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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審查:聚焦財產返還與懲戒法庭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09

LawTrace 法律歷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與「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並併案審查「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討論公務員懲戒制度的審級化、戒嚴時期受損財產的返還標準、總統回復名譽證書的法律效力,以及高達 347 億元的財政衝擊。多數委員認為現行再審程序難以實現轉型正義,而行政機關則強調維護司法體系穩定性。最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法」部分條文照案通過或修正,而「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各提案條文則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公務員懲戒制度的組織與法規修正,旨在推動懲戒案件的法庭化及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 核心議題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組織調整、懲戒處分種類的修正、先行停止職務的規定,以及懲戒判決金錢給付的執行方式。

相關爭議

  • 懲戒處分金錢給付的執行機關爭議:司法院秘書長意見認為因懲戒處分判決產生的金錢給付義務屬司法權範圍,不宜由行政執行機關執行,以免與行政執行制度扞格。
  • 行政執行法執行名義適用爭議:司法院秘書長意見指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書不屬於行政執行法明定的執行名義,恐紊亂行政執行制度。
  • 審級制度建立與否:尤美女等委員提案要求司法院研擬懲戒案件的審級救濟制度,以強化人民訴訟權保障,但司法院原草案並未觸及此部分。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司法院研擬公務員懲戒制度的審級制度及改由「公務員懲戒法庭」審議的通盤規劃,並於 6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主張審級救濟制度有助於強化人民訴訟權保障,並落實懲戒司法機關的憲法旨趣。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司法院研擬公務員懲戒制度的審級制度及改由「公務員懲戒法庭」審議的通盤規劃,並於 6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草案名稱、第 1 條至第 16 條、第 18 條至第 24 條均照案通過;草案第 17 條末句文字「九千」修正為「三萬」外,餘照案通過;現行條文第 3 條、第 7 條至第 9 條均照案刪除。
  •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草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 1 條至第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二章章名、第 9 條至第 12 條、第 14 條至第 19 條、第 21 條、第 22 條、第三章章名、第 23 條至第 45 條、第 47 條至第 63 條、第四章章名、第 66 條至第 73 條、第五章章名、第 74 條、第 75 條、第六章章名、第 76 條至第 80 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草案第 5 條、第 13 條、第 20 條、第 46 條、第 64 條、第 65 條部分條文經修正後通過;現行條文第 27 條、第 30 條及現行第四章章名均照司法院提案刪除。
  • 尤美女、柯建銘委員等提案「建請司法院研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法通過施行後,就審級制度及改由「公務員懲戒法庭」審議之通盤規劃,於 6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照案通過。
  • 以上二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擴大戒嚴時期受軍事審判者或領有總統回復名譽證書者,請求發還被沒收財產或獲得國家補償的範圍。
  • 主要探討如何平衡轉型正義、司法穩定性及國家財政衝擊,並檢討現行再審與非常上訴程序對此類案件的適用性與實效性。

相關爭議

  • 「總統回復名譽證書」的法律效力:提案委員主張其應等同無罪判決,作為請求發還財產的依據;法務部、國防部及司法院則認為其僅屬行政作業層面,無法推翻司法確定判決。
  • 軍事審判案件的適用範圍:劉建國、陳亭妃委員提案主張凡受軍事法院審判者均得請求發還財產;法務部、國防部及司法院認為此舉將全盤否定軍事審判效力,影響法秩序及公平性。
  • 財政衝擊:法務部與國防部估計,若草案通過,將涉及 279 筆土地、金額達 347 億元,對國庫造成嚴重負擔。
  • 行政委員會審查的適法性:提案建議由內政部成立委員會審查發還財產,但法務部、內政部及司法院質疑行政機關否決司法裁判效力的妥適性,且不符組織法規定。
  • 訴願程序的省略:提案建議不服委員會決定者可不經訴願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法務部及司法院認為此將損害人民救濟程序保障,且訴訟管轄權設定不便民。
  • 現行再審/非常上訴程序的實效性:立法委員普遍認為現行再審與非常上訴門檻過高,對戒嚴時期案件難以適用;司法院則堅持應循司法途徑解決,認為放寬再審門檻可能影響法的安定性。
  • 補償與賠償的區別:尤美女委員指出,現行條例僅提供「補償」而非「賠償」,未能真正糾正不義判決,國家僅表達歉意而非承認錯誤。

