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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審查總報告:聚焦國營事業、特種基金與信託基金財務與營運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3-30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彙總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草案」。會議內容涵蓋國營事業、非營業特種基金及信託基金的預算籌編原則、財務表現、營運績效及多項具體改善提案,最終多項預算項目經調整、凍結或要求相關部會提出報告,部分提案則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彙總整理提出「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草案」提報院會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20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國營事業、非營業特種基金及信託基金的財務收支、營運績效、固定資產投資與資金運用等,並確立其籌編原則與國營事業計畫總綱。
  • 針對各部會所屬單位預算執行現況,包括預算編列浮濫、執行率偏低、資產閒置、政策成效不彰及人事費用合理性等問題,提出具體決議與改進要求。

相關爭議

  • 預算編列與執行效率:多數基金與事業面臨預算浮編、執行率偏低(如國家發展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農村再生基金),或營運目標設定過於保守,導致資金閒置或效益不彰。
  • 財務虧損與自給自足原則:許多作業基金(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漁業發展基金)長期虧損,過度依賴政府補助,不符自給自足原則。
  • 人事費用與獎金合理性:國營事業及基金編列高額獎金、津貼或外包費用,卻未反映實質績效,或缺乏法律依據,引發自肥及濫用公帑質疑(如臺鐵、臺灣菸酒、中華郵政的獎金與津貼,以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公股代表兼職費)。
  • 資產活化與土地利用:國營事業及基金存在大量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廠房及資產,活化成效不彰,影響收益(如桃園國際機場、加工出口區、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商服設施)。
  • 政策成效與資源分配:多項政府政策基金(如離島建設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在貸款、補助或推廣計畫上成效不彰,資源分配不均,或未能有效解決核心問題(如農業保險、休耕政策、偏鄉醫療)。
  • 公共工程與基礎建設問題:大型公共工程計畫(如臺北機廠遷建、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二期、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存在規劃不周、進度延宕、預算膨脹或財務風險等問題。
  • 服務品質與民生議題:公眾服務單位(如中華郵政的郵遞服務、臺鐵的準點率與訂票系統、國道電子收費轉置與扣款爭議)服務品質下滑或問題頻傳,影響民眾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薛凌 立法委員

  • 中國輸出入銀行旅運費預算數百萬元卻無出國計畫,形同浪費,應每季提出報告。
  • 臺灣金融控股公司預算編列過於保守,應檢討並凍結管理費用。
  • 臺灣銀行不應參加機場航空聯誼會與航空警友會,應提出報告。
  • 臺灣銀行應研擬黃金價格波動對應或避險辦法,甚至考慮停做黃金買賣業務。
  • 財政部印刷廠統一發票無紙化推動不力,應凍結銷售成本直至電子發票使用率達80%。
  • 臺灣菸酒公司僻地津貼編列不合理,績效獎金未反映市場佔有率下滑,行銷及管理費用寬鬆,業務宣導費龐大卻成效不彰,應凍結相關預算並提出改善報告。
  •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專業服務費執行率偏低,預算寬列,應凍結並提出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郵務部門津貼預算員額減少卻增加,業務宣導成效不佳,外包費過高,金融保險佣金費用重複編列,應凍結並提出報告。
  • 臺鐵其他獎金缺乏法源依據,公共關係費不減反增,應凍結並提出報告。
  • 桃園國際機場航警執勤鬆懈、安檢疏失,應嚴懲並補足警力。
  • 桃園國際機場應創新引進特色商品、增加免稅商店項目,提高非航空收入。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電費激增,應遵循節約減碳政策,凍結並提出檢討報告。
  • 國道計程收費系統扣款錯誤、門架感應不良,應凍結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並要求遠通電收提出改善。
  • 國道收費員轉置問題未解決,遠通電收應承擔薪資保障等權益,凍結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並要求建立多元安置計畫。
  • 國道高速公路局法律作為不力,應凍結法律事務費並對遠通電收提出更有效處分。
  • 航港建設基金商港服務費欠費多年,應加強催繳。
  • 臺灣港務公司與桃園國際機場公司租金計價差別待遇,應檢討以維公平正義。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傳播事業立場鮮明、品質未具深度問題未見改善,應凍結相關監理計畫預算並提出檢討報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手機小額付費詐騙、APP權限過高問題監理不足,應凍結相關監理計畫預算並提出檢討報告。
  •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補助系統業者形同虛設,應優先用於偏遠地區並凍結預算。
  •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宣導成效不彰,應凍結相關預算並提出報告。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臺灣金融控股公司104年度營運目標設定顯過於保守,應凍結管理費用並報告經營目標與績效。
  • 臺灣銀行並無參加機場航空聯誼會與航空警友會之業務需要,應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 臺灣金融控股公司104年度存款業務預算數應以103年度增加27%為目標,研究增列至3兆5,091億6,875萬元。
  • 臺灣銀行應針對黃金價格波動研擬對應或避險辦法,甚至考慮停做黃金買賣業務。
  • 臺灣菸酒公司僻地津貼不合理,績效獎金未反映實質績效,行銷費用及管理費用寬鬆,業務宣導費龐大卻成效不彰,應凍結並提出改善報告。
  • 臺灣菸酒公司應秉持專業科學鑑定能力,主動到市場上廣搜及檢驗劣品贗品酒類,提供查緝及食安之用。
  •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專業服務費執行率偏低,預算寬列,應凍結並提出報告。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臺灣土地銀行「什項費用」與「什項設備」預算恐重複編列,應凍結部分預算並報告。
  • 財政部印刷廠統一發票無紙化推動不力,應凍結銷售成本直至電子發票使用率達80%。
  • 臺灣菸酒公司國外旅費未說明差旅細項,恐有濫用之虞,應凍結並提出報告。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矯正機關收容人勞作金計算方式不符市場經濟原則,應研擬改善方案。
  • 考選部應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考考試種類、類科及應試科目,以節省試務成本。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臺灣金融控股公司預算編列過於保守,應檢討並凍結管理費用。
  • 臺灣銀行並無參加機場航空聯誼會與航空警友會之業務需要,應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 臺灣銀行應針對黃金價格波動研擬對應或避險辦法,甚至考慮停做黃金買賣業務。
  • 臺灣菸酒公司僻地津貼不合理,績效獎金未反映市場佔有率下滑,行銷及管理費用寬鬆,業務宣導費龐大卻成效不彰,應凍結並提出改善報告。
  • 臺灣菸酒公司應秉持專業科學鑑定能力,主動到市場上廣搜及檢驗劣品贗品酒類,提供查緝及食安之用。
  •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專業服務費執行率偏低,預算寬列,應凍結並提出報告。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臺灣金融控股公司預算編列過於保守,應檢討並凍結管理費用。
  • 臺灣銀行並無參加機場航空聯誼會與航空警友會之業務需要,應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 臺灣銀行應針對黃金價格波動研擬對應或避險辦法,甚至考慮停做黃金買賣業務。
  • 臺灣菸酒公司僻地津貼不合理,績效獎金未反映市場佔有率下滑,業務宣導費龐大卻成效不彰,應凍結並提出改善報告。
  •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專業服務費執行率偏低,預算寬列,應凍結並提出報告。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臺灣菸酒公司國外旅費未說明差旅細項,恐有濫用之虞,應凍結並提出報告。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臺灣土地銀行「什項費用」與「什項設備」預算恐重複編列,應凍結部分預算並報告。
  • 臺灣菸酒公司國外旅費未說明差旅細項,恐有濫用之虞,應凍結並提出報告。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臺灣土地銀行「什項費用」與「什項設備」預算恐重複編列,應凍結部分預算並報告。
  • 臺灣菸酒公司國外旅費未說明差旅細項,恐有濫用之虞,應凍結並提出報告。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臺灣金融控股公司預算編列過於保守,應檢討並凍結管理費用。
  • 臺灣金融控股公司104年度存款業務預算數應以103年度增加27%為目標,研究增列至3兆5,091億6,875萬元。
  • 財政部印刷廠統一發票無紙化推動不力,應凍結銷售成本直至電子發票使用率達80%。
  • 臺灣菸酒公司工廠產能利用率低、酒類存貨跌價損失高,行銷及管理費用寬鬆,應凍結並提出改善報告。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新市鎮開發基金淡海新市鎮土地增加數過高,應減列預算。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以消費及週轉用途為主,逾期放款率攀升,應檢討貸款業務配置妥適性。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績效降低,應檢討執行率與績效。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新市鎮開發基金淡海新市鎮土地增加數過高,應減列預算。
  • 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預算過高,應凍結。
  • 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住宅業務勞務承攬採購案之外包費」預算過高,應凍結。
  • 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補助社會住宅土地價款經費,應凍結並提出整體社會住宅政策報告。
  • 營建建設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經費,應凍結並提出完整綜合評估規劃報告。
  • 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解繳國庫100億元已遭刪減,附屬單位預算應同步減列。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跨年期計畫未依規定編製,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爆發工程品質疑慮,應補正並提出結構安全鑑定報告。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學者專家遴聘機制無迴避機制,易生弊端,應設立迴避機制。
  •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新移民資訊宣傳僅限單一報系,宣傳效果不彰,應擴大媒體觸角。
  •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火炬計畫成效不彰,基金用途與來源差短,應檢討基金用途及其存廢。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以消費及週轉用途為主,逾期放款率攀升,應檢討貸款業務配置妥適性。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績效降低,應檢討執行率與績效。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新市鎮開發基金淡海新市鎮土地增加數過高,應減列預算。
  • 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預算過高,應凍結。
  • 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住宅業務勞務承攬採購案之外包費」預算過高,應凍結。
  • 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補助社會住宅土地價款經費,應凍結並提出整體社會住宅政策報告。
  • 營建建設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經費,應凍結並提出完整綜合評估規劃報告。
  • 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解繳國庫100億元已遭刪減,附屬單位預算應同步減列。
  • 營建建設基金補貼業務違反基金作業原則,應檢討並改正執行方式。
  • 未售國宅維護管理費用高,應研擬運用措施如社會住宅出租,避免資源閒置。
  • A7合宜住宅涉官商勾結,應追討不當超額利潤並專案報告。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跨年期計畫未依規定編製,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爆發工程品質疑慮,應補正並提出結構安全鑑定報告。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學者專家遴聘機制無迴避機制,易生弊端,應設立迴避機制。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以消費及週轉用途為主,逾期放款率攀升,應檢討貸款業務配置妥適性。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績效降低,應檢討執行率與績效。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新市鎮開發基金淡海新市鎮土地增加數過高,應減列預算。
  • 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預算過高,應凍結。
  • 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住宅業務勞務承攬採購案之外包費」預算過高,應凍結。
  • 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補助社會住宅土地價款經費,應凍結並提出整體社會住宅政策報告。
  • 營建建設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經費,應凍結並提出完整綜合評估規劃報告。
  • 營建建設基金補貼業務違反基金作業原則,應檢討並改正執行方式。
  • 未售國宅維護管理費用高,應研擬運用措施如社會住宅出租,避免資源閒置。
  • A7合宜住宅涉官商勾結,應追討不當超額利潤並專案報告。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跨年期計畫未依規定編製,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爆發工程品質疑慮,應補正並提出結構安全鑑定報告。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學者專家遴聘機制無迴避機制,易生弊端,應設立迴避機制。
  •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新移民資訊宣傳僅限單一報系,宣傳效果不彰,應擴大媒體觸角。
  •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火炬計畫成效不彰,基金用途與來源差短,應檢討基金用途及其存廢。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以消費及週轉用途為主,逾期放款率攀升,應檢討貸款業務配置妥適性。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績效降低,應檢討執行率與績效。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補助社會住宅土地價款經費,應凍結並提出整體社會住宅政策報告。
  • 營建建設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經費,應凍結並提出完整綜合評估規劃報告。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跨年期計畫未依規定編製,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爆發工程品質疑慮,應補正並提出結構安全鑑定報告。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學者專家遴聘機制無迴避機制,易生弊端,應設立迴避機制。
  •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新移民資訊宣傳僅限單一報系,宣傳效果不彰,應擴大媒體觸角。
  •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火炬計畫成效不彰,基金用途與來源差短,應檢討基金用途及其存廢。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以消費及週轉用途為主,逾期放款率攀升,應檢討貸款業務配置妥適性。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績效降低,應檢討執行率與績效。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預算過高,應凍結。
  • 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勞務成本」編列過高,應凍結。
  • 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補助社會住宅土地價款經費,應凍結並提出整體社會住宅政策報告。
  • 營建建設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淡海輕軌運輸系統經費,應凍結並提出完整綜合評估規劃報告。
  • 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解繳國庫100億元已遭刪減,附屬單位預算應同步減列。
  • 營建建設基金補貼業務違反基金作業原則,應檢討並改正執行方式。
  • 未售國宅維護管理費用高,應研擬運用措施如社會住宅出租,避免資源閒置。
