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航空城計畫與機場捷運工程安全聽證程序爭議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15
本次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議主要聚焦於桃園航空城計畫開發必要性、土地徵收聽證程序的合法性與公正性,以及桃園機場捷運工程的安全問題。多位立法委員、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質疑交通部對聽證範圍的限縮、程序公正性及計畫的公益必要性,並要求交通部應辦理全區聽證與官民共同籌備聽證會。會議最終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交通部重新規劃全區聽證、引入公正第三方、並確保機場捷運工程安全。
討論事項一
交通部開發機場園區必要性暨桃園航空城土地徵收聽證程序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桃園航空城計畫中機場園區開發的必要性,尤其針對第三跑道、自由貿易港區擴建等,以及土地徵收過程中聽證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與範圍問題。
- 同時,會議也觸及桃園機場捷運工程的安全疑慮,包括過期材料使用及趕工可能犧牲安全的問題。
相關爭議
- 聽證程序範圍爭議:交通部堅持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僅對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地主辦理聽證,其餘採公聽會,遭質疑違反憲法平等權及《行政程序法》禁止差別待遇原則,民間團體與多位委員主張應辦理全區聽證以保障所有利害關係人權益。
- 聽證程序公正性爭議:交通部作為需地機關和主持人,被質疑為「球員兼裁判」,且發言時間限制過短(3分鐘),民間團體與委員要求應引入民間公正第三方組成主持人團共同籌備。
- 第三跑道選址爭議:交通部將第三跑道從軍用機場(南側)移至北側,遭質疑是為土地炒作圖利財團,且新址靠近沙崙油庫、許厝港濕地,恐有飛安(鳥擊)及國安(P-3C反潛機基地遷址)問題,交通部則稱軍用跑道不足且有噪音及都市發展限制。
- 自由貿易港區擴建必要性爭議:質疑現有自貿港區第一期招商率僅78%,卻計畫再擴建104公頃,認為其必要性存疑,恐成錯誤政策。
- 環評時程爭議:民間團體質疑交通部未於徵收前進行實質環境影響評估,僅有政策環評,恐導致土地徵收後若環評不通過將造成國賠或政策反覆。
- 文化資產保存爭議:桃園航空城都市計畫方案被指控未完整保留國家級無形文化資產「竹圍福海宮飛輦轎、過金火」儀式所需附著空間,恐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
- 桃園機場捷運工程安全爭議:質疑機場捷運埋置式軌道使用過期材料卻未進行疲勞性測試,且多項系統測試進度落後,擔憂為趕總統承諾的年底通車而犧牲行車安全。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政府徵收土地程序不正義,形同土匪,要求辦理全區聽證而非僅限特定農業區。
- 批評聽證程序僅給予民眾3分鐘發言時間、只聽不說且未邀請全部利害關係人。
- 要求立即暫停預備聽證,改為舉辦全區聽證以保障程序正義及人民財產權。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航空城計畫在葉世文弊案陰影下,其合法性與正當性。
- 要求交通部應引進民間公正第三方主持聽證會,以加強公正性。
- 主張應依照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及《土地徵收條例》、《行政程序法》辦理全區聽證。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質疑航空城計畫僅做政策環評,未做實質環評即進入徵收程序,以及對第三跑道選址(靠近濕地)與埤塘填平對水資源的影響。
- 強調應保障人民居住、工作及財產權,要求辦理全區聽證。
- 建議聽證會應由第三方公正人士主持,以降低民怨。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批評交通部拒絕辦理全區聽證,指其說法「呼嚨」且曲解《行政程序法》。
- 質疑交通部將軍方土地拿來炒作,而非用於第三跑道,並批評其解除軍用跑道禁限建高度的行為。
- 要求交通部承諾機場捷運不得因趕工而犧牲行車安全,並須對過期材料進行疲勞性測試。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將第三跑道從軍用跑道改設於機場北側是圖利他人,並詢問交通部如何因應桃園市政府舉辦全區聽證的態度。
- 主張第三跑道有必要性,但設計引人詬病,並強調需有強而有力的說帖。
- 建議應將全區開發利益與受害者分享,並以就地安置、先建後遷等方式處理。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詢桃園機場捷運埋置式軌道使用過期材料及檢測報告缺失,要求進行疲勞性測試。
- 質疑機場捷運系統測試進度嚴重落後,擔憂為趕年底通車而簡化測試程序,要求部長承諾安全第一。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強調政府辦理全區聽證是最低義務,而非施捨,批評交通部曲解法律條文拒絕全區聽證。
- 質疑航空城計畫徵收3,000多公頃土地的必要性,認為跑道需求可透過軍用基地滿足,不需大規模徵收民地。
- 關切航空城計畫用水量評估嚴重低估,以及陸客中轉可能涉及國防安全疑慮。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批評部長作為法律人卻採取「法匠式」認知,堅持不辦理全區聽證,忽視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建議。
- 質疑交通部拒收農民書面意見,侵犯人民訴願權、請願權。
- 強調環評應在規劃階段進行,而非徵收後,避免環評造假或國賠問題。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土地徵收條例》中特定農業區聽證是最低標準,並非禁止非特定農業區辦理聽證。
- 以韓國清溪川及溫哥華社區規劃為例,強調傾聽民意、辦理全區聽證對計畫推動的重要性。
- 呼籲部長應將時間花在傾聽民意而非消弭抗爭,並與內政部、桃園市共同協商全區聽證。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支持桃園航空城作為國家重大建設,但認為應正視民眾對聽證程序、土地徵收範圍及文化資產保存的爭議。
