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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環委員會審查藥品原料管理、食安與勞動權益議題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15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重要議題,包括工業級原料製藥漏洞、PIC/S GMP規範、新聞媒體工時過長、外籍看護工濫用及英國藍花茶農藥殘留等。會議討論了藥品源頭管理、邊境查驗、評估機制統一及勞工權益保障等,並通過12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研議改進,其中多項提案涉及衛福部及勞動部。

討論事項一

邀請勞動部等就「聘僱未經許可之外籍看護工及雇主指派從事許可外之工作」及「改善新聞媒體業工時過長問題」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議程旨在檢討國內聘僱未經許可之外籍看護工及雇主指派從事許可外工作之嚴重情況,並探討如何改善新聞媒體業工時過長問題。
  • 會議中也討論了外籍看護工申請評估機制、排富條款、軍官考核不實及勞保職災給付抵充雇主責任等勞動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外籍看護工評估標準與濫用:委員質疑現行申請外籍看護工標準過於寬鬆,導致濫用,與長期照顧服務評估機制不同,應研擬統一評估並訂定「排富條款」。
  • 軍官考核不實與退除給與:針對阿帕契事件,委員質疑國防部軍官考核不實,導致懲處名實不符,要求檢討並依規懲處。
  • 勞保職災年金抵充雇主責任:委員指出勞動部函釋職災勞工領取失能年金可完全抵充雇主責任,不利勞工,要求檢討提出有利勞工的函釋。
  • 新聞媒體工作者工時認定:委員指出新聞媒體工作者工作時間過長、認定不易,勞動部雖納入檢查重點但未提具體因應對策。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提出新聞媒體工作者工作時間認定之具體行政指導。
  • 要求勞動部會同衛福部研擬統一評估機制、訂定聘僱外籍看護工「排富條款」,並啟動專案查察計畫。
  • 要求國防部於1個月內澈底檢討軍官考核不實情形,並依相關規定對勞員處以符合事實之懲處。
  • 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檢討勞工保險年金化後,職災勞工領取失能年金可完全抵充勞動基準法雇主責任之解釋,提出有利勞工之函釋。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文化部應配合勞動部於1個月內研擬因應媒體在外工作特性之措施,明定記者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書面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並將落實情況納入評鑑考核項目。
  • 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包含清查所有派遣人力有軍退背景之數量。
  • 要求國防部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包含計算違反相關法規之軍退人員數量。
  • 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全面檢討派遣人力運用。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完成規劃報告,說明如何有效提高庇護工場提供職場見習機會之意願及促進計畫使用狀況。
  • 要求勞動部研議以「職業重建個管員」需求評估作為庇護工場入場機制,並於1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
  • 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包含清查所有派遣人力有軍退背景之數量。
  • 要求國防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包含計算從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學校、國軍各級單位、公股、公家部門等,違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之人員數量。
  • 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全面檢討派遣人力運用。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於訂定外勞訪視查察計畫時,應將未曾使用長期照護服務資源而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個案,列為優先訪視對象,且每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應每年至少接受1次訪視。
  • 要求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研商修正「執行外籍勞工業務管理及檢查實施要點」,針對外籍勞工業務訪視員實施辨識被照護者可否生活自理之基礎訓練,倘發現被照護者明顯資格不符,課予其通報義務,並於1個月內將研商結果送交委員會。

