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森林法修正案與盜伐防制專案報告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3-30
LawTrace 法律歷程:森林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多項「公司法」及「工廠法」修正草案,並針對日益嚴重的盜伐林木及漂流木管理問題,聽取農委會與內政部專案報告。會議中,委員們就提高盜伐刑責、強化科技監控、改善漂流木撿拾規範、以及加強跨部會合作與原住民參與護林等議題進行深入質詢與討論。最終,多項臨時提案獲通過,部分法案完成審查提報院會,並要求相關部會檢討改進並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主要針對104年3月16日通過的臨時提案第1案增列文字的程序爭議。
相關爭議
- 李貴敏委員要求增列的文字與原始通過的提案內容不符,且未經委員會同意,引發程序合法性爭議。
- 有委員擔憂若允許此類增列,將開惡例,未來可能導致委員任意要求將發言內容綁入決議,影響議事公正性。
立法委員發言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對議事錄確認表示異議,認為李貴敏委員增列的文字與原始通過的提案完全不同,且未經委員會同意,程序不合。
- 主張該案已由委員會共同確認,李委員不應單方面要求增列文字。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認為李貴敏委員要求增列的文字與本案無關,也未做成任何決議,若通過將開惡例,導致未來委員可任意要求將發言內容載入議事錄。
- 以「馬英九是笨蛋」為例,諷刺此舉將造成議事永無寧日。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主張其意見是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3條第12款「其他事項」載明,而非第10款「議案及決議」。
- 為避免將來爭議,從善如流,同意接受蘇震清委員建議,改以提案方式解決,以利議事進行。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上次會議議事錄修正後確定,其中104年3月16日通過臨時提案第1案部分,修正為議事錄確定,即將李貴敏委員要求增列的文字刪除。
討論事項二
經濟部及所屬國營事業104年度營運方針、營運績效及帶動民間企業員工加薪專案報告
核心議題
- 經濟部及其所屬國營事業與轉投資事業就104年度營運方針、營運績效進行專案報告,並說明如何帶動民間企業員工加薪。
- 討論國營事業在綠能、新創產業投資、產學合作、職務提名規範、轉投資與民爭利、水費政策及董監事公開徵選等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偉甫 常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重球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聖忠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阮剛猛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經濟部以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經濟部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6案,包括要求國營事業加強投資綠能及新創產業、研議成立產學合作專班、禁止提名擬參選公職者擔任國營事業職務、彙整轉投資事業清單、廣徵水費政策意見及推動董監事公開徵選制。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公司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公司盈餘分派及員工分紅相關條文進行修訂。
- 重點討論公司累積虧損彌補、有限公司準用規定及發行新股或發放現金等分紅方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益民 勞動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賴士葆等18人及羅淑蕾等18人擬具之公司法修正草案併案審查。
- 第235條條文照委員羅淑蕾等人提案通過。