- 建議交通部應傾聽民意,與民間團體共同討論,並考慮以地換地等優惠方案。
- 呼籲交通部應檢討桃園機場兩條跑道的使用效益,以提升運量。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批評交通部對航空城計畫報告過於草率,且計畫推動緩慢,餅畫太大恐兩頭空。
- 強調桃園機場最急迫需求是第三跑道和第三航廈,建議應優先處理,並考慮整備軍用機場跑道作為應急方案。
- 質疑第三跑道北移選址靠近濕地,恐增加鳥擊風險,並關切台灣機場飽和問題。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對李鴻鈞委員發言的曲解,並揭露福海宮無形文化資產因航空城計畫面臨拆解,批評都市計畫方案明顯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
- 強調此案的違法荒謬性,要求交通部停止一切程序,並納入全區聽證。
- 批評交通部在聽證範圍問題上態度模糊,拒絕遵守委員會決議,呼籲將國際機場設於南部以實現海空一體。
相關人員回應
陳建宇 交通部部長
- 強調土地徵收程序均依法行政,特定農業區辦聽證,非特定農業區辦公聽會。
- 說明第三跑道選址北移是因軍用跑道長寬不足,且南側有噪音及限制都市發展等考量。
- 表示機場捷運安全永遠是第一優先,測試旨在找出問題並解決,承諾不會簡化測試程序。
- 回應航空城計畫為國家重大建設,總經費約5,000多億元。
- 表示將與內政部及桃園市政府共同研究全區聽證問題,並尊重委員會決議。
林志明 交通部民航局局長
- 說明桃園航空城特定區計畫總面積為4,687公頃,區段徵收面積總計3,155公頃。
- 解釋特定農業區的預備聽證是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且桃園市政府的特農區部分亦一併辦理。
- 澄清軍方跑道長度與寬度不足以作為第三跑道,且綱要計畫已明確第三跑道往北發展。
- 對於臨時提案,建議修正部分文字,如將「違法瑕疵」改為「瑕疵」,將「以書面」刪除,並建議將環評時程改為「開發階段」。
王靚琇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 依書面報告,無補充說明。
費鴻鈞 桃機公司總經理
- 說明機場跑道整修目前為一階段施工,而非三階段。
- 針對機場捷運測試,表示因考慮衝擊量大,三階段施工配合困難,現已調整。
- 建議第7案臨時提案中「輕軌接駁」後增加「管制區內外」等字。
陳進生 交通部航政司司長
- 建議第8案臨時提案中刪除「馬總統」字樣,並修正關於機場捷運埋入式軌道過期材料測試的描述。
王寶萱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 質疑徵收3,000多公頃土地的必要性,認為跑道需求可透過軍用基地滿足,不需大規模徵收民地。
- 指出交通部提出的用水計畫嚴重低估,且拒絕在徵收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 表示航空城中轉效益存疑,且陸客中轉恐涉及國防安全疑慮。
詹順貴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 指出交通部僅針對特定農業區辦理聽證,違反憲法平等權及《行政程序法》禁止差別待遇原則。
- 批評交通部辦理聽證由需地機關主導,且拒收民眾書面意見,違背《行政程序法》規定。
- 強調環評應在開發行為規劃階段進行,而非徵收後,否則環評將失去意義。
蘇彥圖 中研院法研所助理研究員
- 指出《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應採合憲法律解釋,全區聽證不違法,且現行法律並未禁止。
- 強調行政機關辦理全區聽證不會受到處罰或彈劾。
賴中強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 指出航空城計畫具整體性,部分通過或僅邀請部分人參與聽證將造成衝突與違法。
- 批評第三跑道放棄軍用機場土地改設北邊,導致P-3C反潛機基地南遷,從國防角度看不可思議,監察院亦有批判。
相關後續
- 交通部應於1個月內重新規劃,以書面通知航空城計畫全區之被徵收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並加開預備聽證場次 (修正通過)。
- 交通部應參照過去重大開發案行政聽證舉辦經驗,邀集民間團體與行政機關共同籌備,並推舉具技術專業之公正第三方組成主持人團 (修正通過)。
- 交通部應立即檢討現行聽證程序,在未重新檢討行政聽證程序之前,應停止一切程序;並依照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與《土地徵收條例》、《行政程序法》等辦理「全區聽證」,以及官民共同籌備所有聽證 (修正通過)。
- 交通部於辦理桃園航空城計畫相關都市計畫程序時,應秉文化資產精神與法令,將福海宮飛輦轎、過金火等儀式所附著不可或缺之空間完整保留,並以計畫區全區聽證方式,將本案有關土地及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與團體納入桃園航空城聽證討論 (照案通過)。
- 交通部應於1個月內,就全區聽證、擴大民主參與等訴求重新研議辦理航空城計畫之聽證及預備聽證,並以書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修正通過)。
- 交通部應於開發階段就航空城機場園區開發計畫之用水及其他環境問題,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擬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交主管機關審查,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以書面報告之 (修正通過)。
- 桃園機場公司應積極考量各航廈之交通聯絡,必須興建1、2、3航廈之聯絡輕軌建設,包含管制區內外 (修正通過)。
- 交通部應承諾桃園機場捷運以安全及穩定為考量,不得因年底通車承諾,犧牲工程安全要求;其次,機場埋入式軌道過期材料,應委託可進行該材料疲勞測試之合格公正單位做疲勞測試,並依檢測結果,依合約規定處理 (修正通過)。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3201
- 卷/期/冊
- 104/32/1
- 發布日期
- 2015-05-0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