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公投法修正案及檢討兩岸打擊犯罪與越界捕漁抽砂問題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23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3次會議審查多項「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並完成併案審查,擬具報告提報院會。隨後,會議邀請行政院陸委會、海巡署、法務部等就「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情形,及中國船舶越界捕漁、違法抽砂問題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討論重點聚焦於司法互助成效、經濟犯遣返困難、越界盜砂查緝不力、罰則適用及兩岸協商機制等,官員承諾加強執法並推動兩岸協商,部分議題將納入未來「夏張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多個委員及行政院所提之「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進行併案審查,涵蓋條文的增修、刪除與維持現行法規等內容。
- 審查重點包括地方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的增訂、連署人名冊格式的電子連署登錄、以及重行提案的限制等。
相關爭議
- 委員邱文彥對本次會議通過的各條文及不須經黨團協商的決議均當場聲明不同意,顯示部分條文仍存在異議。
- 對於審查結果,有委員提出復議,但最終未獲通過,顯示部分委員對處理方式仍有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對本日會議通過的各條文及不須經黨團協商的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針對併案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等案所為之決議提出復議(提案人之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針對併案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等案所為之決議提出復議(提案人之一)。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針對併案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等案所為之決議提出復議(提案人之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針對併案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等案所為之決議提出復議(提案人之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針對併案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等案所為之決議提出復議(提案人之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針對併案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等案所為之決議提出復議(提案人之一)。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16條至第18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章第2節節名、第26條、第4章章名、第31條、第32條、第40條、第41條、第44條至第50條、第56條、第59條至第61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2條刪除第5項,餘維持現行條文。
- 第3條第1項採用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並增列第2項為「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現行法第2項改列為第3項。
- 第10條將委員李俊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2項「中央選舉委員會」後增列「舉行聽證後」等字,另第2項第3款中「第11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或」等文字刪除,餘均照委員李俊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11條照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通過。
- 第12條將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第2項中段「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後增列「或完成電子連署登錄」等文字,餘照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通過。
- 第13條、第14條照委員陳唐山等16人、委員潘孟安等19人及委員李應元等19人提案刪除。
- 第15條將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第13條中「前條」均修正為「第12條」,第1項中後段「10日」修正為「30日」,餘照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通過。
- 委員潘孟安等19人提案第15條之1第2項「2年」改「3年」,餘照案通過。
