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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與施行法草案審查:國內法化與國際接軌挑戰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13

LawTrace 法律歷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案及其「施行法草案」。會議聚焦於公約的國內法化、國際合作機制、資產追回、政府報告制度,以及對國內現行法規的影響。委員們就總統批准權、公約提交聯合國、國際司法互助實效、影響力交易定義、私部門賄賂規範及PEP概念等提出質疑與建議。最終,公約本文獲通過,施行法草案經討論後亦通過並送院會審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案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聯席會議主要審查我國擬加入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案及其「施行法草案」,旨在將公約內容國內法化,以展現我國打擊貪腐的決心並與國際反貪腐潮流接軌。
  • 討論重點涵蓋公約的整體架構、加入效益、對國內法規的檢討與配合修正,以及如何強化國際合作、資產追回、預防洗錢等反貪腐措施的實質落實。

相關爭議

  • **公約提交聯合國之實質意義與主權宣示:** 外交部次長高振群表示,因我國特殊國際處境,公約批准書提交聯合國秘書處恐有困難,過去亦有被退回前例。蔡煌瑯委員則強調無論結果如何,都應提交以彰顯國家主權,並應向全球各國宣示。
  • **總統批准立法機關審議法案之權限:** 黃偉哲委員質疑憲法第38條所稱「總統批准」立法院審議通過之法案,是否僅為形式上簽署權,而非如美國總統般具否決權。外交部則堅稱依憲法用詞為「批准」。
  • **國際司法互助之實效與障礙:** 江啟臣委員質疑,即使簽署公約,在缺乏正式司法互助協定的情況下,國際司法互助(尤其針對貪腐罪犯)的實效有限,且國內相關配套法令(如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引渡法)尚未完備。法務部則表示實質互助多採個案聲明互惠方式進行,並積極研修相關法規。
  • **反貪腐報告制度之細節與強制性:** 尤美女委員提案要求行政院建立更具體、強制性的反貪腐報告制度,報告內容應包含貪腐環境、風險、趨勢分析及政策有效性評估。法務部則認為公約第10條僅為選擇性措施,且現行廉政情勢分析已符合精神,細節不宜過於僵化。
  • **「影響力交易」與國內法之銜接:** 蔡錦隆及吳宜臻委員關切公約第18條「影響力交易」定義與我國刑法「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力說」的司法實務爭議,要求法務部明確說明公約生效後是否需修法或統一司法解釋,以避免判決標準不一。
  • **「私部門賄賂」之國內法規範:** 吳宜臻委員指出公約第21條涉及「私部門賄賂」及「財產侵占」,而國內法對此類行為的規範可能不足或僅以背信罪處理,擔心公約生效後可能造成法律適用混亂,要求法務部釐清。
  • **「政治性敏感人物」(PEP)概念之國內認知與法規落差:** 蕭美琴委員指出,國際金融機構普遍對「政治性敏感人物」(PEP)及其家屬實施嚴格的金融管制,但臺灣金管會與法務部對此概念缺乏認知與明確法規,導致國內銀行對特定人士的交易限制缺乏一致性依據,恐構成歧視或違法行為。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在施行法第一條中納入「技術援助、資訊交流」以強化國際合作面向。
  • 主張施行法第二條應明確國際法義務履行順序為「先依條約,無條約或未規定者,本於互惠原則」。
  • 建議施行法第三條關於法律適用與解釋應「準用」公約指南與決議,以確保公約精神落實於司法判決。
  • 提案要求行政院建立制度性且內容詳盡的反貪腐報告,涵蓋貪腐環境、風險、趨勢分析及政策有效性評估,並定期公告。
  • 強調反貪腐公約的簽署不應只是形式,應藉此修補國內貪污治罪條例的漏洞,並強化組織性犯罪的立法與國際合作。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制定施行法,旨在讓臺灣的反貪腐法制與國際接軌,並使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對立法院審議通過法案的「批准」權限,認為實質上應是簽署。
  • 強調公約審議應著重對內實質修法,而非僅對外宣示。
  • 詢問我國與他國政府間是否有反貪腐情資交換及司法互助,並建議法務部未來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反貪腐論壇。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關切施行法通過後,國內需要配合修改的法令數量及進度,特別是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和引渡法的研修時程。
