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公聽會:專責財稅法院與稅務人權保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2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公聽會,討論「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台灣應否成立專責財稅法院。會議聚焦於台灣稅務訴訟勝訴率偏低、法官稅法專業不足、行政機關濫用實質課稅原則,以及稅務判決未獲行政機關尊重等問題。與會專家學者參照德國經驗,普遍支持成立專業財稅法院,以保障納稅人權益並提升租稅正義。
討論事項一
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應成立專責財稅法院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台灣稅務訴訟現況,包括行政法院稅務案件勝訴率極低(僅約6.11%)、法官稅法專業知識不足、稅捐稽徵機關權力過大導致的租稅不公,以及是否應成立專責財稅法院以提升稅務案件審理品質與保障納稅人權益。
- 會議亦探討德國財稅法院的運作模式、法官培訓與遴選機制,作為台灣改革的借鑒,並討論成立專責財稅法院的必要性、法官養成、經費來源及與現行司法體系的整合問題。
相關爭議
- 台灣稅務訴訟勝訴率極低(約6.11%),遠低於德國的42%,引發外界對行政法院法官專業度及判決公允性的質疑。
- 行政法院法官稅法訓練時間短暫,缺乏稅法專業背景,導致判決內容常遭質疑不懂稅法,甚至抄襲國稅局答辯書。
- 稅捐稽徵機關處罰為原則、輔導為例外,且處罰較他國重,導致納稅人權益受損。
-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中,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的比例高達76.31%,顯示司法見解傾向行政機關。
- 稅捐機關濫用「實質課稅原則」,導致人民權益受損,且認定標準不一,使企業無所適從。
- 行政機關不遵守法院判決,導致「萬年稅單」問題,使法院判決缺乏終局確定力。
- 對於成立專責財稅法院,存在應設立獨立法院系統或僅在現有行政法院內設專責法庭的討論,以及所需的經費與法官養成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法院超過一半案件為稅務爭訟,但人民勝訴率僅6.11%,遭戲稱敗訴法院。
- 質疑行政法院法官不懂稅法,可能抄襲國稅局答辯書,喪失公允判決立場。
- 介紹德國稅務法庭法官需7至8年專業訓練,且具備稅法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
- 批評我國稅務專庭法官多為普通法院轉任,訓練不足,選拔依論資歷、期別,恐致「劣幣驅逐良幣」。
- 強調稅務案件複雜,影響民眾權益甚鉅,召開公聽會旨在提升辦案品質,增進民眾對行政訴訟稅務案件審理的信服。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財稅制度需大幅改革,應從政府稽徵方便轉向保障人民稅捐正義。
- 批評政府官員與法官仍抱持「把人民當成賊」的觀念,導致稅務救濟困難。
- 建議對設立專業法院進行衝擊影響評估,考量人事成本、財源及人員遴選訓練方式。
- 主張應以「以人為本,保障人民的稅捐正義」為根本思維。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呼籲政府重視稅制不公問題,並指出司法無法提供財稅案件公平審判是嚴重問題。
- 強調行政法院稅務訴訟案件佔比高,但法官不做終局判決,造成「萬年稅單」,徒勞無功。
- 認為稅務官員法學素養不足,政府訓練稅吏目的在收稅而非公正課稅。
- 要求司法實務應特別注意納稅者權利保護,秉持兩公約精神公平對待稅捐給付。
- 期待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增設財稅法院,建立專業培訓管道,並由外界專家參與行政機關復查決定。
相關人員回應
Prof. Dr. h.c .Rudolf Mellinghoff 院長 德國聯邦稅務法院
- 德國財稅法院是五個聯邦最高法院之一,旨在保障人民納稅權利、租稅法律安定性及租稅正義。
- 德國財稅法院體系為二級制:一審地方財稅法院(事實審)和二審聯邦財稅法院(法律審),聯邦財稅法院有5位法官(3位專業、2位陪審)。
