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法修正案審查:門檻、公審會與地方自治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22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民投票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存廢和地方公投權限等關鍵議題。會議就行政院版與多位委員提案展開激烈辯論,行政院堅持高門檻以防浮濫,而多數委員主張大幅降低門檻以還權於民,避免「鳥籠公投」。最終,會議通過了多項門檻下修與權責調整,並對部分爭議條文進行了表決。
討論事項一
我國申請加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亞投行)創始會員國遭拒始末與相關事宜專案報告
核心議題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財政部、外交部等相關部會就我國申請加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亞投行)創始會員國遭拒的始末及相關事宜進行專案報告,並備立法委員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盧嘉辰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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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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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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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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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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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慶忠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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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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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倪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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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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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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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添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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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志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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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彥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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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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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育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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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維剛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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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超明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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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夏立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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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當傑 財政部政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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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亞平 外交部常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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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淑媚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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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明蕙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發展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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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景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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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專案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案 (含多項委員及行政院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公民投票案的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的調整,並探討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存廢、行政機關發動公投權限,以及全國性與地方性公投的權責劃分。
- 核心在於如何降低公民參與門檻,以實現憲法保障的人民創制、複決權,同時兼顧行政成本與代議政治的穩定性。
相關爭議
- 提案門檻爭議:行政院建議由千分之5調降至千分之3 (約5.4萬人),理由是避免提案浮濫及考量財政;多數立法委員則主張應大幅降至萬分之一 (約1,800人),甚至一人即可提案,強調「還權於民」並避免「鳥籠公投」。
-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存廢:多數立法委員認為公審會阻礙公投案成立,應予廢除;行政院則堅持其存在必要性,認為其為實質審查提案內容、避免浮濫的關鍵機制。
- 地方性公投門檻與自治權:行政院認為地方公投門檻應有全國統一標準,並可適度調整;立法委員則主張應全面下修門檻,甚至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訂定自治條例,以尊重地方自治精神。
- 提案撤回與 3 年限制:現行規定撤回提案須經提案人半數同意,且 3 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提。立法委員認為此規定實務上難以執行且具懲罰性,應予刪除或放寬;行政院則認為有其必要,以避免重複提案和資源浪費。
- 公投案通過門檻:行政院堅持應維持投票人數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半數以上且有效同意票過半的「雙二一」高門檻,理由是公投議題重大,需謹慎;多數立法委員則主張採「簡單多數決」,即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可通過,認為高門檻導致公投難以通過,淪為「鳥籠公投」。
- 行政機關發動公投權:行政院反對賦予行政機關公投提案權,認為政府應自行執行政策,而非透過公投推卸責任;立法委員則認為行政機關應有權就重大爭議政策交付公投,以尋求民意支持。
- 重大公共設施 8 年限制:現行規定重大公共設施複決案被否決後 8 年內不得重提。立法委員認為此為政府建設的「免死金牌」,應刪除或改為 3 或 4 年,以回應民意;行政院則主張保留,以維持政策穩定性。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提出的千分之3門檻與委員期待的落差不大,建議採萬分之3作為折衷方案。
- 主張撤案門檻過高,實務上難以執行,且 3 年內不得重提的限制具懲罰性,應刪除或降低。
- 支持行政機關應有權力交付公投,並認為 8 年限制不合理,應予刪除。
- 贊成公投採簡單多數決,認為行政機關應有權交付公投。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提出千分之3門檻的理由及堅持行政院為主管機關的原因。
- 強調公投提案、連署、通過 3 個門檻應一併考量,並有連貫性。
- 指出各國連署門檻數據,強調台灣的門檻相對過高,主張應降至百分之1。
- 認為公審會若廢除,相關主管機關應明確改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混淆聯邦制與單一制國家公投經驗,認為台灣公投法門檻過高。
- 主張提案門檻應降至萬分之一,並認為地方公投應脫鉤,授權地方自治條例自行訂定門檻。
- 強調公投法是「鳥籠公投」的萬惡淵藪在於投票人數達總數半數以上的高門檻,應採簡單多數決。
- 認為 3 年內不得重提的限制剝奪人民複決權,不符憲法精神,應予刪除。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主張提案門檻應為一人即可,並引用瑞士、義大利等國經驗為例。
- 批評行政院連署門檻百分之5過高,舉葡萄牙、瑞士、義大利等國低門檻為證,並質疑行政院研究報告的偏頗性。
- 指出高連署門檻導致原住民族等少數群體難以發起公投,形同剝奪其權利,主張應降至百分之1。
- 強調應「還權於民」,讓人民自由意志表達,而非不斷限制人民。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建議公投門檻應兼顧民主價值與行政成本,並要求行政院提出更科學的精算方法。
- 質疑行政院對全國性、區域性、地方性公投議題樣態的分析,以及「同一事項」的認定標準。
- 強調公投法修法應具配套性、連動性,而非單點討論,並對降低門檻可能導致的行政負擔與政策穩定性表達關切。
- 對重大公共設施複決案 8 年限制的合理性提出疑問,認為法條不應因人設事。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認同應調降門檻,但擔憂萬分之一門檻可能「顛覆代議政治」,讓立委失去作用。
- 強調公投法最初立法時,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皆為朝野協商結果,且有其智慧與精算考量。
- 質疑若提案門檻過低,且 3 年內不得重提的限制刪除,可能導致政府被「癱瘓」的風險。
- 認為公投的權利行使應有嚴謹限制,以避免社會資源浪費及單一利益團體把持。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批評現行公投法提案門檻如同「過五關」,限制人民行使權利,呼籲行政部門體恤民意,再降門檻。
- 認為行政部門過度擔憂社會成本與資源浪費,應放寬限制,讓不同價值得以呈現。
- 主張公投法被稱為「鳥籠公投」是事實,應進行大幅鬆綁,讓人民豪氣地行使直接民權。
- 建議公投法應讓政黨輪替後仍能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而非每次修法都斤斤計較。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提出千分之3門檻的科學根據,擔憂過低門檻可能導致單一利益團體挾持全國性議題。
- 強調公投法目的在於解決體制內無法解決的重大問題,過程應嚴謹,符合比例原則與多數民意。
- 主張應維持 3 年及 8 年的重提限制,以避免政策混亂及資源浪費,並要求行政院模擬不同門檻的利弊情境。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批評公投法實施十幾年來無全國性公投通過,主因公審會阻擋及高門檻,導致淪為「鳥籠公投」。
- 反駁行政院擔憂低門檻會造成社會混亂的說法,認為重要議題自然會吸引高投票率,不重要議題則否。
- 主張公投應採簡單多數決,認為憲法已對修憲、領土變更等重大議題設有高門檻,無需公投法額外限制。
- 支持賦予行政院直接交付公投的權力,並認為地方政府亦應有權發動地方性公投。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認同公投門檻應與時俱進調降,但堅決反對降至「萬分比」概念,認為會「顛覆代議政治」價值。
- 主張應維持「千分比」概念,並建議可討論千分之 2.5 或千分之 2 等數字,以維繫代議政治主體性。
- 強調立委經數萬票選出,若僅千餘人即可提案公投,將使立委職責被架空。
- 指出公投法最早於民國 92 年制定,經朝野協商訂定千分之 5 門檻,當時有其智慧與精算考量。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刪除第 13 條,賦予行政機關公投提案權,認為政府應有權就重大爭議訴諸民意。
- 認為 3 年內不得重提同一事項的限制剝奪人民複決權,有違憲之虞,且反而浪費行政資源。
