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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環委員會:聚焦長照、外勞管理、媒體工時與職安改善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13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會議,主要針對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長期照顧財源、外籍看護工非法聘僱與查察,以及新聞媒體業工時過長等議題進行報告與質詢。會議中委員們就台中捷運工安事件、勞檢權下放、軍退人士雙薪爭議及身障者庇護工場等提出多項臨時提案,並要求相關部會檢討改進並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針對家庭照顧者提供喘息服務以減輕照護負擔之具體改善作為及長期照顧服務財源採社會保險制或稅收制之國際比較與國內現況探討

核心議題

  • 探討如何提供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以減輕負擔,並比較長期照顧服務財源採社會保險制或稅收制的國際經驗與國內現況。
  • 討論長照服務人力不足、待遇偏低、服務網絡建構,以及外籍看護工引進政策對本國長照產業的影響。

相關爭議

  • 長照財源制度爭議:衛福部未明確提出長照保險版本,委員質疑其承諾與成效。
  • 外籍看護工引進政策:勞動部擬開放85歲以上輕度失能者聘僱外勞,尤美女委員質疑問卷調查的誘導性,並擔憂此舉將替代本國長照產業發展,而非補充性人力。
  • 長照人力培訓與留任:委員指出國內已培訓10萬名居服員,但投入者僅2萬多,主因薪資低、工時短,導致人力流動率高,服務量能不足。
  • 居家服務員待遇與分級:現行居服員薪資待遇低,且失能者照顧需求不同卻齊頭式平等領取相同時薪,難以吸引人才並滿足重度失能者需求。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開放85歲以上輕度失能者聘僱外籍看護工的政策,認為問卷調查具誘導性,且此政策會替代本國長照產業發展。
  • 主張外勞政策應具補充性,而非替代性,避免剝奪本國女性就業機會。
  • 強調應建構前端長照服務網,培訓本國人力,並改善居家服務員薪資與制度彈性,而非不斷引進外勞。

相關人員回應

陳雄文 勞動部部長

  • 回應85歲以上輕度失能者聘僱外勞的民調顯示88%民眾支持,並指出長照制度推動受阻,預估5至10年內無法照顧85歲以上長者。
  • 解釋輕度失能老人可能迅速轉為重度,且本國居家照護人力無法提供夜間服務,造成空檔風險。
  • 表示若能設計三班輪值制度,可解決部分問題。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建構長照服務網絡需多面向檢討,包括提升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待遇、專業形象,並綿密居家、社區及機構服務。
  • 表示已與教育部、勞動部建立溝通平台,吸引年輕人投入,並鼓勵中高齡婦女從事照顧服務員工作。
  • 回應勞動部對85歲以上輕度失能者聘僱外勞的政策評估,衛福部予以尊重。

相關後續

  • 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

討論事項三

有關近年來國內『聘僱未經許可』之外籍看護工及雇主『指派從事許可外之工作』情況嚴重,相關查察情形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探討國內非法聘僱及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之嚴重性,並審視勞動部、衛福部及國防部等相關查察作為。
  • 聚焦藝人李蒨蓉等人涉嫌非法使用外勞的「阿帕契事件」查處進度,以及外籍勞工管理機制與執法困境。

