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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案職災認定與外籍勞工年限修法:衛環委員會深度討論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22

LawTrace 法律歷程:就業服務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RCA污染工殤案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勞動部承諾將依法院判決結果,從寬認定職災並協助受害勞工追償。同時,會議也審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外籍勞工在台工作年限延長至15年及建立留才機制,行政部門對此表示支持,但需社會共識並解決配套問題。多項臨時提案亦獲通過,要求各部會加強食安、職安管理與政策檢討。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就「藥品主成分及賦形劑之原料應如何依藥事法、中華藥典規範及相關法規管理」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邀請衛生福利部就藥品主成分及賦形劑之原料管理法規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部長 衛生福利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姜郁美 署長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楊玉欣及潘維剛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二

邀請勞動部陳部長雄文、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就「以RCA案檢視我國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環境保護的政策成效」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檢視RCA污染案對我國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及環境保護政策的影響與成效,並探討如何強化相關管理與勞工權益保障。
  • 討論RCA案法院判決後,勞動部對受害勞工的職災認定、賠償協助及未來預防類似事件的措施。

相關爭議

  • RCA案職災認定標準:勞動部過去因流行病學研究未能證實顯著相關而未認定職災,但法院採用「合理蓋然性因果關係」判決,委員要求勞動部應立即從寬認定為「執行職務所致疾病」。
  • 賠償金追討與國際訴訟:RCA在台已無資產,法院判賠的5.6億元恐難追償,委員要求勞動部應主動規劃並介入跨國求償訴訟,而非僅協助民間團體。
  • 受害勞工範圍認定:勞動部初期僅針對法院判決勝訴的445人處理職災給付,委員質疑應擴大照顧至所有曾受RCA危害的員工,並追蹤當年8萬多名員工的健康狀況。
  • 職業衛生預防機制:委員質疑現行作業環境監測資料庫由廠商自主通報存在道德風險,且專業人員訓練不足,要求勞動部檢討並加強第三方稽核與專業能力提升。
  • 職業醫學發展與防治中心:東部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因計畫主持人異動而停止服務,委員擔憂東部勞工權益受損,要求勞動部將職業醫學納入醫院法定任務,而非計畫型補助。
  • 女性職災給付的性別歧視:委員質疑女性因RCA污染割除子宮、卵巢等器官的殘廢給付認定標準,認為以45歲劃線存在性別歧視,但勞動部表示專家討論極端無共識。
  • 職災保險費率與雇主責任:委員認為現行職災保險費率低且認定嚴格,未能彰顯雇主責任,要求將職業健康危害程度因素納入費率計算基礎。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RCA案法院採「蓋然性因果關係」判決,勞動部應立即介入,協助職災給付。
  • 要求勞動部不應等到判決定讞,應加快行政裁量,從寬認定職災。
  • 關切RCA公司脫產問題,要求勞動部積極協助勞工追討賠償。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強調失能家庭對外籍看護工的依賴與情感,呼籲政府應設計留才機制,讓優質外籍看護工能續留台灣。
  • 主張將外籍藍領技術人才留才機制入法,而非僅以法律解釋或政策推動,確保政策延續性與法律約束力。
  • 批評過去政府在年限問題上的不作為,導致立法委員與社會每三年就面對一次撕裂。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RCA案法院判決已明確,勞動部應儘速成立專案小組,加速職災認定與勞保給付程序。
  • 質疑勞動部只針對勝訴的445人處理過於消極,應思考如何保障其他未參與訴訟的受害員工權益。
  • 要求勞動部積極協助勞工確保法院判賠的5.6億元,包括提供假執行擔保金等具體作為。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部部長對RCA案的正面回應與政策轉向,但要求不應延遲,應立即依法院判決啟動職災認定。
  • 呼籲勞動部應以人本精神,從根本解決RCA案及外籍勞工年限問題,展現台灣作為進步國家的格局。
  • 建議勞動部應加強職業安全衛生專業背景官員的意見溝通,避免內部意見分歧阻礙政策推動。
  • 要求勞動部應公開宣示對RCA受害者的支持態度,並與專家學者合作,整合資源協助受害者追償。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RCA案凸顯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的不足,應審慎檢視「合理蓋然性因果關係」與「執行職務所致疾病」的連結。
  • 質疑雇主自主提報的作業環境監測資料的準確性與完整性,要求勞動部加強稽核機制與資料庫建置。
  • 呼籲勞動部利用RCA判決,重新省思並強化職業安全衛生政策,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研究助理與實習醫學生勞動權益保障不力,批評學校要求學生簽署不合理切結書,要求勞動部強力介入開罰並進行法規教育。
  • 批評勞動部在面對教育部、衛福部時態度轉彎,未能有效執行勞基法規定。
  • 認為延長外籍勞工年限非長久之計,應加速修訂移民法,並確保外籍勞工享有自由轉換雇主的權利。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RCA公司雖已在台關廠,但在美國仍有公司,應對環境污染及員工受害負起賠償責任。
  • 建議政府應比照多氯聯苯油症患者,將RCA受害者納入健保重大傷病給付範圍,並立特別條例照顧。
  • 肯定勞動部部長勇於任事,期許其能以處理華隆案的精神解決RCA及外勞政策問題。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應主動規劃並承擔RCA案的跨國求償訴訟責任,不應將重擔留給受害勞工與民間律師。
  • 質疑勞動部作業環境監測資料庫由廠商自主通報的可靠性,要求檢討並加強抽測與懲處機制。
  • 強調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人員再教育的重要性,建議勞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提升訓練時數與品質。
  • 主張RCA員工及受影響居民應持續獲得免費健康檢查與流行病學調查協助,不應因罹病與否或居住地而有差別待遇。

