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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自治權限與實質性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13

LawTrace 法律歷程: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所提「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會議聚焦於該條例能否真正落實原住民族自治,委員們就其「暫行」性質、自治政府的位階與權限、部落法人地位、自治範圍劃定、實質自治內容及推動過程中的溝通不足等核心問題提出質疑。原民會主委林江義說明草案為階段性措施,旨在先期啟動自治,並承諾將就爭議點加強溝通與研議。最終,本案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的立法歷程、依據與規範重點,旨在階段性推動民族自治,確立自治範圍、設置暫行組織、執行民族自治事務並保障區民權利。
  • 核心議題包括自治政府的組織架構、權限範圍、部落法人地位、財政來源,以及如何確保原住民族自治權利在現行體制下得以實踐。

相關爭議

  • 「暫行條例」的實質性與時效:多位委員質疑「暫行條例」是否為無限期延宕自治的「奶嘴」或「障眼法」,因條例未明確規定5年後失效,恐無法實現原基法所要求的實質自治。
  • 自治政府的位階與獨立性:委員質疑自治政府隸屬於行政院系統,主席由原民會主委兼任,與原基法要求原住民族自治應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的精神相悖,恐缺乏實質自治權力。
  • 部落法人地位的定位:陳其邁委員批評草案將部落法人化定位為「私法人」而非「公法人」是「自我閹割」,限縮部落自治空間。主委則回應考量743個部落狀況差異,公法人化恐引發選舉衝突。
  • 自治權限的實質內容:多位委員認為草案所賦予的自治權限過少,多為委辦事項或受其他機關法令限制,缺乏完整的語言、經濟、土地管理等自主權,批評其「徒具形式」、「沒有蛋黃」。
  • 自治範圍劃定的困難:委員關切自治範圍是否以現有原住民鄉鎮市為主,以及各族混居、傳統領域與現行行政區重疊的複雜性,並指出切割現有行政區會面臨阻力。
  • 推動過程的溝通不足:陳其邁、簡東明委員指出本次暫行條例草案的推動缺乏與部落及族人的充分溝通,與過去83條版本進行200多場說明會的狀況形成對比,引發「黑箱」疑慮。
  • 財政與資源支持:委員質疑自治基金100億元規模是否足夠,以及自治政府在中央政府員額限制下的人力編制問題,認為缺乏充裕資源難以推動實質自治。