  • 強調國際司法互助是反貪腐的關鍵,詢問目前與多少國家有司法互助,以及實務上最大的困難和障礙。
  • 建議法務部應加強國際司法互助,特別是針對跨國詐騙等與人民權益更相關的犯罪案件。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要求外交部務必將公約批准書送交聯合國存查,以宣示國家主權,即使可能被退回,並應將副本送交所有聯合國會員國。
  • 質疑公約對臺灣在國際司法互助上的實質幫助,建議應主動出擊,與各簽約國進行單獨的實質交流。
  • 關切中國大陸在聯合國場域利用抗戰勝利70週年議題,邊緣化中華民國主權,要求外交部積極因應,包括支持民間團體在聯合國外舉辦宣達活動。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質疑引渡法研修不應等待施行法通過,應同步進行。
  • 詢問與美國引渡協定談判進度緩慢的原因,指出雙方刑法規定差異是主要障礙。
  • 肯定法務部在汪傳浦案中的司法互助努力,並強調修訂刑法沒收規定以追回不法資產的重要性。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選擇加入聯合國公約的策略邏輯,建議應優先推動對政府施政重點、民意需求及國家實質經濟助益的公約,並積極對外宣示。
  • 建議外交部應積極規劃參與重要的國際公約與法律規範,並優化網站資訊,明確列出我國參與的國際組織及對口單位。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支持公約,但要求法務部和外交部應主動排出優先次序,積極推動相關公約的國內法化,而非被動處理。
  • 強調反貪腐的重點在於執行面,包括內部杜絕貪腐及與他國的雙多邊連結。
  • 關切中國大陸崛起對區域情勢及臺灣外交的影響,要求外交部深入評估並維護國家主權與尊嚴。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支持臺灣加入聯合國各項條約,但認為臺灣在國際廉潔指數的排名仍有努力空間。
  • 關切外逃經濟罪犯遣返問題,詢問外交部和法務部是否有計畫與主要國家簽署遣送條約。
  • 強調七七抗戰歷史真相應讓國人知曉,呼籲國防部與外交部配合舉辦系列紀念活動。
  • 詢問廉政署與調查局在肅貪業務上的區別,及廢除軍法審判後,一般司法介入軍事機密案件的洩密風險與比例原則問題。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調查局洗錢防制處作為金融情報中心的層級是否足夠應付全球資訊化與高流動性挑戰,並與美國設在財政部的模式比較。
  • 關切資訊透明化(如瑞士銀行不再保密)與個人資料保護之間的衝突,詢問國內法規是否需修補。
  • 詢問公約第18條「影響力交易」定義對我國司法判斷貪腐案件(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的影響,建議應提出修法以符合國際趨勢。
  • 質疑我國單一廉政單位(廉政署)在防範滲透、主觀意見及層層關卡方面,是否能有效提升廉政體系效能,建議研究英國多單位模式。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其他公約簽署國在加入公約後,其國內法是否有明確調整與修法,以評估我國施行法的實際影響。
  • 強調法務部和司法院應就公約第18條「影響力交易」的定義達成共識,並修法明確職務對價關係,而非僅依賴司法實務解釋。
  • 要求法務部說明公約第21條「私部門賄賂與侵占」在國內法中的適用與規範,避免施行法通過後造成混亂。
  • 批評金管會對於洗錢防制與不當財產增加罪的監管機制被動,主要依賴調查局線報,未能主動追查異常交易及境外資金流向。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指出國際上普遍存在「政治性敏感人物」(PEP)的金融管制規範,但臺灣法務部與金管會對此概念缺乏認知與明確法規,導致國內銀行對公職人員的交易限制缺乏一致性依據,恐構成歧視。
  • 質疑國內「財產來源不明罪」執行成效不彰,鮮少有成功起訴案例,與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展現的龐大資源形成反差,缺乏主動查核機制。
  • 強調應正視監察院與法務部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與貪腐調查之間的權責落差,呼籲強化兩系統的連結與主動查核機制。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呼籲政府應向國際發聲,揭露中國大陸窩藏臺灣貪污犯、破壞國際反貪腐公約的行為,以彰顯臺灣的價值與國際合作必要性。
  • 批評政府在引渡外逃貪官污吏方面成果不彰,質疑其努力的實質性。
  • 強調臺灣應推動實質外交,主動配合國際反貪腐標準,履行國際道德責任,以爭取國際平等對待與地位。
  • 警示臺灣資金外流嚴重,政府應利用資源打好國際關係,而非容許逃稅脫產、破壞國家前途,並認為臺灣已走上「亡國滅種之路」。

