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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修正公聽會:公法人債務清理機制與地方財政困境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公聽會,聚焦於「破產法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應將縣市政府等公法人納入債務清理程序。會議討論地方財政惡化現況、現行法規限制,以及公法人債務清理應採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學者專家提出不同觀點,包括支持司法院草案的和解程序,或建議另立「地方財政重建法」。政府機關則回應現行措施與未來規劃,強調財政部將研議單獨立法可能性,並加強地方財政監理。

討論事項一

破產法條文修正草案─縣市政府財政惡化,是否應將地方自治機關等公法人納入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探討台灣多個縣市財政惡化、舉債超限,現行法規無法有效遏止地方政府擴大支出,因此思考「破產法」是否應納入地方自治機關等公法人,以建立債務清理機制。
  • 討論公法人債務清理程序應採清算、重整或和解模式,以及是否需增列公法人專屬程序或另立特別法,以在維持公共服務的前提下解決地方政府的財政困境。

相關爭議

  • 破產法適用性:部分學者支持將公法人納入破產法框架,主要採和解程序;另有學者強烈反對,認為破產法無法處理公共事務複雜性,應另立「地方財政重建法」。
  • 程序主導權:主張另立特別法者認為財政重建應由行政機關(財政部、內政部)主導,而非司法機關(法院),因法官缺乏財政專業與人力。
  • 財政影響與道德風險:提高扣除額上限或由中央負地方債務終極清償責任,可能導致稅損或地方政府濫發公債的道德風險。
  • 現行制度效能:質疑公共債務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等現行法規的預警與控管機制不足,未能有效遏止地方政府虛列歲入、短債長化等規避舉債上限行為。
  • 公法人職權代理:公法人若進入破產重整,其民選首長或董事會運作是否應被凍結,由法院管理人接管,此與公法人公共機能維持產生衝突。
  • 和解方案條件:司法院草案規定公法人和解方案需在10年內清償無擔保債務總額的20%以上,並可能需保證人,此條件是否過於嚴苛,且與個人破產更生案件不到20%的現況不符。
  • 「不能清償之虞」定義:對於公法人「不能清償之虞」的具體情形與要件,有建議透過現金流量分析嚴格控管,也有認為公共債務法已有規定不需另訂。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說明召開公聽會緣由,因苗栗縣財政惡化,現行法規無法有效管控地方政府擴大支出。
  • 思考是否應有機制處理地方政府及農漁會等公法人的債務問題,推動破產法修正。
  • 認同公法人債務清理程序應有特殊考量,不應完全比照私經濟行為。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地方政府舉債亂象,包括擴大分母規避債限、虛列歲入、短債長化等問題。
  • 呼籲政府機關(審計部、主計總處)加強控管,避免飲鴆止渴,並正視問題。
  • 強調地方政府不能破產,因其涉及公務員及人民社福支出,維持基本生活為必要。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肯定公聽會未雨綢繆,為立法院立法修法提供參考,並強調破產法修正的必要性與急迫性。
  • 認為公法人債務清理程序應與自然人或私法人不同,可依和解程序進行債務清理。
  • 主張國家應負公法人債務的終極清償責任,但需嚴謹程序防範地方政府道德風險。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認為破產法修正有必要與急迫性,應將地方自治機關等公法人納入適用範圍。
  • 強調未來修法必須詳細周延,避免窒礙難行,並重視時效問題,提高法院行政效率。
  • 要求司法院及相關部會積極宣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避免民眾因不了解而失去希望。

相關人員回應

許士宦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 司法院破產法修正草案已納入公法人債務清理,參考美國地方自治團體債務調整程序。
  • 建議公法人採「和解程序」進行債務清理,因其政治性團體不可消滅,不適合清算或公司重整。
  • 司法院草案將專章訂定公法人債務清理程序,並借鏡美國強制認可制,賦予法院帝王條款。
  • 公共債務法已規定「不能清償之虞」處理方式,不需另做具體規定。
  • 草案已明定重建計畫時間及專屬法庭審理,但建議由公法人主動提請債務清理程序。

鄭有為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副教授

  • 全力支持司法院「債務清理法草案」,認為應先求有再求好。
  • 以苗栗縣政府600億台幣債務與美國橘郡破產案17億美金規模類比,認為縣市政府應可聲請破產。
  • 說明美國市政府聲請破產需州政府同意,且各州態度不同,但司法院草案涵蓋「中央或地方機關」範圍比美國大。
  • 建議未來可將健保制度也列入公法人債務清理程序。