立法委員發言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質疑自治暫行條例能否有效保存部落樣貌、精神與特色,因原基法第21條部落同意權常被漠視。
  • 關切自治範圍劃定原則及各族混居的困難,並建議推廣司馬庫斯等成功自治模式。
  • 要求釐清原住民傳統領域與林務局林地重疊,原住民採集風倒木受罰的界線問題,避免族人被污名化。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主張原住民族自治應享有比地方自治團體更大的權利,並應是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的政府。
  • 批評暫行條例將自治政府置於行政院之下,主席由原民會主委兼任,無法解決實質問題,恐無限期暫行。
  • 質疑草案中「落日條款」並非真正失效,只是「可能落日條款」,是欺騙原住民。
  • 認為暫行條例是不負責任的「奶嘴」,會讓原住民族自治變成假的、空殼子。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僅28條條文不足以規範原住民族自治,並認為主委對自治觀念空泛。
  • 強調自治需有實質管轄範圍,否則都是假的,批評草案將自治變成「四不像」或類似地方行政機關。
  • 要求原民會提供先期評估報告,說明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族法律扞格之處。
  • 主張應回歸民族尊嚴,賦予自治區類似準國與國之間的地位,而非受限於地方政府權限。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說明原住民族自治法案歷經多次審查未過,現行暫行條例是行政院折衷共識,先求有再求好。
  • 認為台灣國情與美、加、中不同,實體自治區劃設困難,轉向推動行政與文化自治。
  • 強調自治權才是法案核心,應確保自然資源利用、礦產開發、核廢料等權限能交由自治區政府決定與管理。
  • 支持行政院版本,期盼暫行條例能儘快出委員會,進入二、三讀,作為未來更完善自治法的起步。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暫行條例拿掉自治事項,使原住民族自治「沒有蚵仔」,缺乏實質意義。
  • 批評草案將部落法人化定位為「私法人」而非「公法人」,是「自我閹割」,應賦予公法人地位。
  • 主張應先解決土地問題,將傳統領域的行政權、人事、財政都合一,才是真正的原住民族自治。
  • 認為暫行條例是一種「障眼法」,是「玩假的」,應賦予完整自治權利,並建議先召開公聽會與部落充分溝通。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解釋原住民族認同是內省、自決是過程、自治是體制,並強調共管機制的重要性。
  • 引述澳洲經驗,指出自治需有具體推動計畫、充裕資源、協商機制及明確時程表。
  • 質疑草案缺乏諮商程序、未明確授權原住民族決策權、無領域觀念、缺乏經費與資源,且對一般民眾的教育配套不足。
  • 建議將暫行條例改稱「自治推動條例」或「促進條例」,並成立專案小組補強基本原則、政策與協商機制,使其更具操作性。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回顧原住民族自治法案從104條到29條的歷程,要求主委說明各版本差異,並加強溝通。
  • 質疑中央原住民族自治政府主席由原民會主委兼任的規定,認為應採推舉方式產生,以避免詬病。
  • 建議部落法人地位可研議「準公法人」,並遵循部落傳統產生代表,不一定需全面選舉。
  • 主張應明確列舉29條通過後原住民族會產生哪些新的自治權,並分階段說明,讓民眾清楚了解。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要求原民會主動會同農委會林務局,關心原住民林地全面禁伐卻未獲補償的問題。
  • 質疑暫行條例僅是「虛的」、「宣示性」或「安慰性」條文,看不出政府推動原住民族自治的誠意。
  • 關切自治政府與原民會同屬中央機關的權責劃分問題,認為自治政府恐淪為「協助幫忙」的虛級機關,如同省政府。
  • 強調土地與財政是自治重要元素,要求原民會與內政部協調統籌配套措施,避免草案為應付選舉而提出。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陳水扁總統曾簽訂「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條約」,為何現今仍停留在「暫行條例」,恐無限期暫行。
  • 質疑原住民自治區仍受原民會管轄,隸屬於中華民國體制之下,缺乏高度自治,不像成立一個自己國家。
  • 提及南岬條約等歷史國際條約,質疑中華民國政府是否承認其效力,並捍衛原住民歷史與語言。
  • 批評原民會預算編列數十億,但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仍持續流失,要求主委積極捍衛語言與自治權。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關切原住民族青年陣線等團體對暫行條例的抗議,認為溝通不足是主因。
  • 指出過去83條版本經過200多場說明會,族人了解程度高,但29條版本缺乏類似溝通。
  • 認為暫行條例拿掉自治區政府、自治區議會等內容,將部落法人化從公法人變私法人,應讓地方充分了解。
  • 強調自治法案最難通過的不是平地委員反對,而是原住民內部主權共識問題,呼籲加強溝通說明。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原民會對台灣原住民被稱為「中華民族」時沒有聲音,應召開記者會澄清,捍衛原住民主體性。
  • 主張台灣原住民應以自己為主體、本位,爭取權益,不應「暫行」或「打折」,要求制定真正的自治條例。
  • 認為原住民要自治,必須與有充分代表性的人及團體溝通討論,並強調民主自由沒有上限,要不斷前進提升。
  • 以台南市推動原住民政策為例,強調政府應給予原住民最好的資源與保障,而非敷衍了事。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認為無論哪個政黨執政,對原住民自治都是「假的」,暫行條例只是為選舉承諾。
  • 質疑條例中賦予的打獵權及山林資源利用權,仍需與農委會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並非自治政府可單獨決定,不應欺騙族人。
  • 建議原民會應先擱置暫行條例,依原基法第19條盡速訂定相關辦法,保障原住民應有權益。
  • 要求原民會主動發文給台東縣政府,確認新園部落是原住民傳統領域,並依原基法精神徵求部落同意,協助解決養雞場問題。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將原住民自治法案推動的困境比喻為台灣加入亞投行的困境,均為大環境下的妥協結果。
  • 對暫行條例的內容雖不滿意,但認為是重要起步,同意先行進入執行階段,作為5年後制定更完善自治法的基礎。
  • 指出暫行條例中自治政府及部落功能有限,土地管理權仍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且自治權限仍受其他法令限制。
  • 急迫要求主席儘快讓暫行條例出委員會,進入二、三讀,完成三讀程序,以保存原住民文化及母語。

相關人員回應

林江義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原住民族自治制度推動14年,歷經4次退回,本次採「暫行條例」是階段性推動民族自治的務實作法。
  • 強調草案依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秉持「空間合一、權限分工、事務合作」原則。
  • 回應部落同意權問題,指出暫行條例將自然資源利用等權限移轉給族區自治政府審查,是保障權益的重大進步。
  • 解釋自治範圍將以原住民族地區為主,並依各族意願劃設,但承認切割現有行政區會面臨困難。
  • 說明暫行條例設有5年落日條款,期間將評估成果並研擬最終版自治法,並非無限期暫行。
  • 回應部落法人化問題,指出考量743個部落狀況不一,若皆為公法人會產生選舉與村長、鄉長衝突,故採私法人定位。
  • 承認本次草案推動溝通不足,將加速補辦說明會,並承諾將與相關部會協商,確保原住民權益落實。
  • 強調自治政府的任務是協助各族成立族區自治政府,待任務結束後將廢止,並非與原民會產生「兩個太陽」問題。
  • 表示原民會不認同台灣原住民被稱為「中華民族」的做法,已表達立場,並將繼續努力捍衛原住民主體性。
  • 同意將就原基法第19條相關辦法盡速訂定,並協助台東新園部落解決養雞場問題,確認其傳統領域地位。

繆卓然 法務部參事

  • 說明法務部有參與行政院審查「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的部會協調會議約3至4次。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本案「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43001
卷/期/冊
104/30/1
發布日期
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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