- 第235條之1條文修正通過,增列但書「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並修正第5項為「本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 第240條條文修正,刪除部分文字並於「以發行新股」後增列「或發放現金」。
- 第449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翁重鈞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工廠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工廠法第40條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工廠盈餘分派及員工獎金或分配盈餘的規定進行修訂。
- 討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屬工廠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獎金或盈餘分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益民 勞動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40條條文照委員翁重鈞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規定工廠結算盈餘除繳稅、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予工人獎金或分配盈餘。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屬工廠,其給予工人獎金或分配盈餘,應併同其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辦理,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規定。
- 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翁重鈞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如何防制盜(濫)伐林木專案報告及審查「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就如何防制盜(濫)伐林木提出專案報告,並討論漂流木處理情形。
- 審查多項「森林法」第50條及第52條修正草案,旨在提高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及收受贓物等行為的刑責,並加強對貴重木的保護。
相關爭議
- 盜伐案件數據不一致:林務局與警政署提供的盜伐案件數及查獲人犯數存在巨大差異,引發政府橫向聯繫與資料整合不足的質疑。
- 漂流木的認定與管理漏洞:內湖漂流木事件凸顯漂流木定義不清、標記困難、撿拾規範不嚴謹,以及可能被山老鼠利用進行「漂白」的爭議。
- 刑責提高的有效性:部分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森林法第50條修正草案僅提高最低刑度,最高刑度未變,對嚇阻犯罪效果有限。
- 林務局職責與政策方向:有委員質疑林務局管理不當、人力不足且政策偏重保育而缺乏營林,導致盜伐猖獗且無法有效管理森林資源。
- 原住民權益與參與:原住民委員關切漂流木處理辦法對原住民傳統文化及生計的影響,呼籲建立共管機制並提供穩定就業機會。
- 珍貴木材的市場與炒作:委員建議禁止珍貴樹種的標售,改為國有國用,以從源頭遏止奇木炒作及盜伐行為,但農委會對此持保留態度,認為應合理利用森林資源。
- 航照圖作為唯一證明文件:林務局在原住民保留地申請案中,僅以航照圖否定原住民土地使用事實,被批不公。
立法委員發言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要求變更議程,增列審查森林法修正草案,以遏止濫採行為,修法提高刑責。
- 質疑農委會未積極推動修法,總要等到事件發生才亡羊補牢。
- 對行政院版森林法第56條罰款降低表示不滿,認為變相鼓勵盜伐。
- 指出林務局與警政署盜伐數據不一,顯示內部協調不足。
- 揭露山老鼠利用天災將砍伐木材沖下山漂白,或將木材鋸成小塊由原住民揹運下山等犯罪手法,並質疑勾結問題。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建議農委會應運用雲端科技強化查緝,包括林道遠端監控、RFID裝設、整合林業雲及結合原住民社區聯防。
- 指出內湖漂流木事件暴露部會整合與科技監控系統未落實的漏洞,要求農委會於1個月內提出規劃。