相關人員回應

陳雄文 勞動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勞動部應於104年5月31日前,提出新聞媒體工作者工作時間認定之具體行政指導,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2案: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會同衛生福利部研擬統一評估機制,以及聘僱外籍看護工是否應訂定「排富條款」,並應適時啟動外籍看護工專案查察計畫。
  • 通過臨時提案3案:國防部應於1個月內澈底檢討相關考核是否有不實之情形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懲罰法」之相關規定,對勞員處以符合事實之懲處,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4案:勞動部於1個月內檢討,提出有利勞工合理之函釋,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5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文化部應配合勞動部於1個月內研擬如何因應媒體在外工作特性,明定有關記者之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書面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並將落實情況加入評鑑考核項目。
  • 通過臨時提案6案:勞動部應針對如何有效提高庇護工場提供職場見習機會之意願、促進庇護工場職場見習計畫之使用狀況,於1個月內完成規劃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7案:勞動部應研議就如何改用以「職業重建個管員」的需求評估作為庇護工場的入場機制,於1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8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包含清查所有派遣人力有軍退背景之數量。
  • 通過臨時提案9案:國防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包含計算從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學校、國軍各級單位、公股、公家部門等,違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之人員數量。
  • 通過臨時提案10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全面檢討派遣人力之運用。
  • 通過臨時提案11案:勞動部於訂定外勞訪視查察計畫時,應將未曾使用長期照護服務資源而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個案,列為優先訪視對象,且每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應每年至少接受1次訪視。
  • 通過臨時提案12案:勞動部應會同衛生福利部研商修正「執行外籍勞工業務管理及檢查實施要點」,針對外籍勞工業務訪視員實施辨識被照護者可否生活自理之基礎訓練,倘發現被照護者明顯資格不符,課予其通報義務,並於1個月內將研商結果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衛生福利部等就「以工業級原料製藥之事件檢討藥品產業及藥品許可證管理機制之漏洞」及「PIC/S和國際管理規範與台灣的比較」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議程主要針對工業級原料流入製藥業事件,檢討藥品產業及許可證管理漏洞,並比較PIC/S與國際管理規範,以確保國人用藥安全。
  • 會議中亦口頭報告英國藍玫瑰花茶農藥殘留事件,討論食安邊境管理與後市場稽查問題。

