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核子事故應變與文創園區發展報告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20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核能相關法案修正草案,並聽取文化部部長針對五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之文創扶植與民間參與成效的專案報告。會議中,委員們就核子事故應變區劃定、核損賠償、核反應器設施管制等議題進行討論並做出決議,同時針對文創園區的商業化傾向、人才培育、閒置空間活化及國發基金運用等提出質疑與建議,要求文化部檢討改進。
討論事項一
邀請文化部部長就「五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之文創扶植與培育暨促進民間參與之執行成效」,提出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探討五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華山、台中、嘉義、台南、花蓮)在文創扶植、人才培育及民間參與方面的執行成效,特別關注其商業化與文化本質的平衡。
- 會議亦聚焦於文創園區的定位、營運模式(如BOT/ROT)、國發基金對文創產業的投資績效,以及如何有效協助微型文創業者和原住民文創發展。
相關爭議
- 文創園區定位與商業化爭議:多位委員質疑華山文創園區過於商業化,餐廳比例過高,未能充分發揮文創扶植與人才培育功能,部長雖認同現況有落差,但對「假文創」說法持保留態度,認為文創與產業不可分,關鍵在比例平衡。
- 文創園區經營成效不彰:委員指出五大園區除華山外,其餘知名度不高、推動緩慢,且台南園區網站資訊不足,質疑文化部未積極監督與輔導,反將責任推給承攬單位。
- 國發基金文創投資績效低落:國發基金匡列100億元(文創部分40億元),五年來僅執行約8億元,且已核定業者半數退出或績效未達標,委員批評執行率低、政策方向過窄,未能有效解決文創業者資金缺乏問題。
- 文創園區合約爭議:華山文創旗艦大樓BOT案因老樹移植、停車場共構同意書作價爭議而停擺,委員質疑文化部處理不當,恐導致政府賠償違約金,並批評文化部法制能力不足,未能有效解決問題。
- 原住民文創發展與資源分配:委員質疑文化部與原民會的交流未觸及原住民文創發展,且原住民文創產品面臨行銷與資源(如設備、包裝)缺乏問題,呼籲文化部提供實質協助而非僅教育訓練。
- 文創法定義與部會權責混淆:委員指出文創法對「文創園區」缺乏明確定義,且15項文創產業分屬不同部會管轄,導致文化部與經濟部角色混淆,影響政策推動與資源分配。
- 體育賽事轉播補助爭議:委員質疑文化部接手新聞局業務後,未延續國際體育賽事轉播補助,導致民眾難以觀看,呼籲文化部與體育署合作推動。
立法委員發言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創園區功能未發揮,未掌握產業需求,導致園區淪為消費體驗或文化觀光,而非文創生產鏈。
- 建議文化部應加強區域創新平台功能,縮短城鄉差距,並學習科技部提供一站式服務,解決文創生產者面臨的「死亡谷」問題。
- 批評文化部常態性調查報告無法支撐施政方向,應檢討導正。
- 強調應重視新興、微型文化,因應行動載具特色,並檢討嘉義園區將傳統藝術聚在一起的想法不切實際。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華山、松菸等文創園區商業消費過多,未能真正發揮文創扶植與人才培育功能。
- 樂見華山文創旗艦大樓不蓋,改為政府經營,將現有空間免費提供年輕創作者使用,並由其自行管理,作為培育中心。
- 建議將此模式擴及其他公有閒置房舍,免費提供年輕文創者作為工作室,並成立青年文博會作為平台,協助年輕創作者募集資金與媒合企業家。
- 質疑中興新村高等園區由科技部管理文創區塊不恰當,應由文化部接管或合作。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對五大文創園區經營現況不滿意,特別指出華山園區餐廳過多,特色不明顯,被批評為「假文創」。
- 批評其他文創園區命名缺乏文創性,且知名度不高,行銷不足。
- 質詢文化部對高雄地區文創聚落(如左營眷村、鳳山黃埔)的規劃與進度,並未收到承諾的資料。
- 建議文化部主導高雄衛武營文創案,以衛武營為中心點,結合黃埔、曹公等在地文化與歷史,打造超越華山的新文創指標。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要求文化部部長具體說明文創產業園區的衡量效標,而非抽象的比例與枝節末微的合作案例。
- 指出文創園區應有如加工出口區般明確的指標,例如產值、活動量、質的提升等,以評估政府投入資源的成效。
- 認為文化部宣導「文化幸福」的內容過於空泛,無法讓人民有感,應更注重實際作為來提升民眾滿意度。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對華山園區的檢討不夠積極,且其產值數據來源與監督機制不明確。
- 關切台南文創園區由大學承攬後,文化部是否提供足夠協助,避免淪為爛攤子或僅是學校附屬機構,未能結合台南傳統產業。
- 指出台南文創園區停車空間嚴重不足,要求文化部積極與台鐵協調周邊空地作為停車場,以應對6月開幕後的人潮問題。
- 強調文化部應扮演平台角色,協助承攬單位引入產業、流行音樂及傳統產業,賦予園區靈魂與生命。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次長對「假文創」和「文創餐廳」的定義過於寬泛,認為這將導致文創園區商業行為比例檢討破功。
- 批評文化部對文創的定義模糊,且過於著重消費端和商業營運,未能平衡文創人才培育和創作平台的功能。
- 要求文化部部長主持文創園區管理辦法檢討會議,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非籠統的檢討報告,確保園區能提供創作者生存與發展空間。
- 指出政府委外經營文創園區,卻每年倒貼補助,導致園區淪為商業行為,未能養活文化。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與原民會的交流未觸及原住民文創發展,且原住民文化事務仍分散於各司處,呼籲單獨列出項目並提供實質補助。
- 指出原住民文創面臨產品包裝不佳、缺乏資金投入等問題,呼籲文化部提供資源支持,而非僅教育訓練。
- 建議文化部建立平台,協助16個原住民族群的特色產品進行品牌和行銷,並由文化部提供資源支持,而非讓部落自行摸索。
- 要求文化部提供各司處用在原住民方面的預算比例資料,並邀請原住民立法委員參與相關會議。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認為華山文創園區呈現台灣多元文化力,經歷摸索後已逐漸走出風格,應成為其他文創園區的模仿對象。
- 指出文創園區發展的三大混淆:文化資產再利用與文化產業空間混淆、園區收益與文化產業資金挹注混淆、產業政策與空間管理政策混淆。
- 批評文化部將華山文創園區BOT/ROT案的棘手問題丟給次長處理,認為部長應親自負責,因其強項在文化行政。
- 建議文化部應訂定好遊戲規則,降低年輕人進駐門檻,讓文創園區充分發揮創意;並重視台北以外園區的在地文化經營,避免全球化雷同。
- 呼籲文化部將台灣藝術博覽會和台灣文創博覽會列為年度重要盛事,並串聯大專院校藝術設計展,擔任各部會合作平台。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創園區面臨的最大瓶頸是創意端、發展端、製造端與消費端未能串連,導致特色無法呈現,創作者作品難與產業結合。
- 批評國發基金文創投資績效極差,執行率不到20%,且半數業者未達預期目標,顯示文創業者缺乏資金挹注。
- 指出社會存在仇商、仇富心態,文創園區過於商業化、財團化,使民眾產生負面刻板印象,政府應調整心態,不能只當「包租公」。
- 強調政府應制定軟硬體配套措施,明確契約限制與要求,將文創精神融入園區,讓藝術創作者進駐,而非只推卸責任給民間企業。
- 建議文化部應與體育署合作,爭取經費補助國際體育賽事轉播,確保民眾觀看權利,效法其他國家將體育納入文化發展範疇。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指出五大文創園區是台灣文創產業計畫的窗口,但執行13年來,政府投入百億元卻未能達到兆元產值目標,質疑計畫成效。