- 德國聯邦財稅法院每年約處理47,000件稅務訴訟,其中約5%(2,000件)被撤銷,納稅義務人勝訴或有利判決比例在許可上訴案件中達40-42%。
- 德國財稅法官遴選嚴格,需具備一般法官資格、優秀司法考試成績及足夠稅法專業知識,並有稅務實務經驗,且任職後須持續進修。
- 德國財稅法院積極保障納稅人權利,糾正財稅機關錯誤適用稅法,並指出稅法不完備之處。
- 當財稅法院判決與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產生緊張關係時,財政部可能發函將判決侷限於個案,但此舉僅在極少數情況下可被接受。
陸迪安 理事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
- 以英文發言。
連福隆 理事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
- 讚揚德國財稅法院以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為最高責任,而非處罰人民。
- 指出德國基本法以保護人權為首要目的,國家所有公權力來自人民授權,應共同保障人權。
- 批評台灣行政法院傾向懲罰人民,而非輔導或保障人權,認為是「法精神的墮落」。
- 呼籲台灣應制定「透明法」,揭露政府施政資訊、合約、委外工程等,讓人民能監督政府。
黃士洲 副教授 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
- 研究顯示,2011至2013年台灣納稅人稅務訴訟實質勝訴率僅6.11%,遠低於司法院公布的15.92%。
- 勝訴率低的原因在於法官稅法訓練不足(僅20小時),導致在結案壓力下傾向「複製貼上」稽徵機關意見。
- 低勝訴率導致納稅人對行政法院缺乏信任,稅務訴訟案件逐年減少,不利稅制改革。
- 指出地方行政法院年輕法官努力做出有利判決,但常被高等行政法院撤銷。
許祺昌 會計師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中,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高達76.31%。
- 行政機關因判決傾向其有利,導致基層稅務員無所依據,甚至利用技巧促使人民和解。
- 批評稅捐機關濫用「實質課稅原則」,導致只要人民節稅就被啟動實質課稅,造成企業利得課稅、損失卻不認列的不公平現象。
- 指出行政機關在商譽攤銷、佣金支出認定上要求人民舉證至「滿意」為止,但無明確界限,使合法權利無法實踐。
- 台灣稅務法規不透明、不確定性高,影響外商投資意願及台商根留台灣的信心。
羅承宗 助理教授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
- 雙手贊成成立專責財稅法院,認為其設立優先權應高於智慧財產法院,是「遲到很久」的法案。
- 質疑成立財稅法院的財源,指出司法院預算逐年增加,建議將司法院或其他四院浮濫預算挪用。
- 強調預算法規定立法院提案增加預算須指明彌補資金來源,此要求具法源依據。
- 認為此案具藍綠共識,應儘速於本會期通過。
葛克昌 教授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 補充德國聯邦財稅法院歷史,強調其為各國最早成立的專業法庭之一,獨立於行政法院之外。
- 指出租稅正義是社會正義的基礎,稅法問題是人民與國家之間最大的憲法問題。
- 認為台灣行政法院勝訴率低的主因是法官不了解財稅法官在憲法上保護納稅人基本權的地位。
- 強調稅法法院法官應將「賦稅人權」作為第一門課。
- 呼籲重視財稅法律人才培育,建議將財稅法律人才列為出國進修優先對象,並在國家考試中納入稅法科目。
謝如蘭 助理教授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肯定台灣行政法院法官的努力,但認為稅法案件複雜且國際化,法官難以應付時代變化。
- 介紹德國財政法院歷史,其法官需經專業稅法訓練,並具備實務、學術、法院經驗。
- 建議台灣財稅法院法官來源應多元化,納入具實務經驗的會計師、稅法教授及行政裁判經驗法官。
- 認為財稅法院應優先於其他專業法院設立,因台灣稅務案件量龐大。
- 建議台灣財稅法院可參考德國模式,依稅種設立專庭,強化法官專業知識。
- 指出德國曾討論將財稅法院併入行政法院,但為維持專業性仍保持獨立。
陳志龍 教授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 將稅務犯罪列為「法制領域的四大妖魔領域」之一,肯定委員觸及此重要領域的勇氣。