楊曜 立法委員

  • 關切外籍勞工工作年限延長至15年後,可能面臨的勞保老年給付問題,要求勞動部審慎評估對勞保基金的財務影響。
  • 建議外勞年限延長應分類別處理,優先考慮屬人性強的家庭看護工,其他替代性高的部分再議。
  • 要求勞動部應確保勞退基金投資高鐵的審議過程透明,並向衛環委員會報告,以保障勞工權益。
  • 呼籲勞動部應重新評估職業病認定標準,在法律涵蓋範圍內作對勞工有利的解釋與適用,特別是針對因果關係舉證困難的案例。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RCA在台已無資產,法院判賠的5.6億元如何追討,要求勞動部持續協助國際訴訟。
  • 關切新興有毒溶劑(如溴丙烷)造成的職災預防,要求勞動部加強高風險工作場所檢查與勞工危害資訊透明化。
  • 質疑外勞政策已從「補充性」轉變為「替代性」,要求勞動部應務實承認並檢討整體政策方向,而非僅放寬年限。
  • 批評勞動部政策評估報告一面倒,未充分揭露延長外勞年限的利弊與潛在影響,應更審慎周延。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應向RCA受害者道歉,並檢討過去17年來對職災認定的遲滯。
  • 主張應全面追蹤所有曾服務RCA的員工(約8萬人),提供健康檢查與流行病學調查,不應限於訴訟原告。
  • 要求勞動部盡快修改職業病認定標準,採「蓋然性」原則並轉換舉證責任至雇主。
  • 批評女性因職災割除子宮、卵巢等器官的殘廢給付認定存在性別歧視,要求勞動部立即修正。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切職業病防治中心醫生通報意願不高,要求勞動部檢討網路通報系統的執行力與改善措施。
  • 詢問勞動部如何協助因職災受傷勞工的工作調整與重返職場,並確保其權益保障。
  • 質疑RCA在台資產已匯出,要求勞動部儘速研究跨國訴訟方式,並與法扶律師合作,真正協助勞工追討賠償。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支持延長外籍勞工工作年限至15年,但要求勞動部應做好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等配套措施。
  • 建議外勞年金給付可採一次金方式,以符合外勞來源國意願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但需確認其外交表態。
  • 關心在台移工孩童的扶養與教育問題,要求勞動部與衛福部、內政部共同規劃配套措施。
  • 督促勞動部加速推動《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以提升家事勞工勞動條件,確保外勞來源穩定性。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支持外籍勞工領取一次金的勞保給付方式,認為更符合外勞意願與實務便利性,但擔憂可能引發國際對台灣人權的質疑。
  • 要求勞動部注意新移民的工作權益,應與移民署合作宣導,提供雇主查證證件真偽的管道,避免新移民因誤解而受歧視或解雇。

