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制改革審查:組織法庭化與懲戒實效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0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聚焦於懲戒實效化、組織法庭化及程序精緻化。會議討論了追溯期、停止職務「情節重大」定義、懲戒處分種類及法庭化後原告角色等議題。最終通過公懲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並對公懲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及修正,部分議題將於未來繼續研議。
討論事項一
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考試院各部會就其業務概況及未來立法計畫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內容涵蓋大法官人數、監察委員減半等修憲議題對司法院的影響,以及黃世銘案引發的公務員退休金競合問題。
- 委員們主要關切公務員懲戒制度的改革方向,包括懲戒實效化、組織法庭化、程序精緻化,以及相關法案間的競合問題,特別是針對已退休或離職公務員的懲戒追溯與退休金剝奪。
相關爭議
- 修憲議題與大法官人數:柯建銘委員質疑修憲案中大法官、監察委員減半議題,認為司法院應有因應看法,並指出馬總統此時送大法官同意權案不妥。
- 黃世銘案與司法獨立性:柯建銘委員批評黃世銘案司法程序延宕,質疑司法配合其領取退休金,並點出公懲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及法官法在退休金剝奪上存在競合與輕重不一的問題。
- 公懲法追溯期與退休金剝奪:吳宜臻委員質疑公懲法追溯期修法,認為免職處分無期限但剝奪退休金有期限不合理,建議統一或調整。
- 公懲會法庭化與原告角色:吳宜臻委員質疑法庭化後,原告角色(監察院或行政機關)在法庭活動中的能力與定義不明確,擔心公懲法庭重蹈舊行政訴訟覆轍。
- 「情節重大」定義與免職處分:紀國棟委員擔憂「情節重大」定義不明確導致行政機關浮濫停職,並對「免除職務且不得再任公務員」的嚴厲處分表示憂慮,擔心基層公務員受冤。
- 公懲會停止審議與彈劾實效:呂學樟委員質疑公懲會頻繁以「司法審理中」為由停止審議,導致監察院彈劾案實效不彰,違反「刑懲並行」原則。
- 支付命令與憲法訴願:尤美女委員建議司法院盡速修法改善支付命令的濫用問題,並將憲法訴願納入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保障人民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公懲法已30年未修,本次修正是重大變革。
- 質詢修憲議題對大法官、監察委員人數的影響,認為馬總統不應在此時送大法官同意權案。
- 批評黃世銘案司法程序延宕,質疑司法獨立性,認為是配合黃領取退休金。
- 指出公懲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及法官法在退休金剝奪規定上存在競合問題,建議應有一致性。
- 支持李俊俋委員提案,應防止公務員在監察院調查彈劾期間辦理退休以規避懲戒。
- 支持賴士葆委員提案,監察院彈劾案不應影響公懲會程序。
- 建議主席對公懲法大修應謹慎處理,不宜倉促送出委員會。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公懲法追溯期修法,認為免職處分無期限但剝奪退休金有期限不合理,應統一或調整。
- 質疑公懲會法庭化後,原告角色(監察院或行政機關)在法庭活動中的能力與定義不明,擔心法庭變成單方面審查。
- 擔憂公懲法庭化可能重蹈舊行政訴訟「敗訴法院」的覆轍,缺乏三方對審的平衡。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建議公懲法第4條「情節重大」定義應更明確,避免行政機關浮濫停職後僅申誡了事。
- 對「免除職務且不得再任公務員」的嚴厲處分表示擔憂,認為其比判刑還重,恐有冤枉或受地方政治影響的風險,建議考慮折衷方案或期限。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肯定林秘書長在法官法修正上的努力,指出公懲會納入法官法避免了因釋字第530號解釋而走入歷史。
- 支持修憲案中政府組織瘦身,包括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減半,以提升效率。
- 質疑公懲會頻繁以司法審理中為由停止審議懲戒案件,導致監察院彈劾案實效不彰,違反「刑懲並行」原則。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詢支付命令問題,建議司法院盡速修法,以避免詐騙集團利用法院工具侵害人民權益。
- 質疑大法官釋字第728號解釋的迂迴性,建議將憲法訴願納入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 指出公懲法修法理想性縮減,缺乏審級制度保障,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名稱未配合法庭化修正,建議應正名。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公務員停職對工作權影響嚴重,認為「情節重大」定義不明確導致行政機關浮濫停職,建議在公懲法第4條增訂「顯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以明確判斷標準。
- 強調目前許多公務員僅遭申誡、記過卻被停職,顯示現行規定不合理,呼籲改善。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回應修憲議題對大法官人數的影響,表示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正在研議,會評估適當人數。
- 說明公懲法修正案重點在於懲戒實效化、組織法庭化、程序精緻化,並對退休人員具追溯力。
- 針對李俊俋委員提案,說明司法院修正草案已增訂配套規定,避免公務員以離職規避懲戒,並增設剝奪、減少退休金及罰款等處分。
- 針對賴士葆委員提案,說明司法院修正草案第39條已限縮停止審理程序至第一審刑事判決前,以避免延宕。
- 說明公懲法追溯期分為5年、10年及無期限三種,最嚴重的免除職務及撤職處分無期限。
- 表示公懲會法庭化後,審理程序將準用行政訴訟法,移送機關仍須陳述移送意旨,維持兩造關係。
- 同意「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公務員懲戒法庭」的建議,表示名稱可再檢討。
- 表示公懲會的決定具獨立性,且有再審程序可供救濟。
- 回應支付命令問題,表示司法院已在研究修法方向,預計將加強審核、放寬回復原狀程序及再審要件,並承諾儘速處理。
- 說明公懲會案件不適合設置兩個審級,維持現行一個審級並以再審作為救濟較為理想,且審級制度屬立法空間,非憲法問題。