- 委員潘孟安等19人提案第16條之1照案通過。
- 第19條除句末增列「及公開於網際網路」外,餘維持現行條文。
- 第20條照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第19條通過。
- 第25條將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第24條第1項後段之「第60條」修正為「第62條」,餘均照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第24條通過。
- 第27條照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刪除。
- 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第26條第1項中「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同意,」等字刪除,另增訂第2項「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3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提案第2、3項予以刪除。
- 第28條照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第27條通過。
- 第29條照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第28條通過。
- 第30條照委員李俊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33條將委員李應元等19人提案第1項但書刪除,餘照委員李應元等19人提案通過。
- 第5章章名、第34條至第38條刪除。
- 第6章章名改列為第5章章名。
- 第39條照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第32條通過。
- 第42條照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第35條通過。
- 第43條照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第36條通過。
- 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第43條及第44條照案通過。
- 第51條照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第46條通過。
- 第52條照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委員潘孟安等19人提案、委員李應元等19人提案刪除。
- 第53條照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第47條通過。
- 第7章章名改列為第6章章名。
- 第54條第1項維持現行條文,第2項採用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第1項,並將該項第1款中「主管機關」後增列「所在地」等字。
- 第55條將委員李應元等19人提案第2項刪除,餘照委員李應元等19人提案通過。
- 第57條照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第50條通過。
- 第58條第1項句首「辦理公民投票期間,」等字刪除,餘維持現行條文。
- 第8章章名改列為第7章章名。
- 第62條修正為:「本法所定罰鍰,由各該選舉委員會處罰」。
- 增訂第62條之1,將委員陳其邁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提出之公民投票提案,其尚未進行之程序,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第63條修正為「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第64條修正為「本法自公布日6個月內施行」。
- 委員陳唐山等16人提案第14條;行政院提案第25條之1至第25條之8;委員陳歐珀等19人提案第29條之1至第29條之4,均不予增訂。
- 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本案不須經黨團協商。
- 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 針對併案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等案所為之決議提出的復議案,經舉手表決不通過。
討論事項二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情形檢討暨中國船舶於我國海域越界捕漁、違法抽砂甚至回銷台灣問題對國土保安、漁業資源之影響與解決方案」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檢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執行成效,特別關注跨境詐騙、經濟要犯遣返、人身自由通報等面向。
- 探討中國大陸船舶越界捕魚、違法抽砂對台灣國土保安及漁業資源的影響,並尋求解決方案,包括執法作為、裁罰機制及兩岸合作協商。
相關爭議
- 兩岸司法互助成效不彰:陸委會與法務部報告稱協議成效顯著,但委員指出我方要求遣返通緝犯及情資交換的回復率遠低於中方要求的回復率,質疑中方配合意願不高。
- 重大經濟犯遣返困難:陳由豪等指標性經濟犯長期滯留大陸無法遣返,陸方未明確說明理由,法務部指可能與其擁有大陸身分有關,委員質疑協議內容需檢討。
- 中國盜採海砂問題嚴重:金門海域盜採海砂導致國土流失與生態破壞,海巡署查緝數量遠低於中方,委員質疑執法不力、態度軟弱,甚至有公務員包庇之嫌。