- 強調國土規劃應嚴格把關,遏止開路與開發對森林的破壞,並建議建立貴重木材生產履歷制度。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關切內湖漂流木事件是人力或結構問題,並對「林務局是最大山老鼠」的說法表示痛心。
- 揭露山老鼠利用颱風、大雨後將事先砍伐的樹木加工成「被標流木」漂白,要求農委會徹查並於1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
- 質疑森林法第50條修正案僅提高最低刑度,最高刑度未變,嚇阻效果有限。
- 要求農委會明確公告哪些林木可採、哪些不可採,並繪製珍貴林木圖像加強宣導,避免民眾誤觸法網。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湖漂流木事件延燒18天,政府部門說法不一,辦案程序不符SOP,導致社會質疑。
- 認為現行森林法不夠周延,對盜伐的嚇阻力不足,特別是自由撿拾漂流木的規範太寬鬆。
- 批評林務局林業政策付之闕如,只有禁伐而無營林,導致業務不彰,應提出新的林業政策。
- 指出巡山員人力嚴重不足(1人巡視近2,000公頃),工作危險且無防身武器,應加強與森林警察聯繫並改善待遇。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要求林務局澄清「漂流木」定義,避免社會混淆,並承認實務上難以對整棵樹木進行全面標記。
- 質疑林務局未依森林保護辦法發放保林獎金給揭發內湖事件的民眾,導致外界質疑勾結。
- 指出警方在放行漂流木前,林務局人員未明確告知是否為珍貴樹種,恐導致警方誤判。
- 強調若撿拾到珍貴木材,即便在公告期間內也應繳回,要求林務局明確說明。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指出農委會與內政部報告中關於盜伐案件數及人犯數數據嚴重不符,差距高達2至5倍,顯示政府橫向聯繫嚴重不足。
- 批評政府報告牛頭不對馬嘴,事前未整合資料,要求檢討。
- 建議善用科技,如警政治安監視系統,對運載大型木頭車輛自動示警,並整合林政與警政資料。
- 建議林務局應開放登山客進入產業道路並鼓勵其擔任志工,補充巡護人力不足。
- 提案推動公益監護人保護法,鼓勵民眾檢舉不法,並建議森林法修法納入獎金條文。
- 建議借鑒歐盟及日本的木材管理法規,推動木材生產履歷認證制度。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對農委會提出的報告表示不滿意,認為未能提出令人信服的防治措施。
- 批評林務局未事先與經濟委員會委員溝通報告內容,缺乏禮貌。
- 強調不應將人力不足作為藉口,應善用高科技監控運木車輛,並整合地方巡守隊力量。
- 提及石門水庫漂流木事件,批評政府部門互踢皮球,未能及時清理。
- 主張應檢討保安林地政策,不應過度偏重保育而忽略人民生存空間,並呼籲林務局處理桃園大園土地公廟占用保安林地案時應體察民意,彈性處理。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詢保七總隊森林警察人力編制嚴重不足(預算員額955人,現有857人),要求內政部承諾3年內補足98人,今年至少補30人,並加強訓練。
- 支持森林法第50條及第52條修正案,提高刑責及罰金,並對貴重木種加重處分。
- 要求林務局於2週內提出實質討論內容,將紅檜、扁柏、肖楠等一級木列為國有財產,不論有無標記皆不可撿拾,誤撿必須追回。
- 建議檢討造林政策,確保天然林不被斷根,並要求林務局處理后里毘盧寺後方樟木斷根事件。
- 建議修改內規,允許使用環保貨櫃屋作為臨時工寮,取代破壞山林的傳統工寮。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呼籲陳主委「保基」而非「保鼠」,早日消滅山老鼠,並強調過去罰責過輕是山老鼠猖獗主因。
- 指出其去年已提案修法,將竊盜罪刑期修正為1年以上7年以下,並對盜伐保育類林木加重二分之一刑罰,砍伐、加工、運輸器具一律沒收,以達嚇阻效果。
- 批評社民黨臉書貼文歪曲事實,指控其提案縱放山老鼠,要求撤文、更正並道歉,並提醒行政部門在修法過程中可能面臨類似政治攻擊。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指出山老鼠利用地形、氣候,製造「人工漂流木」,將珍貴樹木砍伐後推下山,待颱風豐水期再當成漂流木撿拾,要求修法不能怠慢。
- 建議行政命令先阻擋清運漂流木的重機具,並要求農委會積極推動去年已送出的森林法修正草案。
- 主張任何人撿到貴重漂流木,不管有無註記,都應立法規定不能撿拾,以堵塞法律漏洞。
- 呼籲加強巡山員配備,提供科技化、輕裝備,提高安全性與效率,以遠距離監控山老鼠。
- 認為近年竊取國有林木案件下降並非執法有力,而是製造機會給山老鼠。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不認同「林務局是最大山老鼠」的說法,認為對林務局同仁不公,也批評將漂流木問題完全歸責於中央或林務局有失公允。
