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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委員會審查道交條例修正案並討論清明疏運與中華郵政勞權業務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08

LawTrace 法律歷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首先聽取交通部關於清明節交通疏運的報告與質詢,並通過19項臨時提案,涵蓋航班裁罰、駕駛心理健康、高鐵無障礙設施及台鐵服務等議題。隨後,會議邀請交通部及中華郵政就員工勞動權益保障及業務概況進行報告與質詢,通過14項臨時提案。最後,會議繼續併案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逐條審查後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清明節交通疏運報告及質詢 (含臨時提案19項)

核心議題

  • 交通部就清明節連假期間的交通疏運狀況進行報告,委員質詢內容涵蓋大眾運輸服務品質、安全管理、無障礙設施、駕駛訓練、交通資訊發布及政策宣導等多個面向。
  • 臨時提案聚焦於民航業者航班取消裁罰標準、大眾運輸駕駛心理健康檢查、高鐵無障礙座位增設、遊覽車駕駛訓練改進、台鐵服務班次優化、國道客運路線調整、機車考照年齡評估、台鐵電車線故障應變、國道5號塞車解決方案、連假疏運計畫公告、ETC效益檢討、國道差別費率參考、1968APP功能強化、即時班次資訊APP建置、機師心理檢測與機艙人數規定、及偏鄉道路復建工程等。

相關爭議

  • 民航業者航班取消裁罰標準過於寬鬆:委員認為現行裁罰標準未能有效保障旅客權益,建議下修裁罰百分比並要求業者提前公告。
  • 大眾運輸駕駛心理健康:德國空難事件後,委員關切國內大眾運輸駕駛人力不足導致高壓過勞,要求交通部檢討體檢應加入心理健康檢查。
  • 高鐵無障礙座位不足:委員指出高鐵無障礙座位數量有限且電動輪椅使用限制多,建議高鐵增加無障礙座位空間並增設充電插頭。
  • 遊覽車駕駛訓練粗糙:委員批評公路總局的遊覽車駕駛訓練老舊且缺乏實用課程,建議學習歐日引進實境模擬訓練系統。
  • 機車考照年齡下修爭議:交通部有意將機車考照年齡降至16歲,委員引述研究數據指出可能增加事故率,主張應先研商偏鄉學生通勤問題而非貿然放寬。
  • 台鐵電車線事故頻傳與資訊不即時:委員指出台鐵電車線故障率高,且事故發生時電子看板與APP資訊未即時更新,導致旅客不便,要求台鐵加速設備改善、訂定標準作業程序及替代運具疏運。
  • 國道5號連假塞車問題:委員反映國5連假車潮爆量,建議加強在地接駁、增加省道容量及完善替代道路引導資訊。
  • 國道ETC效益與差別費率:委員要求交通部檢討ETC通行費減少、委辦費用、塞車改善及20公里免收費必要性,並參考新加坡經驗提出國道差別費率檢討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議下修民航業者取消航班的裁罰標準,並要求業者提前5天公告通知旅客。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建議交通部應重新檢討大眾運輸工具職業駕駛員體檢,加入心理健康檢查以確保公共運輸安全。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建議高鐵公司應改裝其他車廂以增加無障礙座位空間,並在無障礙座位增設插頭。
  • 建議交通部應學習歐日國家設置道路實境模擬訓練系統,以降低遊覽車駕駛人為疏失。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要求高鐵公司加強宣傳清明節搭乘優惠及轉乘資訊,鼓勵民眾少用私人運具。
  • 要求台鐵研議增加自強號列車延駛至楊梅,並於2週內書面報告。
  • 要求交通部督促台北市政府重新處理國光客運桃園路線遷移至圓山轉運站的問題。
  • 反對交通部為解決偏鄉交通問題而放寬機車考照年齡至16歲,應與教育部及地方政府研商通勤方案。
  • 要求交通部儘速辦理台鐵「電務改善設備」招標作業,並按年度書面報告。
  • 要求台鐵立即檢討電車線斷電時各車站電子看板、App資訊未即時更新及替代運具疏運問題,並於3週內書面報告。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建議主管機關應主動於連續假日兩個禮拜前公告相關疏運計畫。
  • 要求主管機關一個月內針對國道ETC相關費用、塞車改善及20公里免收費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
  • 建議主管機關應參考國外實例,於三個月內提出國道差別費用之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 要求主管機關一個月內立案開發國道1968APP程式,增加替代道路導航功能。
  • 要求國籍航空公司、台灣高鐵、台鐵應設置專屬App或通訊軟體官網,提供即時班次狀態及緊急事故延誤訊息。
  • 建議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修改相關法令,增列機師心理檢測追蹤,並恢復機艙內應有兩名人員以上之規定。
  • 建議主管機關在未充分討論前,不宜草率施行駕駛年齡下降至16歲。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要求公路總局儘量縮短高雄市桃源區勤和至復興段復建工程工期,並於2週內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陳建宇 部長 交通部

  • 針對委員質詢的清明節交通疏運問題及臨時提案內容進行答復。

林繼國 司長 路政司

  • 針對委員質詢的清明節交通疏運問題及臨時提案內容進行答復。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19項。

討論事項二

中華郵政員工勞動權益保障暨業務概況報告及質詢 (含臨時提案14項)

核心議題

交通部及中華郵政就中華郵政員工的勞動權益保障(如加班費、過勞、離職率、派遣人力)及公司整體業務概況(如財務狀況、招考制度、金融服務擴展、物流園區建置、數位支付轉投資)進行報告與質詢。