  • A7合宜住宅涉官商勾結,應追討不當超額利潤並專案報告。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跨年期計畫未依規定編製,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爆發工程品質疑慮,應補正並提出結構安全鑑定報告。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學者專家遴聘機制無迴避機制,易生弊端,應設立迴避機制。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以消費及週轉用途為主,逾期放款率攀升,應檢討貸款業務配置妥適性。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績效降低,應檢討執行率與績效。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應按事業別分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符立法院決議。
  • 陽明山招待所ROT案及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執行成果不佳,應儘速研謀因應對策並提出報告。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軍人儲蓄事業財務狀況欠佳,卻未檢討縮減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額度,應檢討縮減補貼或停辦必要性。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應以計息方式融通資金予眷改基金,並依作業程序重新議訂利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商服設施處分緩慢,應積極辦理標售以利基金償債。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編列簡略,不利審議,應詳實說明。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各農場契僱及勞務承攬人力榮民眷身分比率偏低,應提高比例以符基金宗旨。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公股代表多為會內中高階職員兼任,不具專業性且有自肥嫌疑,應建立專業評核制度。
  • 彰化農場與臺東農場觀光旅遊及旅館收入經營不佳,應研擬經營改善方案。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催收款項增長、呆帳轉銷比率偏低,應加強催收作業追索債權。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所屬醫院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作業未臻完善,應儘速清查並落實補強。
  • 榮家復健醫療資源編列於榮總分院中,應研討提升榮家復健資源之可能。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益率波動大,長期績效偏弱,應妥適資產配置運用,提升經營績效。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單一機構分配額度規範過於寬鬆,不利風險分散,應檢討修正。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應按事業別分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符立法院決議。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賸餘應活用資金強化對現、退役國軍官兵扶助補償,並擴大扶助對象。
  • 陽明山招待所ROT案及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執行成果不佳,應儘速研謀因應對策並提出報告。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軍人儲蓄事業財務狀況欠佳,卻未檢討縮減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額度,應檢討縮減補貼或停辦必要性。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爆發軍商勾結弊案,應加強作業流程督考,落實檢驗項目更新、檢驗罰則重擬、督管機制強化、人員考核及供應商源擴大等措施。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應以計息方式融通資金予眷改基金,並依作業程序重新議訂利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保險費預算編而未用,應檢討有無實際需要。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商服設施處分緩慢,應積極辦理標售以利基金償債。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購地計畫執行率低,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部分工程延宕,應檢討查究承商責任,依契約追償。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編列簡略,不利審議,應詳實說明。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各農場契僱及勞務承攬人力榮民眷身分比率偏低,應提高比例以符基金宗旨。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公股代表多為會內中高階職員兼任,不具專業性且有自肥嫌疑,應建立專業評核制度。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應依退除役官兵實際需求與職場轉變,調整輔導任務與組織再造,並優先安置中低階退伍軍人及戰鬥官科。
  • 彰化農場與臺東農場觀光旅遊及旅館收入經營不佳,應研擬經營改善方案。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長期依賴公務預算補助,營運績效不佳,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所屬醫院門診手術後急診或住院率超標,住院醫療照護品質有待加強,應提出精進作為報告。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催收款項增長、呆帳轉銷比率偏低,應加強催收作業追索債權。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應加速軍榮醫療體系水平整合,建構國內、區域醫療及醫養體系,朝亞太區域醫療重鎮邁進。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應規劃看護人力培訓與日照中心開設,結合國家醫療體系與長照政策規劃。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博愛專案計畫」及「老舊營舍整建計畫」執行率低,應凍結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不適用營地處分績效欠佳,應凍結部分一般服務費並提出再利用報告。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公共工程預算透明度不足,應揭露工程管理費編列項目、金額及計算方式。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預算編列及執行成效不佳,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應針對總冊土地活化、開發方式及土地處分情形,每會期提出書面報告。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預算保留數偏高,應考量年度實際需求覈實編列,並追究履約爭議責任歸屬。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承接榮民工程公司土地及股權,應儘速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承接欣欣水泥公司及泛亞建設公司股權,投資決策有失妥當,應提出書面報告。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應按事業別分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符立法院決議。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賸餘應活用資金強化對現、退役國軍官兵扶助補償,並擴大扶助對象。
  • 陽明山招待所ROT案及鵝鑾鼻活動中心ROT案執行成果不佳,應儘速研謀因應對策並提出報告。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事業銷售業務萎縮,應檢討銷售方式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軍人儲蓄事業財務狀況欠佳,卻未檢討縮減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額度,應檢討縮減補貼或停辦必要性。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應以計息方式融通資金予眷改基金,並依作業程序重新議訂利率。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商服設施處分緩慢,應積極辦理標售以利基金償債。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購地計畫執行率低,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商服設施銷售情況欠佳,應積極辦理標售以利基金償債。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眷村文化保存區辦理進度緩慢,不利文化保存,宜輔導各地方政府儘速辦理。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老舊營舍整建計畫」執行率低,應凍結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不適用營地處分績效欠佳,應凍結部分一般服務費並提出再利用報告。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各農場契僱及勞務承攬人力榮民眷身分比率偏低,應提高比例並訂定年度標準值。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公股代表多為會內中高階職員兼任,不具專業性且有自肥嫌疑,應建立專業評核制度。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長期依賴公務預算補助,營運績效不佳,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催收款項增長、呆帳轉銷比率偏低,應加強催收作業追索債權。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所屬農場土地常遭占用,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以保障國土資源。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承接榮民工程公司土地及股權,應儘速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承接欣欣水泥公司及泛亞建設公司股權,投資決策有失妥當,應提出書面報告。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事業業務量萎縮,應積極研究促進銷量或新增銷售項目,評估轉型及與外界合作方式。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軍人儲蓄事業收支短絀,財務狀況欠佳,應檢討縮減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額度或停辦必要性。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爆發軍商勾結弊案,應加強相關作業流程督考,落實更新檢驗項目、重擬檢驗罰則、強化督管機制、加強人員考核及擴大供應商源等策進措施。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商服設施銷售情況欠佳,應積極辦理標售以利基金償債。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部分工程延宕,應檢討查究承商責任,依契約追償,並完成結算工作。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零星餘戶處理辦法部分規定牴觸母法或不符社會公平正義,應儘速檢討修正。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博愛專案計畫」執行率低,應凍結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公共工程預算透明度不足,應揭露工程管理費編列項目、金額及計算方式。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應針對總冊土地活化、開發方式及土地處分情形,每會期提出書面報告。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預算保留數偏高,應考量年度實際需求覈實編列,並追究履約爭議責任歸屬。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編列簡略,不利審議,應詳實說明。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各農場契僱及勞務承攬人力榮民眷身分比率偏低,應提高比例以符基金宗旨。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公股代表多為會內中高階職員兼任,不具專業性且有自肥嫌疑,應建立專業評核制度,並公開相關資訊。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應研議對參加職訓次數超過2次及職訓目的為在職進修者酌收部分負擔,提升職訓資源運用效率。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嘉義農場經營出現多項缺失,應重新檢討繼續營運必要性,或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各榮總所屬分院醫療業務營運成效欠佳,應積極檢討探究原因並改善。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科經營計畫科別未達目標值,應檢討指標可行性及代表性,提升執行成效。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花蓮地區醫師數不足,應提出偏鄉醫師不足之解決方案及配套措施。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催收款項增長、呆帳轉銷比率偏低,應加強催收作業追索債權。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承接欣欣水泥公司及泛亞建設公司股權,投資決策有失妥當,應提出書面報告。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不應將花蓮秀林鄉列為最終處置場所候選場址,應立即停止相關地質鑽探工作。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事業業務量萎縮,應積極研究促進銷量或新增銷售項目,妥謀對策因應。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軍人儲蓄事業收支短絀,財務狀況欠佳,應檢討縮減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額度或停辦必要性。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爆發軍商勾結弊案,應加強相關作業流程督考,嚴予導正不當作為。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商服設施銷售情況欠佳,應積極辦理標售以利基金償債。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部分工程延宕,應檢討查究承商責任,依契約追償,並完成結算工作。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零星餘戶處理辦法部分規定牴觸母法或不符社會公平正義,應儘速檢討修正。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博愛專案計畫」執行率低,應凍結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公共工程預算透明度不足,應揭露工程管理費編列項目、金額及計算方式。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應針對總冊土地活化、開發方式及土地處分情形,每會期提出書面報告。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預算保留數偏高,應考量年度實際需求覈實編列,並追究履約爭議責任歸屬。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各農場契僱及勞務承攬人力榮民眷身分比率偏低,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公股代表多為會內中高階職員兼任,不具專業性且有自肥嫌疑,應建立合理明確規範與透明機制,並提供相關資訊。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長期依賴公務預算補助,營運績效不佳,應檢討公務預算補助妥適性,並推動成本會計、利潤中心制度。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各榮總所屬分院醫療業務營運成效欠佳,應積極檢討探究原因並改善。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長期依賴公務預算補助,營運績效不佳,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規劃舉債承購榮民公司土地,不符基金設立宗旨及用途,應提出通盤財務規劃方案。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承接欣欣水泥公司及泛亞建設公司股權,投資決策有失妥當,應提出書面報告。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事業業務量萎縮,應積極研究促進銷量或新增銷售項目,評估轉型及與外界合作方式。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軍人儲蓄事業收支短絀,財務狀況欠佳,應檢討縮減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額度或停辦必要性。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爆發軍商勾結弊案,應加強相關作業流程督考,嚴予導正不當作為。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商服設施銷售情況欠佳,應積極辦理標售以利基金償債。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部分工程延宕,應檢討查究承商責任,依契約追償,並完成結算工作。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零星餘戶處理辦法部分規定牴觸母法或不符社會公平正義,應儘速檢討修正。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博愛專案計畫」執行率低,應凍結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公共工程預算透明度不足,應揭露工程管理費編列項目、金額及計算方式。