相關爭議

  • 藥品原料源頭管理漏洞:衛福部承認過去原料供應與品質管理多由藥廠自主,國際間已強化源頭管理,台灣需加強製劑使用原料品質管理及來源登錄。
  • PIC/S GMP認證過程公平性:委員質疑PIC/S GMP認證過程存在關說疑雲,影響小廠權益,要求衛福部徹查並確保標準一致。
  • 藥品賦形劑使用工業級原料:委員質疑藥品賦形劑可使用工業級原料,未明確規範需達食品級標準,要求衛福部研議修法。
  • 食安事件通報與稽查時效:委員質疑英國藍事件從苗栗驗出DDT到中央掌握訊息延宕12天,通報SOP及跨區稽查效率不足。
  • 藥品查廠與人力配置:委員質疑食藥署查廠人力不足,且查廠權責分散,導致稽查流於形式,無法有效掌握藥品原料實際資料。
  • 藥品缺藥與健保藥價:委員質疑台灣藥品缺藥情形暴增,部分學者認為健保藥價過低導致藥廠停產,影響藥品供應及品質。
  • 公保醫院裁撤與民眾就醫權益:委員質疑公保門診中心裁撤後由大醫院標走,導致民眾就醫費用增加,圖利大醫院而非民眾或小型診所。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關切英國藍茶飲玫瑰花含有DDT及11種農藥,要求衛福部追查來源及進口商,並釐清玫瑰花用途。
  • 質疑茶飲店茶葉原料成分問題,要求衛福部加強對全國各地茶飲店通路進行稽查。
  • 要求海關加強邊境查驗所有進口茶飲、花茶貨櫃。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調任何食安問題主因皆來自源頭,質疑英國藍花茶來源不明,食藥署查證緩慢。
  • 質疑衛福部食藥署在PIC/S GMP認證過程中有長官為特定藥廠關心或施壓,要求部長徹查。
  • 要求衛福部於1週內向委員會報告PIC/S藥廠認證關說疑雲之徹查結果。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指出視障朋友因藥袋標示不清常吃錯藥,造成生活困擾,建議參考美國藥品無障礙標示指導原則。
  • 建議推廣QR code、會說話的藥罐等方式提供視障者用藥資訊。
  • 要求衛福部規劃視障友善就醫服務指引,協助身心障礙者順利就醫。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藥事法第71條,納入對弱視者及視障者用藥需求的考量。
  • 質疑工業原料流入藥品作為賦形劑或主要成分的嚴重性,要求衛福部加強源頭管理。
  • 質疑PIC/S GMP認證藥廠仍出問題,認為應採撤照等更嚴厲處分,而非僅停產。
  • 質疑衛福部內部存在「內神通外鬼」問題,導致查察困難,要求部長檢討人事。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三同政策」中藥品成分是否應包含賦形劑,因賦形劑佔藥品比例高。
  • 關切健康食品的賦形劑管理,要求衛福部明確規範其應符合食品級標準。
  • 呼籲衛福部應在PIC/S實施後再推動「三同政策」,避免藥價過低影響品質。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英國藍玫瑰花事件流向清查緩慢,從苗栗驗出DDT到中央掌握訊息延宕12天,要求檢討SOP。
  • 質疑食藥署查廠作業分散,藥品組與風管組權責不清,導致查緝能力分散,要求兩組共同協調進行。
  • 要求食藥署建立公開之藥品品質抽檢結果查詢平台,將不合格產品如實公佈。
  • 提出臨時提案,質疑食藥署集中查驗貨櫃政策未充分溝通,造成業者損失及查驗時程延宕,要求恢復就櫃查核並溝通協調。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烈建議藥品賦形劑應使用食品級原料,不應允許工業級,並認為中華藥典規範應與時俱進。
  • 質疑經濟部對純粹販賣化工原料的店家缺乏管理,造成食安漏洞,要求建立化工原料登錄制度。
  • 要求食安辦公室於2週內提出各次會議紀錄及比對成果,說明輸入油脂資料比對追蹤進度。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關切公保門診中心裁撤後由大醫院標走,導致民眾就醫費用增加,質疑圖利大醫院而非市民權益。
  • 要求衛福部將公保門診中心至少再開1年,並帶回行政院討論。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PIC/S廠使用非藥品級碳酸鎂、碳酸鈣比例高達5成,要求衛福部檢討認證問題並找出其他可能問題原料。
  • 認為藥事法對藥廠違規罰則太輕(6萬至30萬元),要求提高罰則以達嚇阻作用。
  • 質疑花茶邊境查驗不足,要求衛福部加強玫瑰花等花茶逐批檢驗。
  • 質疑衛福部預告之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對重大案件界定不明,且獎金由地方政府編列恐造成財政負擔,建議由食安基金承擔。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擔憂腸病毒進入流行期,且限水區域擴大影響洗手防治,要求衛福部立即處置並加強與教育部溝通。
  • 質疑教育部「三盆水」策略對防治腸病毒效果不佳,要求衛福部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 關切社工人員人身安全受威脅,要求衛福部提供足夠安全防護、訓練,並加速處理社會工作者人身安全專法。
  • 質疑政府編列社工職業安全方案預算不足,僅提供消極保險,未能積極保障社工安全。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肯定台灣加入PIC/S提升用藥品質,但質疑查驗合格廠商比例低,要求食藥署主動查緝。
  • 要求衛福部公告已查出使用非藥品級原料的廠商名單。
  • 澄清藥事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可適用於工業用碳酸鎂、碳酸鈣事件,並詢問行政懲處依據。
  • 質疑媒體報導缺藥情形暴增10倍與PIC/S有關,要求食藥署統一對外發布訊息,並澄清健保藥價與缺藥之關聯。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健保署核定藥價過低,導致藥廠難以生存,甚至可能找不到藥品級原料,影響藥品品質。
  • 舉例指出多種藥品價格低於成本,要求健保署重新檢討藥價,特別是針對本土藥廠的藥品。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建議部長應利用沒有包袱的機會,進行健保藥價支付制度的改革。
  • 強調賦形劑問題仍需回到源頭管理,政府應思考制度變革,避免長期制度性缺失。
  • 質疑英國藍事件通報延宕12天,中央政府後知後覺,要求檢討通報SOP,並立即處分失職官員。
  • 質疑邊境管理對花卉類產品抽驗不足,且貿易商可能更改進口來源國,要求食藥署訂定動態管理機制,並追查改標行為人。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強調製藥業者應遵守藥事法及GMP規範,不得使用未經同意或檢驗不合格之原料,違者依法處分。
  • 說明藥品管理分上市前管理(藥廠、藥品審查)及上市後管理(品質抽驗、安全監測)。
  • 承諾自105年1月1日起所有製劑產品應使用符合GMP規範之原料藥並完成來源登錄,並將訂定賦形劑審查規範。
  • 說明台灣已全面實施PIC/S GMP,與國際接軌,並透過定期及機動性查廠、專案抽驗等強化後續管理。
  • 承認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但稽徵程序簡化已在研議。
  • 承諾將檢視食安通報SOP,強化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的聯繫與配合,縮短通報時間。
  • 表示會針對PIC/S藥廠認證過程的關說疑雲進行徹查,確保審查標準一致。
  • 同意會將視障者用藥資訊近用服務納入規劃,並研議藥品賦形劑應符合食品級標準。
  • 表示會將PM2.5相關資訊提供給教育部及環保署研究改善。
  • 同意部立彰化醫院協助大城鄉台西村居民進行健康追蹤。
  • 承諾會立即處理腸病毒問題,召集疾管署研議,並加強與教育部溝通,提供酒精等乾洗手方式。
  • 表示已召集相關主管討論社工人員保護議題,設法增加保護措施,並加速處理社會工作者人身安全專法。
  • 強調藥品核價會以專業角度處理,參考醫院採購價格,並會檢討低價藥品。