- 強調林務局有貢獻,但承認時代變遷下,官員面臨的挑戰不同。
- 呼籲政府官員要有同理心,在修法時多聽基層聲音,整合各方意見,避免急就章,以符合民意。
- 建議農委會應全面整理林班地、水土保持等問題,提出宏觀的政策計畫。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肯定林務局結合社區加強森林保護工作的成效,認為需要原住民協助才能有效保護森林。
- 關切禁伐補償回饋條例的落差問題,要求農委會加速推動並確保結果符合民意。
- 指出漂流木事件中,原住民地區被移送法辦者眾多,要求林務局深入研究並改善。
- 批評林務局過去對漂流木的處理不公不義,珍貴木材被標記後長期滯留溪邊,不珍貴的則隨意丟棄,造成糾紛。
- 要求林務局落實與當地居民商討漂流木的比例保留機制,確保原住民在文化祭儀及自用上的權益,並於今年內實施。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關切混農林業政策推動10年仍進展緩慢,要求林務局積極研究並參考國外做法,將台中和平甜柿專區作為示範點。
- 要求林務局於3月底前將甜柿專區規劃案送行政院,並說明其重點,包括甜柿合法化、搭配林木造植、產銷設施整合及天然災害救助等。
- 質詢農業保險推動進度,特別是高接梨保險的保費、補貼方案及預計實施時程,擔憂保費過高影響農民納保意願。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建議林務局應邀請農委會政風處徹底調查各林管處是否有監守自盜情事,以杜絕弊端。
- 關切內湖漂流木來源與流向不明,要求林務局儘速查明。
- 要求林務局與原民會協商,加速訂定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採取森林產物及漂流木的管理辦法,確保原住民在文化祭儀及自用上的無償使用權益。
- 指出部分原住民因生計所逼成為山老鼠,應幫助原住民就地就業,並強力瓦解背後集團。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質詢豬肉價格暴跌但消費者無感,批發價降3成零售價僅降1成,質疑中間商剝削。
- 關切農委會豬價調節措施,呼籲政府有效掌握市場資訊並規劃,避免豬農與消費者三輸。
- 指出農委會數據顯示豬隻平均體重過大,質疑養豬戶惜售導致供過於求,但認為飼料便宜多養一天仍有成本。
- 建議在豬價上漲時釋出台糖豬隻,下跌時台糖應採取措施止跌,確保市場平穩。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調森林對台灣生態、水土保持及水資源的重要性,對台灣早年伐木史感到心痛。
- 揭露山老鼠進化手法,包括斷根後偽裝枯樹枝、樹幹切口製造風折假象,並利用毒品餵食原住民青年加入犯罪集團。
- 建議禁止珍貴樹種及漂流木標售,改為「國有國用」,僅供古蹟修復等用途,以從根本上杜絕盜伐及市場炒作。
- 呼籲林務局應做廣告,遏止奇木炒作行為,讓社會了解奇木是傷害森林的共犯標記。
- 質疑林務局的「枯立倒木經營」是合法的盜伐,因其作業可能損害活樹,造成更多枯立倒木。
- 提議召開公聽會討論森林輪伐與保育的價值觀爭議。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守護山林與水涵養,但在林木經濟面上幾乎無法分享利益,應提供就業機會。
- 關切「山林守護計畫」多年來進度緩慢,要求林務局於3個月內提出新的計畫,擴大辦理原住民山林守護隊。
- 建議賦予山林守護員公務員資格,提供穩定收入與榮譽感,以防止監守自盜並有效保護山林。
- 提及八八水災時漂流木處理混亂,導致不法分子有機可乘,要求修正漂流木處理辦法,特別是森林法第15條第5項。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要求農委會百分之百確定內湖事件木頭為漂流木,並說明漂流木的專業鑑定特徵。
- 質疑外界關於漂流木「調包」的說法,要求林務局說明。
- 要求林務局明確說明民眾撿拾漂流木的辨識方法及處理原則,包括時間、範圍及身分限制。
- 關切沿海地區漂流木阻礙漁船出港問題,要求林務局提出因應措施。
- 質詢農業限水對糧食的影響,農委會表示已停灌休耕4萬3千多公頃,但存糧充足不會有米荒。
- 再次質詢豬肉及高麗菜價格暴跌但消費者無感,要求農委會介入市場價格,確保消費者能以合理價格購買。
相關人員回應
陳保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承認內湖漂流木事件的管理疏失與法令漏洞,表示會立即補強。
- 支持森林法第50條及第52條修正草案,提高刑責,並認同盜伐是一種組織犯罪。
- 承諾於1個月內規劃橫向聯繫與科技監控系統,並加強宣導珍貴林木辨識。
- 認為台灣森林管理應檢討,不應無限上綱偏重保育而忽略合理利用與生存空間。
