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與司法院預算凍結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22
LawTrace 法律歷程:法律扶助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會議審查司法院2015年度總預算凍結項目,並併案討論多項「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會議核心聚焦於擴大法律扶助對象與範圍、多元化基金會經費來源、完善基金會治理模式及提升法律扶助品質等議題。委員們就稅務訴訟、監獄管理及法律扶助基金會運作提出質詢,行政部門則就財政影響及現行規定進行回應。最終,所有凍結預算均准予動支,法律扶助法修正案則因時間不足,另定期繼續逐條討論。
討論事項一
處理、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其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10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處理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20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立法院決議而被凍結的10個預算項目。
- 討論內容涉及司法行政業務經費、審判業務經費、司法制度研究改進經費、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經費等,這些項目均被凍結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不等,需經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方可動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指出我國稅務訴訟勝訴率過低 (5%至6%),遠低於韓國、德國等國,質疑行政法院法官稅務專業不足,判決書常照抄國稅局答辯書。
- 建議借鑒德國經驗,培訓專業稅務法官,並利用人民觀審制度,讓會計師或稅務專家參與審判,彌補法官知識不足。
- 建議總統推動全國性減刑,特別針對輕罪、微罪或釋放後不影響社會治安的罪犯,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囚情不穩的問題。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追問法務部關於總統指示研議減刑的進度,並對總統承諾後未有具體行動表示質疑。
- 關切高雄大寮監獄暴動事件後獄政改革進度,並提出毒品分級、加重販毒刑責等建議。
- 質疑法務部對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期間參與活動的限制標準不一,認為若不發言應可允許參與,以利其病情改善。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澄清人民觀審制度目前有6個法院在施行。
- 表示已派案且確定要支付給法律扶助律師的費用,會予以保留不會繳回國庫。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表示目前尚未收到總統府或行政院關於減刑的相關訊息,強調減刑是總統職權,法務部無法主動研議。
- 說明獄政管理問題已進行澈底檢討,並提出改革方案,包括人力、資源、軟硬體設施改善及監視科技設備升級,皆在積極進行中。
- 回應前總統陳水扁參與活動問題,表示矯正署已決定該活動與治療目的無關,故不許可,且矯正署可獨立決定。
陳幸敏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解釋預算編列原則是配合各機關計畫,若有相關業務執行,可編列補助款。
- 說明補助款有指定用途且專款專用,若預撥款項有剩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這是所有機關一體適用原則。
- 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可調整結報作業,待案件結案後再向司法院結報,以解決律師酬金支付問題,因基金會財務狀況良好,基金餘額約35億元可先墊付。
林春榮 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 說明目前法律扶助律師的酬金支付方式為先預付一半,另一半待案件結案後請領,導致部分款項在本年度無法支付。
- 表示目前與司法院協調的現行方案是未給付部分先保留在司法院,待基金會支付時再墊付。
相關後續
- 所有凍結預算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主計處需就50%國庫繳回議題提供書面資料給主席。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案 (含司法院及委員潘孟安等10個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旨在全面檢討並修正《法律扶助法》,核心議題包括擴大法律扶助的對象與範圍(如納入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外籍勞工及配偶等)、多元化基金會的經費來源、優化基金會的組織與運作模式,以及提升法律扶助的品質和效率。
- 討論重點聚焦於如何確保弱勢群體訴訟權益,同時兼顧國家資源的有效運用與基金會的獨立自主性,以期建立更完善且前瞻性的法律扶助制度。
相關爭議
- 法律扶助基金會經費來源:司法院提案將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判決金納入基金會經費來源,但法務部次長反對,認為這與緩起訴金用於犯罪防治、被害人補償的制度旨趣不符,且會排擠其他公益團體和地方政府的補助計畫。
- 緩起訴處分金國庫繳回比例:吳宜臻委員和尤美女委員質疑法務部訂定的管理辦法將50%的緩起訴處分金繳回國庫,認為這違背立法院修法幫助弱勢的初衷,且導致法律扶助基金會難以取得資金。
- 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會組成:尤美女委員和劉櫂豪委員主張應納入基金會員工或工會代表作為董事,以反映基層實際運作情況,但司法院秘書長初期持保留態度,認為分會會長代表已足夠,後表示可討論。
- 基金會監督管理模式:尤美女委員和劉櫂豪委員建議將主管機關對基金會辦法訂定的「核定」權限改為「備查」,以增加基金會的自主性,但司法院秘書長強調基金會由國家出資,需有效監督以符合立法目的。
- 受扶助人返還費用:陳其邁委員提案,若受扶助人經判刑確定且有能力負擔訴訟費用,應返還法律扶助費用,但司法院秘書長認為現行法已有撤銷和終止扶助的機制可處理類似情況,不宜另訂。
- 法律扶助對象的資力審查標準:儘管普遍同意擴大扶助對象,委員們對於「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及「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的具體認定標準和免除資力審查的範圍仍有討論,以確保資源合理運用。
- 扶助律師評鑑與透明化:蔡其昌委員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建立透明的律師資料平台,公開律師接案年資、類型等客觀資訊,讓民眾有所參考,以提升扶助律師品質。