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應針對總冊土地活化、開發方式及土地處分情形,每會期提出書面報告。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預算保留數偏高,應考量年度實際需求覈實編列,並追究履約爭議責任歸屬。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編列簡略,不利審議,應詳實說明。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各農場契僱及勞務承攬人力榮民眷身分比率偏低,應提高比例以符基金宗旨。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公股代表多為會內中高階職員兼任,不具專業性且有自肥嫌疑,應建立專業評核制度,並公開相關資訊。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應研議對參加職訓次數超過2次及職訓目的為在職進修者酌收部分負擔,提升職訓資源運用效率。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嘉義農場經營出現多項缺失,應重新檢討繼續營運必要性,或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各榮總所屬分院醫療業務營運成效欠佳,應積極檢討探究原因並改善。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科經營計畫科別未達目標值,應檢討指標可行性及代表性,提升執行成效。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催收款項增長、呆帳轉銷比率偏低,應加強催收作業追索債權。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花蓮地區醫師數不足,應提出偏鄉醫師不足之解決方案及配套措施。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承接欣欣水泥公司及泛亞建設公司股權,投資決策有失妥當,應提出書面報告。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事業業務量萎縮,應積極研究促進銷量或新增銷售項目,評估轉型及與外界合作方式。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軍人儲蓄事業收支短絀,財務狀況欠佳,應檢討縮減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額度或停辦必要性。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爆發軍商勾結弊案,應加強相關作業流程督考,嚴予導正不當作為。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商服設施銷售情況欠佳,應積極辦理標售以利基金償債。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部分工程延宕,應檢討查究承商責任,依契約追償,並完成結算工作。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零星餘戶處理辦法部分規定牴觸母法或不符社會公平正義,應儘速檢討修正。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博愛專案計畫」執行率低,應凍結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公共工程預算透明度不足,應揭露工程管理費編列項目、金額及計算方式。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應針對總冊土地活化、開發方式及土地處分情形,每會期提出書面報告。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預算保留數偏高,應考量年度實際需求覈實編列,並追究履約爭議責任歸屬。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公股代表多為會內中高階職員兼任,不具專業性且有自肥嫌疑,應建立合理明確規範與透明機制,並提供相關資訊。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應研議對參加職訓次數超過2次及職訓目的為在職進修者酌收部分負擔,提升職訓資源運用效率。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嘉義農場經營出現多項缺失,應重新檢討繼續營運必要性,或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長期依賴公務預算補助,營運績效不佳,應檢討公務預算補助妥適性,並推動成本會計、利潤中心制度。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各榮總所屬分院醫療業務營運成效欠佳,應積極檢討探究原因並改善。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花蓮地區醫師數不足,應提出偏鄉醫師不足之解決方案及配套措施。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規劃舉債承購榮民公司土地,不符基金設立宗旨及用途,應提出通盤財務規劃方案。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承接欣欣水泥公司及泛亞建設公司股權,投資決策有失妥當,應提出書面報告。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事業銷售業務萎縮,應檢討銷售方式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保險費預算編而未用,應檢討有無實際需要。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商服設施處分緩慢,應積極辦理標售以利基金償債。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不適用營地處分績效欠佳,應凍結部分一般服務費並提出再利用報告。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老舊營舍整建計畫」執行率低,應凍結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爆發軍商勾結弊案,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購地計畫執行率低,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商服設施銷售情況欠佳,應積極辦理標售以利基金償債。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眷村文化保存區辦理進度緩慢,不利文化保存,宜輔導各地方政府儘速辦理。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老舊營舍整建計畫」執行率低,應凍結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不適用營地處分績效欠佳,應凍結部分一般服務費並提出再利用報告。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預算編列及執行成效不佳,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編列簡略,不利審議,應詳實說明。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各農場契僱及勞務承攬人力榮民眷身分比率偏低,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所屬農場土地常遭占用,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以保障國土資源。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長期依賴公務預算補助,營運績效不佳,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所屬醫院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作業未臻完善,應儘速清查並落實補強。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榮家復健醫療資源應提升,以符合年長榮民實際需求。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承接榮民工程公司土地及股權,應儘速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承接欣欣水泥公司及泛亞建設公司股權,投資決策有失妥當,應提出書面報告。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爆發軍商勾結弊案,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購地計畫執行率低,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預算編列及執行成效不佳,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承接榮民工程公司土地及股權,應儘速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會同經濟部、教育部、科技部研議產學基金可行性,促進發明商業化。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長期信託投資比例過高,應審慎考核並報告成效與監督機制。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不力,應提出改善措施。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每年提交投資事業業務執行報告,改善財務管理。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低度利用或閒置房地資產,應積極活化以提升運用效能及價值。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執行率偏低,應檢討並提出專案報告。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連續虧損事業未見退場機制,應明訂退場機制以維護投資權益。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臺灣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進度緩慢,應加強執行並檢討改進。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國內外旅費預算簡略,應比照公務預算檢附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缺失,應會同文化部檢討修正。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績效下滑,應會同經濟部檢討修正。
  • 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會同經濟部研議「產業再造基金」可行性,以因應全球化競爭。
  • 離島建設基金貸款計畫執行成效欠佳,應研議改善配套措施,積極協助業者融資。
  • 離島建設基金預算編列基礎欠缺合理依據,部分計畫屢屢超支,應確實檢討改進並提出報告。
  • 離島建設基金應覈實編列預算,避免濫用預算執行彈性規避監督。
  • 離島建設基金財源銳減,恐難長期營運,應提出廣拓財源計畫及可行性評估報告。
  • 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部分縣市執行率偏低,應提出改進對策並加強督導。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專業服務費預算內容不詳,應提出委託調查研究計畫名稱、經費、執行成效報告。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補助與投、融資計畫並重原則不符,應檢討改進。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缺乏特定收入來源,應提出開闢財源專案報告。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效能過度偏低,應加強推動辦理。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勞務承攬人力已涉及核心業務,應秉持撙節原則以現職人員執行。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編列不詳實,應提交書面詳細說明報告。
  • 經濟部工業局所轄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營運不佳,應提出專案改善報告。
  • 工業區地價上漲,閒置土地多,應針對工業區土地進行檢討,提出產業用地革新專案報告。
  •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催收款項龐鉅,應加強催收以利債權保障。
  • 育成中心興建成本龐大,營運長期虧損,應加強營運成本管控,建立回饋機制。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投資績效欠佳,應儘速研議改善並提交專案檢討報告。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育成中心收費標準不合理,應檢討改善以利永續經營。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年年鉅額短絀,應提出改善方案,檢討基金運用及各項計畫合理性。
  • 水資源作業基金重大資本支出項目應以專案計畫方式編列預算。
  • 水資源作業基金入不敷出,應檢討營運績效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 水資源作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執行率低,應加強執行進度。
  • 水資源作業基金堰壩設施淤積嚴重,應加強疏濬、清淤。
  • 水資源作業基金集集攔河堰、石岡壩淤積嚴重,應檢討政策。
  • 水資源作業基金水庫水質不佳,應提出具體水質改善措施。
  • 水資源作業基金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應改列特別收入基金。
  • 推廣貿易基金計畫內容不詳,應凍結部分專業服務費並提出詳細說明。
  • 推廣貿易基金應針對中韓FTA簽訂後影響,研妥相關貿易政策,協助廠商調整出口拓銷措施。
  • 石油基金補助電動車示範運行計畫執行率不佳,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改善計畫。
  • 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缺乏回饋機制,應建立可行性與效益評估報告。
  • 經濟部能源局LED路燈汰換故障率增加,應檢討損壞發生原因並提出改善計畫。
  • 能源科技計畫研發成果應用成效不足,權利金收入下降,應檢討原因並提出改善方案。
  •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太陽光電設置容量預估失準,導致超支,應檢討改善。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落實推動補助計畫之回饋機制,作為穩定收入來源。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積極檢討未獲補助地區優先輔導計畫,並加強後續自主性發展追蹤輔導。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家數偏少,應強化虛擬通路授權。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回饋金收入甚微,應落實回饋金機制以增裕財源。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地方產業資源配置不均,應檢討標章推廣、通路合作成效。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協調地方政府共同參與計畫,落實活化地方經濟。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微型園區開發計畫因用地取得問題終止,應加強計畫審查機制。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中央政府機關提案分擔款比率低,應提高至至少20%。
  • 農業作業基金應將部分賸餘解繳國庫,並提出閒置基金運用規劃報告。
  • 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應配合政府政策,籌提轉作進口替代作物種子苗,縮減農產品貿易逆差。
  • 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閒置資金管理消極保守,應提交財務管理報告,研擬增裕收入。
  • 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銷貨毛利率下滑,應檢討銷貨成本擴增原因。
  • 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業務收入預算執行欠佳,應加強研發轉作進口替代作物種苗繁殖供應。
  • 漁業發展基金營運短絀,財務管理不佳,應提出檢討報告。
  • 漁產平準基金運用受限,應重新審視本基金之運作效益,提出成效評估及檢討報告。
  •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應將部分常態性業務回歸公務預算辦理。
  •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休耕政策應通盤檢討,將獎勵資源改用於促進農業轉型升級。
  • 農村再生基金應覈實估列各項計畫經費並控管計畫執行進度,提出計畫效益與進度管理檢討報告。
  • 農村再生基金「小地主大佃農」計畫成效未具體化,應檢討輔導措施及給付誘因。
  • 農村再生基金青年回鄉築夢試辦計畫執行成效不彰,應檢討相關計畫執行成效,提升青年返鄉務農意願。
  • 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預算執行率低,應研擬改善措施,規劃符合社區發展實際需要之建設計畫。
  • 阿里山森林鐵路財務缺口擴大,應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共同研商改善營運虧損問題。
  • 漁業發展基金營運短絀,應提出存續必要性書面報告。
  • 漁業發展基金應裁撤,並提出可行性及影響評估報告。
  • 漁產平準基金應併入農業發展基金,並提出基金整併效益評估報告。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閒置土地應謹慎評估活化方式,提升資產運用效能及價值。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事業公股董監事席次占比過低,應檢討改善。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缺失,應會同文化部檢討修正。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績效下滑,應會同經濟部檢討修正。
  • 經濟部工業局所轄工業區部分工業區退租廠商高於新承租廠商,應重新評估工業區開發並提出改善報告。
  •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營運不佳,應提出專案改善報告。
  • 高效率馬達推動速度落後,應更積極推動以符合國際趨勢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 水資源作業基金水質不佳,優養化嚴重,應積極提出具體水質改善計畫,確保民眾飲用水健康。
  • 石油基金陸海域風力發電設置推動及技術研發預算,應針對臺灣電力公司風力機組可用率不佳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 經濟部能源局生質柴油政策暫停,應儘速檢討並參酌先進國家成功案例,提出解決方案。