- 批評台南文創園區上週已開幕,文化部卻未告知委員,且網站簡介內容偏向南台科技大學附屬機構語氣,顯示文化部放棄主導權,將園區糟蹋成蚊子館。
- 質疑文化部在文創園區推動上,僅提供硬體建設,卻缺乏有效輔導與協助民間營運的能力。
- 要求文化部檢討台南文創園區的經營模式,避免再次失敗,並強調文化部應對文創產業計畫的成敗負責。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華山文創園區被台北市政府點名為「假文創」,批評其商業化傾向,並詢問部長對此說法能否接受。
- 指出各地方政府活化歷史建築普遍淪為「餐廳加餐廳」,甚至出現婚宴廣場、熱炒店、靈堂等,嚴重偏離活化想像,要求文化部密切注意。
- 要求文化部明確文創園區定位,究竟是文創工作者展示創意,還是營利團體發展產業的園區,因目前兩者發展方向完全不同。
- 追問華山文創旗艦大樓BOT案從2010年簽約至今未動工卻悄然中止的原因,要求文化部向社會清楚說明,並追究行政責任,特別是違約金問題。
- 要求部長說明,若該案中止,誰應負起行政責任,並提醒文化部不應以老樹和停車場共構問題作為推動不成的理由。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部長對文創大師的認識不足,未能具體舉例其作品與貢獻,批評其對文創界缺乏深入了解與連結。
- 批評北京798藝術區雖「無心插柳柳成蔭」,但最終因缺乏規劃而失敗,並擔憂台灣五大文創園區重蹈覆轍,過度商業化或夭折。
- 強調文創應有在地特色、深度,不能抄襲他國,並以台南市推動文創市政的經驗為例,說明文創應創造永恆價值,而非僅商業市場。
- 以朋友許博允的哈雷機車與王羲之書法真跡案例,強調台灣文化深厚,文創應發掘在地價值,而非被政府搞得商業化、硬體化。
- 建議文化部應釐清文創園區的元素、標準、內涵與評分辦法,善用現有資源,讓整個城市充滿文創內涵與意象。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關切華山文創旗艦大樓BOT案破局,質疑其從未動工,且未能回應文化創作者進駐期待,要求文化部檢討反省。
- 指出文創園區發展存在三大混淆:文化資產再利用與文化產業空間需求混淆;園區收益與文化產業資金挹注混淆;產業政策與空間管理政策混淆。
- 批評文創園區商業化結果未能養活文化,最後只剩下商業,且文創法分類鬆散,導致各部會權責不清,文化部與經濟部角色混淆。
- 要求文化部應重新定位「文化創意產業」,釐清文化部自身角色,回歸文化本質的涵養與耕耘,並針對文創園區政策和文創法提出檢討報告。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指出文創產業經營年限越長、資本額越高,存活率與營業額增加率越高,政府應扶植小型、新進文創業者,將文創園區定位為「孵蛋器」。
- 批評華山文創園區因政府政策定位錯誤,導致商業化傾向,淪為餐廳主軸,未能呈現台灣在地原創文創特色。
- 揭露華山BOT案因地下土地使用同意權作價爭議而停擺多年,批評文化部法制能力弱,未能有效解決問題,恐導致政府賠償。
- 強調文化部應找回能力,由部長親自主持處理棘手問題,並尋求法務部或公共工程委員會等外部協助,以文明方式解決爭議。
- 呼籲文化部應提供足夠空間,降低年輕文化創意人進駐門檻,讓其在政府扶植與保護的環境中發展,成熟後再飛向市場。
相關人員回應
洪孟啟 部長 文化部
- 坦承五大文創園區經營現況與個人期望有落差,將進行整體檢討與調整,目標是串連創意端與消費端,並將園區轉型為媒合平台。
- 說明華山園區目前商業行為佔13%,其餘為文創相關,未來希望逐步縮小商業比例,並要求稅後盈餘10%回饋文創工作者、10%用於空間提供。
- 表示華山文創旗艦大樓BOT案可能中止,未來不贊成再用BOT方式,擬將現有四層樓整修,政府經營,作為文創資訊中心及年輕人自由創發空間(免費或低價提供)。
- 承認國發基金文創投資執行率偏低,將擴大專業公司範疇,不只針對影視,並鼓勵跨界整合,特別協助微型文創產業取得貸款與補助。
- 同意文創園區政策與文創法存在混淆問題,將重新定義與檢討文創,並釐清部會角色,回歸文化本質發展。
- 表示文創應從價格昇華到價值,有文化的底蘊,且文化部應扮演各部會合作平台,協助解決問題而非指責。
- 承諾將與原民會正式會議,探討原住民文資保護、無形資產指定、人才培訓及瑪嘉文化園區定位,並單獨列出原住民專用預算項目。
- 將積極與台鐵局協調台南文創園區周邊空地作為停車場,解決開幕後的人潮問題。
- 強調華山對其個人感情深厚,將以文明和緩方式處理BOT爭議,不願其成為指責對象,並將降低年輕人進入文創園區的門檻。
- 承諾將台灣藝術博覽會和台灣文創博覽會列為重要盛事,並串聯大專院校藝術設計展,擔任文化部與各部會合作平台。
邱于芸 次長 文化部
- 表示到文化部一個半月,仍在學習適應中,認為文化創意產業有兩端:文化創意經濟端(提升內需市場與美學素養)和產業端(提升技術如3D列印)。
- 認為文創園區應加強區域創新平台功能,縮短城鄉差距,讓地方產業成為亮點,而非代工產業。
- 回應「假文創」爭議時,認為餐廳不等於假文創,需先釐清餐廳定義,並區分文創型餐廳與非文創型餐廳。
- 指出台灣餐飲文化具價值,若餐廳內容以推廣台灣文創為主,小型小吃業進駐是值得鼓勵的,不應僅以家數判斷。
- 認為文創人才培育不限於五大園區,文化部有其他機會,並強調提升國民美學素養、提供業者與民眾接觸機會的重要性。
- 已與原民會副主委溝通,可利用交流司資源協助原住民行銷產品與品牌,並建議讓創意設計人才下鄉協助部落,進行跨界整合。
- 同意先幫原住民部落上課和建立工作坊,讓他們有觀念,並協助建立資源平台,而非僅提供教育訓練。
相關後續
- 文化部將針對五大文創園區經營定位、功能和績效指標進行整體檢討,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 文化部將積極協助各校補足輔導教師人力,並於3個月內調查完竣。
- 文化部應積極落實私立學校捐助章程,禁止校產轉為私產,並於研擬退場政策時納入教職人員意見,妥善安排轉介輔導機制,建立教育專業人才資料庫。
- 原能會與台電公司應積極正視核工人才斷層現象,並與相關主管機關提出核能產業人才需求因應方案。
- 原能會與台電公司應針對核安演習之程序、民眾參與、疏散安置、傷患後送等進行檢討改進,提升演習強度。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商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就我國輻射食品抽檢檢測比率與範圍提出相關建議,並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經濟部於2週內將蘭嶼貯存場核廢料遷出時程提出檢討報告,並擇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原能會應於1週內提供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核一廠一號機燃料把手鬆脫事件之歷次審查會議紀錄。
- 文化部將於2週內提供委員高雄鳳山文創發展的相關資料與想法,並共同整合。
- 文化部將於一個月內提供委員各司用在原住民方面的預算比例資料。
- 文化部將建立平台,協助16個原住民族群的特色產品進行品牌和行銷,並提供資源支持。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中,針對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區的劃定範圍、民眾防護措施及緊急逃生路線的規劃與設置基礎進行修正。