立法委員發言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代表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鑑於現行法律扶助法對於無資力者的定義及免審查資力範圍,漏掉了中低收入戶和特殊境遇家庭成員,建議應修正納入。
- 認為現行條文僅在審判期間提供扶助不足,建議將偵查期間也納入扶助範圍以求周延。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將法務部緩起訴處分金納入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的不妥適性,認為司法預算應獨立編列,且兩者服務對象與功能不同。
- 指出緩起訴處分金的50%已繳回國庫,其餘用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及公益團體補助,若再撥給法扶基金會將產生排擠效應,且其收入不具確定性,不適合編列預算。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詢問主計總處,其他部會是否仍可為法律扶助業務編列預算,並確認基金會未執行完畢但已確定支出的預算可保留,不需繳回國庫。
- 質疑法務部與司法院共同研訂的緩起訴處分金管理辦法,將50%繳回國庫,認為這違背立法院幫助弱勢的修法意旨,並非將資金統籌分配給犯保、更生或法扶業務,而是讓國庫賺錢,要求檢討此辦法。
- 關切法律扶助律師的報酬支付問題,強調不應因預算問題影響律師權益和案件辦理。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對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的聘任權限,認為基金會應有更高自主性。
- 主張基金會董事會應納入員工代表,以反映基層實務運作意見,強化組織向心力。
- 建議放寬法律扶助對象,納入低、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及遊民卡債族等,並簡化形式審查。
- 針對緩起訴處分金,主張應將繳回國庫的50%中的一部分比例撥給法律扶助基金會,而非讓國庫賺走,認為這與法律扶助的宗旨相關且合理。
- 建議將主管機關對基金會辦法訂定的「核定」權限改為「備查」,以增加基金會的自主權。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法律扶助法修正前需釐清基金會定位、服務範圍、董監事調整及政府監督力道,並指出基金會業務擴大後,財源必須跟著增加。
- 支持將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涉犯重罪者納入法律扶助對象,並將非訟部分也納入服務範圍。
- 建議擴大董監事成員,納入更多專業人士及各方代表,並呼籲司法院不要過度掌控基金會,給予其獨立自主空間。
- 針對緩起訴處分金問題,認為應透過修法明確規定撥款比例,而非僅靠行政辦法,以確保財源穩定。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評鑑制度的執行情況,並建議基金會可參考民間律評網,建立透明的扶助律師基本資料庫,供民眾參考。
- 支持將「特殊境遇家庭」納入法律扶助的無資力者範圍,認為這能幫助真正需要協助的弱勢群體,特別是家暴婦女。
- 對委員提案受扶助人判刑確定後應返還法律扶助費用持保留態度,認為應與現行刑事強制辯護制度保持一致性,且現行法已有撤銷和終止扶助機制可處理排富問題。
- 建議基金會和司法院就員工董事代表議題進行溝通,以回應員工訴求。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主張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會應納入工會員工代表,認為這有助於董事會更熟悉第一線運作,並表達基層心聲,呼籲司法院比照推動人民觀審制的心情來考慮。
- 建議給予法律扶助基金會更大的自主權,將司法院對其辦法訂定的「核定」權限改為「備查」,僅在有重大違法或不當事項時才介入。
- 鼓勵基金會總會推動各分會儘量接受實習律師,以協助解決律師實習困難的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負責編列預算,因此需受到監督,並認為司法院長對董事長有聘任權限。
- 回應員工代表擔任董事議題,初期認為分會會長代表已足夠,後表示基於多元參與精神,可討論讓工會員工擔任董事。
- 同意將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納入法律扶助對象,並表示司法院版本已納入非訟部分及多種弱勢群體。
- 解釋刑事強制辯護案件不需要再經資力審查,因為必須有辯護人。
- 對於受扶助人判刑確定後返還費用的提案,表示現行法已有撤銷和終止扶助機制處理造假或資力變更情況,不建議另訂。
- 說明草案已明確規定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範圍限於經費運用、事件品質、重大措施等,以確保基金會運作彈性自主。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反對將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納入法律扶助基金會經費來源,認為其制度旨趣應為犯罪防治、被害人補償,且會衝擊其他公益團體補助計畫。
- 澄清緩起訴處分金已全面繳回公庫,再由檢察署提撥一定比例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而非直接指定給法扶基金會,且提撥比例受行政院整體政策考量。
- 表示法務部就委員提案放寬受扶助者資力條件及受判刑確定者返還法律扶助費用部分無意見。
陳幸敏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說明去年修法後,緩起訴處分金已回歸公務預算收支併列,大部分繳回國庫統籌分配,與修法前繳庫比例相近,並非搶錢。
- 指出國庫每年補助法律扶助基金會將近10億元,且基金會目前財務狀況良好,基金餘額約有35億元,未來會視業務狀況從預算中協助。
林春榮 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 說明基金會律師評鑑制度持續進行,包括通案調查及個案評鑑,去年約有50名律師因情節輕重受到處分,預計未來會因要求提高而增加。
- 表示基金會正推動專科律師制度,優先派案給有專長和經驗的律師,以提升服務品質。
- 說明基金會目前有接受實習律師,但僅限於有年資滿5年專職律師的北部專律中心、台北、台南和板橋分會,並表示會儘量協助鼓勵各分會接受實習律師。
相關後續
- 因在場人數不足且委員需參加黨團會議,本案另定期繼續逐條討論。
- 委員謝國樑及顏寬恒提出之書面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林滄敏提出之書面意見列入紀錄,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3401
- 卷/期/冊
- 104/34/1
- 發布日期
- 2015-05-0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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