  • 經濟部能源局頁岩氣採購數量仍有成長空間,應積極督促臺灣中油公司持續洽購頁岩氣事宜。
  •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太陽光電設置容量預估失準,導致超支,應檢討改善。
  • 農業作業基金應將部分賸餘解繳國庫,並提出報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就現行政策提出檢討及改善措施,以有效提升國內小麥、玉米及大豆之自給率。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強教育農民正確施肥觀念,並檢討化肥違規案件。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澈底檢討山坡地開發政策,避免過度開發利用。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擬提高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林業用地禁伐補償金。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應檢討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之基準,以實質照顧農民。
  •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休耕政策應通盤檢討,以培養更多專業農戶,擴大農業經營規模。
  • 農村再生基金應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以解決農業人口老化及農業人才斷層問題。
  • 農村再生基金休閒農業加值發展計畫部分縣市公共設施未定期檢查及維護管理,應督促各縣市儘速完成改善。
  • 農村再生基金「小地主大佃農」計畫成效未具體化,應檢討相關計畫執行,提升計畫成效。
  • 阿里山森林鐵路財務缺口擴大,應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共同研商改善營運虧損問題。
  • 漁業發展基金營運短絀,應提出存續必要性書面報告。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益率波動大,長期績效偏弱,應妥適資產配置運用,提升經營績效。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單一機構分配額度規範過於寬鬆,不利風險分散,應檢討修正。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長期信託投資比例過高,應審慎考核並報告成效與監督機制。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低度利用或閒置房地資產,應積極活化以提升運用效能及價值。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執行率偏低,應檢討並提出專案報告。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連續虧損事業未見退場機制,應明訂退場機制以維護投資權益。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臺灣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進度緩慢,應加強執行並檢討改進。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國內外旅費預算簡略,應比照公務預算檢附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缺失,應會同文化部檢討修正。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績效下滑,應會同經濟部檢討修正。
  • 離島建設基金貸款計畫執行成效欠佳,應研議改善配套措施,積極協助業者融資。
  • 離島建設基金預算編列基礎欠缺合理依據,部分計畫屢屢超支,應確實檢討改進並提出報告。
  • 離島建設基金應覈實編列預算,避免濫用預算執行彈性規避監督。
  • 離島建設基金財源銳減,恐難長期營運,應提出廣拓財源計畫及可行性評估報告。
  • 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部分縣市執行率偏低,應提出改進對策並加強督導。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專業服務費預算內容不詳,應提出委託調查研究計畫名稱、經費、執行成效報告。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補助與投、融資計畫並重原則不符,應檢討改進。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缺乏特定收入來源,應提出開闢財源專案報告。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效能過度偏低,應加強推動辦理。
  • 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長期債務龐鉅,應積極與銀行洽談調降利率。
  • 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園區土地利用效率低,應加強投資計畫審查與追蹤,輔導廠商釋出廠房。
  •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污水處理廠未確實操作及管理,屢遭裁罰,應研謀妥處並落實污染防治措施。
  •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催收款項龐鉅,應加強催收以利債權保障。
  •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地下水或土壤存有污染問題,應研謀妥處並落實污染防治措施。
  •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部分工業區停、歇業情形嚴重,應重新評估工業區開發或調整開發規模。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年年鉅額短絀,應檢討基金運用及各項計畫合理性。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投資績效欠佳,應儘速研議改善並提交專案檢討報告。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育成中心興建成本龐大,營運長期虧損,應加強營運成本管控,建立回饋機制。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推出專案貸款嘉惠少數企業,應檢討辦理方式,擴大受益範圍。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年年鉅額短絀,應提出專案報告檢討預算配置及財務惡化問題。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委員組成應以中小企業業界實務界人士為主。
  • 水資源作業基金高屏自來水水質不佳,應加強水質改善工作。
  • 水資源作業基金入不敷出,應檢討營運績效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 水資源作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執行率低,應加強執行進度。
  • 水資源作業基金堰壩設施淤積嚴重,應加強疏濬、清淤。
  • 水資源作業基金集集攔河堰、石岡壩淤積嚴重,應檢討政策。
  • 水資源作業基金水庫水質不佳,應提出具體水質改善措施。
  • 水資源作業基金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應檢討執行進度。
  • 水資源作業基金曾文水庫淤積嚴重,排砂工程應審慎評估,避免增加下游河道負擔。
  • 水資源作業基金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應改列特別收入基金。
  • 水資源作業基金公務預算支出移由基金支應,應檢討公務與基金預算編列範圍。
  • 推廣貿易基金應針對中韓FTA簽訂後影響,研妥相關貿易政策,協助廠商調整出口拓銷措施。
  • 石油基金補助電動車示範運行計畫執行率不佳,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改善計畫。
  • 石油基金陸海域風力發電設置推動及技術研發預算,應針對臺灣電力公司風力機組可用率不佳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 能源科技計畫研發成果應用成效不足,權利金收入下降,應檢討原因並提出改善方案。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預算應凍結並提出專案報告。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預算應凍結並提出報告。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廢料貯存場選址面臨抗爭,應檢討並研擬其他解決方案。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國際處置合作計畫過於簡略,應提出完整計畫。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回饋金運用流於消費性、福利性支出,應監督訂定更明確規範。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應停止「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將核廢料遷出蘭嶼。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二廠低放射性廢棄物減容中心減量成效逐年降低,應提出具體解決計畫。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施工進度延宕,應檢討停止施工。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項目繁多,應建立回饋機制之法律依據。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旅運費預算浮濫,應適度揭露相關費用、預期效益並追蹤成效。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不應將花蓮秀林鄉列為最終處置場所候選場址,應立即停止相關地質鑽探工作。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一廠除役計畫應如期完成,政策不應反覆不定。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落實回饋金機制,以增裕財源。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地方產業資源配置不均,應檢討標章推廣、通路合作成效。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協調地方政府共同參與計畫,落實活化地方經濟。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微型園區開發計畫因用地取得問題終止,應加強計畫審查機制。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中央政府機關提案分擔款比率低,應提高至至少20%。
  • 農業作業基金黃豆、小麥及玉米等農產品貿易逆差擴大,應提出因應計畫,提高業務收入。
  • 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種子銷貨收入逐年遞減,應提出改善計畫,穩定基金收入。
  • 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閒置資金管理消極保守,應提交財務管理報告,研擬增裕收入。
  • 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銷貨毛利率下滑,應檢討銷貨成本擴增原因。
  • 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飼料廠興建工程應提交營運計畫專案報告。
  • 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畜禽非常死亡損失增加,應檢討加強防疫措施,並提出飼養管理技術與設施升級輔導規劃。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漁業發展基金營運短絀,財務管理不佳,應研擬改善整體財務結構。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漁產平準基金運用受限,應重新審視本基金之運作效益,提出成效評估及檢討報告。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漁產平準基金應併入農業發展基金,以整合基金效能。
  •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休耕政策應通盤檢討,將獎勵資源改用於促進農業轉型升級。
  •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休耕政策應降低休耕面積,減少農地閒置率及政府負擔。
  •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農地休耕政策應通盤檢討,以培養更多專業農戶,擴大農業經營規模。
  • 農村再生基金「小地主大佃農」計畫成效未具體化,應檢討相關計畫執行,提升計畫成效。
  • 農村再生基金青年回鄉築夢試辦計畫執行成效不彰,應檢討相關計畫執行成效,提升青年返鄉務農意願。
  • 水利法照顧農業精神未落實,應協調經濟部修訂「限水休耕」時期休耕補償計算公式,提高農民補償金。
  • 漁業發展基金營運短絀,應提出存續必要性書面報告。
  • 漁業發展基金應裁撤,並提出可行性及影響評估報告。
  • 漁產平準基金應併入農業發展基金,並提出基金整併效益評估報告。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閒置土地應謹慎評估活化方式,提升資產運用效能及價值。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事業公股董監事席次占比過低,應檢討改善。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缺失,應會同文化部檢討修正。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績效下滑,應會同經濟部檢討修正。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連續虧損事業未見退場機制,應明訂退場機制以維護投資權益。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臺灣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進度緩慢,應加強執行並檢討改進。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國內外旅費預算簡略,應比照公務預算檢附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 離島建設基金預算編列基礎欠缺合理依據,部分計畫屢屢超支,應確實檢討改進並提出報告。
  • 離島建設基金應覈實編列預算,避免濫用預算執行彈性規避監督。
  • 離島建設基金財源銳減,恐難長期營運,應提出廣拓財源計畫及可行性評估報告。
  • 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部分縣市執行率偏低,應提出改進對策並加強督導。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專業服務費預算內容不詳,應提出委託調查研究計畫名稱、經費、執行成效報告。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補助與投、融資計畫並重原則不符,應檢討改進。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缺乏特定收入來源,應提出開闢財源專案報告。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效能過度偏低,應加強推動辦理。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積極就花蓮優勢,與花東學校合作,建立花蓮成為「國際級華語教學中心」。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積極輔導青年學生投入具花東地區性特色之在地產業與創新商業模式。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藉由有機產業創建及帶動花蓮朝向符合國際潮流之低碳、綠色、健康、慢城意象及高產值產業環境之目標。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研擬一套綠能交通配套方案,建構往南延伸花東縱谷在地綠能交通之營運模式。
  • 高屏自來水水質不佳,應加強高屏地區自來水水質改善工作。
  • 水資源作業基金堰壩設施淤積嚴重,應加強疏濬、清淤。
  • 水資源作業基金水庫水質不佳,應提出具體水質改善措施。
  • 水資源作業基金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應檢討執行進度。
  • 水資源作業基金曾文水庫淤積嚴重,排砂工程應審慎評估,避免增加下游河道負擔。
  • 推廣貿易基金食品外銷應列為工作重點,重建MIT產品形象。
  • 石油基金陸海域風力發電設置推動及技術研發預算,應針對臺灣電力公司風力機組可用率不佳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 經濟部能源局生質柴油政策暫停,應儘速檢討並參酌先進國家成功案例,提出解決方案。
  • 經濟部能源局頁岩氣採購數量仍有成長空間,應積極督促臺灣中油公司持續洽購頁岩氣事宜。
  •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太陽光電設置容量預估失準,導致超支,應檢討改善。
  • 經濟部應重新檢視並設法改善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以獎勵國內再生能源產業發展。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廢料貯存場選址面臨抗爭,應檢討並研擬其他解決方案。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回饋金運用流於消費性、福利性支出,應監督訂定更明確規範。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應停止「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將核廢料遷出蘭嶼。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一廠除役計畫應如期完成,政策不應反覆不定。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落實推動補助計畫之回饋機制,作為穩定收入來源。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積極檢討未獲補助地區優先輔導計畫,並加強後續自主性發展追蹤輔導。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家數偏少,應強化虛擬通路授權。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回饋金收入甚微,應落實回饋金機制,以增裕財源。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地方產業資源配置不均,應檢討標章推廣、通路合作成效。