陳志光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主任委員

  • 公會參與司法院債務清理法公法人專章修法,草案規定公法人僅適用和解程序,不適用破產及重整。
  • 擔憂公法人若直接進入破產或重整程序,可能導致地方政府公共機能停擺。
  • 建議透過和解程序進行財務解套與限縮,並可考慮結合公共債務法對地方首長產生約束力。
  • 質疑公法人職權代理問題,若首長被凍結,民意代表機構的執行面將受影響。

蔡昆洲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副所長

  • 支持司法院破產法草案儘速通過,認為台灣破產法老舊且與國際脫節。
  • 指出台灣破產法民商合一,但需明確區分自然人、法人、企業的適用條款。
  • 提及公法人破產需思考公共性、中央監管、避免道德風險、明確規則、共同承擔責任、司法/行政手段等六大原則。
  • 認為破產法第五章和解程序僅規範部分,建議需由其他法制配套或訂定特別法處理公法人破產。
  • 強調台灣是單一國家,與美國聯邦制不同,且公法人公共性質與行政任務應優先維持。

陳錦稷 新境界智庫主任

  • 地方政府債務問題普遍,苗栗縣因自償性開發計畫評估不實導致債務惡化。
  • 認為地方政府的迫切問題是現金周轉而非資不抵債,若走破產法程序可能牴觸公共性。
  • 建議應立「地方財政重建、地方財政再生法案」等特別法,建立財政再生機制。
  • 說明地方財政高度仰賴中央補助,導致自我負責精神薄弱,財劃法修法困難。
  • 建議可成立債務基金或財政重建基金,繼受地方債務,並強制每年提撥歲入一定比重還款,參考日本夕張市經驗。

陳清秀 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

  • 不贊成將公法人納入破產法,應走「地方財政重建法」之路,認為破產法無法解決公共事務及社會福利債權清理的複雜性。
  • 建議參考德國或日本模式,由財政部或內政部主導研擬開源節流及財政重建方案,而非由法官處理。
  • 批評苗栗縣浮濫支出導致債務,強調中央應保障地方基本財政需求,但需節制過度浪費。
  • 建議將財政收支平衡機制位階提高到憲法層次,由中央與地方共同管理。

葉錦成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主任委員

  • 支持司法院債務清理法案儘速通過,以提高債務清理效率,銀行作為主要債權人高度關心。
  • 指出各級政府對銀行借款達1兆5,729億元,地方政府常規避舉債上限採短期借款再借新還舊。
  • 認同司法院版本中公法人債務清理以和解程序為主,期望法案通過能解決公司規避債務問題。

吳盈德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 認同公法人不可能採清算型破產,只能採和解或重整,並肯定司法院草案在現有狀況下求取最大公約數。
  • 認為法院在人力、物力、時間上無法全面接管公法人行政運作,實務上難以做到。
  • 建議從源頭限縮地方政府舉債能力,例如透過現金流量分析控管,並提出美國破產法對「喪失清償能力」的判斷方式。
  • 建議中央政府可設基金援助地方,但事後從公法人財產或稅收扣回,但此可能導致中央集權。
  • 重整計畫時間應明確,但專屬法庭的設置實務上可能存在困難。

黃國鐘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顧問

  • 指出台灣破產案件極少,破產法80年未大幅修正,與國際脫節。
  • 批評地方政府為爭取中央補助而進行尋租活動,導致債務累積。
  • 質疑公法人若進入破產程序,首長權限、特支費等問題,以及銀行無擔保放款的圖利疑慮。
  • 建議可參考日本地方自治法中的住民監察請求制度,並強調台灣地方財政根本問題在於中央集權又集錢。
  • 認為美國新澤西州接管大西洋城案例,證明州政府負終極連帶清償責任,值得台灣借鏡。

陳志龍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 強調個人破產與地方政府破產不同,需探討主體、行為、因果關係、必要性與複雜性等問題。
  • 質疑破產法能否有效解決公法人債權人(銀行、建商、員工)的複雜問題,以及管理人身分認定。
  • 認為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可能涉及鉅型經濟犯罪(conspiracy, corruption, cronyism),應以刑事方式檢驗。
  • 建議應建立類似國家治理、公司治理的機制,加強事前與細部監督,破產法無法處理所有弊端。
  • 強調地方財政問題非單純債務失調,而是複雜的經濟法問題,若以破產法解決恐導致不公平及地方政府比爛,循環受害。

