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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保留條文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5-04-13

立法院於 104 年 4 月 13 日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的「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進行黨團協商,主要聚焦於悔過室之設置與執行、違失行為調查與評議會之組成,以及不服懲罰處分之救濟管道與提審程序等 3 項保留條文。經主席陳鎮湘及與會朝野立委協商後,3 條保留條文皆達成共識,照協商條文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保留條文

核心議題

協商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中保留的第 22 條、第 30 條及第 32 條,處理悔過處分執行辦法、違失行為調查與評議會機制,以及軍人受懲罰後之救濟與提審程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肯定國防部願意從善如流,使法案與現行提審法接軌。
  • 強調修法重點在於除被懲罰人外,亦允許他人於人身自由受拘束時代為提出異議並請求法院救濟。
  • 要求確保被懲罰人不會因提起救濟而遭受報復或不公平待遇。
  • 建議將國防部提出的對照條文及立法理由說明做為協商結論之附件,以利未來執行時釐清立法精神。

相關人員回應

陳正棋 國防部軍法司司長

  • 針對尤美女委員之建議,表示相關立法精神與說明皆已寫在條文立法說明中。

相關後續

  • 條次調整後之第二十二條修正通過,明定悔過執行期間與相關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條次調整後之第三十條修正通過,明定違失行為調查、評議會之組成與召集規範。
  • 條次調整後之第三十二條修正通過,確立救濟管道、提審程序及禁止報復之規定。
  • 主席裁示將國防部提出的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對照條文及立法理由說明做為附件。

原始資料

公報
1042901
卷/期/冊
104/29/1
發布日期
2015-04-27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