  • 農業作業基金應將部分賸餘解繳國庫,並提出報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就現行政策提出檢討及改善措施,以有效提升國內小麥、玉米及大豆之自給率。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強教育農民正確施肥觀念,並檢討化肥違規案件。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澈底檢討山坡地開發政策,避免過度開發利用。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擬提高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林業用地禁伐補償金。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應檢討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之基準,以實質照顧農民。
  •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休耕政策應通盤檢討,以培養更多專業農戶,擴大農業經營規模。
  • 農村再生基金應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以解決農業人口老化及農業人才斷層問題。
  • 農村再生基金休閒農業加值發展計畫部分縣市公共設施未定期檢查及維護管理,應督促各縣市儘速完成改善。
  • 阿里山森林鐵路財務缺口擴大,應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共同研商改善營運虧損問題。
  • 漁業發展基金營運短絀,應提出存續必要性書面報告。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益率波動大,長期績效偏弱,應妥適資產配置運用,提升經營績效。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單一機構分配額度規範過於寬鬆,不利風險分散,應檢討修正。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閒置土地應謹慎評估活化方式,提升資產運用效能及價值。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事業公股董監事席次占比過低,應檢討改善。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缺失,應會同文化部檢討修正。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績效下滑,應會同經濟部檢討修正。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連續虧損事業未見退場機制,應明訂退場機制以維護投資權益。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國內外旅費預算簡略,應比照公務預算檢附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 離島建設基金預算編列基礎欠缺合理依據,部分計畫屢屢超支,應確實檢討改進並提出報告。
  • 離島建設基金財源銳減,恐難長期營運,應提出廣拓財源計畫及可行性評估報告。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專業服務費預算內容不詳,應提出委託調查研究計畫名稱、經費、執行成效報告。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補助與投、融資計畫並重原則不符,應檢討改進。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缺乏特定收入來源,應提出開闢財源專案報告。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效能過度偏低,應加強推動辦理。
  • 經濟部工業局所轄工業區部分工業區退租廠商高於新承租廠商,應重新評估工業區開發並提出改善報告。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年年鉅額短絀,應提出改善方案,檢討基金運用及各項計畫合理性。
  • 水資源作業基金入不敷出,應檢討營運績效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 水資源作業基金水庫淤積嚴重,應研擬有效之水庫排砂清疏方式。
  • 水資源作業基金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計算方式及運作失當,應檢討並訂定新的規範。
  • 石油基金陸海域風力發電設置推動及技術研發預算,應針對臺灣電力公司風力機組可用率不佳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 經濟部應重新檢視並設法改善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以獎勵國內再生能源產業發展。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預算應凍結並提出專案報告。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預算應凍結並提出報告。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不應將花蓮秀林鄉列為最終處置場所候選場址,應立即停止相關地質鑽探工作。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落實推動補助計畫之回饋機制,作為穩定收入來源。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積極檢討未獲補助地區優先輔導計畫,並加強後續自主性發展追蹤輔導。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家數偏少,應強化虛擬通路授權。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回饋金收入甚微,應落實回饋金機制,以增裕財源。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地方產業資源配置不均,應檢討標章推廣、通路合作成效。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就現行政策提出檢討及改善措施,以有效提升國內小麥、玉米及大豆之自給率。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強教育農民正確施肥觀念,並檢討化肥違規案件。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澈底檢討山坡地開發政策,避免過度開發利用。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擬提高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林業用地禁伐補償金。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應檢討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之基準,以實質照顧農民。
  •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休耕政策應通盤檢討,將獎勵資源改用於促進農業轉型升級。
  • 農村再生基金應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以解決農業人口老化及農業人才斷層問題。
  • 農村再生基金休閒農業加值發展計畫部分縣市公共設施未定期檢查及維護管理,應督促各縣市儘速完成改善。
  • 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預算執行率低,應研擬改善措施,規劃符合社區發展實際需要之建設計畫。
  • 阿里山森林鐵路財務缺口擴大,應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共同研商改善營運虧損問題。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低度利用或閒置房地資產,應積極活化以提升運用效能及價值。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執行率偏低,應檢討並提出專案報告。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連續虧損事業未見退場機制,應明訂退場機制以維護投資權益。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缺失,應會同文化部檢討修正。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績效下滑,應會同經濟部檢討修正。
  • 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園區土地利用效率低,應就投資計畫強化審查與追蹤機制,加強輔導低度利用廠商釋出廠房。
  • 經濟部能源局生質柴油政策暫停,應積極檢討提升生質柴油品質,並參酌先進國家推動生質柴油成功案例。
  • 經濟部能源局應積極督促相關單位,持續對外洽購頁岩氣等能源事宜,以期穩定我國長期能源供給。
  •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休耕政策應通盤檢討,將獎勵資源改用於促進農業轉型升級。
  •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休耕政策應降低休耕面積,減少農地閒置率及政府負擔。
  • 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預算執行率低,應研擬改善措施,規劃符合社區發展實際需要之建設計畫。
  • 阿里山森林鐵路財務缺口擴大,應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共同研商改善營運虧損問題。
  • 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畜禽非常死亡金額增加,應檢討防疫措施之完善程度。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休耕政策應通盤檢討,以培養更多專業農戶,擴大農業經營規模。
  • 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預估未來須支付之保證金額及或有負債遠超過基金餘額,應儘早作好財務規劃,確保永續營運。
  • 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收入大幅超收,應研擬提高收費標準。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擬提高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林業用地禁伐補償金。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長期信託投資比例過高,應審慎考核並報告成效與監督機制。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不力,應提出改善措施。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每年提交投資事業業務執行報告,改善財務管理。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事業公股董監事席次占比過低,應檢討改善。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臺灣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進度緩慢,應加強執行並檢討改進。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缺失,應會同文化部檢討修正。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績效下滑,應會同經濟部檢討修正。
  • 石油基金陸海域風力發電設置推動及技術研發預算,應針對臺灣電力公司風力機組可用率不佳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預算應凍結並提出專案報告。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預算應凍結並提出報告。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不應將花蓮秀林鄉列為最終處置場所候選場址,應立即停止相關地質鑽探工作。
  •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休耕政策應通盤檢討,將獎勵資源改用於促進農業轉型升級。
  •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休耕政策應降低休耕面積,減少農地閒置率及政府負擔。
  • 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預算執行率低,應研擬改善措施,規劃符合社區發展實際需要之建設計畫。
  • 阿里山森林鐵路財務缺口擴大,應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共同研商改善營運虧損問題。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長期信託投資比例過高,應審慎考核並報告成效與監督機制。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不力,應提出改善措施。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每年提交投資事業業務執行報告,改善財務管理。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閒置土地應謹慎評估活化方式,提升資產運用效能及價值。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執行率偏低,應檢討並提出專案報告。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事業公股董監事席次占比過低,應檢討改善。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連續虧損事業未見退場機制,應明訂退場機制以維護投資權益。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臺灣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進度緩慢,應加強執行並檢討改進。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國內外旅費預算簡略,應比照公務預算檢附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缺失,應會同文化部檢討修正。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績效下滑,應會同經濟部檢討修正。
  • 離島建設基金貸款計畫執行成效欠佳,應研議改善配套措施,積極協助業者融資。
  • 離島建設基金預算編列基礎欠缺合理依據,部分計畫屢屢超支,應確實檢討改進並提出報告。
  • 離島建設基金應覈實編列預算,避免濫用預算執行彈性規避監督。
  • 離島建設基金財源銳減,恐難長期營運,應提出廣拓財源計畫及可行性評估報告。
  • 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部分縣市執行率偏低,應提出改進對策並加強督導。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專業服務費預算內容不詳,應提出委託調查研究計畫名稱、經費、執行成效報告。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補助與投、融資計畫並重原則不符,應檢討改進。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缺乏特定收入來源,應提出開闢財源專案報告。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效能過度偏低,應加強推動辦理。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勞務承攬人力已涉及核心業務,應秉持撙節原則以現職人員執行。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編列不詳實,應提交書面詳細說明報告。
  • 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園區土地利用效率低,應就投資計畫強化審查與追蹤機制,加強輔導低度利用廠商釋出廠房。
  • 工業區地價上漲,閒置土地多,應針對工業區土地進行檢討,提出產業用地革新專案報告。
  •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營運不佳,應提出專案改善報告。
  •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催收款項龐鉅,應加強催收以利債權保障。
  • 育成中心興建成本龐大,營運長期虧損,應加強營運成本管控,建立回饋機制。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投資績效欠佳,應儘速研議改善並提交專案檢討報告。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育成中心收費標準不合理,應檢討改善以利永續經營。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年年鉅額短絀,應提出改善方案,檢討基金運用及各項計畫合理性。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委員組成應以中小企業業界實務界人士為主。
  • 農業作業基金應將部分賸餘解繳國庫,並提出報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就現行政策提出檢討及改善措施,以有效提升國內小麥、玉米及大豆之自給率。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強教育農民正確施肥觀念,並檢討化肥違規案件。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澈底檢討山坡地開發政策,避免過度開發利用。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擬提高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林業用地禁伐補償金。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應檢討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之基準,以實質照顧農民。
  •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休耕政策應通盤檢討,將獎勵資源改用於促進農業轉型升級。
  •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休耕政策應降低休耕面積,減少農地閒置率及政府負擔。
  • 農村再生基金應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以解決農業人口老化及農業人才斷層問題。
  • 農村再生基金休閒農業加值發展計畫部分縣市公共設施未定期檢查及維護管理,應督促各縣市儘速完成改善。
  • 農村再生基金「小地主大佃農」計畫成效未具體化,應檢討相關計畫執行,提升計畫成效。
  • 農村再生基金青年回鄉築夢試辦計畫執行成效不彰,應檢討相關計畫執行成效,提升青年返鄉務農意願。
  • 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預算執行率低,應研擬改善措施,規劃符合社區發展實際需要之建設計畫。
  • 農村再生基金整體預算執行率僅約五成,應透過農村再生工作小組等積極溝通協調,推動農村活化。
  • 阿里山森林鐵路財務缺口擴大,應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共同研商改善營運虧損問題。
  • 漁業發展基金營運短絀,應提出存續必要性書面報告。
  • 漁業發展基金應裁撤,並提出可行性及影響評估報告。