周漢威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

  • 認為當行政機構機制失靈時,司法應有機制解決公法人債務問題,肯定司法院草案的嘗試性設計。
  • 支持司法院草案中公法人只能進行和解程序,認為可提供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平台。
  • 質疑和解專章承擔過多責任,且公法人和解程序的「公允」定義值得玩味。
  • 指出草案規定和解方案需在10年內清償無擔保債權總額20%以上,且可能需保證人,此條件可能過於嚴苛,與個人破產更生案件不到20%的現況不符。
  • 認為若不開啟此一步,問題將持續下去,無法跟上國際潮流。

李禮仲 世新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提出台灣縣市財政昏迷指數評比,顯示多數縣市面臨財政問題,中央舉債空間亦所剩無幾。
  • 研讀美國破產法第九章,指出市政單位破產需經州政府同意、無力償債、有重整意願及取得多數債權人同意。
  • 強調美國市政破產法有設定目的、聲請時機、指定法官、自動終止債權追索、法院有限權力、監督人遴選等重點。
  • 認為台灣有必要訂定公法人破產處理機制,以和解程序為最佳方式,但應等到公法人確實有債務不能清償事實才能啟動。
  • 重整期間無法明確訂定,因個案大小不同,美國案例從3個月到8年不等。

張瓊文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回應黃國鐘顧問,指出近10年破產准許案件為398件,重整23件,和解6件。
  • 澄清周漢威律師,司法院草案中僅公法人本身可聲請債務清理,債權人無聲請權。
  • 表示司法院破產法修正草案已屆尾聲,但若涉及地方財政重建的架構,則非司法院能解決的問題。

繆卓然 法務部參事

  • 法務部業務主要涉及破產法刑責部分,尊重司法院主管機關意見。
  • 認為公法人破產應著重公務持續運作、債務人公平受償及財政重建。
  • 指出破產法新草案僅規定公法人債務調整由債務人聲請,且只規範和解程序,對達成上述目標仍有考量空間。
  • 建議可考慮另用特別法來規範公法人債務清理機制。

馬小惠 財政部國庫署財務規劃組組長

  • 地方債務清理涉及層面廣,需考慮公共機能維持、凝聚社會共識,方能穩健推動。
  • 財政部已積極推動健全地方財政方案,包括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及公共債務法修正(含債務預警與強制還本機制)。
  • 強調地方政府債限達90%時需提債務改善計畫,實務上已有改善成功的案例。
  • 推動地方財政健全方案,透過稅制改革、財產稅基評定、中央地方合作開發等增進收入。
  • 強調財政資訊透明化及公眾監督的重要性,已公布地方財政評比指標。
  • 說明中央財政狀況無法代償地方債務,地方政府是獨立財務組織。
  • 指出財政收支劃分法中規劃有類似地方財政重建基金的調節機制。

林榮國 審計部覆審室主任

  • 審計部職權是監督預算執行,苗栗縣審計室已剔除違反法令規定的支出。
  • 已揭露苗栗縣政府虛列歲入、膨脹支出、超限舉債等問題,並報請監察院糾正。
  • 監察院已督促財政部、主計總處加強輔導考核苗栗縣政府財政。
  • 對於是否在破產法增加公法人或另立財政再生條例,審計部尊重行政與司法單位的政策決定。
  • 說明施放煙火等預算監督主要為紙上審查,實際效果與數量難以查核。

楊德庸 農委會農業金融局第二組組長

  • 報告苗栗縣農漁會信用部對苗栗縣政府放款達37億4,200萬元,約占其放款總額的1/10。
  • 全臺灣農漁會對各地方政府放款總額為115億元,其中約1/3為苗栗縣政府借貸。
  • 說明農漁會適用「農會法」、「漁會法」中訂定的整理程序,苗栗縣農會已於去年11月完成整理並清償債務。

相關後續

  • 司法院將再度研究各專家對破產法修正草案的意見,特別是公法人納入的議題。
  • 財政部將把公聽會意見帶回研議,特別是除了現行做法外,是否可能針對地方政府財政困境單獨立法。
  • 財政部、金管會和主計、審計單位需就相關業務與公聽會意見進行研究並加強監理。
  • 委員所提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人員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043301
卷/期/冊
104/33/1
發布日期
20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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