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修正案與台灣自來水公司預算審查:聚焦盜伐、漏水及水價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01
LawTrace 法律歷程:森林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多項「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要針對盜伐林木、漂流木與山老鼠議題,討論加重刑罰、贓額罰金及增訂污點證人條款。同時,會議審查台灣自來水公司104年度預算,聚焦漏水率改善、水價合理化、偏遠地區供水普及率及水資源管理等營運困境與策略,委員們對預算效益、管線品質及政策制定提出多項質疑與建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森林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及貴重木的刑責與罰金,以有效打擊山老鼠盜伐行為。
- 討論內容涵蓋對贓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行為的處罰,以及在特定加重情節下的刑度與罰金調整,並探討增訂鼓勵污點證人條款的可能性。
相關爭議
- 修法範圍爭議:邱委員文彥建議應對森林法進行通盤性修訂,而非僅針對漂流木及山老鼠問題的應急性罰則修正,擔心掛一漏萬。
- 刑度與嚇阻力:多位委員(如田秋堇、蘇震清)認為行政院版刑度(6個月以上5年以下)過輕,不足以嚇阻擁槍自重、利用原住民的犯罪集團,建議提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或3年以上10年以下。
- 副產物定義與刑罰適用:張執行秘書學文、主席、丁委員守中、田委員秋堇等關切森林副產物(如樹皮、樹葉、竹筍、菇類)的定義過廣,可能導致拾撿謀生或不慎觸法的老百姓被處以重刑,建議應排除或由主管機關正面表列貴重副產物。
- 污點證人條款:田委員秋堇及丁委員守中主張增訂污點證人條款以鼓勵嘍囉供出首謀,但法務部羅參事建勛指出,依《證人保護法》規定,需最輕本刑3年以上才適用,引發是否需將刑度提高至3年以上的討論。
- 罰金倍數:田委員秋堇建議將加重情節下的併科贓額罰金提高至10倍以上100倍以下,最終協商結果為5倍以上10倍以下,貴重木則為10倍以上20倍以下,委員認為原先倍數太低無法反映國土破壞損失。
- 法務部對刑度調整的意見:法務部對於隨意提高刑度持保留態度,強調立法例有其原則,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並非常見組合,應考慮「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以符合《證人保護法》適用條件。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建議應對森林法進行通盤性修訂,而非僅針對漂流木或山老鼠的應急性罰則,以避免掛一漏萬。
- 建議將本次修正草案保留協商,以便進行更仔細的思考。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五十條刑度應提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第五十二條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以適用《證人保護法》並嚇阻犯罪。
- 主張將贓額罰金大幅提高,例如貴重木應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以反映破壞水土保持和國土安全的損失。
- 建議將副產物定義改為「貴重副產物」並由林務局正面表列,以排除竹筍、樹葉等一般民眾可能誤觸法網的項目。
- 支持增訂污點證人條款,鼓勵犯罪者供出首謀,以擊破犯罪集團。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第五十條中「故買」的定義是否應更明確,並建議提高刑責至7年以下。
- 強調刑度應具嚇阻作用,對不法者產生威嚇,並指出證明故意購買贓物的困難性。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釐清第五十條為一般條款,第五十二條為加重條款,並建議將第五十二條中的「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刪除以避免重複。
- 建議比照《食管法》追繳不法所得至第三人,以有效打擊真正經營犯罪的人。
- 提出若要適用《證人保護法》,刑度需調整至最輕本刑3年以上,並建議可在《證人保護法》中加列條款或在森林法中增訂吹哨者條款。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支持提高第五十條刑度至1年以上7年以下,以適用《證人保護法》並增加嚇阻力。
- 建議將罰金倍數提高,並指出許多盜伐案件涉及擁槍自重及毒品問題,顯示現行刑度不足。
- 強調應將副產物定義排除樹葉、竹筍等,以避免小老百姓誤觸法網,並建議林務局在施行細則中修正。