- 礦務局要求暫緩取締爭議:經濟部礦務局曾發函請海基會轉達中方暫緩取締九龍江畔違法採石場,以確保台灣砂石進口供應,引發委員質疑政府立場矛盾,助長非法行為。
- 罰則與執法強度不足:雖然兩岸條例已提高越界捕魚及抽砂罰鍰上限,但委員質疑現行刑事罰過輕,且法院難以沒收船舶,導致嚇阻效果有限。
- 兩岸關係「黨凌駕政」疑慮:委員質疑「朱習會」、「郝張會」等政黨高層互動,可能邊緣化陸委會作為兩岸事務主管機關的角色,影響政府對中談判立場。
- 「九二共識」定義分歧:國台辦副主任李亞飛在台重申「九二共識」定義,與我方「一中各表」的內涵存在微妙差異,委員質疑陸委會未即時強硬表態,態度軟弱。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巡署對金門海域盜採海砂查緝不力,10年來僅查獲45件,遠低於金門縣政府統計的中國查緝數量,並認為實際盜採量遠超查獲量。
- 指出經濟部礦務局曾發函請中方暫緩取締九龍江畔非法採石場,以確保台灣砂石供應,認為此舉邏輯奇怪且政府立場矛盾。
- 懷疑政府或公務員可能包庇盜砂行為,或兩岸民間業者勾結。
- 強調國土流失危機嚴重,政府需提出具體可行解決辦法,而非僅止於努力。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關切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在打擊電信詐騙及引渡經濟犯方面的成效,認為引渡數量仍有限。
- 建議法務部可考慮透過民間團體協助處理官方無法觸及的司法互助事務。
- 詢問「夏張會」的確切時間表,並希望會談能處理M503航道、中國海監船越界、服貿/貨貿協議等議題。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批評海巡署對中國船隻越界盜採海砂的取締成效不彰,執法態度軟弱,與印尼、韓國的強硬作法形成對比。
- 質疑司法機關對盜採海砂的裁罰過於軟弱,刑事沒收困難,行政沒入應更有效。
- 擔憂海砂問題對國內營建品質及海砂屋的影響,認為營建署說法過於樂觀。
- 批評陸委會面對兩岸議題時,角色被國民黨與中國的政黨交流邊緣化,要求陸委會堅守政府立場,不被政黨凌駕。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陳由豪等指標性經濟犯無法遣返的真正原因,是否與其擁有大陸身分或協議內容不夠明確有關,要求檢討協議。
- 指出礦物局抽檢進口海砂氯離子含量比例過低(5.4%),擔憂新的海砂屋問題,要求營建署不要說話太滿。
- 建議政府應從政策面協助花東地區河砂的運輸成本,以促進東、西部平衡並維護河床安全。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透過數據指出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中,中方對我方請求的回復率遠低於我方對中方請求的回復率,質疑協議成效不彰。
- 強調海砂船問題嚴重,海巡署船艦、人力不足且裁罰不多,最需要兩岸簽訂共同管理機制協議。
- 批評中國海監船查緝盜砂數量遠高於台灣海巡署,顯示中方根本不怕台灣海巡署,我方被視為軟柿子。
- 要求陸委會積極推動漁業資源協議及司法互助協議的修正,不應只抱持「先求有再求好」的心態。
- 質疑兩岸關係被政黨化,國民黨高層與中方互動頻繁,導致陸委會被邊緣化,影響協議進展。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對「朱習會」的掌握資訊不足,僅從報紙得知,且認為朱立倫無權代表政府談亞投行等涉及公權力事務。
- 關切兩岸租稅協議進度最快,但其他協議(如貨貿、文化)進展不樂觀,質疑馬總統卸任前僅能完成稅務協議。
- 要求陸委會對故宮智慧財產權遭中國侵權問題採取更強勢、實質的作為,不應僅限於協議簽署。
- 質疑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對重大經濟犯遣返成效不彰,且陸委會、法務部對躲藏大陸的通緝犯掌握度不足。
- 批評法務部對電信詐欺案件的宣傳「自我感覺良好」,要求加強查緝,並對大陸人士來台非法打工賣淫問題提出質疑。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巡署對越界捕魚及抽砂的行政罰多於刑事罰,且罰則過輕,導致嚇阻作用不足,要求積極推動新法發布施行。
- 關切政府各單位在處理中國船隻越界侵犯海域問題時,是否各自為政,缺乏統合戰力,要求陸委會定期召開跨部會會議。
- 批評法務部函示導致刑事罰金低於行政罰鍰,造成輕罰,要求檢討修法以提高嚇阻力。
- 提醒漁民因中國越界捕魚造成的損失問題,要求漁業署重視。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巡署對中國盜採海砂查緝不力,與中方查緝數量差距懸殊,並批評海巡署以船隻噸位、速度等理由推卸責任。
- 批評法務部對盜採海砂案件多採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處分金僅5萬至10萬元,遠低於行政罰鍰,質疑法務部放水。
- 指出法院不支持沒收盜採海砂船隻,因船工非所有人,造成執法困境。
- 質疑礦物局對中國進口海砂的來源及數量不清楚,且曾發函要求暫緩取締,立場矛盾。
- 批評政府各部會對中國盜砂問題缺乏整合與協商,陸委會、海巡署、經濟部等皆未與中方正式會談此議題。
- 痛批馬政府在中國盜砂問題上集體無能,態度軟弱,未充分運用現有法律工具強力執法,反而想與中方談判。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台辦副主任李亞飛在台公開重申的「九二共識」定義,與我方「一中各表」的定義存在差異,要求陸委會正式表態澄清。
- 擔憂「國共論壇」及可能的「朱習會」可能提出新的兩岸論述,進而挑戰政府現行的「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立場。
- 強調不希望兩岸關係被窄化為國共關係的延伸,要求陸委會堅守政府立場,不被政黨凌駕。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詢問陸委會對「朱習會」是否會發生的掌握程度,並關切其對兩岸關係的影響。