相關爭議

  • 阿帕契事件外勞身份不明:國防部無法確認進入營區的外籍人士身份,勞動部也因檢方偵查不公開而無法取得影像資料進行比對,導致行政調查受阻。
  • 勞動部查察作為受質疑:委員批評勞動部在阿帕契事件中查察進度緩慢,且未能主動向檢方索取資料,疑似護航。
  • 國防部軍紀與懲處不實:勞乃成中校私帶親友及外籍人士參觀營區,並攜出高價軍品,國防部初期懲處被批避重就輕,考核不實。
  • 外勞訪視人力不足與制度漏洞:全國僅274名外勞訪視員,面對55萬外勞,訪視頻率有限,且初次訪視後易出現違法使用情況。
  • 家庭看護工濫用為家庭幫傭:受照顧人進入機構後,家庭看護工仍留在家中,可能被違法指派從事許可外工作。
  • 勞檢權下放爭議:勞動部與地方政府在勞檢權下放上存在分歧,部分縣市(如台南、桃園)因人力、經費不足或意願不高而延宕承接,造成勞檢制度一國多制。
  • 重大工安事件責任歸屬:台中捷運工安事故中,施工單位遠揚營造屢次違規卻僅被通知改善,地方政府交通維持計畫核准白天吊掛作業亦被質疑,責任歸屬不清。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台中捷運工安事件中,遠揚營造前科累累卻仍能承包政府工程,勞動部勞檢頻繁仍發生重大事故,顯示勞檢環節有問題。
  • 要求勞動部針對有過失前科的承包商,應有更積極的作為,而非僅依記點制度被動處理。
  • 關切勞檢權下放進度,點出台南、桃園兩市不願承接勞檢權的困境,形成「一國多制」。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遠揚營造多次違規僅通知改善而未開罰,導致業者輕忽工安。
  • 批評台中市政府在中捷工安事件中推卸責任,質疑其核准白天吊掛作業及提前完工承諾的合理性。
  • 抨擊台南、桃園兩市不願承接勞檢權,漠視勞工生命安全。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要求國防部與勞動部釐清阿帕契事件中外籍人士身份,質疑國防部營區門禁管理鬆散,僅登記一名代表人。
  • 關切家庭看護工被違法使用為家庭幫傭的問題,特別是受照顧人進入機構後,看護工仍留在家中的情況。
  • 強調勞動部作為就業服務法主管機關,應主動追查違法媒介及非法僱用,而非完全依賴檢察官調查結果。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在外籍看護工管理上存在缺失,未能有效遏止非法使用現象。
  • 質疑勞動部在阿帕契事件中,因檢方偵查不公開而遲遲未能進行行政查察,導致查察困難。
  • 點出嘉義與台南兩地外勞被濫用為農業外勞的陳情案,批評勞動部對台南案未提交報告,管理能力不足。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批評台中市長林佳龍在捷運工安事件中推卸責任,缺乏擔當。
  • 質疑台中市政府在勞檢人力不足的情況下,仍要求勞動部下放勞檢權。
  • 關切農業缺工問題,建議勞動部與農委會合作規劃示範區塊,由機構聘請外勞作為機動人力,以解決農忙缺工困境。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台中捷運工安事件中,施工單位、監造單位及主辦機關的問題,特別是施工單位選擇白天施工、交通維管草率,以及可能因趕工壓力而犧牲工安。
  • 強調公共工程安全應優於一切,呼籲勞動部調查地方政府是否曾下達影響工安的行政指令。
  • 指出外籍看護工訪視頻率有限,易在3個月後出現違法使用情況,建議將未曾使用長照服務資源而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列為優先訪視對象,並每年至少訪視1次。

