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分類、保存與活化爭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01
LawTrace 法律歷程:文化資產保存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併案審查多個「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範疇涵蓋文化資產分類、管理組織、人才培育、原住民及水下文化資產保護、現行法規窒礙難行之處,以及公私有文化資產活化與修復爭議。會議中委員們就多項議題提出質疑與建議,文化部則就修法方向、執行困境與未來規劃進行回應,最終決議報告及詢答結束,另定期審查草案及修正動議。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全面檢討並修正實施已達30年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主要聚焦於擴大文化資產分類範疇、強化管理組織與罰則、培育專業修復人才,並處理原住民族及水下文化資產的特殊性保護議題。
- 會議亦深入探討現行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中面臨的實際困難,包括不當修復、違法破壞、公有資產活化爭議、民間參與不足,以及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與資源分配等問題。
相關爭議
- 文化資產分類與定義:管委員碧玲提出新增「建築文化財」及「紀念建築」等項目,並以「文化財」取代「古物」以擴大指定範圍;文化部則表示已在修法方向中納入相關概念,但具體條文仍待討論。
-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障不足:孔委員文吉及高委員金素梅質疑現行條文僅以「會商」方式處理原住民文資,且預算及人力嚴重不足,要求將原住民族委員會明確列為主管機關或至少提升為「會同」地位,並編列專款預算。
- 文化資產破壞與罰則:許委員智傑指出現行毀損文化資產的刑責過輕,未能有效遏止背後龐大開發利益驅動的破壞行為,部長雖同意加重刑責但具體幅度仍待討論。
- 古蹟修復品質與人才培育:何委員欣純及黃委員國書批評多起古蹟修復案例「面目全非」,質疑修復人才不足及證照制度延宕12年未實施,文化部則回應已啟動文資學院培訓計畫。
- 公有文化資產活化爭議:陳委員亭妃對華視資產活化計畫的透明度、時程及資金流向表達強烈疑慮,擔心重蹈「高鐵模式」;段委員宜康則揭露建國啤酒廠古蹟在未經審核下已違法用於商業婚宴,要求文化部立即開罰。
- 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邱委員文彥及鄭委員麗君批評中央主管機關在地方文資保存上過於被動,未能積極介入地方政府不作為或資源不足的問題,導致許多文化資產面臨荒廢困境。
- 私人財產權與文資保存衝突:黃委員志雄及陳委員學聖指出私有文化資產被指定後,所有權人面臨使用限制卻缺乏合理補償,導致民眾反彈甚至先行破壞,形成保存與開發的對立。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全面修正文資法104條,引入先進觀念,包括細分文化資產分類(如「建築文化財」、「紀念建築」),以「文化財」取代「古物」,並擴大遺址範圍至領海。
- 主張政府重大工程應先經文化部調查,並賦予無形文化資產創造者與國家共同經營公有文化資產的權利。
- 關心台北機廠指定國定古蹟後的公告進度及後續規劃,建議以特別條例處理權責、容積轉移及經費問題。
- 已自費完成全國燈塔的初步文資調查,要求文化部加快普查及指定進度,並糾正文資局官網資料不正確及調查報告上網比例過低問題。
- 肯定部長對華視資產活化案的堅定立場,但提醒各級政府在文資法運作細節上仍有不足,需加強教育與經驗分享。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文資法部分條文,聚焦於強化古蹟定義、文化資產保護人才培育及保存技術的推廣與傳承。
- 強調古蹟修復人才不足是導致修復爭議的關鍵,主張應建立傳統匠師的證照分級制度,並造冊追蹤其經驗與技術。