相關人員回應

陳雄文 部長 勞動部

  • 過去RCA案因時空背景與科學證據不足,未能認定職災,但現將依法院「合理蓋然性」判決,從寬認定為「執行職務所致疾病」。
  • 承諾將強力介入RCA案,協助受害勞工追償賠償金,並研議與律師團合作進行國際訴訟,但需與自救會協商訴訟主體。
  • 承認RCA在台資產已匯出,勞動部過去曾提供擔保金協助假扣押但未成功。
  • 說明外籍勞工年限延長至15年,符合勞動力不足趨勢,且已在規劃外籍藍領技術人才留才機制,預計105年底前完成。
  • 解釋外勞勞保年金改一次金是應來源國要求,可解決偏遠地區領取困難,且對勞保財務影響不大,但承認有國民待遇疑慮。
  • 回應研究助理與實習醫學生權益問題,表示已擬定指導原則,並將與學校溝通,但專法制定需更多共識。
  • 同意檢討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人員訓練時數與課程,並加強作業環境監測資料庫的抽測與確認機制。
  • 承諾與衛福部、內政部共同處理移工孩童問題,並提供相關資料給委員會。
  • 表示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因社會意見分歧,尤其雇主對工時與休假規範有疑慮,尚待社會共識。

謝燕儒 主任秘書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報告RCA桃園廠址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進度,場內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已達標準,場外仍有部分超標。
  • 說明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強化刑責、追繳不法利得、鼓勵檢舉,以遏止違法並防範類似RCA案再發生。
  • 承諾持續進行場內外監測,督導環保局落實監督責任,並要求RCA公司將污染物處理至管制標準以下。

游麗惠 副署長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報告RCA污染物質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對健康的影響,國際癌症研究署已列為人類致癌物。
  • 說明衛福部曾配合勞動部、環保署提供RCA員工健康檢查,並發現部分員工肝、腎功能異常。
  • 表示目前持續提供40歲以上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及癌症篩檢,並推動職業醫學發展,增加職業醫學科訓練容額。

張金鏘 代理署長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表示已將疑似致癌物環境測定及健康檢查紀錄保存年限延長至30年,並建置相關資料庫。
  • 說明雇主須進行作業環境測定,資料會傳至勞動部資料庫保存,並有稽核機制、第三方認證及技士簽證。
  • 回應職業衛生勞動檢查員專業能力提升,建議將「二週內」改為「一個月內」提出報告。
  • 同意將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人員本職學能提升機制檢討,並與國際接軌進行課程規劃。
  • 同意將RCA員工及附近居民的健康檢查與流行病學調查納入協助範圍。

羅五湖 局長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解釋外籍勞工勞保年金改一次金的原因,主要為因應98年勞保年金制度後,新進外勞無法選擇一次金,且遺屬年金認證困難。
  • 說明將外勞勞保給付改為一次金,可以解決外勞回國後領取年金的實務困難,並簡化遺屬津貼認證程序。

王厚偉 司長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 回應校方要求學生簽署「以學習為主」切結書不具效力,勞動部將依實質認定勞僱關係。
  • 表示將會同外交部、法務部與RCA受害勞工團體協商,進行跨國求償訴訟的準備。
  • 說明協助勞工先行瞭解RCA在台資產狀況,並協助進行相關保護財產的動作。

石發基 司長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 回應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是依據過去三年行業給付高低調整,建議將檢討報告提出期限從「兩週」修正為「一個月」。
  • 說明女性割除子宮、卵巢殘廢給付問題,勞保局曾多次開會但意見分歧,若影響其他臟器仍有給付。

劉佳鈞 署長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建議將檢討外籍看護工政策、性別影響評估報告的提出期限,從「一個月內」修改為「本會期結束以前會同衛生福利部提出」。
  • 表示勞動部103至105年推動性別主流化執行計畫中,促進中高齡婦女就業是重要事項。