姜郁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 說明英國藍玫瑰花事件中,苗栗縣衛生局檢出農藥殘留,已勒令總公司回收下架70.2公斤問題產品,並追查至洲界貿易行。
  • 表示茶飲店原料農藥殘留是各縣市衛生局後市場監測計畫抽驗項目之一。
  • 說明工業級碳酸鎂、碳酸鈣事件中,已要求使用允成、誼興原料的廠商下架回收,並停止製造。
  • 指出已清查27家藥廠,發現13家使用食品級或食品添加物碳酸鎂、碳酸鈣作為主成分,不符藥事法規定,已要求下架回收。
  • 表示對社會重視或高風險的食品案件,會進行專案性稽查,如英國藍事件。
  • 說明菊花茶因過去問題較多已採逐批檢驗,其他花茶如玫瑰則採5%抽驗。
  • 表示檢舉獎金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行政處分書送達或地檢署起訴後即可發放。
  • 承諾將在今年度查廠時,把賦形劑列為重點查核項目,並召開專家會議研究其他可能問題原料。
  • 說明藥品組和品管組在藥品管理上都有處理,並承諾評估當時會議紀錄內容。
  • 回應藥品缺藥與PIC/S認證無關,並強調會持續進行邊境抽驗及管理。

馮潤蘭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北區管理中心主任

  • 說明英國藍玫瑰花初步調查結果,玫瑰來自伊朗,但報單寫大陸,需比對確認。
  • 解釋花茶查驗系統中,菊花有專屬號列,其他花卉類(含玫瑰)來自日本、德國、英國和大陸,需比對報單確認英國藍貨源。
  • 回應集中查驗措施已明定於查驗辦法,基隆23個貨櫃場都有集中查驗區,並承諾配合加班加速處理。
  • 解釋貨櫃場屬私人公司,衛福部無法強制其加班,但可協調業者將貨櫃拖至台北港進行查驗。
  • 說明伊朗是玫瑰花輸出國之一,但進口量排很後面,需進一步調查貿易商是否有更改進口來源國等異常情況。

黃三桂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 說明目前點滴規定500CC以上最少保證每瓶有25元。
  • 強調不管藥價高低,藥品皆需符合政府規定品質要求。
  • 回應藥品缺藥與健保價格低於藥廠價格無關,若有此情況可重新協商。
  • 說明健保藥品共1萬6千多項,研發廠商佔30%但費用佔60%,低價藥品金額小。
  • 強調健保會盡量讓價格按照市場機制調整,但藥品仍需符合FDA標準,價格低不代表藥品差。

李明鑫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風管組組長

  • 承認藥廠透過部內或署內長官表示「關心」是免不了的,但強調會把持原則,標準一致。
  • 認為是否有「施壓」要看個人感受。

吳明機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 認為空氣污染是跨域問題,應由中央訂定標準較適當。
  • 說明化工原料行若兼賣食品添加物受食管法管理,純粹賣化工原料則無法可管,執行上有困難。
  • 建議由經濟部商業司與衛福部研究化工原料行管理問題,暫緩臨時提案1案。