  • 漁產平準基金應併入農業發展基金,並提出基金整併效益評估報告。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益率波動大,長期績效偏弱,應妥適資產配置運用,提升經營績效。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單一機構分配額度規範過於寬鬆,不利風險分散,應檢討修正。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長期信託投資比例過高,應審慎考核並報告成效與監督機制。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不力,應提出改善措施。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每年提交投資事業業務執行報告,改善財務管理。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低度利用或閒置房地資產,應積極活化以提升運用效能及價值。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執行率偏低,應檢討並提出專案報告。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轉投資事業公股董監事席次占比過低,應檢討改善。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連續虧損事業未見退場機制,應明訂退場機制以維護投資權益。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臺灣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進度緩慢,應加強執行並檢討改進。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國內外旅費預算簡略,應比照公務預算檢附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缺失,應會同文化部檢討修正。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績效下滑,應會同經濟部檢討修正。
  • 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會同經濟部研議「產業再造基金」可行性,以因應全球化競爭。
  • 離島建設基金貸款計畫執行成效欠佳,應研議改善配套措施,積極協助業者融資。
  • 離島建設基金預算編列基礎欠缺合理依據,部分計畫屢屢超支,應確實檢討改進並提出報告。
  • 離島建設基金應覈實編列預算,避免濫用預算執行彈性規避監督。
  • 離島建設基金財源銳減,恐難長期營運,應提出廣拓財源計畫及可行性評估報告。
  • 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部分縣市執行率偏低,應提出改進對策並加強督導。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專業服務費預算內容不詳,應提出委託調查研究計畫名稱、經費、執行成效報告。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補助與投、融資計畫並重原則不符,應檢討改進。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缺乏特定收入來源,應提出開闢財源專案報告。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效能過度偏低,應加強推動辦理。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勞務承攬人力已涉及核心業務,應秉持撙節原則以現職人員執行。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編列不詳實,應提交書面詳細說明報告。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各方提案計畫審查過程不公開透明,應調整網頁資訊編排,增加民眾建言回饋機制。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積極與花東學校合作,建立花蓮成為「國際級華語教學中心」。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積極輔導青年學生投入具花東地區性特色之在地產業與創新商業模式。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藉由有機產業創建及帶動花蓮朝向符合國際潮流之低碳、綠色、健康、慢城意象及高產值產業環境之目標。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主要業務計畫執行率極度偏低,應加強推動辦理。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研擬一套綠能交通配套方案,建構往南延伸花東縱谷在地綠能交通之營運模式。
  • 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園區土地利用效率低,應就投資計畫強化審查與追蹤機制,加強輔導低度利用廠商釋出廠房。
  • 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所轄園區容積率偏低,影響土地使用效能,應積極研議因應改善方案。
  • 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宿舍閒置率高,應積極改進居住環境或研商活化使用方案。
  • 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長期債務龐鉅,應積極與借款銀行洽談調降利率。
  • 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所管理園區應積極更新並招商,以有效利用。
  • 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應加強投資計畫審查與追蹤,輔導低度利用廠商釋出廠房。
  • 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所轄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營運不佳,累積短絀金額高,應明確訂定營運績效評估指標。
  •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勞務收支短絀,營運績效欠佳,應提出改善本基金短絀具體措施。
  •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催收款項龐鉅,應加強催收以利債權保障。
  •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工業區部分工業區停、歇業情形嚴重,應重新評估工業區開發或調整開發規模。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年年鉅額短絀,應檢討基金運用及各項計畫合理性。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投資績效欠佳,應儘速研議改善並提交專案檢討報告。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虧損嚴重,應調查是否有掏空公產情事。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虧損嚴重,應確實檢討投資事業績效欠佳問題。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育成中心興建成本龐大,營運長期虧損,應加強營運成本管控,建立回饋機制。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推出專案貸款嘉惠少數企業,應檢討辦理方式,擴大受益範圍。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年年鉅額短絀,應提出專案報告檢討預算配置及財務惡化問題。
  •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委員組成應以中小企業業界實務界人士為主。
  • 水資源作業基金高屏自來水水質不佳,應加強高屏地區自來水水質改善工作。
  • 水資源作業基金重大資本支出項目應以專案計畫方式編列預算。
  • 水資源作業基金入不敷出,應檢討營運績效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 水資源作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執行率低,應加強執行進度。
  • 水資源作業基金堰壩設施淤積嚴重,應加強疏濬、清淤。
  • 水資源作業基金集集攔河堰、石岡壩淤積嚴重,應檢討政策。
  • 水資源作業基金水庫水質不佳,應提出具體水質改善措施。
  • 水資源作業基金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應檢討執行進度。
  • 水資源作業基金曾文水庫淤積嚴重,排砂工程應審慎評估,避免增加下游河道負擔。
  • 水資源作業基金售電業務委託外包成效有限,應檢討合理性及可行性。
  • 水資源作業基金部分攔河堰(壩)遭受嚴重淤積,應加強疏濬、清淤。
  • 水資源作業基金公務預算支出移由基金支應,應檢討公務與基金預算編列範圍。
  • 水資源作業基金水庫水質優養化嚴重,應具體研議水質改善措施。
  • 水資源作業基金長期虧損,應提出專案改善報告。
  • 水資源作業基金屏東潮州地區無自來水可用,應儘速推動相關自來水工程。
  • 推廣貿易基金計畫內容不詳,應凍結部分專業服務費並提出詳細說明。
  • 推廣貿易基金食品外銷應列為工作重點,重建MIT產品形象。
  • 推廣貿易基金應針對中韓FTA簽訂後影響,研妥相關貿易政策,協助廠商調整出口拓銷措施。
  • 推廣貿易基金會展領航計畫成效不彰,應檢討成因並修正推動策略。
  • 推廣貿易基金捐助個別廠商參展數低於目標,應檢討修正申請審查作業與後續輔導機制。
  • 推廣貿易基金配置專任人員合理性與效率性有疑義,應檢討並提出人力配置檢討報告。
  • 石油基金補助電動車示範運行計畫執行率不佳,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改善計畫。
  • 石油基金陸海域風力發電設置推動及技術研發預算,應針對臺灣電力公司風力機組可用率不佳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 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缺乏回饋機制,應建立可行性與效益評估報告。
  • 經濟部能源局生質柴油政策暫停,應儘速檢討並參酌先進國家成功案例,提出解決方案。
  • 經濟部能源局頁岩氣採購數量仍有成長空間,應積極督促臺灣中油公司持續洽購頁岩氣事宜。
  • 能源科技計畫研發成果應用成效不足,權利金收入下降,應檢討原因並提出改善方案。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預算應凍結並提出專案報告。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預算應凍結並提出報告。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廢料貯存場選址面臨抗爭,應檢討並研擬其他解決方案。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國際處置合作計畫過於簡略,應提出完整計畫。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回饋金運用流於消費性、福利性支出,應監督訂定更明確規範。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應停止「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將核廢料遷出蘭嶼。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二廠低放射性廢棄物減容中心減量成效逐年降低,應提出具體解決計畫。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施工進度延宕,應檢討停止施工。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項目繁多,應建立回饋機制之法律依據。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旅運費預算浮濫,應適度揭露相關費用、預期效益並追蹤成效。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不應將花蓮秀林鄉列為最終處置場所候選場址,應立即停止相關地質鑽探工作。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落實推動補助計畫之回饋機制,作為穩定收入來源。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積極檢討未獲補助地區優先輔導計畫,並加強後續自主性發展追蹤輔導。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家數偏少,應強化虛擬通路授權。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回饋金收入甚微,應落實回饋金機制,以增裕財源。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地方產業資源配置不均,應檢討標章推廣、通路合作成效。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應協調地方政府共同參與計畫,落實活化地方經濟。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微型園區開發計畫因用地取得問題終止,應加強計畫審查機制。
  •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中央政府機關提案分擔款比率低,應提高至至少20%。
  • 農業作業基金應將部分賸餘解繳國庫,並提出報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就現行政策提出檢討及改善措施,以有效提升國內小麥、玉米及大豆之自給率。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加強教育農民正確施肥觀念,並檢討化肥違規案件。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澈底檢討山坡地開發政策,避免過度開發利用。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擬提高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林業用地禁伐補償金。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應檢討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之基準,以實質照顧農民。
  •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休耕政策應通盤檢討,將獎勵資源改用於促進農業轉型升級。
  •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休耕政策應降低休耕面積,減少農地閒置率及政府負擔。
  • 農村再生基金應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以解決農業人口老化及農業人才斷層問題。
  • 農村再生基金休閒農業加值發展計畫部分縣市公共設施未定期檢查及維護管理,應督促各縣市儘速完成改善。
  • 農村再生基金「小地主大佃農」計畫成效未具體化,應檢討相關計畫執行,提升計畫成效。
  • 農村再生基金青年回鄉築夢試辦計畫執行成效不彰,應檢討相關計畫執行成效,提升青年返鄉務農意願。
  • 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預算執行率低,應研擬改善措施,規劃符合社區發展實際需要之建設計畫。
  • 農村再生基金整體預算執行率僅約五成,應透過農村再生工作小組等積極溝通協調,推動農村活化。
  • 阿里山森林鐵路財務缺口擴大,應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共同研商改善營運虧損問題。
  • 漁業發展基金營運短絀,應提出存續必要性書面報告。
  • 漁業發展基金應裁撤,並提出可行性及影響評估報告。
  • 漁產平準基金應併入農業發展基金,並提出基金整併效益評估報告。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中華郵政公司郵務部門津貼預算員額減少卻增加,顯欠合理,應凍結並提出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郵政服務顧客滿意度調查顯示服務品質下滑,應凍結部分研究發展費用並提出改進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購建郵政局所計畫」投資報酬率估列過於樂觀,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預算編列未考量實際工程進度,應凍結部分預算並待都市計畫變更後提出書面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內容未揭露細項,合理性與必要性不明,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執行細目書面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金融保險成本」項下「佣金費用」與績效獎金重複編列,有自肥之嫌,應凍結並提出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郵件處理費」、「郵件運輸費」及「其他郵務成本」津貼預算增加,顯欠合理,應凍結並提出詳細支用書面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1個月內提出擴展電子商務市場規劃之書面報告,以改善郵件業務營運量日漸衰退之困境。
  • 中華郵政公司應檢討人員晉升問題,切莫損失契約工等約聘僱人員的工作權。
  • 中華郵政公司應立即檢討業務縮減之因,並研商未來因應對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臺灣鐵路管理局「專業服務費」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過高,且研發能力闕如,應刪除部分並凍結其餘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臺灣鐵路管理局「電務維持費用」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及「管理費用」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不必要,應刪除。
  • 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遷建建設計畫」及「鐵路行車安全六年改善計畫」、「臺鐵非電氣化支線購置車輛計畫」預算編列不符程序,應刪除部分或全數刪除。
  • 臺灣鐵路管理局訂票系統應重新檢討,或研議其他彌補方案,以方便親友自行相約團體旅遊。
  • 臺灣鐵路管理局電子票證多卡通設備支出及發包方式應重新檢討,並與電子票證公司再研訂折扣條款。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儘速建置QR Code閘門感應系統,做好車票防偽辨識系統,並開放民眾持手機刷QR Code感應進站。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參酌世界各國自行車車廂設計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出車廂空間配置改進報告。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規劃設置兒童車廂,提供友善乘車環境。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國道改善工程可行性研究費及先期規畫作業費」預算增幅過高,應刪減。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委託調查研究費」成長幅度超過百分之百,應刪除二分之一。