立法委員發言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關切法案通過後對國庫造成的財政衝擊,要求釐清所需預算金額。
  • 指出法務部估計約有 279 筆土地、總值 347 億元的財產返還爭議。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回復名譽證書」與司法判決無罪的法律效力差異,以及其是否足以作為財產返還依據。
  • 指出戒嚴時期軍事審判多為亂判,許多人受冤,應思考如何解決歷史問題。
  • 提及現行法律規定須判決無罪才可請求財產返還,但再審時效已過,且現行法下尚無實際成功返還土地案例。
  • 建議可利用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放寬再審條件的修正,作為新的救濟管道。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補償條例最高補償額度(不動產 200 萬元、總額 600 萬元)遠低於當初被沒收財產的實際價值,導致許多受害者未申請或權利未完全回復。
  • 強調再審與非常上訴程序對戒嚴時期案件極為嚴苛,幾乎不可能成功,要求行政機關提出解決方案,不能僅推託司法途徑。
  • 主張轉型正義應超越單純補償,應糾正過去不正義的判決,建議針對戒嚴時期不當審判訂定放寬再審條件的特別條款。
  • 要求國防部查明 279 筆被沒收土地中哪些可返還、哪些現存,並提供相關資料。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若以行政命令要求返還財產,是否牴觸法律規定,因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
  • 認為若草案允許憑回復名譽證書或僅受軍事審判即可發還財產,將不妥當,且影響法律裁判的安定性。
  • 建議應依循法律途徑,利用已放寬的再審條件處理,較行政救濟更為妥適,並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對於財產返還的標準、申請、認定及程序規定未盡周延,損及回復名譽者及無罪判決者的利益。
  • 建議由內政部組成特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酌定賠償金額,以兼顧公平正義與時效,避免「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的遺憾。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說明「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的主管機關指定為法務部,但實際補償業務由國防部辦理。
  • 指出總統回復名譽證書僅屬行政作業層面,無法推翻司法確定判決的效力,且司法實務亦持此見解。
  • 提及申請發還不動產涉及 279 筆土地,依公告現值估計金額達 347 億元,需審慎考量對國庫的衝擊。
  • 對不經訴願程序逕向法院聲請裁定發還的提案持保留意見,認為訴願程序有行政機關自我省察功能,可保障人民救濟權。
  • 認為將所有受軍事審判者一概視為無罪並請求發還財產,恐全盤否定軍事法院審判效力,影響既存法秩序,且不符公平原則。
  • 強調軍事審判在憲法上亦屬司法權一部分,不宜以行政手段否決其結果,應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等司法途徑解決。
  • 說明刑事訴訟法已放寬再審條件,即使刑罰執行完畢或死亡後仍可聲請,是較正規的救濟途徑。

劉震武 國防部副部長

  • 表示目前尚未有依現行「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透過判決無罪而成功返還土地的案例。
  • 說明「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已於 103 年 9 月 8 日解散,期間共受理 1 萬 067 件,同意補償 7,965 件,核發補償金 199 億 1,030 萬元。
  • 指出補償條例的補償上限為不動產 200 萬元,無需無罪判決,經委員會審查即可處理。

沈世偉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權保障處處長

  • 坦承再審、非常上訴程序確實不易,因時間久遠證據遺失,因此國家才會另以補償方式處理,並已編列近 200 億元經費。
  • 表示已提供內政部關於 279 筆被沒收土地的相關資料予委員會及各委員參考。

林純玫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

  • 確認國防部未收到人民能夠舉證無罪判決確定發還土地的相關案例。

內政部 書面意見

  • 認為刪除「無罪判決確立」要件,擴大補償範圍至無論有罪或無罪皆可請求發還財產,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則,應仍由法院判決無罪以維司法體制。
  • 表示內政部不宜組織委員會審查原經司法審判案件,因這有違司法審判體制且不符內政部組織權能。
  • 建議修正草案第 4 條第 3 項關於不動產所有權人限制為「公有者為限」的文字。

李麗玲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

  • 表示司法院對於回復權利受損人民的方案樂觀其成,但礙於現行法令及大法官釋字第 272 號解釋,確定的判決須透過再審、非常上訴解決。
  • 認為若因特例而大幅放寬再審門檻,恐導致再審變成「第四審」,影響判決確定效力及法的安定性,對此持保留看法。
  • 建議可觀察今年初修正通過的再審條例實務運作一段時間,再評估其效果。

相關後續

  • 本案各提案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須交由朝野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宜臻說明。
  • 陳亭妃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42801
卷/期/冊
104/28/1
發布日期
20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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