相關爭議

  • 加班費與過勞問題:勞動檢查顯示中華郵政「加班沒給加班費」情況嚴重,且有郵差因人力不足延後請假導致猝死,凸顯人力不足與勞動權益保障問題。
  • 新進人員離職率過高:中華郵政等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新進人員離職率高,尤其台鐵最嚴重,恐造成技術斷層。
  • 非資位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爭議:中華郵政非資位退休人員(純勞工)自2014年起未發年終慰問金,但預算編列時未有身分別差異,委員要求如實發給。
  • 招考制度與錄取生報到落差:郵局招考錄取生不到半數被通知上班,且等候時間長,委員要求改善招考制度,在錄取者未完全報到前停止招考。
  • 郵政物流園區與台灣港務公司物流業務重疊:中華郵政斥資221億元建置物流園區,與台灣港務公司物流子公司業務有重疊性,委員質疑其關聯性及有無合作空間,要求交通部通盤檢討。
  • 郵政物流園區預算規避立法院監督:物流園區計畫已先行執行第一期款,但相關說明不足且循預算法規定先行辦理,有規避立法院實質監督之嫌。
  • 中華郵政轉投資保險經紀人與行動支付公司:原編列預算籌設保險經紀人公司後未執行,委員擔憂轉投資台灣行動支付公司亦可能面臨執行困難。
  • 郵政VISA金融卡與悠遊卡手續費磋商無共識:中華郵政VISA金融卡雖便民,但因手續費問題無法全面落實於便利超商及相關場所使用。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在一個月內針對中華郵政公司之員工權益進行勞動檢查,因其「加班沒給加班費」情況嚴重且發生郵差猝死事件。
  • 要求交通部於一個月內針對所屬國營事業新人離職率高的問題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要求中華郵政應儘速研擬人力不足改善方案,並於2週內向交通委員會書面報告,以解決郵差過勞猝死問題。
  • 要求交通部查明中華郵政2015年度稅後淨損原因,並於2週內提供詳細財務資料。
  • 要求交通部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確保中華郵政非資位退休人員能如實獲得年終慰問金。
  • 建議政府應考慮開放據點最多的中華郵政,作為強化金融普及服務的專門機構,尤其在偏鄉地區提供外幣存款業務。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要求中華郵政應改善招考制度和規定,在錄取者尚未完全報到前,停止招考新進人員。
  • 要求中華郵政鼓勵所有郵局與超商業者合作,提供民眾於郵局營業時間外可至附近超商領取招領郵件。
  • 建議交通部應全面檢討派遣人力使用,需要經常性僱用的工作崗位不得以勞務外包方式僱用勞工,以保障就業安全。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應站在節省及整合國家資源角度通盤檢討中華郵政物流園區與台灣港務公司物流業務的關連性及重疊性,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中華郵政應於一個月內就郵政物流園區建置計畫提出書面報告,以符合法治國家原則並踐行立法院監督職權。
  • 建議中華郵政應於三個月內清查所有業務人力,就缺額部分盡速補足並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要求中華郵政公司應於一個月內針對轉投資台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計畫的實質內容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 建議中華郵政公司應本於便民立場,積極研議解決郵政VISA金融卡與悠遊卡手續費磋商無共識問題,以全面落實於相關便利超商及場所使用。

相關人員回應

曾大仁 政務次長 交通部

  • 針對委員質詢的中華郵政員工勞動權益保障及業務概況問題進行答復。

翁文祺 董事長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針對委員質詢的中華郵政員工勞動權益保障及業務概況問題進行答復。

王厚偉 司長 勞動關係司 勞動部

  • 針對委員質詢的中華郵政員工勞動權益保障問題進行答復。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14項。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會議繼續併案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條文定義、逕行舉發條件、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相關規定、無照駕駛罰則、爭道行駛行為規範、倒車規定、闖紅燈罰則、記點制度、慢車駕駛人行為規範及行人行近平交道規定等。

相關爭議

  • 逕行舉發項目增訂的適當性:警政署建議第七條之二不增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為逕行舉發項目,理由是現行規定已能涵蓋,個別列出反而增加困擾。
  • 惡意阻擋救護車的罰則:李鴻鈞委員提案認為現行惡意阻擋救護車的處罰輕微,無法遏止,建議將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修改為吊銷駕駛執照一年,累犯者吊銷駕駛執照三年。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建議涉及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者,其規則應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及該大眾捷運系統所在地縣市政府定之。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及第7條之2,建議將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納入相關道路安全規範,並將「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列為逕行舉發樣態。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建議將惡意阻擋救護車的罰則從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提高至吊銷駕駛執照一年,累犯者吊銷駕駛執照三年。

王進士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0條,關於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的罰則。

相關人員回應

林繼國 司長 路政司

  • 針對管委員碧玲等提出的第七條之二修正動議,說明警政署建議不予增訂第八款,因為現行規定已能涵蓋不能或不宜攔截舉發的情況,避免列舉過細反而造成困擾。

方仰寧 組長 警政署

  • 支持第七條之二不予增訂逕行舉發項目,認為凡符合不能或不宜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均可舉發,避免列舉過細反而限制其他未列入項目的舉發。

相關後續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一項照行政院提案、李昆澤委員等、管碧玲委員等修正動議通過,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照警政署意見,依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3及第8條之1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依行政院提案、盧秀燕委員等、李鴻鈞委員等修正動議通過,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0條、第53條之1、第63條、第74條、第76條及第85條之5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0條照王進士委員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 併案審查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楊麗環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42801
卷/期/冊
104/28/1
發布日期
20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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