- 表示將積極爭取禁伐補償回饋條例的落實,並擴大辦理原住民山林守護計畫。
- 解釋豬價暴跌是因養豬戶過年前惜售導致供過於求,已採取平價供應及要求肉商降價等措施。
- 同意將枯立倒木納入經營,認為合理利用可減少盜伐,並支持召開公聽會討論輪伐政策。
- 強調盜砍森林是可惡行為,但森林經營應平衡保育與利用,不能完全禁止利用。
李桃生 農委會林務局局長
- 說明漂流木定義不限於水上漂流,只要離開國有林區域外皆屬之,並承認未即時釐清造成社會誤解。
- 解釋漂流木標記實務上難以全面覆蓋,可能因截斷而遺失標記。
- 說明森林保護辦法中保林獎金發放有構成要件,內湖事件尚待檢方偵查,無法立即發放。
- 回應內湖事件木材鑑定結果為漂流木,無調包或漏失,所有證物已送地檢署偵辦。
- 說明漂流木撿拾有時間、範圍及當地居民身分限制,不符者觸犯侵占罪。
- 表示已擬具森林法第15條第5項修正草案,將貴重木限為國有財產,並將於2週內送審。
- 說明已修正「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規定國有林區域內漂流木將按比例無償提供原住民祭儀、文化或自用,並由原住民優先撿拾國有林區域外漂流木。
- 解釋降低森林法第56條罰款是針對人民誤砍自有林木而非盜伐,並非變相鼓勵不法。
- 承諾將混農林業甜柿專區規劃案於3月底前送行政院,並說明其合法化、搭配林木、產銷設施及天然災害救助等重點。
邱昌嶽 內政部次長
- 表示內政部全力協助林務主管機關查緝盜(濫)伐林木,已頒布相關實施要點並督飭警察機關配合。
- 承認內湖漂流木事件凸顯機關間橫向聯繫與協調整合不足。
- 解釋警政署統計數據較林務局大,是因統計範圍包含所有治安機關移送案件。
- 承諾警政署將與各主管機關建立單一窗口聯繫名冊,加強橫向聯繫,並將組織犯罪涉入盜伐列為查緝重點。
- 說明警力普遍不足,保七總隊森林警察預算員額955人,現有857人,承諾3年內補足98人,今年至少補30人。
- 強調科技可運用於林木盜取查緝,如監視系統、行車紀錄器等。
林崇陽 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主任秘書
- 說明保七總隊整併森林警察於103年1月1日,當時有6個分隊約105人,現有人數857人,預算員額955人,差98人。
- 期待警力能補足,並承諾3年內補足預算員額,今年至少補30位以上。
楊坤明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隊長
- 說明內湖漂流木事件中,林務局翁技士到場確認載運木材為漂流木,且無註記。
- 解釋放行業者是因為當時無積極違法證據,且民眾提出合法撿拾依據,並在當天晚上請示檢察官。
- 澄清當時扣押數量為15支,後因夾藏又發現2支,總計20根,並無調包情事。
沙志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報告國有林地查緝、取締盜伐案件的辦理情形,包括貴重木易遭盜伐特性、林務局採行的內部與外部精進措施。
- 說明近年林務局查獲的4件重大收贓與銷贓集團案件,並呈現101-103年查緝效率與成果。
- 提出後續精進措施,包括擬具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修正草案提高刑責、持續加強與檢方合作、擴大辦理協同原住民協助巡護計畫、擴大向校園宣導保林觀念、強化深山特遣隊監控盜伐熱點及加強查緝逃逸外勞盜伐案件。
- 報告漂流木處理情形,包括立法經過、撿拾規定歷程、處理作業及改進措施,如加強進入河川使用機具申請審查、修正森林法第15條第5項及建立漂流木登記制度。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森林法第50條及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 通過臨時提案7案,包括要求林務局半年內提出修法清查珍貴林木並核發證明,未來無法提出證明者逕行開罰沒入;要求林務局3個月內研擬成立原住民山林巡守隊;要求內政部1個月內訂更嚴格國土規劃規範,經濟部與農委會2個月內建立貴重木材製品生產履歷制度;要求林務局2週內檢討林木管制機制及跨部會聯繫;要求農委會1個月內統整農業大數據;要求林務局1個月內研議不得以航照圖作為唯一證明文件否決原住民土地使用事實;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即日起不得核准民眾自由撿拾漂流木之機具申請,農委會修改注意事項增加漂流木管理登記制度。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2601
- 卷/期/冊
- 104/26/1
- 發布日期
- 2015-04-2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