- 不贊成因名稱問題退回整個公懲會組織法案,認為名稱可於條文審查時討論或於下一階段配套處理。
陳國成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司法院
- 說明公務員懲戒具雙重特性,由法院行使懲戒處分並具備救濟功能,類似行政訴訟體例。
- 解釋公懲法第2條「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旨在避免懲戒浮濫,判斷標準為「是否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
- 不建議在公懲法第5條「情節重大」中列舉具體情形,擔心會限縮行政機關裁量權,導致不敢停職,並可能引發國家賠償問題。
- 解釋公懲法第20條追溯期若以「被發現之日」起算,可能導致時效形同虛設,影響法的安定性。
- 說明公務員懲戒採雙軌制,行政機關懲處與司法懲戒並行,懲戒處分類型涵蓋從輕到重,名稱雖同但效果不同。
- 建議公懲法第20條可考慮將剝奪退休金或休職的追溯期從10年延長至15年,或將剝奪退休金改為無期限,但需平衡輕重關係。
- 對於再審事由,建議維持司法院版本,避免因輕微事實差異即可再審,造成懲戒處分不穩定。
- 建議將第64條第1項第6款修正為「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謝文定 委員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說明公懲會停審是依個案而定,因監察院與公懲會調查手段不如刑事偵查,若不停審可能對公務員權利保障不足。
- 指出德國立法例為刑先懲後,懲戒程序在刑事判決確定後才進行。
蕭正祥 副處長 司法院人事處
- 補充說明行政機關在決定是否停職時,除考量懲戒重大程度,也需考量當事人提出退休申請案的情形,避免社會輿論質疑。
葉自強 主任秘書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 對公懲法第74條規定懲戒處分金錢給付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理由為行政執行特質為行政機關自力自行,不執行司法權作用產生的金錢給付義務。
- 指出公懲法第74條與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不符,建議參考行政訴訟法以囑託方式處理,或在立法理由中說明為何司法權判決可移送行政執行。
相關後續
- 司法院提案「建請考選部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考考試種類、試類科以及應試科目,以撙節試務成本,並於本會期結束前提出書面報告」照案通過。
- 司法院提案「建請考試院會同相關機關研議修正職等標準,杜絕組改『就地升官』情事,並於本會期結束前提出書面報告」照案通過。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謝國樑、王惠美、蔡其昌及林滄敏委員提出的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配合法官法修正及公懲會審理法庭化需求,調整其組織、人員職等及行政監督體系。
- 主要討論點包括公懲會委員職務列等、委員長任命資格、合議庭審理方式、書記官及法警等員額與職等調整,以及法庭指揮權與秩序維持等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 尤美女委員質疑公懲會組織法名稱未配合公務員懲戒法法庭化,仍使用「委員會」、「委員長」等稱謂,認為應正名為「法庭」、「法官」等,以避免混淆並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
- 主席呂學樟委員認為各機關性質不同,名稱不一定要統一,且組織法中另有規定是可行的,不應因名稱問題退回整個法案;林秘書長錦芳亦表示名稱僅為符號,可於逐條審查時討論或下一階段配套處理,不宜因此延宕法案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公懲會組織法中的名稱應配合公懲法法庭化,將「委員會」改為「法庭」,「委員長」改為「庭長」,以符合大法官解釋公懲會委員為法官之意旨。
- 建議應給予司法院時間好好整理名稱問題,不應急於通過一個名稱混亂的法案。
- 提案要求司法院研擬於《公務員懲戒法》中納入審級制度及改由「公務員懲戒法庭」審議之通盤規劃,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公懲會組織法修正主要為配合法官法修正及審理法庭化需求,包括刪除委員職務列等、修正委員長任命資格、增訂合議庭審理、調整書記官等職等及增訂法庭指揮權等。
- 同意法庭化是一個方向,名稱可以檢討,但不應因名稱問題而退回整個法案,強調法案通過的重要性。
- 建議將尤美女委員關於審級制度及改名為法庭的提案,修正為在公懲法及組織法通過施行後,於6個月內提出通盤規劃的書面報告,作為兩階段修法。
相關後續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經逐條審查,除第17條罰金數額由「9千元」修正為「3萬元」外,其餘條文均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 尤美女等委員提案A(建請司法院研擬納入審級制度及改為「公務員懲戒法庭」審議之通盤規劃),經修正為「爰建請司法院研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法通過施行後,就審級制度及改由公務員懲戒法庭審議之通盤規劃,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修正通過。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推動公務員懲戒制度的「懲戒實效化」、「組織法庭化」和「程序精緻化」,以完善懲戒制度、加強公務員權益保障,並解決公務員違法失職後退休或離職規避懲戒的問題。
- 主要討論包含新增懲戒處分種類(如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金、罰款)、明確化停止職務條件、限縮停止審理期間、擴大再審事由及確立懲戒執行程序等,並處理現行法制與委員提案的競合問題。
相關爭議
- 「有懲戒之必要」定義:尤美女委員質疑公懲法第2條「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文字過於抽象,可能導致認定困難。
- 停止職務「情節重大」:鄭天財等委員提案修正公懲法第5條,明確指出「顯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才得停職,以避免行政機關浮濫停職,但司法院擔心限縮裁量權可能引發國賠問題。
- 剝奪退休金追溯期:尤美女委員建議將剝奪退休金處分的追溯期改為無期限,以有效懲戒已退休公務員,但司法院考慮法的安定性及與其他懲戒處分輕重平衡,建議可延長至15年或20年。