- 支持增訂污點證人條款,讓供出首謀者可減免其刑,以破獲整個犯罪系統。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對協商結論的宣讀程序提出異議,要求提供書面資料供委員參考。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對協商結論未提供書面資料表達不滿,認為會議主持方式不當。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反對廖委員正井要求重新協商,指出其未全程參與會議。
相關人員回應
李桃生 局長 林務局
- 說明第五十條修正旨在加重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的刑度至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以威嚇犯罪集團。
- 解釋第五十條為一般條款,第五十二條為加重條款,後者針對貴重木會加重刑期二分之一。
- 澄清副產物定義廣泛,包含樹皮、樹枝、竹筍、菇類等,並建議可在法條中增訂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主、副產物種類,以排除爭議項目。
- 指出實務上盜伐案件多以2人以上結夥,較常適用第五十二條的加重條款。
羅建勛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森林法僅處罰故意犯,過失犯需法條明文規定才處罰。
- 指出《證人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適用於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要適用該法,森林法相關條文刑度需配合調整。
張學文 執行秘書 經濟部
- 提醒若副產物(如樹皮、樹枝)適用1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導致過度處罰。
相關後續
- 「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 「森林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通過:第一項前文修正為「犯第五十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
-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
- 第五十二條另增訂第七項,納入類似《證人保護法》的污點證人條款: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重要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者,經檢察官同意後,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 所有併案審查的「森林法」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由陳召集委員明文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台灣自來水公司104年度預算,重點關注其營運困境,包括高漏水率、水價長期偏低導致的財務虧損、老舊管線汰換進度、偏遠地區供水普及率不足,以及水資源管理與水質改善策略等。
- 討論內容涵蓋漏水率降低計畫的效益與經費配置、水價合理化(含耗水費與季節水價)、新水源開發(如海水淡化、伏流水)及水庫清淤等,旨在提升供水穩定性與財務健全度。
相關爭議
- 漏水率改善效益與成本:邱委員議瑩、丁委員守中、李委員貴敏、陳委員明文質疑台水公司10年796億元的降低漏水率計畫,認為其僅降低5.3%的效益過低,成本效益不划算(每降低1%需145億元),且進度緩慢,遠不及國際標準。
- 管線汰換與採購標準:丁委員守中批評台水公司管線材質使用不佳(如PVC管),且採購部門放縱不肖承包商使用低劣品質管線和施工膠,未訂定嚴格的國際標準,導致漏水嚴重,並質疑其檢驗標準鬆散。
- 水價合理化與差別計價:多位委員(如黃昭順、廖正井、翁重鈞、田秋堇、張嘉郡)指出台灣水價長期偏低21年未調整,導致台水公司財務困窘、無法有效汰換管線,主張應調漲水價,特別是針對工業用水大戶徵收耗水費並實施差別計價,但亦有委員考量民生衝擊及選舉時機。
- 偏遠地區供水普及率與評比機制:邱委員議瑩、黃委員昭順、廖委員正井、陳委員明文、廖委員國棟(書面)反映偏遠地區自來水普及率低落,接管費用高昂(如高雄甲仙一戶30萬元),且現行評比機制不利於偏遠高成本地區,要求檢討評比標準並增加預算。
- 台水公司經營策略與財務狀況:廖委員正井批評台水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投資報酬率負0.26%),負債比率高,且對發展礦泉水等轉投資事業態度保守,認為其經營觀念不利企業化運作。
- 水資源管理與水庫淤積:葉委員津鈴和田委員秋堇關切氣候變遷導致的旱澇不均、水庫淤積問題嚴重(如石門水庫、曾文水庫),質疑水利署清淤及水資源留存(如固床工程、小溪截流)措施不足,且對水庫壽命表示悲觀。
- 亞投行評估報告透明度:黃委員昭順、陳委員明文、何委員欣純、蘇委員震清、楊委員瓊瓔質疑經濟部在台灣決定加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AIIB)前,未提出具體且公開的經濟評估報告,部長對會議參與及報告內容說法模糊,引發黑箱作業爭議,要求提供機密評估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台水公司10年800億元降低漏水率計畫的效益,認為降低2%或5.3%的漏水率與投入的龐大經費不成比例。