- 支持公投採簡單多數決,並建議門檻應訂在百分之 1,與總統連署競選門檻相符,具合理性。
相關人員回應
簡太郎 行政院秘書長
- 同意將全國性公投提案門檻由千分之5調降為千分之3 (約5.4萬人),但強調門檻不宜過低,否則易造成提案浮濫、社會成本增加。
- 堅持公投主管機關仍應為行政院,且公投審議委員會應保留,負責實質審查提案內容,避免公投真意被扭曲。
- 指出世界各國全國性公投案例不多,地方性公投門檻普遍較高,台灣門檻與之相比已算低。
- 對於地方性公投,認為中央應有基本原則,可適度調整地方門檻,但傾向維持百分之5的連署門檻。
- 堅決反對公投採簡單多數決,認為全國性公投議題重大,若投票率低,少數人決定全國事務將造成國家混亂。
- 反對賦予行政機關公投提案權,認為行政機關應自行執行政策,而非透過公投推卸責任。
- 主張公投案經通過或否決後,3 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提的限制應保留,重大公共設施則應維持 8 年限制,以維護政策穩定性與避免資源浪費。
- 表示電子連署機制將納入修法,有助於提高連署效率,但仍需考量行政成本及配套措施。
- 認為公投法修法應顧及國家社會利益與公共利益,不能隨意喊價,需有堅實立論基礎。
- 建議公投法施行日期訂為公布後 6 個月內施行,以預留系統建置及子法修正的準備時間。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解釋實務上撤案規定因門檻過高,幾乎不可能發生。
- 說明連署未成案不會有 3 年內不得重提的限制。
- 解釋公投法第 33 條與第 11 條配套,否決案 3 年內不得重提,公共設施則為 8 年。
- 表示中選會委員會議同意尊重主管機關對第 30 條通過門檻的意見,不表達個人看法。
- 說明地方選舉委員會不適合直接擔任地方性公投的主管機關,因其為中選會派出機關。
- 提及罰鍰部分應與選罷法保持一致,且強制執行規定應保留。
賴錦珖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 解釋撤案規定比照選罷法罷免案,旨在保障意思表達權。
- 說明「原提案人於 3 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係指任何一個原提案人均不得參與,且「同一事項」認定由公投審議委員會依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等原則判斷。
- 指出公投法第 11 條立法時,民進黨執政的行政院版本即有此規定,且當時有其考量。
- 說明地方性公投若發生爭議,依地方制度法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 解釋公投法第 33 條 8 年限制是針對核四案的特殊考量。
- 提及公投法公布後,組織職權及子法(如募款)需配合修正,建議施行日期需有緩衝期。
嚴皙苓 行政院綜合業務處處長
- 說明過去有 2 案全國性公投因政策達成或連署人數不足而放棄連署,如「兩岸海空直航」和「美牛案」。
莊國祥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處長
- 說明現行公投與選舉名冊是分開編造,但其他各級選舉合併時可合併編造。
朱健文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科長
- 說明司法院大法官職權為解釋憲法,若法案與立法原則牴觸非牴觸憲法,不屬大法官解釋範圍,建議刪除聲請司法院解釋條文。
- 建議公投訴訟管轄法院用語應與行政訴訟法一致,在「主管機關」後加「所在地」3 字。
繆卓然 法務部參事
- 說明法律體例上公投結果應使用「通過」或「否決」。
- 建議過渡條款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從新從優原則,修正為「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提出之公民投票提案,其尚未進行之程序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相關後續
- 第 10 條提案門檻修正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並將第 14 條部分條文併入第 10 條,且刪除「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之情事」等文字。
- 第 11 條修正為「公民投票案於中央選舉委員會通知連署前,得經提案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書面撤回之」。
- 第 12 條連署門檻修正為百分之 1 以上,並加入「或完成電子連署登錄」文字,且刪除原提案人 3 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限制。
- 第 13 條(行政機關不得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投事項)予以刪除。
- 第 14 條(主管機關審查規範)保留,待主管機關問題解決後再處理。
- 第 15 條(連署人名冊查對期限)修正為 30 日內完成。
- 第 16 條(立法院公投提案權)維持原條文,並增訂第 16 條之 1 賦予行政院公投提案權,且否決後 3 年內不得重提。
- 第 17 條(總統交付公投)維持原條文。
- 第 18 條(公投公告與辯論會)維持原條文。
- 第 19 條(公投公報編印)修正為「公開於網際網路」。
- 第 20 條(公投程序中止)修正通過。
- 第 21 條(辦事處設立與經費募集限制)維持現行條文。
- 第 22 條至第 24 條(投票相關規定)維持原條文。
- 第 25 條(投票權人名冊編造)修正為「得合併編造」,並依行政院建議調整準用選罷法條次。
- 地方性公投章節(第二節)經大幅調整,第 27 條刪除,改為第 28 條授權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訂定提案、連署門檻、查核程序等,並增訂第 27 條之 1 賦予地方政府公投提案權,否決後 3 年內不得重提。
- 第 30 條公投通過門檻修正為「有效票之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簡單多數決)。
- 第 33 條刪除重大公共設施複決案 8 年不得重提的但書,僅保留 3 年內不得重提的限制,並由主管機關認定。
- 第五章章名(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刪除,相關條文(第 34 條至第 38 條)亦刪除。
- 第 39 條至第 50 條(罰則)修正通過,部分條文依陳唐山委員提案修正,部分維持原條文。
- 第 51 條(募款人罰則)保留。
- 第 52 條(行政機關首長罰則)刪除。
- 第 53 條(加重處罰與褫奪公權)修正通過。
- 第七章章名改為「公民投票訴訟」。
- 第 54 條(公投訴訟管轄法院)修正為「主管機關之所在地之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 第 55 條(行政爭訟程序)依李應元委員提案修正,刪除公共設施重大政策相關規定。
- 第 55 條之 1 增訂過渡條款,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提出之公民投票提案,其尚未進行之程序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第 56 條至第 60 條(訴訟程序)修正通過。
- 第 61 條(行政訴訟)維持原條文。
- 第 62 條(罰鍰處罰機關)修正為「本法所定罰鍰,由各該選舉委員會處罰」。
- 第 64 條(施行細則)保留。
- 第 65 條(施行日期)修正為「本法自公布後 6 個月內施行」。
- 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黨團協商。
- 陳其邁等 6 位立法委員就審查決議提出復議案,經表決後不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3401
- 卷/期/冊
- 104/34/1
- 發布日期
- 2015-05-0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