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修正案審查:聚焦門檻、審議會存廢與不在籍投票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民投票法、住宅法、不動產估價師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主要爭議點包括公投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的下修、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存廢、以及是否實施不在籍投票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等。行政部門與立法委員對這些議題立場不一,尤其在門檻調整和審議會必要性上存在顯著分歧,部分條文經討論後保留,部分通過,並要求行政院就門檻精算結果於兩週內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蒙藏委員會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3月30日)
核心議題
聽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海峽交流基金會及蒙藏委員會的業務概況報告,並就其立法計畫及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進行質詢。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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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盧嘉辰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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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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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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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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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倪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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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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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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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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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榮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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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彥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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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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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文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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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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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志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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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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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超明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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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慶忠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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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夏立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林中森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蔡玉玲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中國片面劃設M503等新航路臨時提案 (第一案)
核心議題
中國片面於台灣海峽中線西側劃設M503及W121、122、123等四條新航路,意圖片面改變台海現狀,影響我國國家及飛航安全,增加國防戰管負擔。
相關爭議
提案要求中國應撤銷M503等航路,陸委會應持續嚴正抗議並要求撤回,若未獲善意回應,應停止兩岸事務首長會談。此提案經表決後不通過,顯示委員間對處理M503航路問題的策略存在分歧。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國撤銷M503等航路,陸委會應持續向中國嚴正抗議並要求撤回,若未獲中國善意回應,應停止兩岸事務首長會談。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國撤銷M503等航路,陸委會應持續向中國嚴正抗議並要求撤回,若未獲中國善意回應,應停止兩岸事務首長會談。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國撤銷M503等航路,陸委會應持續向中國嚴正抗議並要求撤回,若未獲中國善意回應,應停止兩岸事務首長會談。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國撤銷M503等航路,陸委會應持續向中國嚴正抗議並要求撤回,若未獲中國善意回應,應停止兩岸事務首長會談。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國撤銷M503等航路,陸委會應持續向中國嚴正抗議並要求撤回,若未獲中國善意回應,應停止兩岸事務首長會談。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國撤銷M503等航路,陸委會應持續向中國嚴正抗議並要求撤回,若未獲中國善意回應,應停止兩岸事務首長會談。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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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討論事項三
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與氣象合作協議審查爭議臨時提案 (第二案)
核心議題
兩岸地震監測與氣象合作協議應經立法院「審查」而非「備查」,陸委會民調採取誘導式提問,為協議「自動生效」塑造正當性。
相關爭議
提案要求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兩項協議不得逕行生效。此提案經表決後不通過,反映委員對國會監督權限及協議生效方式的看法存在分歧。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與氣象合作協議不得逕行生效。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與氣象合作協議不得逕行生效。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與氣象合作協議不得逕行生效。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與氣象合作協議不得逕行生效。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與氣象合作協議不得逕行生效。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與氣象合作協議不得逕行生效。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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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討論事項四
邀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4月1日)
核心議題
聽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的業務概況報告,並就相關業務進行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盧嘉辰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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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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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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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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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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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倪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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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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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王崇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五
