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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工時修正初審通過與失智症照護政策報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30

LawTrace 法律歷程:勞動基準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會議,首先聽取並質詢衛生福利部關於下一階段失智症照護計畫及政策綱領的報告,並通過15項臨時提案,涵蓋失智症患者金融權益、外籍看護培訓、國道防誤闖系統、衛教服務、早發性失智症就業、預防策略及重大傷病卡申請等多元面向。隨後,委員會針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等12項修正草案進行逐條討論,重點為將每週工時縮減至40小時,並就出勤紀錄保存年限、罰則及施行日期達成共識,決議不須經朝野協商,直接送出委員會,以期在勞動節前夕為勞工權益提供保障,但行政院版部分配套措施仍存爭議。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就「下一階段失智症照護計畫及政策綱領」及「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之各行動方案辦理情形」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台灣失智症患者的照護現況、未來計畫與政策綱領進行報告與質詢,內容廣泛涵蓋金融權益、外籍看護訓練、交通安全防護、衛教諮詢、就業支持、預防策略、協尋機制、健保給付、研究與醫師培訓等多元面向,旨在檢討並強化現有失智症防治照護體系。
  • 會議也討論了庇護性就業服務的執行問題,特別是針對台北市政府以社會企業取代庇護工場的爭議,以及手術煙霧對醫護人員健康的潛在危害,要求相關部會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

相關爭議

  • 失智症者信用卡使用規範不完善:輕度失智症患者因行為能力未完全喪失,無法聲請監護,導致信用卡強迫消費衍生的金融糾紛增加,銀行拒絕家屬調降額度申請。
  • 外籍看護工缺乏失智症照護認知:外籍看護工對失智症認知不足,導致照護困難及逃離雇主,影響聘僱雙方權益與照護穩定性。
  • 國道防誤闖系統試辦範圍過小且進度延宕:失智老人誤闖國道事故頻傳,交通部試辦的「影像事件自動偵測系統」範圍過小且期程延宕,未能有效保障失智者人身安全及用路人安全。
  • 失智症衛教及諮詢服務成效評估不足:現行政策雖設失智症門診,但未針對衛教、諮詢及資源轉介服務成效進行評估,恐導致患者家庭資訊獲取不足。
  • 台北市庇護性就業服務政策爭議:台北市政府停止受理庇護工場立案申請,並以社會企業取代公辦民營庇護工場,引發身心障礙團體恐慌,質疑政府資源未用於最弱勢障礙者且違反相關準則。
  • 手術煙霧危害醫護人員健康:開刀房手術煙霧含有多種有毒氣體及病菌病毒,對醫護人員造成健康危害,但國內對此問題缺乏足夠重視與改善措施。
  • 失智症照護宣導與諮詢服務不足:多數家庭照顧者不了解政府服務項目,且失智症門診普遍缺乏照護諮詢功能,導致家屬身心俱疲,缺乏支持與資源。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要求研擬失智症者信用卡使用規範及財務自主管理限制,減少金融糾紛。
  • 要求研擬外籍看護工失智症照護認知培訓課程。
  • 要求推動國道防誤闖系統原計畫,並於年底完成可行性技術研究及試辦。
  • 要求內政部警政署加強員警失智症教育訓練,提供申訴專線,避免協尋延誤及消極協尋。
  • 要求衛生福利部於 2 週內提出失智症照護宣導執行狀況與落實程度檢討報告。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生福利部了解失智症病患及家屬衛教、照護指導服務與資源轉介辦理情形,並於 1 個月內提交檢討報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於 1 個月內針對手術煙霧危害問題提出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
  • 要求衛生福利部於 2 週內提出失智症照護宣導執行狀況與落實程度檢討報告。
  • 要求勞動部於 1 個月內與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召開聯繫會報,提交庇護就業政策未來執行方向與問題改善報告。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生福利部於 1 個月內研擬失智症衛教及資源手冊,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健保給付失智症門診照護諮詢及家屬衛教可行性。
  • 要求勞動部對失智症門診及協會加強宣導早發性失智症職務再設計資源,並於 1 個月內研議鼓勵措施。
  • 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 2 個月內規劃台灣失智症具體預防策略,並提出合作與資源分享機制報告。
  • 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清查失智症手冊與重大傷病卡人數落差及退件原因,並於 1 個月內宣導申請資格。
  • 要求衛生福利部每年召開失智症國內或國際研討會。
  • 要求衛生福利部於 1 個月內研議鼓勵各醫院精神科及神經科醫師接受失智症診療培訓之辦法。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請衛生福利部公布過去 3 年進口咖啡查驗內容及結果,並全面加強邊境查驗進口咖啡,以消除民眾疑慮。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文祥 法務部檢察官