黃文鴻 國立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教授

  • 說明TFDA已強化原料管理,但碳酸鎂、碳酸鈣等多重用途化學品在管理上仍有漏洞。
  • 強調不管食品或藥品原料,源頭管理是核心,源頭不對就不應進入製程。
  • 說明PIC/S GMP架構基本足夠,但制度運作仍有改進空間。
  • 表示藥品賦形劑種類繁多,藥典無法一一收載,但未收載者至少應符合人用食用標準。
  • 說明藥事法對劣藥處分,除故意使用非法定色素等有刑責外,其他多為行政處分,與國際類似。
  • 認為廠商為節省成本可能使用非藥品級碳酸鎂、碳酸鈣,但不構成違規理由。

滕西華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

  • 肯定台灣實施PIC/S GMP提升學名藥品質,但指出健保仍給付未通過PIC/S認證的藥品,造成品質落差。
  • 建議食藥署藥品組和風管組應聯合查廠,以符合實際需要,確保原料來源和製造過程的品質。

張文源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

  • 說明從經濟部公司商業行號登錄系統來看,賣化工原料和食品添加物的公司基本上會重複登記,一般化工公司都會兼賣食品添加物。

黃文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究員

  • 說明檢舉獎金預告內容為行政處分書送達或地檢署起訴後即可發放,但地方政府仍需考量財力。
  • 承認獎金發放後,行政處分仍可能撤銷或判決無罪,地方政府需承擔風險。
  • 說明食安基金可補助重大案件,但重大案件界定不明,原則上由地方政府與衛福部討論。

祁若鳳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科長

  • 說明廠商自請註銷許可證的產品若曾變更,會要求下架回收。
  • 表示食藥署鼓勵廠商通報,若自行申報且賦形劑與藥證許可內容不同,會依照稽查結果移送衛生局處理。

戴雪詠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副組長

  • 說明2年前食藥署查廠發現問題後,曾召開專家會議鼓勵藥廠通報,並給予5年時間評估。
  • 強調專家依照科學證據評估,但食藥署仍依藥事法要求產品下架。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1案(修正):要求經濟部研議加強對化工原料行的管理,化工原料應比照食品添加物建立登錄制度,對於有風險易流入食品製造之化工原料,經濟部研議與衛福部聯合稽查,避免工業級原料流入食品、藥品的違法事情再度發生。
  • 通過臨時提案2案(修正):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3條修正為「應研議恢復隔離之定義」,並修改第29條第2款文字,強化食品添加物貯存管理。
  • 通過臨時提案3案:建請查廠作業由風管組及藥品組共同協調進行,才能同步兼顧藥廠管理及藥品原料管理。
  • 通過臨時提案4案:建請食藥署應建立公開之藥品品質抽檢結果查詢平台,將抽檢結果不合格產品如實公佈。
  • 通過臨時提案5案(修正):要求食藥署於1週內就集中查驗政策方向及配套措施與相關業者進行說明。
  • 通過臨時提案6案:要求衛福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醫院評鑑申訴案件如何落實成為監督評鑑之重要依據。
  • 通過臨時提案7案(修正):要求衛福部應立即於經費允許下逐批查驗玫瑰花原料,以保障國人健康。
  • 通過臨時提案8案(修正):要求衛福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申訴案件如何落實成為監督評鑑之重要依據。
  • 通過臨時提案9案:要求衛福部參考國際規範及PIC/S GMP規定,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在買不到「藥品級」原料的先決條件下,藥廠如何自行將其他等級原料經製程成為合格藥用原料之S.O.P。
  • 通過臨時提案10案:要求衛福部於2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關於PIC/S GMP認證有長官為特定廠商關心疑雲。
  • 通過臨時提案11案:要求食安辦公室2週內提出各次會議紀錄及比對成果向本委員會報告,關於加強管理輸入油脂,防堵弊端之進度。
  • 通過臨時提案12案:要求衛福部應將PM2.5相關資訊提供給教育部及環保署研究改善。
  • 通過臨時提案13案:要求衛福部研議由部立彰化醫院來協助進行後續之健康追蹤,針對大城鄉台西村居民尿液致癌重金屬濃度偏高問題。

原始資料

公報
1043001
卷/期/冊
104/30/1
發布日期
2015-05-0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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