審查「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二、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4月2日)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所提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多位委員針對此案提出程序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出程序問題。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出程序問題。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出程序問題。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出程序問題。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出程序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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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決議另定期處理。
討論事項六
繼續併案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個版本的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調降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及將公民投票投票年齡降至18歲,並推動全國性公民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
- 討論過程中,委員們也觸及領土變更案複決納入公投範圍、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實質審查權限、不在籍投票的適用範圍與信任度,以及公投門檻過高導致歷次全國性公投未通過等深層問題。
相關爭議
- 公投門檻過高:多數委員主張應大幅降低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認為現行門檻過高導致公投難以成案,剝奪公民權利,行政院則堅持通過門檻維持2分之1,憂心少數人決定多數人意願,但同意提案與連署門檻可合理下修。
- 公投審議委員會存廢:多數委員及公民團體主張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認為其進行實質審查逾越權限,成為「鳥籠公投」的阻礙;行政院及中選會則認為其協助判斷公投案是否合法合理,有存在必要,但在委員質疑下,中選會表示若朝野有共識可承擔審查責任。
- 不在籍投票實施:行政院積極推動不在籍投票,認為可增加公民參與便利性;部分委員質疑其邏輯(保障權利或提供方便)、適用對象(如受刑人排除問題)及選務技術困難度(如與立委選舉合併時的複雜性),並擔憂信任度問題。
- 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多數委員贊成下修,符合世界潮流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行政院對此不反對,但建議與憲法及選舉權行使年齡一致性考量。
- 公投主管機關:委員主張應將公投主管機關改為獨立機構中央選舉委員會,以確保公平公正;行政院則認為公投涉及重大政策,應由行政院主管並設審議委員會。
- 領土變更案納入公投:部分委員提案將領土變更案納入全國性公投,行政院則認為憲法已有規範,無納入修法必要。
- 公投案內容實質審查:委員強烈反對公投審議委員會對公投案內容進行實質審查,認為應僅限於程序審查,以避免政治力操作,但行政部門堅持實質審查的必要性。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建議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降低提案門檻至千分之一,連署門檻至百分之一,並修正投票門檻過高的問題。
- 強調公投法修正勢在必行,應回應民意,否則立法院徒為人民代表。
- 指出歷屆全國性公投投票率均未達50%,現行公投法形同反公投法,阻礙人民權利行使。
- 呼籲行政院應面對人民,不要與民意對立,否則將不利於國民黨選舉結果。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代表台灣團結聯盟黨團主張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降低連署門檻及取消投票門檻。
- 提案將公投投票權年齡下修為18歲,理由是符合世界民主潮流,且18歲青年已需盡納稅、服兵役義務,應有相應投票權。
- 認為現行20歲投票權排除青少年政治參與機會,剝奪民主政治教育,應保障青少年參政權。
- 指出日本已修法將投票年齡降至18歲,台灣是唯一限制20歲投票的民主國家。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推動不在籍投票的邏輯不一致,聲稱保障公民權利卻排除受刑人,認為不在籍投票應為保障權利而非僅方便投票。
- 指出公投法高門檻設計剝奪公民表達意見的權利,與不在籍投票保障權利的說法矛盾。
- 要求行政院說明為何未被褫奪公權的受刑人無法行使投票權,質疑政府施政標準受社會觀感影響。
- 建議若無明確反對理由,應通過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其他修正意見暫保留。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關切領土定義與範圍,要求行政院對固有疆域範圍(如曾母暗沙、釣魚台)有統一明確的主張和說明。
- 指出我國對海域權利自我限縮,國民對南海等概念模糊,教科書中海洋內容不足5%,認為討論領土變更需有足夠知識基礎。
- 贊成公投年齡降至18歲,認為是好事,但需長期討論並累積共識。
- 對內政部報告中「總統交付之公投不適用不在籍投票」的文字表達不解,要求說明。
- 主張行政機關應積極努力,而非等待社會條件成熟,並要求加速景觀法立法進度。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認為不在籍投票可提高投票率並保障公民權利,但其目的更在於提供方便,而非完全著重於提高投票率。
- 詢問行政機關是否已為不在籍投票做好技術準備,並關切是否能趕上2016年大選。
- 擔憂不在籍投票可能涉及信任問題,認為相較於通訊投票,移轉投票方式較為安全。
- 主張公投審議委員會有其存在必要,因其負責認定全國性/地方性公投事項及同一事項之認定,不宜輕易廢除。
- 建議對有不同見解的條文應暫時保留,先處理有共識的部分,以提升審議效率。
- 支持公投提案門檻下修,但要求行政院精算後提出合理數字。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支持實施不在籍投票,認為可解決勞工、學生、軍人返鄉投票不便及花費高昂的問題。
- 質疑台灣作為民主國家為何無法實施不在籍投票,並指出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不在籍投票案被擋在立法院。
- 贊成投票年齡降低至18歲,但質疑除憲法、選罷法、公投法外,民法(行為能力)是否也應配合修正。
- 強調不在籍投票對原住民族更為需要,因其在外工作比率高,投票率偏低。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贊成18歲投票權及不在籍投票,認為兩者是增加公民參與的世界趨勢。
