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修正通過與水土保持法爭議延審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23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針對持股申報門檻、特別委員會功能及租稅優惠等議題進行討論並通過多項修正條文,全案提報院會不須協商。另審查「水土保持法修正草案」,因委員及環保團體對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範圍縮減、公聽會程序與對水資源影響存有重大疑慮,決議暫緩審查,將擇期再辦公聽會深入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旨在簡化企業併購程序、增加併購支付方式與型態彈性,並強化股東保護措施及資訊透明度。
- 核心爭議點包括公開發行公司持股申報門檻、特別委員會的功能定位,以及併購租稅優惠的適用條件與虧損扣抵年限等。
相關爭議
- 持股申報門檻及表決權限制:廖委員正井和李委員貴敏主張應將不公開取得股份的門檻從現行證交法的10%下修至5%,並對未依法申報的超額股份施以無表決權的處罰,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並匡正市場資訊不透明;金管會則擔憂此舉可能影響兩千多家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的安定性。
- 特別委員會功能性:李委員貴敏質疑特別委員會在併購決策中的實質功能,指出其決議僅為董事會的諮詢,董事會仍可做出不同決議,且金管會未將審計委員會的適用標準(100億資產)下修,卻將特別委員會適用於更多中小企業,恐流於形式。
- 租稅優惠的持股比例標準:蘇震清委員提案將享有印花稅、契稅、證交稅、土增稅等租稅減免的併購案,其以有表決權股份支付對價的比例從行政院版的65%提高至80%,以避免形式移轉規避稅負,並與其他相關法規(如金融控股公司法100%)及國際慣例(美國80%)衡平。
- 虧損扣抵年限:潘委員維剛和廖委員正井指出,現行企業併購法規定的虧損扣抵年限與所得稅法修正後的10年不一致,造成法律適用爭議,提案將其修正為10年以求一致性。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加重併購人申報義務,若取得超過10%股份未申報,超過部分應無表決權,以保障投資人權益及市場資訊透明。
- 主張將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利用他人名義、特殊目的個體取得股份的認定方式,明確納入企業併購法,避免法官判決疑慮。
- 支持經濟部提出的提升併購效率的簡便措施,但強調需補強實務上資訊不透明的問題。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質詢經濟部企業併購法修正延宕多年,導致許多案件積累於法院,特別是所得稅法已修正,企併法卻未同步修正租稅優惠(如虧損扣抵年限)的問題。
- 對台灣經濟前景表達擔憂,認為政府預算結構不佳,投資不足,且面對中國自貿區等國際衝擊,缺乏宏觀的經濟願景與創新作為。
- 關切國內資金外流及外資持股比例過高問題,呼籲部長提出更具突破性的經濟發展策略。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證交法中公開發行公司持股10%才需申報的門檻過高,與國際(美日5%以下、英3%)不符,可能導致惡意收購,建議應下修並對未申報者取消表決權。
- 質疑企業併購法修正案中「特別委員會」的功能定位,認為其若僅為諮詢機構,董事會仍可自行決議,恐流於形式,且金管會未將審計委員會標準下修卻擴大特別委員會適用範圍不合理。
- 肯定經濟部簡化併購程序的努力,但強調在逐條審查時會細談並確保法條實質效益。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肯定企業併購法修正案有助於提升企業經營效率及保障小股東權益,並認為在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下,此類調整是必要的。
- 關切中資、陸資、港資透過併購進入台灣市場的規範,詢問如何在法案中有效防堵不當滲透,並強調應透過投資審議機制嚴格管理。
- 支持透過修法鼓勵創新、創業,讓更多民眾在公平體制下共享社會發展成果,避免政府只照顧財團的印象。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企業併購法第5條及第6條,要求董事就自身利害關係應事先向股東揭露,並增訂獨立專家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股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保障股東權益。
- 提案修正企業併購法第39條,將併購租稅優惠的股份支付對價比例從65%提高至80%,以避免形式移轉規避稅負並與其他法規衡平。
相關人員回應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 說明企業併購法修正旨在提升企業競爭力、經營綜效,提供多元併購方式,簡化程序,並加強股東保護與資訊透明度。