- 再審事由範圍:尤美女委員提案擴大公懲法第64條再審事由,納入「原判決後,其相關之民、刑事、行政裁判或不起訴處分所認定之事實,與原判決相異者」,但司法院擔心會造成懲戒處分不安定,建議限縮。
- 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司法判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對公懲法第74條規定懲戒處分金錢給付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提出異議,認為違背行政執行特質及行政執行法規定,建議以囑託方式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公懲法第2條「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文字過於抽象,難以判斷。
- 針對公懲法第13條修正動議,建議刪除「年終慰問金」不在此限的規定。
- 針對公懲法第20條追溯期,主張將剝奪退休金的懲戒處分改為無期限,認為比免職、撤職對已退休者更具實效。
- 建議公懲法第46條增訂「經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請求進行言詞辯論者,不得拒絕」之規定,以保障訴訟權。
- 提案修正公懲法第64條再審事由,增列「原判決後,其相關之民、刑事、行政裁判或不起訴處分所認定之事實,與原判決相異者」作為再審理由,並建議刪除第64條第1項第9款中「依當事人之聲請」等字。
- 建議公懲法第65條再審之訴的5年期限,應將第64條第1項第7款、第8款、第9款情形排除在外,以放寬再審條件。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出公懲法第5條修正動議,建議將主管機關先行停止職務的判斷標準明確化為「顯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以避免行政機關浮濫停職。
- 強調現行公務員停職處分浮濫,許多人僅遭申誡、記過卻被停職,行政機關應更慎重裁量。
- 支持尤美女委員關於公懲法第20條追溯期應從「行為被發現之日」起算,認為對公務員更有保障。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公懲法修正草案旨在解決離職公務員懲戒實效問題、完善懲戒制度及提升審理效能。
- 指出修正重點包括新增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金、罰款等懲戒處分,並對已退休離職公務員適用。
- 同意公懲法第13條修正動議,刪除「年終慰問金」不在此限的規定。
- 同意公懲法第20條將剝奪退休金的懲戒處分改為無期限,其餘追溯期則維持原版本。
- 同意公懲法第46條增訂「經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請求進行言詞辯論者,不得拒絕」之規定。
- 同意公懲法第64條第1項第9款刪除「依當事人之聲請」等字。
- 同意公懲法第65條再審之訴的5年期限,將第64條第1項第7款、第8款、第9款情形排除在外。
陳國成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司法院
- 解釋公懲法第2條「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是為避免懲戒浮濫,判斷標準為「是否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
- 不建議在公懲法第5條「情節重大」中列舉具體情形,擔心限縮行政機關裁量權,導致不敢停職,並可能引發國賠問題。
- 說明公懲法第20條追溯期若以「被發現之日」起算,可能導致時效形同虛設,影響法的安定性。
- 對於公懲法第64條再審事由,擔心若過度擴大,會導致懲戒判決不安定,建議維持司法院版本。
- 建議公懲法第64條第1項第6款修正為「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葉自強 主任秘書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 對公懲法第74條規定懲戒處分金錢給付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理由為行政執行特質為行政機關自力自行,不執行司法權作用產生的金錢給付義務。
- 指出公懲法第74條與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不符,建議參考行政訴訟法以囑託方式處理,或在立法理由中說明為何司法權判決可移送行政執行。
相關後續
- 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修正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24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顯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 公務員懲戒法第13條修正動議(刪除「年終慰問金」不在此限)修正通過。
- 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修正為「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即將「剝奪退休(職、伍)金或」等字刪除,使剝奪退休金處分無追溯期限制。
- 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修正動議(增訂被付懲戒人請求言詞辯論不得拒絕)修正通過。
- 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修正動議(將第1項第6款修正為「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或不起訴處分者」,並刪除第9款中「依當事人之聲請」等字)修正通過。
- 公務員懲戒法第65條第2項修正動議(將第64條第1項第7款、第8款、第9款情形排除在5年再審期限之外)修正通過。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對公懲法第74條的意見列入立法說明,條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其餘未經修正動議或無異議之條文,均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2401
- 卷/期/冊
- 104/24/1
- 發布日期
- 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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