楊曜 立法委員

  • 關切阿帕契事件中外籍看護工是否違法進入營區,質疑勞動部無法確認其身份,且勞動部與台北市勞工局訪視受阻。
  • 建議勞動部加強家庭幫傭與看護工的行政檢查,檢討人力需求並簡化訪視查察流程,特別是文書作業。
  • 強調勞動部應與勞方共同參與行政規則和行政指導的制定,確保政策符合實際工作狀況。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儘速給予台中捷運工安事件罹難者家屬明確交代,並關心職災認定與國賠問題。
  • 質疑台中市政府為趕工而犧牲民眾生命安全,交通維持計畫核准白天吊掛作業有問題。
  • 呼籲勞動部與農委會儘速規劃農業外勞示範區塊,解決農村缺工問題,並彈性調配外勞人力支援不同農務。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關切台中捷運工安事故罹難女駕駛的國賠權益,強調若政府有行政疏失,國賠條件應成立。
  • 質疑勞動部勞檢人力雖增加,但地方政府在承接勞安檢查業務上,除人力經費外,更缺乏專業與經驗,建議勞動部強化地方勞安檢查專業訓練,並作為後盾。
  • 指出台中市政府勞安人力不足,且部分高風險工程仍需中央協助,強調勞動部不應完全下放勞檢權。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阿帕契事件中外籍勞工的行政調查進度緩慢,且因檢方偵查不公開而受阻,未能確認外勞身份及是否串供。
  • 批評國防部在阿帕契事件的行政調查中,對外籍人士入營人數不明,且懲處勞乃成中校的依據與時間點受質疑,認為行政權與立法權形同虛設。
  • 呼籲勞動部與檢方溝通,加速行政調查,並強調事件應與時間賽跑,避免外勞消失或證據湮滅。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在阿帕契事件中對外籍看護工的行政調查自我設限,未能主動向檢方索取資料或約談相關人士,有護航之嫌。
  • 強調檢察機關發現行政不法時,本應主動移送行政機關處理,勞動部應請法務部協助取得資料。
  • 要求國防部下令陸軍司令部徹查勞乃成中校以妻舅名義頂替日籍人士、邀請親友參觀機棚等違規行為,並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予以撤職處分,而非避重就輕採用《服役條例》。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關切阿帕契事件中非法參觀的外勞是否為合法聘僱外勞,以及是否同時聘僱非法外勞的問題,批評勞動部查緝不力。
  • 指出台灣勞工年平均工時長達2,124小時,是「血汗過勞之島」,要求勞動部提出具體政策解決超時工作問題。
  • 點出勞動部查緝非法僱用外勞的人力嚴重不足,274名查訪員面對56萬外勞,一半案件靠民眾檢舉,建議提高檢舉獎金並爭取更多員額。

相關人員回應

陳雄文 勞動部部長

  • 說明勞動部對台中捷運工安事件已列為經常檢查對象,並在事件後將檢查頻率提高至一週一次,但強調停工才是最嚴重的處罰。
  • 表示台中捷運施工計畫規定夜間吊掛,台中市政府核准白天施工應檢討。
  • 說明勞檢權下放需地方政府組織、人力、經費到位,目前新北已承接80%,台中5月1日承接70%,但台南、桃園意願不高。
  • 回應阿帕契事件中,已訪視4名合法聘僱外勞,但因檢方偵查不公開,無法比對影像確認其是否進入營區,已與桃檢建立聯繫窗口。
  • 說明外勞訪視SOP為不事先通知,若不在家則投遞通知單,二次不配合則要求到辦公室訪視,否則開罰。
  • 承認外勞訪視人力不足,274名訪視員每年最多訪視13萬件,僅能查到約四分之一,將爭取更多員額並提高檢舉獎金。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護理機構可聘僱外籍看護工,人數不得逾本國照顧服務員1/2。
  • 表示機構聘僱外籍看護工會透過輔導查核、督導考核及評鑑進行查察,確保符合勞動法令。
  • 說明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需經專業評估,並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未能僱用後,才能申請外籍看護工。

徐衍璞 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

  • 承認阿帕契事件中,勞乃成中校引導名人及外籍人士進入營區時,門口僅登記一人,未按規定程序執行,已深切檢討並將嚴格要求。
  • 說明勞乃成中校因私帶名人及外籍人士進入營區、攜出高價軍品,已被記2次大過,陸軍司令部正在檢討是否還有其他過失。
  • 表示所有蒐證影帶已由桃園地檢署取走,國防部行政調查受權限限制,無法對名人進行約詢,目前不清楚有多少外國人在營區內。
  • 承諾將請航特部對飛行員攜出個裝進行深入檢討與清查,強調絕大多數飛行員都按規定行事。
  • 回應勞乃成處分問題,表示會依法行政、勿枉勿縱,並將委員所提所有事證納入檢討,懲處需經人評會完整程序,陸海空軍懲罰法相關研議已進入黨政協商程序。

劉佳鈞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說明關於外勞被濫用為農業外勞問題,嘉義縣部分已清查完畢並提交報告,全台清查預計2個月後完成。
  • 承諾1個月內提交台南外勞個案的調查報告。
  • 回應阿帕契事件中,已要求台南市政府處理相關不法事件。