- 同意將企業併購法中虧損扣抵年限由5年修正為10年,以與所得稅法規定一致。
- 承認中國自貿區對台灣經濟的衝擊,表示經濟部正密切關注,並需爭取商業機會與注意衝擊。
- 對於加薪四法,認為主要關鍵點在於如何避免假加薪真減稅,並支持加薪扣抵營所稅額的提升。
- 回應智慧電動車輛推動,表示需克服瓶頸,並將協助業者取得電池交換站設置場所,但中油對此有疑慮。
- 強調國營事業應作為企業表率,對於台鹽虛報工業用鹽事件,表示沒有食安問題,但行政手續有疏失,將要求內部檢討並懲處相關人員。
- 表示台電已全面清查變電箱安全,並將研究委員建議,主動與鄰里長及建商合作,規劃新建案地下化變電箱,提出鼓勵方案。
陳麗玲 金管會證期局副組長
- 說明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規定,任何人單獨或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超過10%需公告申報,10%以下則不用申報。
- 指出目前對未申報的處分是罰鍰,對於取消表決權的提議,擔憂可能影響股東會決議的安定性。
- 承認國際上多數國家持股申報門檻為5%,金管會過去也有檢討,但涉及其他條文,較為複雜。
- 對於透過不公開方式取得公股銀行經營權的行為,監理立場上認為不行。
江文若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
- 說明特別委員會必須在董事會召開前做出決定並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可討論特別委員會意見並做成不同決議,但需說明理由。
- 確認特別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諮詢機構,而非具最終決定權的機構。
高晶萍 金管會證期局副組長
- 表示尊重經濟部關於設立特別委員會的提案,認為其是針對併購案件的非常態交易。
- 未直接回應為何未將審計委員會的100億資產標準下調,僅表示此部分是經濟部提案。
羅建勛 法務部參事
- 表示持股申報相關案件與檢察業務較無關係,檢察官一般不會介入。
陳麗玲 司法院民事廳調辦事法官
- 表示目前沒有法官不了解證交法相關申報法條的訊息,但會進一步確認委員提出的根據。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所提「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等四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全案不須交由朝野黨團協商,由主席於院會討論時做補充說明。
- 第12條第9項修正為「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第27條修正通過,將不公開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總額的門檻由百分之十修正為百分之五,並明確規範單獨及共同取得的定義,同時增訂違反申報義務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 第43條修正通過,將公司合併後虧損扣抵年限由5年延長為10年。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及蘇震清委員所提之「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聚焦於特定水土保持區的劃定範圍、管理方式及對人民權益與土地利用的影響。
- 主要討論點包括水庫集水區的解編、保護區縮減後的管理配套、對原住民保留地限制的補償,以及旱災背景下水資源保護與土地開發的平衡。
相關爭議
-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範圍的縮減:農委會提案將特定水土保持區面積大幅縮減,從現行約173萬公頃(占山坡地三分之二)限縮至約33萬公頃,理由是現行劃定範圍過廣,影響人民權益及地方發展,且難以有效管理。然而,環保團體及多位委員(邱議瑩、高志鵬、張嘉郡)對此表示強烈反對,擔憂大幅解編恐危及水庫安全、水資源保育,並造成水庫淤積加劇。
- 公聽會程序與法規影響評估:邱議瑩、高志鵬、陳明文委員質疑農委會先前召開的公聽會不夠周延,未能充分釋疑,且缺乏詳盡的法規影響評估報告,要求農委會補足資料並再召開公聽會。
- 原住民保留地權益受損:廖國棟委員指出,原住民保留地有大量面積(17萬公頃在林業用地,其中6萬公頃在水庫集水區)被限制開發利用,甚至連種植民生物資都受限,卻未獲合理補償,認為政府對原住民不公,要求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納入考量,並提供補償。
- 水庫清淤及抗旱措施:葉津鈴委員關切南部旱災及限水措施,建議部長應加速水庫清淤,並質疑經濟部對清淤預算規劃不足,同時呼籲清淤作業應與環保單位協調,簡化程序,避免對施工廠商過度限制。
- 空污總量管制與生煤禁燒:陳明文委員質詢經濟部對高屏空污總量管制3年減量5%的配合意願及具體作法,指出經濟部對外稱有困難,與總統宣示相悖;同時關切中南部6縣市禁燒石油焦及生煤的聲明,要求經濟部提出因應之道及與地方政府溝通方案,避免影響20%電力供應。