- 主張推動不在籍投票應一步到位,涵蓋公投、總統副總統選舉及憲法複決案,並思考海外僑民的投票權,但可排除中國大陸地區民眾。
- 認為監獄中未被褫奪公權的犯人也應有投票權,只要能保證其自由意志行使。
- 指出內政部民調顯示78%民眾贊成不在籍投票,且移動人口超過400萬,推動不在籍投票對台灣民主發展是健康的。
- 呼籲行政院應廣泛吸納社會各界意見,調整公投法立法政策,並認為公投提案與連署門檻可下修,但通過門檻不宜再降。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公投法主要爭議為門檻、公投審議委員會存廢及不在籍投票。
- 表示行政院堅持50%投票門檻不改,且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不宜廢除,質疑行政院立場與民意及黨主席朱立倫意見相左。
- 質疑公投審議委員會是做實質審查,取代人民連署,應僅做程序審查,並主張應廢除。
- 質疑行政院推估不在籍投票適用人數的數字缺乏依據,且選務準備不足,不應強推。
- 主張公投法主管機關應改為中選會,因其為獨立機關,負責選務與程序審查理所當然。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強調政府在執行選務工作時,應堅定保障人民憲法上的權利,避免權宜或便宜行事。
- 堅定認為人民的權利不應因外在環境(如所在地區)而被拒絕,應竭盡可能讓所有公民行使投票權,包括未被褫奪公權的囚犯和海外僑民。
- 反對因兩岸體制差異而排除大陸地區台商的投票權,認為只要能獨立行使自由意志,政府就應提供權利。
- 呼籲政府在推動不在籍或通訊投票時,應尊重公權力,由公權力機關執行選務。
- 支持公投,但呼籲各方應共同化解公投議題(如核電、地方性與全國性議題劃分)可能造成的疑慮。
- 指出公投法中防禦性公投條文的奇怪之處,並認為應降低門檻以反映人民意願,讓執政者聽到民意。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指出全國性公投無一成立,原因在於投票人數未達高門檻,質疑將不去投票者一律視為反對者的邏輯。
- 認為投票是權利而非義務,政府不應將未投票者視為反對者,此為公民權思考上的矛盾。
- 建議公聽會應由中立且具公信力的機關舉辦,避免行政院立場先行導致質疑。
- 贊成公投提案門檻下修,但通過門檻需審慎考量,避免少數人決定多數人意願的爭議。
- 指出台灣公投門檻過高,即便綁大選投票率高,但公投案仍難通過,此遊戲規則劃設不公。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指出社會要求補正公投法訴求為降低門檻、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質疑行政院雖稱可討論但拒絕提出修正版本。
- 批評國民黨主席朱立倫說要合理調整門檻,但行政院卻無具體行動,甚至有委員提案被擋在院會。
- 強調現行公投法為「鳥籠公投法」,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遠高於總統選舉,是「公僕欺主」,箝制人民直接民權。
- 引用前立委陳文茜言論,揭露鳥籠公投法透過高門檻將未投票者變成「反對票鐵票部隊」的「立法技巧」與「詐術公投」本質。
- 主張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擴大公投適用範圍,並刪除「投資」不得作為公投案的限制,讓人民可就重大投資案公投。
- 建議將投票權年齡降至18歲,並應一併支持下修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因投票權人母數擴大會使現有門檻更高。
- 提案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進行提案及連署,以方便人民行使權利,避免繁瑣程序。
- 呼籲行政院不應再以精算或公聽會為由拖延修法,應尊重民意,展現政務官擔當。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指出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已提公投門檻可合理下修,認為公投法有解開空間。
- 質疑行政院秘書長身為政務官卻將所有修法責任推給公聽會,缺乏政策方向的擔當。
- 要求行政院明確承諾支持下修公投門檻,並指出提案、連署時間延長、電子連署、提案與連署門檻下修等已是共識。
- 強調公投是民主常態,是參與式民主,深化民主實踐,不應僅是補代議制度不足。
- 批評行政院在不在籍投票數據上敷衍,缺乏對投票行為、人口流動的仔細評估,數字離譜。
- 呼籲行政院應設法讓人民實踐憲法賦予的權利,不應推三阻四,選擇性推動修法。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公投審議委員會有存在的必要性,認為其扼殺人民依照遊戲規則連署出來的提案。
- 以瑞士為例,指出其公投議題五花八門且無審議委員會,國民對國家向心力強,反觀台灣卻需此一關卡。
- 批評公投審議委員會對提案內容進行實質審查,甚至否決提案,是「看不起人民」、「害怕公投」。
- 認為公投除了補充代議制,更重要是讓人民對國家有向心力,願賭服輸,不應設太上皇機關阻礙民意。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提醒行政官員,立委與總統二合一選舉已定於2016年1月16日,將造成新總統就職前的「責任政治空窗期」,應提早因應。
- 主張不在籍投票應儘早實施,方便台商、華僑等行使投票權,展現台灣民主發展。
- 認為公投應謹慎,不宜頻繁,因事情總要有人負責,過度公投可能導致無人負責,國家不穩定。
- 主張公投審議委員會有其存在必要,協助判斷公投案是否合法合理,避免濫用公投。
- 認為公投法與選罷法不同,選舉是選人負責,公投是決定事情,行政機關對許多事責無旁貸,應有主管機關和審議委員會負責。
- 堅持公投提案門檻應維持千分之五,以示公投茲事體大,並強調提案人應親自簽名蓋章,避免冒名頂替。
- 呼籲修法應有通盤性、全國性考量,不要給下屆政府造成行政困擾,並尊重前輩蔡同榮先生的心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憲法第17條保障人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其中創制、複決應透過公投法深化直接民主。
- 回顧公投法立法艱辛歷程,指出國民黨長期藉國會多數暴力控制法案,導致代議政治失靈。
- 指出公投審議委員會當初採政黨比例產生方式被大法官釋憲為違憲,應予廢除,不應再用公聽會拖延。
- 呼籲國民黨應誠懇面對台灣面臨的問題,放下對抗思維,把握修法契機,回應民意。
- 批評現行公投法是「鳥籠公投」、「無用公投」,連憲法原則創制都無,且行政院長江宜樺曾採反向命題是「詐騙內閣」。
- 主張公投法應回歸核心價值「還權於民」,思考調降公投門檻,並認為行政部門應積極提出具體修法版本。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贊成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認為中選會作為獨立機構,委員經立法院同意權行使,應由其審議公投案。
