法委員質疑監察院缺乏具體立法計畫,特別是針對被認為過時且違憲的監察法(如彈劾「兩輪投票」規定),與當前廢除考監兩院的修憲主張產生邏輯矛盾。
  • 監察院績效與預算效益:立法委員批評監察院每年高達 7 億 2,000 萬元預算,但平均每件彈劾案成本達 4,500 萬元,且未能有效處理社會矚目的大案(如黃世銘案、基隆市長張通榮案),質疑其「沒有牙齒的老虎」形象。
  • 陽光四法執行與法規合理性:立法委員認為陽光四法的部分規定過於嚴苛或存在灰色地帶(如政治獻金罰鍰額度、財產申報基準日、強制信託制度),導致矯枉過正或難以落實,影響政務官就任意願。
  • 監察權行使的獨立性與干預行政權:部分立法委員指出監察委員查案方式可能過於頻繁、緊密,甚至干預行政權,且部分監委言行不符合社會期待,損害監察院公信力。
  • 監察院資訊公開與透明度:立法委員質疑監察院內部討論(如高雄氣爆案)不透明,調查報告或糾正案的公開機制不足,導致外界認為其「黑箱作業」或「只敢打蒼蠅、不敢打老虎」。
  • 檔案銷毀爭議:立法委員針對監察院 2013 年銷毀檔案事件提出質疑,認為部分重要資料遭銷毀,且銷毀流程和標準未獲監察委員本人認可,恐涉及知法犯法。
  • 績效數據運用爭議:立法委員批評監察院網站上宣傳的績效數據(如為民平反案件數、節省公帑金額、每人次財務增益績效)存在誤導性,採用不合理的計算方式,刻意隱瞞分母,缺乏比較基礎。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缺乏具體立法計畫,特別是監察法自民國 37 年制定後已過時且部分條文(如彈劾兩輪投票、輪流彈劾)違憲。
  • 主張民進黨團立場為廢除考監兩院,認為修監察法與廢院主張矛盾。
  • 批評監察院彈劾案數量少,且在社會矚目案件上功能不彰,如彈劾林陵三案被指為「打手」。
  • 認為監察委員提名應留待下一任總統處理,不應再補提名 11 位監委,以免造成衝突。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批評前監察院院長發言「走鐘」不符社會期待,監察委員查案方式接近「騷擾」行政單位,有干預行政權之虞。
  • 質疑監察委員任期保障 6 年,但其言行若有問題卻無監督機制,顯示監察制度有缺失。
  • 呼籲新任監察院應捫心自省,行使職權應符合民意,避免對行政部門造成不合理環境。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對台北市政府大巨蛋案等 39 項不合理糾正案, 5 年來改善成效不彰,如同「沒有牙齒的老虎」或「狗吠火車」。
  • 批評監察院案件平均成本過高(彈劾案平均 4,500 萬元),效益不彰,是外界討論監察院存廢的原因。
  • 質疑監察院內部討論(如高雄氣爆案)資訊不夠透明,會造成洩密疑慮,使其給人「只敢打蒼蠅、不敢打老虎」的印象。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建議政治獻金法應釐清灰色地帶,適度提高捐款上限,採「立法從寬、執法從嚴」原則,避免過度嚴格導致違法。
  • 認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更合理人性化,重點在於資產「經得起檢驗」,而非完全公開滿足「偷窺狂」心態。
  • 建議監察院在立法過程中應更具道德勇氣,該改就改,不要過於保守。
  • 質疑監察委員現有 18 位在職權行使上人力不足,且彈劾案兩輪投票機制產生問題。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監察院預算編列高達 7 億 2,000 萬元,但平均一案成本高達 144 萬元,彈劾案更高達 4,500 萬元,卻未能處理黃世銘案、張通榮案等重大案件。
  • 質疑監察院對苗栗縣政府 8 年來債務從 200 多億飆升至 800 多億,以及造橋鄉濫砍山坡地等問題「不作為」或「慢半拍」。
  • 主張監察院應廢除,批評其「選擇性干擾」行政權,且提出的立法計畫草率,未處理監察法及監察院組織法等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對台北市政府弊案的糾正案僅「公文往來」,缺乏實質效用,且鮮少使用具停職權的「糾舉案」。
  • 關切監察院自稱「國家人權機關」的定位,認為其職權僅限於監督行政機關,無法全面介入民間人權侵害事件,與「巴黎原則」國家人權委員會角色有落差。
  • 建議監察院應更積極推廣人權概念、加強內部人員對國際人權公約的瞭解,並將人權工作實錄更公開流通。
  • 呼籲監察院應為修憲做好「A、B、C 案」應變準備,包括加強現有功能、因應減半或被廢除後職權的無縫銜接,不能採消極態度。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批評監察院網站以誤導性的數據(如「為民平反案件數」、「節省公帑 339 億元」)來宣傳績效,刻意隱瞞分母,且計算方式荒謬不合邏輯。
  • 指出監察院宣稱節省的 339 億元公帑中,光台電一個採購案就佔 249 億元(73%),顯示其他案件金額瑣碎,績效數字經不起檢驗。
  • 建議監察院應撤除網站上誤導性的數據,改以誠實、具體的個案故事來展現其存在價值,並透過辦理「大案子」來贏得民心與公信力。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 2013 年違法銷毀檔案,其中包含重要資料,而非僅重複檔案,且銷毀流程未獲監察委員本人認可。
  • 要求監察院說明檔案銷毀的標準流程、哪些資料應永久保存,以及檔案管理人員的職等與其判斷資料重要性的依據。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認為監察院應與民眾站在一起,處理行政不法而非僅行為不法,避免與司法院職權重疊而失去憲法定位。
  • 建議監察院應進行施政滿意度調查,並制定為民服務指標,以符合現代政府服務民眾的主軸。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肯定監察院存在對制衡行政權、整肅官箴有其必要,但承認外界對其績效不彰和人事任用有爭議。
  • 提出修憲建議,將監察委員任期改為「交錯任期制」,使每任總統有機會任命半數監委,以確保超然獨立性並解決提名僵局。
  • 關切新竹市政府「汰弱留強」機制是否合法,要求監察院調查其政策推動有無違失及考核機制是否公平公正。
  • 質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5%」的隨機抽查比例過低,恐難以發揮端正政風、嚇阻貪瀆的實效,要求檢討改進查核機制。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雄氣爆調查報告未彈劾追究任何公務員責任,有偏袒之虞,並批評監察院追查洩密而非檢討監察權不透明的困境。
  • 主張監察院應檢討修改落伍法規,提升監察權的透明度,開放資訊以贏得外界肯定與尊重。
  • 建議放寬政治獻金收受捐贈上限,並延長不符規定政治獻金的返還及繳庫作業期限,以及調降政治獻金法裁罰金額以符「比例原則」。
  • 質疑台北市政府將因新生高弊案遭起訴的前工務局長黃錫薰任命為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主任的適當性。