- 質疑文化部在推動傳統匠師證照制度上延宕12年,效率太慢,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進度與目標,並與教育部建立溝通平台,讓匠師能進入學校傳承技術。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將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修正為「文化部」,以配合組織改造。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肯定文化部版本將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納入第12條,但對無形文化資產的保障不足表示失望。
- 建議修正第12條,明確納入「無形文化資產的傳承跟研究」,並要求文化部主動爭取保護原住民無形文化資產(如歌謠、祭典),並設立獎勵辦法。
- 關心霧社事件古戰場等有形原住民文化資產的保存進度,要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加快調查研究與登錄作業,並承諾將與原民會合作,主動委託學者專家進行重要戰役遺址調查。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文資局的人力編制不足以管理全台灣龐大的文化資產,導致地方政府不當修復或破壞案例層出不窮。
- 舉例台中公園銅馬被漆成金色、鹿港九曲巷磚牆被拉皮、鹿港龍山寺丹彩修繪過於新穎等案例,批評地方政府及文化部文資局在古蹟修復上未遵循「修舊如舊」原則。
- 建議文化部應推動全面性的文資普查,並將民間文史團隊納入合作,解決人力不足問題。
- 關心鹿港金銀廳可能被拆除的議題,要求文化部密切注意並搶救。
- 提案要求文資局研擬辦法,邀請各縣市文史團隊協助全面普查潛力文化資產,建立資料庫及通報系統。
- 提案要求文資局建立文化資產數位資料庫,包括建築工藝與彩繪藝術等,作為未來修復準則。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第11條中,將文化資產保存教育的多元民族範圍擴大至包含客家等族群,避免掛一漏萬。
- 肯定文化部與澳洲簽署水下文化資產合作備忘錄,建議與科技部海科中心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並儘快提出「水下文化資產法」草案。
- 呼籲文化部不應對眷村文化資產保存置身事外,應與國防部建立跨部會平台,推動眷村無形文化資產保存,並爭取連續型計畫預算進行普查與活化。
- 提案建請文化部針對眷村文化資產保存與活化,全面體檢發展脈絡,加強世代記憶與交流,並與國防部建立跨部會平台,確立整體論述與定位,申請國發會「重大工程建設計畫」專案專款辦理,推動長遠自給自足的眷村文化保存及活化工作。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批評文化資產破壞案例頻傳,網友製作「文化資慘月曆」諷刺,指出有心人士為開發利益刻意縱火破壞古蹟,而現行罰則過輕,無法有效遏止。
- 建議應大幅加重毀損文化資產的刑責,以嚇阻背後的龐大開發利益。
- 倡議文化資產保存應從「點」的概念轉為「群」的概念,串聯區域文化資源,例如高雄鳳山的「曹公黃埔衛武營」文化區塊,以創造文化部新的成就亮點。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電影和流行音樂是否被視為文化資產,建議將「影音」明確納入文資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古物」的圖書文獻之後。
- 批評國家電影中心保存設施簡陋、溫度控制不佳、預算嚴重不足,導致珍貴歷史影片酸化、腐壞。
- 要求文化部盡快將「國家電影中心設置條例」送審法制化,並爭取更多經費以妥善保存電影文化資產。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肯定召委排審博物館法與文資法,但質疑文資法有多個中央主管機關,且自然地景由農委會主管可能不夠周延。
- 建議文資法與博物館法在古物典藏、國寶外運等相關條文應連動考量,文字統一,避免層次落差或牴觸。
- 呼籲盡快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 批評文資法缺乏基本政策、保存原則與規劃管理機制,中央主管機關態度被動,對於地方政府不作為缺乏積極介入機制,且古蹟修復補助與專家諮詢過程不足。
- 建議古蹟保存應採多元策略,如迴避、減量、相容設計(如澳門大三巴),甚至易地補償,而非僅原地荒廢,以解決保護與維護衝突。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對華視資產活化計畫提出強烈質疑,包括文化部未被知會、計畫時程過於草率、營運所得未解決虧損、成立新公司可能成為「太上皇」等疑慮。