- 指出偏鄉地區自來水普及率低,接管費用高昂,要求調整評比標準並增加預算以加速延管工程。
- 建議政府應鼓勵海水淡化、廢水回收再利用,並對工業用水大戶調漲水費或收取耗水費,以區隔民生與工業用水。
- 質疑台水公司阮董事長報告內容與實際績效(虧損)不符,並詢問其任期穩定性。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對高雄市仍有4%地區無自來水表示不滿,認為對南部地區不公平,並提及高雄水質差,水垢嚴重。
- 質疑水利署「砂石銀行」計畫無疾而終,要求查明水庫淤沙去向與後續清淤計畫。
- 要求經濟部提供加入亞投行的評估報告,質疑其透明度及對國家未來發展的影響。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呼籲部長捍衛所屬董事長尊嚴,除非績效差否則不應頻繁更換。
- 指出台灣賣水行業興盛反映水質不佳及偏遠地區無自來水問題,要求台水公司提高普及率並降低民眾接管負擔。
- 批評台水公司水價公式不合理,21年未調整導致虧損,主張實施差別計價,優先調漲工業用水及耗水費。
- 質疑台水公司對轉投資事業(如礦泉水)態度保守,認為其經營邏輯不符企業靈活性,並對其高負債比率表示擔憂。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批評台水公司漏水率高達18%,每年損失63億元,主要歸咎於採購部門放水,管線材質(PVC管)與施工標準低於國際規範。
- 要求台水公司比照國際標準(如日本JIS標準)訂定嚴格的水管、零件及施工規範,加速更換老舊管線,並解決假性黏結問題。
- 指出漏水主要發生在幹管到用戶接管這一段,台水公司應優先處理其施工範圍內的漏水問題。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台水公司關於漏水率數據、改善成本(795億元與645億元)及預算編列的資訊不一致,要求澄清。
- 認為台水公司報告中列出18項經營困境,但缺乏具體解決方案、所需資源(人或錢)及時間表,要求會後補齊資料。
- 指出台灣水資源分布不均,枯水期嚴重,不能僅以全球平均漏水率來評估台灣現況。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加入亞投行決策過程黑箱,未經國會監督和社會對話,經濟部未提出專業評估報告,且部長對相關細節不清楚。
- 計算台水公司796億元漏水率改善計畫的成本效益,認為每降低1%漏水率需145億元,每噸水成本高達493元,極不划算,要求檢討計畫。
- 指出偏遠地區延管工程評比機制不公,導致嘉義縣等非山區淺山地區仍無自來水可用,要求重新檢討評比機制,確保30億元預算能有效解決問題。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建議水利署應加速規劃並執行小溪固床工程,以在枯水期蓄水,防止崩山,並要求部長支持增加相關預算。
- 關切高屏溪伏流水井抽取量在枯水期減半,認為大河床伏流水無法完全解決缺水問題,更需重視小溪截流。
- 澄清高雄市自來水經高級淨水廠處理後已可生飲,水質良好,呼籲台水公司加強宣傳,避免水質議題被政治化。
- 強調民生議題的投資不能短缺,管線應一次埋設好品質佳的管材,而非節省成本。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中韓FTA報告公布時程延宕,並批評政府在選舉時誇大衝擊數據(6,500億元)恐嚇民眾,認為其說法前後不一。
- 強烈質疑加入亞投行決策過程黑箱,總統未與行政院長充分溝通,且透過陸委會遞交意向書矮化國格,經濟部對商機評估模糊。
- 質疑2年30億元自來水延管工程預算撥款方式,認為其打入地方統籌分配款會導致地方政府不願執行,建議應由水利署直接撥款給台水公司執行。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澄清30億元自來水預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而非一般統籌分配款,強調其為額外撥款,避免混淆。
- 支持增加對無自來水地區的建設投資,認為30億元預算仍不足,應持續投資至台水公司最大執行能量。
- 評論前內政部長李鴻源水價應調高2.5倍的說法,認同水價偏低但提醒政府應審慎評估調漲時機,避免影響民生及政治衝擊。
- 建議經濟部對工業用水與農業用水的調配、節水策略應有更明確的政策說明與對策。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部長對加入亞投行決策過程、會議參與、評估報告提交時程及具體經濟效益(商機規模)均不清楚,要求提供機密評估報告。
- 指出台中市漏水率為六都最高,要求台水公司在600多億元水管汰換計畫中優先配置經費給台中市。
- 呼籲經濟部與農委會建立跨部會平台,解決農業用水漏水問題,並推動馬桶、洗衣機等電器全面加註省水標章,全民節水。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加入亞投行決策過程不透明,陸委會傳真意向書方式不妥,並詢問經濟部對柯文哲「兩岸一家親」言論的看法對國際協議的影響。
- 指出台灣漏水率高達18%,遠高於先進國家,要求台水公司有計畫地逐年改善,並加強活潑化宣導節約用水。