  •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空橋維護費預算增幅高,但空橋漏水事件頻傳,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具體維護修繕計畫。
  •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大量運用非典型人力,應凍結部分外包費並提出書面報告。
  •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建設計畫」缺乏完整財務計畫,且與民用航空局業務不相關,應凍結部分預算並待計畫完整確定後提出書面報告。
  •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建設計畫」土地徵收面積備受質疑,應凍結部分預算並待交通部針對公益性與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經費中外包費用過高,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經費中外包費用過高,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道收費員轉置工作問題仍未解決,應與遠通電收建立多元安置計畫,凍結部分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
  • 國道收費員轉置問題仍未解決,應研議約聘僱人員年資與勞保損失補償,及評估專案補償之可行性。
  • 交通部應責成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研議將高鐵左營站正名為高鐵高雄站,或高鐵高雄站/左營站。
  • 觀光發展基金「臺灣好玩卡」相關計畫未經立法院同意即發包,應凍結部分經費並提出書面報告。
  • 觀光發展基金「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中「臺灣好玩卡」相關計畫未經立法院同意即發包,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交通部觀光局「包機、包船獎助」計畫國內外團體可能重複領取,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交通部觀光局應修改補助辦法,限於補助在地化、文創等性質。
  •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大陸地區旅客包船來臺獎助要點對中國旅行社無限制,顯有差別待遇,應檢討修正。
  • 航港建設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外包費」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航港建設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增幅過高,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航港建設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購置無形資產」增幅過高,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航港建設基金「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購置機械及設備」增幅過高,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航港建設基金台東離島地區交通運輸疏運不力,應研謀緊急疏運應變流程及獎懲機制。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改善大眾運輸上網速率上往往忽略,應凍結部分監理計畫預算並提出改善計畫。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民間團體成立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與法律規定不符,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導致冠名亂象,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改善計畫及修法。
  •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補助系統業者形同虛設,應優先用於偏遠地區並凍結預算。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中華郵政公司購建郵政局所計畫投資報酬率估列過於樂觀,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預算編列未考量實際工程進度,應凍結部分預算並待都市計畫變更後提出書面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內容未揭露細項,合理性與必要性不明,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執行細目書面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郵政服務顧客滿意度調查顯示服務品質下滑,應儘速提出改善方案。
  •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6個月內完成「電子商務市場郵物競爭方案」專案報告,以改善郵件業務營運量日漸衰退之困境。
  • 中華郵政公司服務不夠親民便民,與民間公司相比無競爭力,應加以改善。
  • 臺灣鐵路管理局「專業服務費」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過高,且研發能力闕如,應刪除部分並凍結其餘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臺灣鐵路管理局「電務維持費用」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及「管理費用」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不必要,應刪除。
  • 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遷建建設計畫預算編列不符程序,應全數刪除。
  • 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路行車安全六年改善計畫及臺鐵非電氣化支線購置車輛計畫均未經行政院核定,應全數刪除。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針對鐵路沿線噪音提出改善計畫、期程,並提出書面報告。
  • 臺灣鐵路管理局電子票證多卡通設備支出及發包方式應重新檢討,並與電子票證公司再研訂折扣條款。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儘速建置QR Code閘門感應系統,做好車票防偽辨識系統,並開放民眾持手機刷QR Code感應進站。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參酌世界各國自行車車廂設計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出車廂空間配置改進報告。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規劃設置兒童車廂,提供友善乘車環境。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閒置場所應積極辦理土地利用活化,每半年提送資產運用效益檢討報告。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行李分檢系統工作環境惡劣,應於6個月內研擬空氣淨化改善方案。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國道生態維護及作業費」預算增幅高,但國道動物路死率仍高,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成效檢討及未來改善計畫報告。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經費中外包費用過高,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經費中外包費用過高,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道收費員轉置工作問題仍未解決,應與遠通電收建立多元安置計畫,凍結部分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
  • 國道收費員轉置問題仍未解決,應研議約聘僱人員年資與勞保損失補償,及評估專案補償之可行性。
  • 觀光發展基金業務計畫載為「104至107年觀光發展計畫」與「觀光大國行動方案」不同,計畫擬定及預算編製草率,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專案報告。
  • 觀光發展基金「臺灣好玩卡」相關計畫未經立法院同意即發包,應凍結部分經費並提出書面報告。
  • 觀光發展基金「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中「臺灣好玩卡」相關計畫未經立法院同意即發包,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交通部觀光局「包機、包船獎助」計畫國內外團體可能重複領取,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大陸地區旅客包船來臺獎助要點對中國旅行社無限制,顯有差別待遇,應檢討修正。
  • 航港建設基金台東離島地區交通運輸疏運不力,應研謀緊急疏運應變流程及獎懲機制。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改善大眾運輸上網速率上往往忽略,應凍結部分監理計畫預算並提出改善計畫。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手機小額付費詐騙、APP權限過高問題監理不足,應凍結相關監理計畫預算並提出檢討報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民間團體成立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與法律規定不符,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補助系統業者形同虛設,應優先用於偏遠地區並凍結預算。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中華郵政公司勞務成本及管理及總務費用中外包費用過高,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臺灣好玩卡」相關計畫未經立法院同意即發包,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勞務成本及管理及總務費用中外包費用過高,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應評估研議於彰化縣境內國道1號與八卦山脈之間增設1條高速公路,解決交通落後困境。
  • 觀光發展基金業務計畫載為「104至107年觀光發展計畫」與「觀光大國行動方案」不同,計畫擬定及預算編製草率,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專案報告。
  • 觀光發展基金「臺灣好玩卡」相關計畫未經立法院同意即發包,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交通部觀光局「包機、包船獎助」計畫國內外團體可能重複領取,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大陸地區旅客包船來臺獎助要點對中國旅行社無限制,顯有差別待遇,應檢討修正。
  • 國道收費員轉置問題仍未解決,應研議約聘僱人員年資與勞保損失補償,及評估專案補償之可行性。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中華郵政公司郵務部門津貼預算員額減少卻增加,顯欠合理,應凍結並提出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郵政服務顧客滿意度調查顯示服務品質下滑,應凍結部分研究發展費用並提出改進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購建郵政局所計畫」投資報酬率估列過於樂觀,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預算編列未考量實際工程進度,應凍結部分預算並待都市計畫變更後提出書面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內容未揭露細項,合理性與必要性不明,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執行細目書面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金融保險成本」項下「佣金費用」與績效獎金重複編列,有自肥之嫌,應凍結並提出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郵件處理費」、「郵件運輸費」及「其他郵務成本」津貼預算增加,顯欠合理,應凍結並提出詳細支用書面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業務宣導費」成效不佳,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改善營運狀況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大量外包郵政業務,營造「用人費用」下降,逃避企業照顧員工責任,應凍結部分外包費並提出書面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金融保險成本」項下「手續費用」預計收入減少,服務費用卻增加,應提出書面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6個月內完成「電子商務市場郵物競爭方案」專案報告,以改善郵件業務營運量日漸衰退之困境。
  • 中華郵政公司應立即檢討業務縮減之因,並研商未來因應對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臺灣鐵路管理局「專業服務費」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過高,且研發能力闕如,應刪除部分並凍結其餘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臺灣鐵路管理局「電務維持費用」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及「管理費用」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不必要,應刪除。
  • 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遷建建設計畫預算編列不符程序,應全數刪除。
  • 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路行車安全六年改善計畫及臺鐵非電氣化支線購置車輛計畫均未經行政院核定,應全數刪除。
  • 臺灣鐵路管理局電子票證多卡通設備支出及發包方式應重新檢討,並與電子票證公司再研訂折扣條款。
  •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異常事件逐年遞增,應研謀改善,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 臺灣鐵路管理局訂票系統應重新檢討,或研議其他彌補方案,以方便親友自行相約團體旅遊。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於新增計畫「鐵路行車安全六年改善計畫」內辦理台東亟需改善建設。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儘速建置QR Code閘門感應系統,做好車票防偽辨識系統,並開放民眾持手機刷QR Code感應進站。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參酌世界各國自行車車廂設計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出車廂空間配置改進報告。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規劃設置兒童車廂,提供友善乘車環境。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行李分檢系統工作環境惡劣,應於6個月內研擬空氣淨化改善方案。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國道改善工程可行性研究費及先期規畫作業費」預算增幅過高,應刪除。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委託調查研究費」成長幅度超過百分之百,應刪除二分之一。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經費中外包費用過高,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經費中外包費用過高,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道計程收費系統扣款錯誤、門架感應不良,應凍結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並要求遠通電收提出改善。
  • 國道收費員轉置問題未解決,應與遠通電收建立多元安置計畫,凍結部分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
  • 國道收費員轉置問題仍未解決,應研議約聘僱人員年資與勞保損失補償,及評估專案補償之可行性。
  • 交通部應責成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研議將高鐵左營站正名為高鐵高雄站,或高鐵高雄站/左營站。
  • 觀光發展基金業務計畫載為「104至107年觀光發展計畫」與「觀光大國行動方案」不同,計畫擬定及預算編製草率,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專案報告。
  • 觀光發展基金「臺灣好玩卡」相關計畫未經立法院同意即發包,應凍結部分經費並提出書面報告。
  • 觀光發展基金「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中「臺灣好玩卡」相關計畫未經立法院同意即發包,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交通部觀光局「包機、包船獎助」計畫國內外團體可能重複領取,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大陸地區旅客包船來臺獎助要點對中國旅行社無限制,顯有差別待遇,應檢討修正。