相關人員回應

傅孟融 監察院秘書長

  • 監察院的立法計畫包括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研修監察院組織法及各委員會組織法,並將適時提出修正草案。
  • 監察法為監察職權行使最重要法律,除第 5 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牴觸需修正外,其餘規定尚無窒礙,但為求周延明確,宜作通盤檢討研修,俟有具體共識將提出修正草案。
  • 監察院非陽光四法主管機關,但在執行業務中發現窒礙或闕漏,均積極向主管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反映實務問題與意見,作為修法參考。
  • 監察委員職權行使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個案處理會視實際狀況衡量,彈劾、糾舉會依違法失職嚴重程度決定。
  • 對於前監察院院長王建煊的發言,表示為其個人見解,不便評斷,但可從第 5 屆委員上任後行使職權的表現來證明。
  • 地方巡查是例行性工作,監察委員對已糾正的建設案會追蹤改善狀況,並將改善報告提交委員會討論。
  • 不便表態或說明監察院存廢問題,因其為「嚴肅的憲政議題」,但個人淺見是「維持現狀」。
  • 監察院功能目前仍存在,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職權,監督行政機關及公務人員,並有明顯績效。
  • 績效評估不應只看數字,還要考量替國家省下的公帑、追回的財產(第 4 屆 330 多億元)、提出的修法建議、改善措施及建議處置違失人員等。
  • 監察院內部規章規定,調查、糾正前若相關資訊外洩可能構成洩密,委員會討論案子須經多數決,尊重集體意見。
  • 委員會通過的案子或審查會通過的彈劾案,除涉國防、外交機密外,大部分都會公開上網。
  • 關於政治獻金法,監察院在執行上遇到的問題會反映給主管機關內政部,並有修正小組在處理,考慮調整額度。
  •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認同立法應往合理、人性化方向調整,重點在於財產經得起檢驗,而非全部公開。
  • 目前監察委員 18 人(扣除院長)在職權行使上人力似嫌不足,因案子多且彈劾案需兩輪投票,影響委員會出席及運作。
  • 監察委員已到苗栗縣政府巡查並帶回資料,將會處理相關問題。
  • 調查報告是完成調查案件的報告,其結論可能導向糾正、要求行政機關改善或彈劾。
  • 糾正案需委員會多數委員通過,糾舉案因可停職,但實務上許多案件在移送監察院前,相關機關已自行調職或停職,故糾舉案較少。
  • 監察院行使職權對象為行政機關人員,對民間人士由司法機關追究,但監察院可監督司法機關,仍能達到保障人權目的。
  • 監察院超過 50% 的人民陳情案屬於人權保障案件,且有定期舉辦演講、將人權工作實錄上網公開,以推廣人權概念。
  • 關於性別平等會召集人由副院長擔任,是經研究後考量功能所定,目前運用無困難。
  • 將把修憲情境(A、B、C 案)的因應對策帶回監察院研究。

黃坤城 監察院秘書處處長

  • 監察院有檔案區分表規範檔案保存年限,所有歸檔人員(書記至十三職等)均須遵循。
  • 檔案歸檔由協查秘書或一般行政人員處理,非監察委員或其助理。
  • 檔案清理計畫主要針對重複檔案,由調查處協查秘書協助檢視重複部分並依規範處理。
  • 關於檔案銷毀,已進行相關司法程序,台北地檢署對前秘書長作不起訴處分,公懲會也已調查。

相關後續

  • 監察院秘書處需於 3 天內提供銷毀檔案的標準流程資料予周倪安委員。
  • 潘維剛、呂學樟、林滄敏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42301
卷/期/冊
104/23/1
發布日期
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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