相關人員回應

高振群 外交部次長

  • 說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背景、目的及整體架構,強調其在預防措施、定罪執法、國際合作及不法資產追回的重要性。
  • 指出我國加入公約有助於強化與他國司法實質合作,建立法治進步國家形象,但因特殊國際情勢,提交批准書至聯合國秘書處恐有困難,但將盡全力辦理。
  • 確認外交部會努力將公約批准書送交聯合國,並將副本轉達所有會員國以擴大效果。
  • 解釋政府選擇參與聯合國公約考量施政重點(廉政、人權)及民意(民間團體推動)。
  • 說明我國在ICAO、UNFCCC等國際組織的參與現況及未來努力方向。
  • 對於委員關切中國大陸崛起及對日關係,表示外交部會密切注意國際情勢發展,維護國家主權與尊嚴,並駁斥任何損害我國主權的言論。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報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的立法目的、內容要點及內國法化方式,並說明相關機關需在3年內檢討法令與行政措施。
  • 說明法務部已透過國際合作進行證據交換及司法互助,例如與美國簽有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兩岸亦有協議,多數個案採互惠方式協助。
  • 解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和引渡法正在研修中,但因政策立場與司法院溝通中,尚無法確定時程。
  • 表示法務部將「刑事司法互助」列為最重視業務之一,已成立國際兩岸司積極推動,並在林克穎案等個案中獲得他國協助。
  • 說明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目前承擔金融情報中心職能,認為其層級不影響職務運行。
  • 解釋公約揭示資訊透明原則,我國會朝此方向努力,並需在個資保護與資訊公開間取得平衡。
  • 表示最高法院已有採「實質影響力說」的判例,未來施行法通過後,司法實務解釋應符合公約精神。
  • 說明廉政署是專責防貪、肅貪單位,對象為公務員,其成立經過長久辯論,認為目前體系可期待。
  • 回應財產來源不明罪執行成效不多的情況,表示目前針對財產申報採抽查及前後年度比對,並與監察院各有主管對象。

申佩璜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

  • 說明與美國引渡協定談判進度緩慢,主要因雙方刑法規定差異,例如美國要求將犯罪的陰謀犯與預備犯納入引渡範圍,而我國刑法對此規定較為不同。

林惠美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 說明財產申報法與政治獻金法在查核上的連結,但政治獻金帳戶不包含在應申報財產範圍內。
  • 表示監察院缺乏搜索、檢察、調查權,若有檢舉會查證事實,並移送法務部處理。

袁明昌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副處長

  • 說明金融機構發現疑似洗錢時,需通報法務部調查局,金管會本身無主動調查權。
  • 表示金檢時若發現異常案件且涉犯罪嫌疑,會移送調查站偵辦。
  • 指出國內銀行海外分行可受檢查,但若資金轉至無分行的境外外資銀行,追查將較為困難。

相關後續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本文經討論後,無委員反對,照案通過。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第一條,採尤美女委員等提案,增加「技術援助、資訊交流」文字後通過。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第二條,採尤美女委員等提案,明確國際法義務履行順序為「先依條約,無條約或未規定者,本於互惠原則」後通過。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第三條,採行政院版本通過,規定法律適用與解釋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為原則。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第六條,經法務部與委員折衷討論後,修正為「政府應定期公布反貪腐報告。前項報告應包含貪腐環境、風險趨勢等分析,與各項反貪腐政策措施之有效性評估。」後通過。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第七條(原行政院第六條),照尤美女委員等提案通過。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第八條(原行政院第七條),照尤美女委員等提案通過。
  • 本次審查通過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共計8條,提請院會審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蕭美琴委員代表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43001
卷/期/冊
104/30/1
發布日期
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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