- 要求文化部部長堅定擋下此案,避免國家資產被草率處理,造成類似「高鐵」的嚴重問題。
- 指出報告書內容粗糙,連合約期程都寫錯,懷疑背後有特定人士操縱,缺乏透明度與公正性。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肯定鐵道部古蹟修復工程的用心,建議未來應將其歷史象徵意義高度展示出來,並與台北市政府的北門計畫整體串聯。
- 關切鐵道部再利用服務中心量體過大問題,建議文化部重新思考其功能定位,並以古蹟為主體進行規劃。
- 關注空軍總部全區保留後的修繕與利用狀況,批評工業局的展示方式不當且缺乏跨部會溝通,要求文化部積極協調。
- 建議北投中心新村等眷村文化保存應採「以住代護」模式,融入青年住宅、老人住宅、文化藝術等多元功能,並擴大跨部會溝通平台納入公民參與。
- 批評文資法第8條造成「卡夫卡式困境」,導致地方管理機關不願被指定或不作為,資源難以下放,要求修改條文確保預算能有效運用於古蹟維護。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對文資法僅以第12條處理原住民議題且原住民族委員會僅為「會商」單位表示極度不滿,認為原民會應被列為主管機關之一。
- 指出原民會文化業務科僅有5人、預算僅7千萬,卻要管理46%的土地面積,導致原住民文資保護資源嚴重不足,是中華民國政府對原住民族不負責任的表現。
- 要求文化部將「會同原民會」明確放入法條,並承諾編列專款專項預算用於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護,甚至爭取比照教育預算2%的保障比例。
- 呼籲原民會副主委應「硬起來」為族人爭取應有權益與預算,否則原住民文化將面臨「黃昏文化」甚至消亡的危機。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建國啤酒廠古蹟(346、347、348倉庫)在未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審核再利用計畫的情況下,違法轉作商業用途(啤酒餐坊、婚宴廣場)。
- 批評文化局對此知情不報且未開罰,指出文資法第21條關於古蹟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的規定形同虛設,近10年來無裁罰紀錄是絕大諷刺。
- 要求文化部承諾在4月4日首場婚禮舉行前,會同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現場會勘,若確認違法應立即開罰。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對文資法第101條(毀損歷史建物罰則)及第14條(公有建築物完工滿50年列管)的修正提出疑慮,擔心可能適得其反,導致歷史建物面臨更大浩劫或荒廢。
- 指出公有建築物所有權單位面臨文資法限制,卻缺乏補助與專業人才,導致古蹟搶救後反而長期荒廢。
- 呼籲部長應扮演積極的「大文化部長」角色,並教育縣市長、行政院長、總統等高層,提升其對文資保存重要性的認知,以確保文資法修訂能真正落實而非僅是「意思表示」。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肯定文資法修正的理想與決心,但對未來執行面的落實存有疑慮,認為文化保存與都市開發間存在衝突與矛盾。
- 指出私有財產被指定為古蹟後,所有權人面臨使用限制卻缺乏合理補償,產生「被剝奪感」,導致違法拆除或轉賣。
- 建議政府應積極規劃補償機制、搭配觀光活化、人才培養等配套措施,創造三贏局面,提升民眾對文資保存的信心。
- 提及公有古蹟如樹林山佳百年車站,台鐵因經費問題不願維護,顯示公部門間權責劃分與經費協調的困難。
- 支持將傳統表演藝術納入無形文化資產,但關切藝文團體在升學主義下非主流、經費不足、經營困難等問題,要求文化部提出獨到的市場策略。
相關人員回應
洪孟啟 文化部部長
- 說明本次文資法修法是基於94年修正的基礎上,涉及45條實質內容修正,旨在接軌世界遺產公約,並修正窒礙難行或不合時宜之處,同時融入委員修正意見。
- 承諾將加強與原民會溝通平台,針對原住民無形文化資產進行登錄與保護,並加速推動相關工作,對於孔委員所提第12條文字修正為「會同」表示同意研議。
- 承認文化部文資局人力不足,但已透過與地方政府分工、中央小組盤點、召開會議等方式加強管理,並考慮結合民間文史團隊進行普查。
- 針對不當修復案例(如台中公園銅馬、鹿港龍山寺),表示已立即停止工程並將加強與地方政府溝通,開辦文資學院培訓修復人才,並持續登錄老匠師。