- 指出台灣稅法問題源於憲法觀點、權力分立欠缺,行政、立法、司法皆受「增加國家財庫」操控。
- 批評台灣稅法制度「官權至上、民權至下」,缺乏納稅者人權保障,法院判決未獲稅捐機關尊重,導致「萬年稅單」。
- 提出「三重危險」(行政、立法、司法權力不分立)和「雙重危險」(雙重課稅、審前要求繳納50%稅款)問題。
- 強調法秩序一體性,民法、刑法、行政法院的認定不應被稅捐機關否定。
- 呼籲立法院修訂稅捐稽徵法,明確法定原則、以法院為訴訟認定標準、設立獨立稅務訴訟法院,並禁止審前預繳稅款。
吳景欽 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
- 雙手贊成成立財稅法院,因其專業性可統一法律見解,避免行政法院淪為行政機關附庸。
- 質疑公聽會主題未釐清是要在行政法院內設「專責法庭」還是成立「獨立財稅法院系統」。
- 指出成立獨立財稅法院將面臨經費、制定組織法、案件管轄範圍(如限制出境、刑法規定)等問題。
- 批評司法院法官養成制度可悲,速成訓練難以培養專業法官,恐造成「專業偏見」。
- 建議應先強化鑑定制度,引進真正的專家參與參審,彌補法官專業不足,並培養法官「以人為本」的態度。
陳清秀 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
- 對比德國是強勢司法機關與弱勢財政部,台灣則相反,歸因於法官養成教育差異(德國「套餐」 vs. 台灣「速食麵」)。
- 建議行政法院組織法應增訂條文,規定辦理稅務案件法官須經過一年以上財稅法學專業訓練。
- 建議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應邀請全國頂尖財稅法學專家參與,提升訴願水準。
- 批評現行稅務案件常造成經濟發展障礙,如企業併購商譽攤銷不被認列,反映稅法知識不足。
- 指出國際課稅原則認定爭議導致廠商撤資或不願來台投資,呼籲立法院應積極推動立法改革。
孫克難 教授 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
- 認同台灣納稅人勝訴率低與法官稅務會計專業不足、缺乏專屬法院有關。
- 強調法官養成教育應重視人權、財產權、平等權,以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 主張法院應回歸「租稅法定主義」,制衡稅務機關濫用「實質課稅主義」。
- 認為法官專業不足可能使其成為行政部門的「打手」,偏袒國庫收入。
- 建議成立專責財稅法院應基於成本效益評估原則,考量無形效益如伸張租稅正義、培養專業人才。
劉士昇 律師 雅典財稅法律事務所
- 支持成立專責財稅法院,因財稅案件具多重專業且案件量大,具專業必要性。
- 指出台灣稅務案件勝訴率低(6.11%)與案件數逐年減少有因果關係,反映司法救濟實質無效。
- 批評行政法院法官專業不足,缺乏挑戰稅捐解釋函令的勇氣,導致「以吏為師」。
- 認為行政法院判決多為撤銷原處分而非自為判決,導致「萬年稅單」,使訴訟曠日廢時且耗費成本。
陳世洋 會計師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認為僅形式上成立財稅行政法院專庭無意義,問題在於鑑定制度。
- 批評稅務員認定權過大,行政法院因不專業而支持稅務員決定,造成R&D投資抵減爭議。
- 指出企業併購商譽認定困難,稅務機關要求嚴格證明,卻不公開商譽審查要點,造成資訊不對稱。
- 舉例說明派外人員薪資認定爭議,認為稅務機關對常態事實採「例外從嚴」態度不合理。
蔡嘉昇 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 呼籲台灣稅務行政救濟系統應「砍掉重練」,參照矽谷產品研發「先求有再求好」的精神。
- 指出稅務案件若同時衍生民刑事訴訟,常因相互等待而拖延5、6年,且見解不一致,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 認為若能成功建立財稅專門法院,將可提升司法信賴度,如同智慧財產法院的成功經驗。
相關後續
本次公聽會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以及所有出列席人員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3001
- 卷/期/冊
- 104/30/1
- 發布日期
- 2015-05-0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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