- 主張公投應還權於民,對行政院重大決策有疑義時訴諸公投,審議委員會設於行政院形同「球員兼裁判」,限制人民權利。
- 認為應明確訂定公投事項,包括憲法修正、領土變更、主權變更及兩岸影響主體性的重大事務。
- 對中選會主委發言表示失望,認為其職責是保障人民參政權,而非支持行政權介入實質審查,呼籲中選會「硬起來」。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公投提案門檻千分之五過高,對人民權利剝奪太大。
- 主張公投提案門檻應為1人,以凸顯政府對人民參與公共事務權利的保障,認為提案不代表通過,後續仍有連署把關。
- 強調無論設定何種提案門檻,都應回歸追求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並有其理論支持。
相關人員回應
簡太郎 行政院秘書長
- 認為領土變更案複決、憲法修正案創制複決及主權讓渡複決等事項,憲法已有規範,尚無納入公投法必要。
- 堅持公投審議委員會有其必要性,負責審核提案是否符合規定,且組成具公正性及獨立性,維持現行規定為宜。
- 主張現行公投通過門檻可確保公投案具一定比例人民支持,降低恐致少數人決定多數人意願,有違民主原則;提案及連署門檻可調整,但需防範提案浮濫。
- 表示公投投票年齡由20歲調降至18歲立意良善,但公投與選舉同屬參政權,宜作一致性規範,需審慎考量。
- 支持全國性公投實施不在籍投票,認為可方便投票權人,擴大公民政治參與,技術上可行。
- 回應不在籍投票目的是方便想投票者,增加公民參與,而非完全著重於提高投票率。
- 認同公投提案與連署門檻可下修,但具體數字需經精算,並參考各國經驗,考量行政成本及縣市人口數差異。
- 強調公投審議委員會是協助主管機關對公投案進行合法、合理的事前審查,只有好處沒有弊端。
- 表示行政院目前公投法版本未改變,堅持50%投票門檻,但會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不排除討論調整。
- 指出公投法制定時是各政黨簽署同意,政府立場也是人民付託,修法應共同討論,容納不同意見。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說明公投投票年齡建議與選舉投票年齡作一致性規範。
- 解釋行政院版公投法納入不在籍投票條款,適用於全國性公投(除總統交付公投因作業期間短不適用),可便利人民行使投票權。
- 表示公投通過門檻可確保公投案具一定比例人民支持,降低恐使少數人決定多數人意願;但提案與連署門檻可考慮降低。
- 指出過去全國性公投無一通過,部分原因為政治操弄導致選民不領公投票,但門檻本身可討論。
- 同意公投提案與連署門檻可下修,因為要讓它有成案的機會,但投票通過門檻則要再考量。
- 認為公投主管機關設於行政院較妥適,不宜推給中選會,因公投案常涉及國家政策或法案修訂,行政院較能判斷。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對下修公民投票權年齡表示樂觀其成,但希望與選舉投票權同步下修。
- 認為不在籍投票在選務作業上不致有困難,可配合作業,但若與立委選舉同時舉行,因選票種類多,會造成選務干擾及弊病,困難度高。
- 指出不在籍投票目的是讓每個人都能行使投票權,符合社會老化趨勢,但強調邏輯應一致,質疑排除受刑人投票權的合理性。
- 認為公投案通過門檻可合理下修至40%,符合台灣選舉投票率最高80%的一半參與標準。
- 強調中選會作為獨立機構,負責客觀公正執行投票程序,程序審查可由中選會處理,但若涉及跨部會政策內容審議,由行政院判斷較恰當。
- 表示若朝野有共識將公投主管權完全移交中選會,中選會也願意承擔,但認為議題審查機制仍有必要。
- 說明中選會組織法第一條任務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職責在於協助國家主人完成提案,維持公開透明公平機制。
- 指出公投審議機制不一定要在行政部門,但一個案子要不要提到公投,行政院有考量機會,可省下公投成本。
- 對第九條電子系統提供提案與連署表示贊成,但建議文字調整,並表示系統設計仍需研究。
繆卓然 法務部參事
- 回應投票年齡降至18歲,民法行為能力與公法體系不同,刑法責任能力亦非20歲,不代表一定要完全配套修正民法。
- 說明公投審議委員會性質為行政程序法中「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職責是協助人民正當行使創制複決權,其存廢尊重委員會決議。
林清淇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55萬名在外工作者人數是參考勞動部意見推估得出。
相關後續
- 第七條(公民投票權年齡下修至18歲)照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 第九條(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進行提案及連署)原則上通過,請中選會將調整後的文字宣讀後修正通過,並以現行法條文為基準,增列第四項:「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進行提案及連署。提案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得以電子系統為之。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將現行法第四項改列為第五項。
- 第二條(公投適用事項及審議委員會存廢)保留至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 第三條(公投主管機關)保留至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 第十條(提案門檻)保留至下次會議繼續討論,行政院需於兩週內提出精算結果報告。
- 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均維持現行條文,照案通過。
- 第二章章名、第三章章名及第一節節名均維持現行章名,照案通過。
- 請莊瑞雄委員及陳其邁委員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七
審查請願文書3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高成炎君請儘速修正「公民投票法」,降低投票門檻,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謝評全君建請刪除「公民投票法」第17條條文;謝評全君建請修正「公民投票法」第30條條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請願文書3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單位。
- 請委員於審查「公民投票法」時參考此3案內容。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2801
- 卷/期/冊
- 104/28/1
- 發布日期
- 2015-04-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