相關後續

  • 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潘維剛、徐少萍(2份)、李昆澤、林滄敏及田秋堇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四

如何改善新聞媒體業工時過長問題

核心議題

  • 探討新聞媒體工作者因採訪工作特性,導致工時過長、工作時間認定困難及出勤紀錄記載不實等問題。
  • 審視勞動部、文化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針對媒體業勞動條件的查察、管理與改善措施。

相關爭議

  • 工時認定與出勤紀錄爭議:媒體工作者因外勤特性,勞雇雙方對工作時間認定、加班及出勤紀錄記載有巨大認知差異,導致超時工作普遍且難以舉證。
  • 勞動檢查成效不彰:勞動部雖有勞檢,但被質疑抽檢家數不足,且罰款金額低(新台幣2萬至30萬元),難以達到嚇阻效果,業者寧願受罰也不願支付加班費。
  • 勞工申訴保障不足:媒體工作者擔憂檢舉超時工作會被資方秋後算帳,勞動部雖有法令保障,但實際難以全面防止,影響勞工權益保障。
  • 主管機關權責與協調:文化部及NCC表示媒體業勞動工時由勞動部主管,自身不具事務管轄權,僅能呼籲或將勞動條件納入評鑑,被質疑缺乏實質作為。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新聞媒體業工時過長問題,遲未提出具體指導原則,且未蒐集其他國家解決方案。
  • 批評媒體業者寧願受罰也不給加班費,顯示現有罰款額度嚇阻力不足。
  • 關切勞動教育促進法推動不彰,導致事業單位不清楚勞動法規。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強調媒體工作者工作辛苦、超時、血汗,基層記者被老闆剝削,呼籲政府積極改善。
  • 建議勞動部應拿出對付醫療從業人員的態度來要求媒體業,保障記者權益。
  • 建議主席關懷媒體工作者,提供便當等基本關懷。

楊曜 立法委員

  • 指出新聞媒體業勞檢結果顯示,未給加班費、未置備出勤紀錄、延長工時超過上限是主要違規項目。
  • 強調勞資雙方對工時認定有差異,支持勞動部制定行政指導原則,並應納入線上記者勞方代表參與討論。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媒體業勞檢裁罰件數少、金額低,是因為缺乏明確指引,導致執法困難。
  • 要求勞動部5月底前公布媒體工作者工時認定指引,作為勞資雙方遵循依據。
  • 要求NCC將勞動部制定的工時指引納入廣電事業評鑑及換照考核項目,並具體落實,發揮監督作用,健全媒體勞動環境。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關切媒體業勞檢後,未給付加班費及未依法休假等違規情況,要求勞動部追查實際補發金額與人數,確保勞工獲得應有報酬。
  • 質疑現行罰款金額對媒體業者嚇阻效果不足,建議公布累犯名單。
  • 指出媒體工作者因擔心得罪資方而不願提供超時加班證據,要求勞動部制定SOP,確保檢舉人資料保密,保障其人身安全不被秋後算帳,突破勞檢困境。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基準法不區分藍領與白領一體適用,認為應依工作性質區分,否則會導致問題。
  • 指出勞動部對媒體業勞檢數據前後不一致,且檢查家數比例偏低(低於20%),質疑勞檢的完整性。
  • 要求勞動部公布已查驗合格的媒體業者名單,以鼓勵合法經營者,並協助勞工選擇就業。
  • 質疑勞動部對勞工申訴的保密措施不足,導致勞工不敢具名檢舉超時工作,影響勞檢成效。
  • 以醫師行業為例,強調法令制定應保持彈性,考量各行業別的特殊性,不能一味要求一致性的勞動條件,否則會產生實務困難。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勞工年平均工時長達2,124小時,高於日歐,是「血汗過勞之島」,各行各業超時工作嚴重,假打卡、假責任制普遍。
  • 要求勞動部提出具體政策,解決假打卡、假簽退等問題,並檢討《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責任制規定。
  • 強調勞動部應保障勞工權利,不分本勞、外勞,呼籲積極推動政策,改善勞動條件。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指出新聞媒體業勞檢違規率高達54%,顯示超時工作嚴重,要求勞動部嚴格裁罰並儘速確認裁罰結果。
  • 強調新聞記者工作特殊性,面臨高風險,常需24小時待命,導致長期處於血汗勞動,呼籲政府導向正軌。
  • 要求勞動部、文化部和NCC共同合作,制定媒體工作者工時認定行政指導原則,並修法對違法行為科以刑責,改善勞動條件與待遇。