立法委員發言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對水土保持法修正案中大幅縮減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表示憂慮,認為行政院版本與水庫清淤、水土保持政策宣示有極大落差。
- 要求農委會針對水保法修正案進行更詳盡的法規影響評估,並召開公聽會,向社會大眾說明水庫集水區分級管理及解編後管理辦法,以解除疑慮。
- 擔憂土地解編後可能導致水土保持惡化、水庫淤積加劇,使水庫變「土庫」。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關切水土保持法修正案中劃定保護區塊的調整對水資源的影響,詢問農委會重新調整後是否反而對水資源有幫助,以及為何環保團體仍反對。
- 要求農委會提供不修正法案時,高雄及屏東地區哪些鄉鎮將受限無法開發的具體資料。
- 針對地震導致變電箱爆炸事件,要求經濟部責成台電於3個月內清查全國變電箱危險狀況,並檢討遷移規定,由台電主動負責遷移費用及尋找合適地點,而非要求民眾負擔或尋地。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對水土保持法修正案中放寬土地開墾利用範圍表示憂心,認為水土保持法規應採最高、最嚴格標準訂定,不能放寬。
- 關切福建自貿區對台商的吸引力及衝擊,質疑台灣自貿區進度緩慢,並對政府的經濟願景及預算編列提出質疑。
- 要求經濟部提出新的經濟發展思維與突破,以應對國際轉型及競爭,並解決國內資金外流問題。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肯定水土保持法修正案中將水庫集水區劃分為二,僅針對特別需要保護的部分劃為特定水土保持區是務實作法,但批評農委會公聽會不周延,資料說明不足,導致社會誤解。
- 指出即便水保法修正通過,許多土地仍受水質、水量、水源保護區等規定限制而無法開發,對山區民眾不公平,要求農委會通盤檢討。
- 要求農委會應立即針對土石流災害區及崩塌地進行劃設與標示,並加強水土保持,而非因人力不足而開放無法管理的部分。
- 質詢經濟部對高屏空污總量管制計畫及中南部6縣市禁燒石油焦、生煤聲明的具體配合措施,指出部長缺乏具體作法,與總統宣示及人民呼吸新鮮空氣的基本要求相悖。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對水土保持法修正案中縮減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表示疑慮,指出農委會公聽會多數意見反對,要求農委會先提出法規影響評估及專案報告,說明劃設目的、標準、期程及配套措施,再進行逐條審查。
- 質疑台鹽以非食品用途號列輸入天然鹽的行為,要求經濟部查明是否僅為節省關稅,並對國營事業的虛報行為進行懲處,加強管理以作為企業表率。
- 針對新莊變電箱爆炸事件,要求經濟部請台電全面清查變電箱安全,並研究與鄰里長、建商合作,推動新建案地下化變電箱,提出鼓勵方案,以解決變電箱設置問題。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對台鹽以非食品用途號列輸入天然鹽的行為表示不滿,要求經濟部對此國營事業的疏失進行內部檢查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懲處結果。
- 對水土保持法擬放寬土地開墾利用範圍表示憂心,認為水土保持法規應採最高最嚴格標準訂定,以保障水資源安全。
- 關切南部旱災及限水措施,要求經濟部提出高雄供水的其他來源,並建議部長加速水庫清淤,增加清淤預算,並協調環保署簡化清淤作業程序。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強烈要求農委會正視原住民保留地在林業用地及水庫集水區內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因土地受限無法發展卻未獲合理補償,呼籲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納入考量,並儘速提出補償方案。
- 表示若水土保持法未納入原住民保留地補償規定,將會阻擋法案通過,並呼籲政府誠心解決此多年難題。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質疑食安辦公室在「英國藍」茶葉農藥殘留事件中的失職,要求經濟部和農委會加強對食安辦公室的參與,並輔導受害的加盟業者轉業或改進。
- 對農委會的農藥自主管理措施提出質疑,認為在農藥殘留標準尚未完全訂定、農藥商訓練不足的情況下,推動處方箋制度恐挑撥農民與農藥行,並將責任推給基層。
- 關切禽流感導致鵝肉價格飆漲,要求農委會簡化鵝農復養機制,在防疫與產業發展間取得平衡。
- 對水土保持法修正案中刪除水庫集水區禁止開發及保護帶的條文表示質疑,認為可能導致水庫邊興建旅館等問題,要求農委會說明修改理由。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作為召委,強調對水土保持法修正案應以客觀公正態度處理,兼顧環保與土地利用,保障人民權益,並打消環保團體對水資源安全及圖利財團的疑慮。
- 要求農委會針對外界疑慮,特別是水庫集水區劃定、對水資源影響等問題,提供充分說明,並建議再召開公聽會,邀請經濟部水利署、地方政府、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共同討論。