- 回應華視資產活化案,表達四點嚴正疑慮:實際經營者未參與、營運所得未解決虧損、新公司可能架空華視、時程過於草率,並承諾若疑慮未解決將堅決擋下此案。
- 同意將電影、流行音樂等歷史影音資料納入文化資產範疇,並已在施行細則中列入,承諾將法制化國家電影中心,並積極爭取經費修復影片。
- 同意文資法與博物館法在文字上應統一,並將參考溼地保育法精神,在古蹟保存上採多元策略,解決保護與開發衝突。
- 表示已與國防部建立平台,將全力協助眷村文化保存,並將空軍總部、台北機廠、鐵道部等公有資產串聯,作為文化部示範案例。
- 同意將高金委員所提「會同原民會」納入法條,並將考量編列專項預算補助原住民文資保護。
- 針對建國啤酒廠違法商業使用,表示已瞭解狀況,並承諾將立即與台北市政府會勘,若確認違法將現場開罰。
- 承認傳統匠師證照制度推動緩慢,但已透過文資學院及與教育部溝通平台加強人才培訓與傳承,強調務實訓練而非理論。
- 回應鄭委員天財關於部落文資申請機制不足問題,表示將請教原民會,並研議將第12條的「得」改為「應」,賦予行政責任。
- 同意針對阿朗壹古道跨縣市協調困難問題,將在逐條討論時考量修正條文,讓中央文化部能更積極介入。
- 說明台北機廠已指定為國定古蹟,本週內將公告,文化部將主導規劃,並會同鐵路局盤點機器設備,研議以特別條例處理財務與權責。
- 承諾將加強文資局官網資料更新速度,檢討調查報告上網比例,並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教育與經驗分享,糾正新北市政府未通知利害關係人開會的行為。
- 承認文資法執行面困難,將古蹟維修列為重大公共建設,編列4年計畫,並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與協助機制,考量對指定者要求維護義務,以取得平衡。
施國隆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
- 說明霧社事件古戰場目前由南投縣政府進行調查研究,文化資產局持續協助並提供經費補助,希望縣府盡快登錄為文化景觀。
- 回應黃委員國書關於全台銅馬的文資價值,表示其可歸類為「古物」,且時間上具歷史價值,不應隨意維護。
- 表示鹿港龍山寺丹彩修繪工程已立即停止,將與學者、廟方及地方耆老溝通後再處理。
- 說明文資局已啟動燈塔普查工作,預計今年5月完成所有普查及報告。
- 回應段委員宜康關於文資法第97條裁罰紀錄,表示有裁罰案例,但因違反第21條(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未依規定)而開罰的紀錄為零。
- 回應何委員欣純關於松菸煙囪裂痕修復問題,表示松菸為日據時代建築,日本技師處理有其歷史脈絡,但台灣的水泥匠師及營造廠應有能力處理此類結構修復。
陳張培倫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原民會與文化部已建構協商平台,並草擬「原住民族文化資產6年中長程計畫」,將分工投入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工作。
- 表示若文資法能更明確界定文化部與原民會在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上的責任分工,將更為圓滿。
- 承認原民會目前文化業務科僅有5位同仁,相關預算僅約7千萬,導致無法積極承擔主管機關職責。
- 承諾將盡力為族人爭取權益,在訂定條例或分配預算時,大聲呼喊要有一定比例用於原住民身上。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與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 本次會議報告及詢答結束,本案另定期審查,草案及修正動議下次宣讀。
- 陳碧涵委員所提「眷村文化資產保存與活化」臨時提案,經修正後通過,並請文化部遵照辦理。
- 黃國書委員所提「邀請各縣市文史團隊協助全面普查文化資產」臨時提案,經無異議通過,並請文化部辦理。
- 黃國書委員所提「建立文化資產數位資料庫以利修復有所準則」臨時提案,經無異議通過,並請文化部辦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2601
- 卷/期/冊
- 104/26/1
- 發布日期
- 2015-04-2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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