相關人員回應

陳雄文 勞動部部長

  • 承認新聞媒體業工時問題難界定,已召開6次會議研擬媒體工作者工作時間認定行政指導原則草案,預計5月底至6月初公告實施。
  • 說明勞動部已將全國287家新聞媒體列為104年重點檢查對象,加強勞動條件檢查,主要違規項目為未給加班費、未置備出勤紀錄、延長工時超時。
  • 表示裁罰金額為新台幣2萬至30萬元,可連續處罰,並將公布累犯媒體名單以嚇阻違規。
  • 承認勞工申訴超時工作時,因事證具體性,雇主容易得知檢舉人身份,執行上存在困難,但會持續努力保障勞工權益。
  • 回應勞工學用落差問題,表示將與教育部合作恢復技職教育,並為大學畢業生開設職業訓練班。
  • 說明醫師目前不適用《勞基法》,因其工作性質特殊,若適用可能影響醫療服務,但已與衛福部討論改善其過長工時問題。
  • 承諾會後1週內提供媒體業勞檢相關資料,包括超時加班人數、未給付加班費金額等。

蕭宗煌 文化部主任秘書

  • 說明出版法廢止後,平面媒體業已非許可行業,勞動工時由勞動部主管的《勞動基準法》規範,文化部不具事務管轄權。
  • 呼籲媒體競爭應顧及勞工權益,業者應明確規定超時工作計算、輪班機制、補休及加班費等勞動條件,並適度調整經營策略。
  • 表示文化部尊重並配合勞動部研擬的行政指導原則。

簡旭徵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副處長

  • 說明NCC是無線電視、衛星電視及有線電視等通訊傳播事業主管機關,平面及網路媒體非其主管業別。
  • 表示媒體公司內部勞資爭議與勞動條件保障議題,依《勞動基準法》由勞動部或地方政府勞動局主政。
  • 指出NCC評鑑及換照考核表已將媒體組織人力安排及勞資關係是否影響節目製播與營運納入評分項目。
  • 承諾將把勞動部制定的工時認定指引納入考核表細項,並透過行政程序要求業者配合改善,以持續密切注意媒體從業人員工作環境。

劉傳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建議將媒體工作者工時認定行政指導的提出期限修正為「5月底前」。
  • 說明勞動部不會對新聞媒體業者做評鑑機制,評鑑權責在通傳會或文化部,勞動部是提供書面契約及工作規則之指引。

相關後續

  • 勞動部應於5月底前,提出新聞媒體工作者工作時間認定之具體行政指導,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文化部應配合勞動部研擬相關指引,並將前述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的落實情況加入「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申設、評鑑及換照評量表」等考核項目。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第1案:研議機構經營成本、收費標準與分級補助,並區分營利與非營利機構設置條件

核心議題

  • 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通過後,身障機構、長照機構、護理之家等將受其管轄,但各類型機構設立標準、人力配置、經費來源等存在差異,導致經營難易度引導投資策略。
  • 衛生福利部應研議精算各類型機構經營成本,訂定收費核備參考標準,分析收費與補助來源,並區分營利與非營利機構的設置條件,保障服務使用者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研議各類型機構經營成本、收費標準、補助來源及營利與非營利機構的設置條件,以保障服務使用者權益。
  • 指出小型長照機構、護理之家和精神復健機構大量設立,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置停滯,顯示機構經營難易度影響投資策略。
  • 建議服務使用者補助應依家庭資產調查分級,而非僅限於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第2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社會福利津貼調整方案草案及期程報告