- 重申「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是兩岸關係發展的重要基石,但關切未來是否可能超越此框架。
- 強調兩岸協議簽訂後,更重要的是推動與落實,批評司法互助及智慧財產權協議在實際執行上成效不彰。
- 建議兩岸協議應擴及少數民族文化保存、觀光設施及農特產品等議題,並推動兩岸文物世界遺產保護合作協議。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批評海巡署對金門海域盜採海砂查緝不力,查緝數量與實際觀察嚴重不符,要求設定具體政策目標。
- 要求法務部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設定年度目標,以提升司法互助成效。
- 質疑陸委會主委對李亞飛重申「九二共識」定義的態度軟弱,未即時強硬表態,反而對蔡英文主席發言快速回應,顯示政府遇到中國就矮三分。
- 強調政府應善用現有法律工具強力執法,不應將國土流失與資源踐踏的問題推給兩岸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夏立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已建構制度化合作機制,強化共同打擊犯罪,陸方已遣返397名要犯,跨境犯罪案件數及受害金額大幅下降。
- 坦承指標性經濟罪犯遣返困難,受限於陸方配合意願不高,但會持續協調。
- 表示已多次向陸方表達希望將兩岸漁業資源養護合作列為優先協商議題,並將越界抽砂問題納入後續協商。
- 澄清「朱習會」屬政黨交流,不涉及公權力,陸委會未授權且不會因此改變政府「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政策立場。
- 承認李亞飛對「九二共識」的定義與我方有微妙差異,我方堅持「一中」為中華民國,並承諾將重申我方立場。
- 強調兩岸事務協調由陸委會主導,否認被政黨邊緣化,並承諾將努力解決中國盜砂問題。
王崇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 坦承對中國大陸船舶越界捕魚及違法抽砂的取締成效有「值得檢討及成長的空間」,但強調已強力執法。
- 說明越界捕魚依兩岸條例可驅離、扣留、留置、沒入漁獲及罰鍰,已扣留766艘,裁罰逾1.4億元,並已沒入3艘漁船。
- 說明違法抽砂依刑法及土石採取法移送查辦,已查處45艘抽砂船,並與陸方進行同步執法。
- 解釋金門海域盜砂執法困難,因陸船遊走中線,且中方海監船在彼岸收網,但已調派大型艦船支援。
- 設定年底前以取締10艘抽砂船為目標,並承諾檢討查緝不力問題,強調將持續落實執法。
- 指出兩岸漁船作業海域高度重疊,根本解決之道在於建立制度化協商及管理機制,已函請陸委會推動漁業合作協議。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說明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生效近6年,已相互提出請求協助案件達6萬7,940件,完成率81%,遣返397名刑事犯,並在詐欺、毒品等案件有具體成果。
- 承認陳由豪等指標性個案遣返困難,可能因其擁有大陸國籍,但會持續與陸方洽談。
- 解釋對盜採海砂案件,刑事沒收船舶困難,因船隻不屬於船工,但可透過緩起訴搭配行政裁罰高額罰金。
- 承諾將海砂盜採議題納入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洽談機制,與大陸公安部積極合作取締。
- 同意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成功率朝50%目標努力,但表示成功數字非操之在我,會轉告部長。
朱明昭 經濟部礦務局局長
- 證實曾發函請海基會轉達中方暫緩取締九龍江畔非法採石場,因台灣8成砂石從該地進口,停產將影響供應。
- 說明台灣目前有3區海域准許開採海砂,年產約1萬噸,並強調進口砂石會檢驗氯離子含量,符合國家標準。
- 澄清中國並非全面禁止採取河砂,且台灣進口砂石中大部分為機製砂,天然砂僅占2成,否認進口海砂回銷台灣。
許文龍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國內已針對氯離子含量進行檢驗,近年已幾乎不再出現新的海砂屋,但舊有問題仍存在。
- 表示營建署已將金門海域抽砂問題反映給陸委會,並彙整資料給海基會與海協會協調。
- 就大巨蛋公安議題,澄清營建署是依技術規則認可防火避難性能,尊重台北市政府提出更高安全標準,並建議遠雄與市府協商。
蔡日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
- 說明漁業署與海巡署經常溝通協調,對越界捕魚的漁獲、漁具及沒入漁船會協調當地漁政主管機關燒毀。
楊偉甫 經濟部次長
- 說明經濟部協助內政部及營建署訂定進口海砂抽驗標準,並提供水利署相關資料,已建立平台合作。
相關後續
- 陸委會夏主任委員承諾將於下午例行記者會重申我方對「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立場。
- 陸委會夏主任委員承諾將把中國盜砂問題列為下次「夏張會」主要議題,並先進行工作會談。
- 海巡署王署長承諾將檢討查緝不力問題,並以取締10艘抽砂船為年底前目標。
- 法務部蔡次長承諾將朝50%的目標努力提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成功率,並轉告部長。
- 法務部將提供委員所要求的知名通緝犯躲藏大陸的資料。
- 委員吳育昇、楊曜、張慶忠及潘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另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3601
- 卷/期/冊
- 104/36/1
- 發布日期
- 2015-05-1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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