劉傳名 司長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說明實習醫學生權益保障需制定專法,勞動部正協助學生團體朝此方向溝通與規劃。

林瑜雯 副教授 輔仁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系

  • RCA案法院已認定過度暴露,勞動部不應再透過開會重建「因」的部分,應直接進行認定與給付。
  • 認為暴露事實確定存在,強力的行政介入是正確的,不應因專家意見不一而延宕。

郭泰麟 名譽理事長 南科產經協會

  • 勞動部應對外宣示RCA賠償金與受害者期待相差甚遠,並整合資源協助跨國追究RCA控股公司的賠償責任。
  • 認為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人員本職學能訓練不足,建議應參考國際規範,增加訓練時數與課程設計,並建立第三方稽核機制。

黃玉立 助理教授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 RCA案纏訟漫長,賠償非長久之計,勞動部應花更多心思在預防與控制危害原因,確實推動與執行新職安法規。

蔡奉真 助理教授 台北醫學大學

  • 肯定勞動部積極作為,但強調賠償無法彌補生命,應從源頭預防,系統性解決問題,讓法律發揮更積極的預防與控制手段。

陳志傑 教授 國立台灣大學

  • 勞動部應花更多心思在預防保護上,現有九大職業病中心等機制仍不足,職業病持續發生。
  • 強調現場管理員、管理師的本職學能不足,建議勞動部系統性規劃提升專業人員能力,並與國際接軌進行認證。

許莉瑩 組長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災保護組

  • 解釋東部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停止服務是因計畫主持人異動及專科醫師不足,而非需求低。
  • 說明勞動部對RCA員工的健康檢查是政府補助,仍屬免費,且已包含對未罹病者持續檢查及對RCA員工與居民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7案,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賦形劑變更審查資料、檢討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加強健康食品稽查與規範、全面清查指示用藥源頭管理,並提供玫瑰茶查驗結果。
  • 通過臨時提案6案,要求勞動部檢討勞保職業病種類項目及大型公害職災認定方式、製發勞工權益公告、規劃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人員本職學能提升、與教育部合作推動職場安全教育、提出職業衛生勞動檢查員專業能力提升報告,並會同經濟部投審會協助RCA員工賠償事宜。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一)委員楊玉欣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外籍勞工在台累計工作年限的延長(從12年延長至15年),以及是否建立留才機制,讓符合特定標準的外籍勞工不受年限限制。
  • 討論延長外籍勞工工作年限對勞保老年給付、移工孩童權益、本國勞工就業及長照政策的影響與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工作年限延長與勞保老年給付:延長至15年可能使外勞符合年金請領資格,勞動部傾向修法讓外勞選擇一次金,但委員擔憂此舉有違國民待遇原則。
  • 留才機制與移民政策:楊玉欣委員主張將留才機制入法,讓優質外勞不受年限限制,但勞動部認為涉及移民政策,社會尚無共識,傾向以行政院跨部會方案處理。
  • 工作年限延長對本國勞工就業的影響:部分委員擔憂年限延長可能排擠本國中高齡、二度就業女性的就業機會,尤其在長照服務領域。
  • 外籍勞工政策的定位:委員質疑外勞政策已從「補充性」轉變為「替代性」,要求勞動部務實檢討整體政策方向,而非僅放寬年限。
  • 移工孩童權益與3年出國規定:若取消3年強制出國一次規定,移工在台生育孩童的照顧與教育問題將更顯著,勞動部承諾跨部會處理。
  • 家事勞工保障法進度:勞動部已提出草案,但因雇主對休假與工時規範有高度疑慮,社會共識不足,導致審議進度緩慢。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強調失能家庭對外籍看護工的依賴與情感,呼籲政府應設計留才機制,讓優質外籍看護工能續留台灣。
  • 主張將外籍藍領技術人才留才機制入法,而非僅以法律解釋或政策推動,確保政策延續性與法律約束力。
  • 批評過去政府在年限問題上的不作為,導致立法委員與社會每三年就面對一次撕裂。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支持延長外籍勞工工作年限至15年,認為有助於穩固勞雇關係,減少訓練成本,並給予被雇主信賴的外勞機會。
  • 強調延長年限是針對家庭看護需求,考量高齡被照顧者對更換看護的適應困難。
  • 主張在留才機制未成形前,先將年限從12年延長到15年,作為過渡性措施。
  • 建議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間屆滿需出國1日始得入國工作的規定。