- 重申不會預設立場,但要求行政單位做好準備工作,以取得三贏局面(政府、環保團體、鄉親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陳文德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水土保持法修正案旨在解決現行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範圍過廣(173萬公頃,占山坡地三分之二)導致與人民權益及產業發展衝突的問題,將限縮至33萬公頃,集中保護土石流潛勢區及崩塌地。
- 強調縮減範圍並不代表不管理,未納入特定區的區域仍須依照水土保持法進行管理,開發需有水土計畫書、技師簽證及環評,且特定區處罰將加倍。
- 承認原住民保留地在林業用地及水庫集水區內受到的限制過度,承諾將檢討並規劃保留樹木的補償方案,已報行政院討論,希望儘速推動。
- 對於公聽會爭議,表示已辦過一場,但意見分歧,若委員會決議,農委會將遵照辦理再召開公聽會並補足資料。
- 說明農委會已加強茶葉農藥檢驗,每年超過2,000件,並將透過農藥管理法修正,要求農藥商開處方箋,以追查農藥來源及使用情況。
- 對於鵝農復養機制,表示已與鵝農協會探討,將回去簡化執行單位的工作,以在防疫與產業發展間取得平衡。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 表示水土保持法解編有其目的,但解決水荒應有其他方法,並非直接影響。
- 說明經濟部與農委會共同參與「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在水資源局小組共同討論水資源使用與土地利用的平衡。
- 承認清淤很重要,今年目標是將清淤量增加一倍,並確保預算沒有問題,但清淤量受限於運載能量及環保要求。
- 表示台電已全面檢查變電箱安全,並將檢討費用分攤與遷移地點,將與社區共同努力。
- 承認高屏空污總量管制計畫減量5%的目標,表示將輔導廠商投資環保設備,但需要調適時間,並承諾持續與地方縣市溝通。
- 對於中南部6縣市禁燒石油焦及生煤的聲明,表示環保要求應趨嚴,但禁燒生煤會影響20%電力供應,需先弄清污染源,並承諾與縣市長持續溝通。
相關後續
- 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所提「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兩案,決議暫時停審。
- 本委員會將邀請農委會、經濟部(含水利署)、環保署、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專家學者、環保團體代表等舉行公聽會,就委員本日所提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瞭解後,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黃昭順等委員臨時提案:變電箱設置選址問題與遷移改善作業
核心議題
- 因4月20日地震引起變電箱大火造成人員死亡事件,突顯全台約130萬座變電箱的公安隱憂,特別是設置於馬路、人行道中間或過於靠近住家等不合理選址問題。
- 提案要求相關單位檢討變電箱設置選址問題,並主動進行不合適處的遷移改善作業,而非由民眾負擔費用或尋找合適地點。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檢討變電箱設置選址問題,並主動進行遷移改善作業,以解決變電箱成為公安不定時炸彈的隱憂。
- 指出台電目前要求民眾負擔高額費用並自行尋找土地才能遷移變電箱,此規定不合理,應由台電主動處理。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連署黃昭順委員的臨時提案,強調變電箱的公安問題。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連署黃昭順委員的臨時提案,強調變電箱的公安問題。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連署黃昭順委員的臨時提案,強調變電箱的公安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 同意變電箱安全問題需要處理,台電已在全面檢查。
- 表示將檢討變電箱遷移的費用分攤及地點選擇問題,需要與社區共同努力。
- 承諾會督導台電於3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相關後續
黃昭順等委員所提臨時提案經協商後,將原提案中「並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修正為「並於3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並通過此修正案。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3401
- 卷/期/冊
- 104/34/1
- 發布日期
- 2015-05-0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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