核心議題

  • 社會福利八大津貼每4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率公告調整,最新調幅方案應在2016年1月實施。
  • 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調整方案草案及期程的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提出社會福利津貼調整方案草案及期程報告,以確保津貼按時調整。

相關人員回應

劉佳鈞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建議在提案文字中「並應啟動」後增加「事實」二字,修正為「並應事實啟動」。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第3案:要求勞動部研議提出「照顧假」可行性方案

核心議題

  • 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人口老化伴隨疾病慢性化、照護內容複雜化、照護時間長期化等問題,導致照顧者面臨兼顧工作與照護的雙重壓力。
  • 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研議提出「照顧假」的可行性方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研議提出「照顧假」的可行性方案,以減輕照顧者的雙重壓力。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第4案:建請衛生福利部建立居家服務員分級制度與專業加給,並建立工作滿意度評估機制

核心議題

  • 現行居家服務員(居服員)薪資待遇極低,導致人力成長遲緩、流動率高,居家服務能量無法提升。
  • 衛生福利部應依個案照顧需求建立分級制度,並依服務等級給予居服員專業加給,同時建立工作滿意度評估機制,給予服務品質好的居服員工作獎金,以改善待遇並吸引人力投入居家長照服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衛福部建立居服員分級制度與專業加給,並建立工作滿意度評估機制,以改善居服員待遇,吸引更多人力投入長照服務。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第5案:建請衛生福利部放寬「長照十年計畫」適用資格

核心議題

  • 現行「長照十年計畫」適用資格排除50歲以下失能身心障礙者及聘用外籍看護家庭,導致近40多萬失能者家庭無法使用居家、社區長照服務,家庭照顧者長期承受龐大壓力。
  • 建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研議「長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之餘,同步放寬適用資格,讓全國75萬失能者皆能平等接受居家及社區長照服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衛福部放寬「長照十年計畫」適用資格,讓更多失能者家庭能平等接受長照服務,減輕家庭照顧者壓力。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第6案:要求衛生福利部建立專屬家庭照顧者評估機制與服務體系

核心議題

  • 家庭照顧者社會悲劇頻傳,顯示現有社會福利體系未提供完善協助,將家庭照顧者視為理所當然的照顧資源。
  • 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建立專屬家庭照顧者的評估機制,與現有長期照顧針對失能者的評估分離;全面建立家庭照顧者服務體系,包括同儕工作機制、教育訓練、支持團體、諮詢專線、喘息服務、現金給付等,並於1個月內提出政策規劃與推動時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建立專屬家庭照顧者的評估機制與服務體系,以避免社會悲劇,提供完善協助。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11

臨時提案第7案:要求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研議增加喘息服務至一年52天,並提高本國照顧服務員就業機會

核心議題

  • 家庭照顧者因不堪長期照顧壓力導致悲劇,政府提供喘息服務僅14至21天,與民間訴求的「週休一日」(一年52天)落差甚大。
  • 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增加喘息服務至一年52天,並增加家庭照顧者其他支持性服務量能。勞動部應善用就業安定基金,提高本國照顧服務員就業機會,並於外籍看護工休假期間提供替代照顧人力。
  • 請衛福部會同勞動部研議「週休一日」喘息服務計畫之執行時程及配套措施,於1個月內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與勞動部研議增加喘息服務至一年52天,並利用就業安定基金提高本國照顧服務員就業機會,提供替代照顧人力。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12

臨時提案第8案: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清查軍退背景派遣人力雙薪問題

核心議題

  • 陸軍601旅軍紀事件導致國軍印象不佳,勞動力發展署傳有軍退人士以派遣人力名義擔任計畫督導,坐擁雙薪。
  • 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清查所有派遣人力中具有軍退背景的數量。