楊曜 立法委員

  • 關切外籍勞工工作年限延長至15年後,可能面臨的勞保老年給付問題,要求勞動部審慎評估對勞保基金的財務影響。
  • 建議外勞年限延長應分類別處理,優先考慮屬人性強的家庭看護工,其他替代性高的部分再議。
  • 質疑勞動部以現狀分析未來外勞人數可能低估,應更全面預測政策誘因增加後的人數變化。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認為延長外籍勞工年限非長久之計,應加速修訂移民法,以因應少子化導致的藍領勞工缺乏問題。
  • 質疑勞動部在規劃藍領外籍技術人才留才專案時,未能同時解決外勞退休金(年金或一次金)問題。
  • 強調應保障外籍勞工自由轉換雇主的權利,特別是家庭看護工面臨的惡劣勞動條件。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外勞政策已從「補充性」轉變為「替代性」,要求勞動部應務實承認並檢討整體政策方向,而非僅放寬年限。
  • 批評勞動部政策評估報告一面倒,未充分揭露延長外勞年限的利弊與潛在影響,應更審慎周延。
  • 強調外勞聘僱警戒指標應訂定並落實,避免政策搖擺不定,長期影響台灣發展。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支持延長外籍勞工工作年限至15年,但要求勞動部應做好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等配套措施。
  • 建議外勞年金給付可採一次金方式,以符合外勞來源國意願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但需確認其外交表態。
  • 關心在台移工孩童的扶養與教育問題,要求勞動部與衛福部、內政部共同規劃配套措施。
  • 督促勞動部加速推動《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以提升家事勞工勞動條件,確保外勞來源穩定性。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支持外籍勞工領取一次金的勞保給付方式,認為更符合外勞意願與實務便利性,但擔憂可能引發國際對台灣人權的質疑。
  • 質疑外勞基本工資不能與本勞脫鉤,但勞保給付卻可脫鉤的雙重標準,認為兩者皆應基於公平和人權考量。
  • 肯定外勞思鄉情切,預測在台工作超過15年的外勞人數不會顯著增加,減輕對勞保財政的擔憂。

相關人員回應

陳雄文 部長 勞動部

  • 說明外籍勞工年限延長至15年,符合勞動力不足趨勢,且已在規劃外籍藍領技術人才留才機制,預計105年底前完成。
  • 解釋外勞勞保年金改一次金是應來源國要求,可解決偏遠地區領取困難,且對勞保財務影響不大,但承認有國民待遇疑慮。
  • 表示目前政策仍將外籍勞工視為補充性人力,但承認部分產業對外勞的依賴已達到不可替代程度。
  • 回應移工孩童問題,表示行政院已成立專案小組,召集勞動部、衛福部與內政部共同處理。
  • 說明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因社會各界意見分歧,尤其雇主對工時與休假規範有疑慮,尚待社會共識。
  • 強調外勞在台工作超過6年後人數即急劇下降,預估滿15年者不會超過500人,對勞保財務影響有限。

羅五湖 局長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解釋外籍勞工勞保年金改一次金的原因,主要為因應98年勞保年金制度後,新進外勞無法選擇一次金,且遺屬年金認證困難。
  • 說明將外勞勞保給付改為一次金,可以解決外勞回國後領取年金的實務困難,並簡化遺屬津貼認證程序。

相關後續

  • 楊委員玉欣等25人、江委員惠貞等19人、蔣委員乃辛等24人所提《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草案及2項修正動議,均一併保留,併同前案交黨團協商。
  • 本次會議決議審查楊委員玉欣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並由鄭召集委員汝芬做補充說明。
  • 委員潘維剛、周委員倪安及楊委員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記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及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期限。

原始資料

公報
1043601
卷/期/冊
104/36/1
發布日期
20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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