  • 航港建設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外包費」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航港建設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增幅過高,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航港建設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購置無形資產」增幅過高,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航港建設基金「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購置機械及設備」增幅過高,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航港建設基金台東離島地區交通運輸疏運不力,應研謀緊急疏運應變流程及獎懲機制。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改善大眾運輸上網速率上往往忽略,應凍結部分監理計畫預算並提出改善計畫。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手機小額付費詐騙、APP權限過高問題監理不足,應凍結相關監理計畫預算並提出檢討報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民間團體成立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與法律規定不符,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補助系統業者形同虛設,應優先用於偏遠地區並凍結預算。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中華郵政公司郵務部門津貼預算員額減少卻增加,顯欠合理,應凍結並提出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郵政服務顧客滿意度調查顯示服務品質下滑,應凍結部分研究發展費用並提出改進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購建郵政局所計畫」投資報酬率估列過於樂觀,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預算編列未考量實際工程進度,應凍結部分預算並待都市計畫變更後提出書面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內容未揭露細項,合理性與必要性不明,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執行細目書面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金融保險成本」項下「手續費用」預計收入減少,服務費用卻增加,應提出書面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6個月內完成「電子商務市場郵物競爭方案」專案報告,以改善郵件業務營運量日漸衰退之困境。
  • 中華郵政公司應立即檢討業務縮減之因,並研商未來因應對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臺灣鐵路管理局「專業服務費」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過高,且研發能力闕如,應刪除部分並凍結其餘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臺灣鐵路管理局「電務維持費用」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及「管理費用」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不必要,應刪除。
  • 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遷建建設計畫預算編列不符程序,應全數刪除。
  • 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路行車安全六年改善計畫及臺鐵非電氣化支線購置車輛計畫均未經行政院核定,應全數刪除。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針對鐵路沿線噪音提出改善計畫、期程,並提出書面報告。
  • 臺灣鐵路管理局電子票證多卡通設備支出及發包方式應重新檢討,並與電子票證公司再研訂折扣條款。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於新增計畫「鐵路行車安全六年改善計畫」內辦理台東亟需改善建設。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儘速建置QR Code閘門感應系統,做好車票防偽辨識系統,並開放民眾持手機刷QR Code感應進站。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研議誤點賠償措施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以保障定期票使用者權益。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加速研議普悠瑪號等傾斜式車輛開放站票機制,提早於2015年元旦假期實施。
  • 臺灣鐵路管理局票價調整方案應研議實施台東居民優先購票機制或票價補貼方案。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於2014年底完成台東線雙軌化評估,並於2015年底以前動工。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儘速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研議一票到底以及統一窗口服務。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參酌世界各國自行車車廂設計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出車廂空間配置改進報告。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規劃設置兒童車廂,提供友善乘車環境。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閒置土地應積極辦理土地利用活化,每半年提送資產運用效益檢討報告。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行李分檢系統工作環境惡劣,應於6個月內研擬空氣淨化改善方案。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提升建設效率、簡化行政流程,儘速完成第三航廈之興建。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經費中外包費用過高,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經費中外包費用過高,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國道計程收費系統扣款錯誤、門架感應不良,應凍結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並要求遠通電收提出改善。
  • 國道收費員轉置問題未解決,應與遠通電收建立多元安置計畫,凍結部分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
  • 航港建設基金台東離島地區交通運輸疏運不力,應研謀緊急疏運應變流程及獎懲機制。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改善大眾運輸上網速率上往往忽略,應凍結部分監理計畫預算並提出改善計畫。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手機小額付費詐騙、APP權限過高問題監理不足,應凍結相關監理計畫預算並提出檢討報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民間團體成立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與法律規定不符,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補助系統業者形同虛設,應優先用於偏遠地區並凍結預算。

王進士 立法委員

  • 中華郵政公司「業務宣導費」成效不佳,應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改善營運狀況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大量外包郵政業務,營造「用人費用」下降,逃避企業照顧員工責任,應凍結部分外包費並提出書面報告。
  • 中華郵政公司郵政服務顧客滿意度調查顯示服務品質下滑,應儘速提出改善方案。
  •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1個月內提出擴展電子商務市場規劃之書面報告,以改善郵件業務營運量日漸衰退之困境。
  • 中華郵政公司應立即檢討業務縮減之因,並研商未來因應對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針對鐵路沿線噪音提出改善計畫、期程,並提出書面報告。
  • 臺灣鐵路管理局訂票系統屢遭駭客入侵,應凍結部分電腦軟體服務費並提出改善報告。
  • 臺灣鐵路管理局電子票證多卡通業務應評估運量規模、成本效益,研議調降清分費。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檢討相關政策,維持電子票證9折優惠。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就如何擴大與各公共運輸系統之雙向轉乘優惠,提出書面報告。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於新增計畫「鐵路行車安全六年改善計畫」內辦理台東亟需改善建設。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研議誤點賠償措施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以保障定期票使用者權益。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立即加強車輛及列車運行設備之檢修,避免連假誤點再次發生,並準備好緊急應變措施。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於6個月內研謀具體改善策略,檢討改進列車誤點情事,提升對號列車準點率。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儘速建置QR Code閘門感應系統,做好車票防偽辨識系統,並開放民眾持手機刷QR Code感應進站。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加強無障礙設施及車輛空間配置之改善,並研擬設置「無障礙運輸日」之優惠及服務。
  • 臺灣鐵路管理局營運績效不佳,應檢討改善。
  • 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收入未達預計目標且呈衰退,應積極因應改善。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增開北東間推拉式自強號直達車次,並檢討減少DR柴聯車停靠站數,縮短行駛時間。
  • 臺灣鐵路管理局票價調整方案應研議實施台東居民優先購票機制或票價補貼方案。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於2014年底完成台東線雙軌化評估,並於2015年底以前動工。
  • 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儘速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研議一票到底以及統一窗口服務。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閒置空間活化績效不佳,應凍結部分專業服務費並提出具體內容及執行方式報告。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工程延宕,凍結部分預算並提出書面報告。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投資效益待商榷,應凍結部分經費並提出書面報告。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更有效之招商營運策略及執行方式,並擬具書面報告。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協同地方政府強化港埠設施,簡化通關時間及強化交通接駁,提升外籍郵輪進港吸引力。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閒置土地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檢討資產運用效益,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實踐企業社會責任,每年提撥部分盈餘成立基金會,關懷弱勢。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管理失當、設備規劃設計欠佳,應確實檢討改善,建立嚴謹危機處理機制。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應積極辦理並提升預算執行率。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電費激增,應遵循節約減碳政策,凍結並提出檢討報告。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法律事務費」缺乏積極有效作為,應凍結部分預算並要求提出更有效處分作為。
  • 國道高速公路局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墊付地方政府經費與基金用途不符,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高鐵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未獲行政院核定,應儘速檢討改善。
  • 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高鐵站周邊招商開發不理想,應於2個月內擬具相關檢討報告及開發計畫。
  •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大陸地區旅客包船來臺獎助要點對中國旅行社無限制,顯有差別待遇,應檢討修正。
  • 航港建設基金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投資效益待商榷,應凍結部分經費並提出書面報告。
  • 航港建設基金應針對「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1-105年)─澎湖港埠建設計畫」─金龍頭開發暨海蛟三中隊馬公基地遷建計畫,全數凍結預算並提出相關計畫、財務規劃書面報告。
  • 航港建設基金商港服務費欠費多年,應儘速積極檢討改善徵收及催繳作業。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動寬頻環境不佳,應妥擬配套措施,建構友善行動寬頻環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民間團體成立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與法律規定不符,應提出具體作法。
  •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低,應檢討改進推動方式。
  • 農業發展條例迄今未建立完整農業保險制度,應儘速推動農業保險制度。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應加強建設及管理登山步道設施、避難山屋、路標指示設備。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應檢討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之基準,以實質照顧農民。
  •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休耕政策應通盤檢討,將獎勵資源改用於促進農業轉型升級。
  • 農村再生基金應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以解決農業人口老化及農業人才斷層問題。
  • 農村再生基金休閒農業加值發展計畫部分縣市公共設施未定期檢查及維護管理,應督促各縣市儘速完成改善。
  • 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預算執行率低,應研擬改善措施,規劃符合社區發展實際需要之建設計畫。
  • 阿里山森林鐵路財務缺口擴大,應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共同研商改善營運虧損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石素梅 主計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

  • 就政府採購法實施以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辦理採購過程及預算執行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
  • 就近年來編列特別預算有關公共建設預算執行情形及其檢討進行專題報告。

許俊逸 主任委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就政府採購法實施以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辦理採購過程及預算執行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

黃萬翔 副主任委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就近年來編列特別預算有關公共建設預算執行情形及其檢討進行答復。

楊偉甫 常務次長 經濟部

  • 就近年來編列特別預算有關公共建設預算執行情形及其檢討進行答復。

曾銘宗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就金融業強化亞洲布局執行情形進行專題報告。

張盛和 部長 財政部

  • 就金融業強化亞洲布局執行情形進行專題報告。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
  •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草案」提報院會案,經財政委員會彙總整理各委員會審查報告,完成審查總報告。
  • 營業部分審查結果,減列營業總收入40億元,減列營業總支出40億9,914萬7,000元,增列稅前淨利9,914萬7,000元。所得稅費用及盈虧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
  • 非營業部分作業基金審查結果,減列業務總收入212億3,201萬8,000元,減列業務總支出3億4,142萬7,000元,減列本期賸餘208億9,059萬1,000元。餘絀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
  • 非營業部分債務基金審查結果,均照列。
  • 非營業部分特別收入基金審查結果,增列基金來源3億5,576萬2,000元,減列基金用途7億1,210萬1,000元,增列本期賸餘10億6,786萬3,000元。
  • 非營業部分資本計畫基金審查結果,減列基金用途5萬元,增列本期賸餘5萬元。
  • 信託基金部分審查結果,減列總支出65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650萬元。
  •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德福與薛凌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王進士與葉宜津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育昇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楊應雄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蘇震清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正井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42701
卷/期/冊
104/27/1
發布日期
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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