- 感謝森林法第五十條修正通過,加重盜伐刑責並增訂證人條款,以嚇阻不法,保護山林。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漏水率高達18.25%,與馬來西亞、泰國並列,且遠高於日本(3%)及北京(12%),批評政府汰換水管速度過慢,40年才能追上日本。
- 提及台灣仍有清光緒時代埋設的水管在使用,質疑其水質污染及不堪使用問題。
- 批評政府將台灣低水價作為吸引外資的優勢,但卻導致台水公司虧損、無法汰換管線,並質疑盲目工業開發排擠民生用水。
- 呼籲經濟部關懷與支持台水公司,增加經費、人力及現代化機具,以改善漏水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鄧振中 部長 經濟部
- 承認台灣水價偏低為事實,但調整水價需多方溝通,並表示將優先推動對用水大戶課徵耗水費,並要求提高工業廢水回收率。
- 說明台水公司漏水率已從20%以上降至18%,並規劃10年796億元預算,目標再降低5.3%至14.25%。
- 承諾將調整偏遠地區自來水普及率評比制度,並在2年內編列30億元公務預算給台水公司,擴大延管工程能量。
- 表示加入亞投行從經濟部觀點有利於台灣產業開拓商業市場,但相關評估報告需確認機密等級後才能提供。
- 同意水管規格要求應越來越嚴格,會檢討台水公司採購標準,並認為對的事要找對的時候做。
- 說明水庫清淤目標是透過工程讓進沙量與排沙量平衡,並強調上游保育的重要性。
- 指出兩岸協議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架構下進行,國際參與則比照WTO或APEC模式(Chinese Taipei)。
阮剛猛 董事長 台灣自來水公司
- 說明台水公司面臨極端氣候、水源開發不易、管線老舊、水價偏低等經營困境,104年度預計虧損7.35億元。
- 表示漏水率已從92年的24.58%降至上個月的17.63%,並規劃10年796億元(其中645億為固定資產投資)改善計畫,目標在111年降至14.25%。
- 解釋過去為提高普及率使用經濟管種(如PSCP管),現為改善漏水率改用壽命40-50年的DIP(延性鑄鐵管)優良管種。
- 說明公司面臨供水不足、水質不佳、財務惡化等18項經營風險,將透過「聚焦核心、精實服務、才德兼修、節能環保、開源節流」五大策略目標突破困境。
- 表示水價已21年未調整,導致給水收入難成長、成本攀高,財務日益困難,將積極活化不動產、代徵污水處理費,並配合政府政策推動水價合理化。
- 澄清高雄市有3個高級淨水廠,水質進步非常多,處理後的水可飲用,比外購水質更好。
- 強調開源節流是努力目標,節流方面將努力降低漏水率,並呼籲民眾節約用水。
胡南澤 總經理 台灣自來水公司
- 說明自來水售價定價公式為「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再除以售水量」,並表示公司經常檢討水價,配合經濟部討論調整。
- 澄清104年度漏水率改善計畫總預算為796億元,其中645億元為專案投資計畫,今年可動用預算為75億元(含102年度累積留用)。
- 說明漏水率降低5.3%的目標,並指出水資源開發困難,長期來看改善漏水率仍划算。
- 表示將配合水利署檢討延管工程評比機制,以利偏遠地區供水。
- 說明高屏溪竹寮伏流水井已完工,試抽達10萬噸,枯水期約4-5萬噸;翁公園伏流水井預計8月完工,設計抽取量10萬噸。
賴伯勳 副署長 水利署
- 說明「砂石銀行」計畫是因莫拉克風災特別條例而推動,條例時間過後即結束,清淤問題仍需找到合適堆放地點。
- 澄清2年30億元自來水延管工程預算中,20億元為行政院控管的「專案統籌分配款」,非一般統籌分配稅款,可隨時額外撥款,專款專用。
- 說明高屏溪攔河堰上游輻射井抽水模組已成功抽取1萬噸水,規劃陸續擴大至每日10萬噸。
- 同意委員關於小溪固床工程有助蓄水的看法,並表示將積極規劃。
- 說明水利署將優先推動耗水費,接下來會研擬旱季水價,並近期邀請專家開會討論。
張信一 會計長 經濟部會計處
- 澄清30億元自來水預算中,20億元為行政院控管的「專案統籌分配款」,非一般統籌分配款,是額外撥款,沒有排擠地方原有分配款的問題。
相關後續
- 經濟部主管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另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經濟部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經濟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 委員口頭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特別是亞投行評估報告),亦請經濟部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若為機密件則以密件方式提供。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2601
- 卷/期/冊
- 104/26/1
- 發布日期
- 2015-04-2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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