相關爭議

  • 提案文字修訂爭議:國防部建議刪除「導致國人對職業軍人印象不佳」及「國軍士氣低迷」等文字,認為影響國軍整體形象,應修正為「影響國軍印象及士氣」。
  • 清查範圍爭議:國防部建議將清查範圍擴大至所有可能領雙薪的公務人員、教員或軍職等,而非僅針對軍退背景,但主席認為不妥適。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清查派遣人力中具有軍退背景的雙薪問題,以維護公平正義。

相關人員回應

劉佳鈞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建議將報告提交期限從「一週內」改為「一個月內」,並將「非典型人力」修正為「派遣人力」。

徐衍璞 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

  • 建議將提案文字中「導致國人對職業軍人印象不佳」修正為「導致國軍印象及士氣受到影響」。
  • 建議清查範圍應擴大至所有可能領雙薪的人員,不限於軍退背景,以求公平對待。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修正通過,報告提交期限改為1個月內,並將「非典型人力」修正為「派遣人力」,「導致國人對職業軍人印象不佳」修正為「導致國軍印象及士氣受到影響」。

討論事項13

臨時提案第9案:要求國防部清查軍退人員回鍋公職坐領雙薪問題

核心議題

  • 軍退人員透過派遣人力回鍋公職並坐領雙薪,有違公平正義原則。
  • 要求國防部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包含計算違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的人員數量,範圍涵蓋國防部、退輔會、學校、國軍各級單位、公股、公家部門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防部清查軍退人員回鍋公職坐領雙薪問題,以維護公平正義。

相關人員回應

徐衍璞 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

  • 建議將報告提交期限從「一週內」修正為「一個月內」,因需去函各單位進行清查。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修正通過,報告提交期限改為1個月內。

討論事項14

臨時提案第10案: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檢討派遣人力運用問題

核心議題

  • 勞動力發展署身為勞動力主管機關,卻過度仰賴派遣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不符合社會期許,且可能影響機關長期業務運作。
  • 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全面檢討派遣人力的運用狀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檢討過度仰賴派遣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的問題,並提出檢討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劉佳鈞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建議將提案中所有「非典型人力」修正為「派遣人力」,並將報告提交期限從「兩週內」改為「一個月內」。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修正通過,將「非典型人力」修正為「派遣人力」,報告提交期限改為1個月內。

討論事項15

臨時提案第11案:要求勞動部將未曾使用長照服務資源者列為外勞優先訪視對象

核心議題

  • 目前在台外籍家庭看護工高達198,750人,但全國僅274名外籍勞工業務訪視員,訪視頻率有限,未能完全杜絕非法雇用及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
  • 要求勞動部於訂定外勞訪視查察計畫時,應將未曾使用長照服務資源而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個案,列為優先訪視對象,且每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應每年至少接受1次訪視,以提升訪視查察執行績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加強外勞訪視查察,將未曾使用長照服務資源而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列為優先訪視對象,並確保每年至少訪視1次。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16

臨時提案第12案:要求勞動部會同衛福部研商修正「執行外籍勞工業務管理及檢查實施要點」

核心議題

  • 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假造申請資格案例時有所聞,但外籍勞工業務訪視員實地訪視時,僅查察勞動環境與條件,即使發現被照護者明顯不符申請標準,亦無主動通報義務。
  • 要求勞動部應會同衛福部研商修正「執行外籍勞工業務管理及檢查實施要點」,針對外籍勞工業務訪視員實施辨識被照護者可否生活自理之基礎訓練,倘發現被照護者明顯資格不符,課予其通報地方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之義務,並於1個月內將研商結果送交委員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會同衛福部修正要點,對訪視員進行基礎訓練,並課予其通報被照護者資格不符情況的義務。

相關人員回應

劉佳鈞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建議將提案中「修正」改成「研商」。

蔡誾誾 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

  • 建議將通報義務修正為「通報地方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因資格不符原因多元,可能涉及造假而非單一評估問題。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修正通過,將「修正」改成「研商」,並將通報義務修正為「通報地方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

原始資料

公報
1043001
卷/期/冊
104/30/1
發布日期
2015-05-0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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