- 討論內容涵蓋了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劃定周圍半徑不小於30公里的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定期檢討修正,同時需提出民眾防護措施及緊急逃生路線的分析與規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志雄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亭妃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淑慧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呂玉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鄭麗君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碧涵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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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秋堇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何欣純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蔣乃辛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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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貴敏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育敏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孔文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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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鎮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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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傑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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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蔡春鴻 主任委員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草案第十三條修正為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劃定周圍半徑不得小於30公里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定期檢討修正及提出民眾防護措施與緊急逃生路線分析規劃,必要場所設備應以村(里)行政區域為設置基礎。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陳召集委員亭妃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核子損害賠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針對「核子損害賠償法」中第二十四條條文進行修正,旨在檢討現行核子損害賠償相關規定。
- 討論內容涉及核子事故發生時的損害賠償範圍、責任歸屬及賠償額度等關鍵面向。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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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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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亭妃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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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慧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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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玉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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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麗君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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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碧涵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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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秋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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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欣純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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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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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乃辛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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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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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貴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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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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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文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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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鎮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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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傑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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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蔡春鴻 主任委員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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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陳召集委員亭妃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繼續審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中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以強化核子反應器設施的管制機制。
- 討論內容涉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的安全性、運作規範及監管措施等面向。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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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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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亭妃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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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慧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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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玉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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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麗君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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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碧涵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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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秋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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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欣純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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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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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乃辛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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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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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貴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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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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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文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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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鎮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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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傑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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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蔡春鴻 主任委員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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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自下週由召集委員陳學聖安排公聽會後,於4月30日由委員會將「全案保留」,逕送院會協商處理。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陳召集委員亭妃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3601
- 卷/期/冊
- 104/36/1
- 發布日期
- 2015-05-1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