無相關發言紀錄

謝芬芬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組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趙興華 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湯麗玉 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秘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世豪 家屬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潘維剛、李昆澤、徐少萍、吳育仁及林淑芬等 5 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 2 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通過臨時提案 15 案,要求相關單位針對失智症照護、庇護性就業及職業健康等多項議題提出檢討報告或研擬解決方案,並設定時間限制。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12 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核心為修正「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將勞工單週正常工時由現行標準縮減至 40 小時,旨在避免過勞、刺激消費並增進家庭幸福,同時討論相關配套措施,包括出勤紀錄保存年限、彈性工時調整及罰則。
  • 會議也針對行政院版草案中的延長工時上限(從 46 小時增至 54 小時)及補休制度等附帶條件進行了程序性辯論與實質意見表達。

相關爭議

  • 行政院版草案的時程與併案審查爭議:部分委員主張應等待行政院版草案付委後併案審查,以確保周延性;另有委員認為行政院版延遲提出,委員會應先行審查委員提案,不應拖延勞工權益。
  • 行政院版草案附帶條件爭議:行政院版雖提出單週工時 40 小時,但附帶將加班工時從 46 小時延長至 54 小時,被部分委員批評為「朝三暮四」,實質上可能未減輕勞工負擔。
  • 出勤紀錄保存年限:勞動部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但部分委員主張應比照勞工名卡及工資清冊,將保存年限從 1 年延長至 5 年,以作為勞動檢查及爭議處理的重要憑證。
  • 罰則金額的倍數關係:法務部指出修正動議中對違反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的罰鍰(9 萬元至 60 萬元)不符合行政罰鍰下限與上限之間應有倍數關係的體例,建議調整為 9 萬元至 45 萬元。
  • 週休二日強制性:勞動部建議第 36 條例假日維持現行條文,不強制規定週休二日,理由是國際公約及各國規範未強制,且強制規定可能影響事業單位運行及與 4 週彈性工時規定衝突。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強調單週工時 40 小時是朝野高度共識,且無附帶條件的版本已詢答完畢,應優先處理。
  • 批評行政院版將縮減的工時補在加班中,是「朝三暮四」的法案,不應讓勞工「看得到卻吃不到」。
  • 堅持在 4 月底前審查此案,兌現其召委承諾,不因行政院版延遲而拖延。
  • 建議將勞基法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訂為 105 年 1 月 1 日,給予半年緩衝期。
  • 同意將行政院版中照顧家庭成員的彈性調整工作時間精神納入修正動議。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贊成審查議程,但提出程序問題,認為行政院版已通過並將付委,應併案審查以求周延。
  • 提案中包含雇主應視勞工育兒或照顧家庭需要,彈性調整工作時間的建議。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支持基本工時調整,但不反對將行政院版併入討論,惟行政院應說明延遲原因。
  • 澄清台聯黨團不會藉由監督條例杯葛勞基法修正案,且在程序上不會構成問題。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勞基法第 30 條,並認同在勞動節前夕審查此案的意義。
  • 認為行政院趕在勞動節付委已展現誠意,委員會可討論併案審查或納入行政院版精神。
  • 認同若能有行政院版一起審查是最好,但若無也可審查,只要納入精神即可。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認同單週工時 40 小時已大致詢答完畢,但為求周延,等待行政院版併案審查是更好作法。
  • 反對行政院版將延長工時上限提高至 54 小時。
  • 肯定行政院版中關於 6 個月內補休完畢及天災事變 7 日內補休的「防 A 條款」是很大進步。
  • 肯定行政院版中假日加班補休應按比例計算的條文,認為委員版本中缺乏此點。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院應本於立法職責,對勞工縮短工時案進行充分討論並盡快送出委員會,不應過度等待行政院版。
  • 認為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5 年,並逐日記載至分鐘,勞工申請副本或影本時不得拒絕。
  • 反對行政院版將一個月延長工時從 46 小時增加到 54 小時。
  • 呼籲勞動部斟酌延長工時部分,避免影響已達成共識的條文進度。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希望委員會不要自廢武功,好好討論並盡快將法案送出委員會,即使行政院版後續送入也可再討論。
  • 認為出勤紀錄保存 5 年年限過長,可能造成企業負擔,建議縮小年限或以科技方式處理。
  • 主張將王育敏委員所提的育兒需要擴大為照顧家庭需要。
  • 強調行政院版尚未送達,應單純通過今日審查條文,不應節外生枝。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支持在勞動節前處理勞基法修正案,強調應進行逐條審查,因共識度高。
  • 主張出勤紀錄應保存 5 年,比照勞基法第 7 條及第 23 條對名卡及工資清冊的規定。
  • 建議在今天逐條討論後,將院版部分抽出逕付二讀,或在院會協商時併入協商,以兩全其美。
  • 反對行政院版將延長工時上限從 46 小時提高至 54 小時。
  • 呼籲在院會協商時,將行政院版中確保工資計算方式明確、輪班制休息時間、天災事變工作限制、補假休息規定、補休辦理方式等配套納入,以保障勞工權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直言今日審查是「過水一下」,因行政院、國民黨、民進黨及台聯黨均已同意,應直接讓法案通過,給勞工一個「禮物」。
  • 提案修正第 79 條,主張依事業單位人數區分罰鍰額度,並加重累犯罰則,以提高嚇阻效力。

楊曜 立法委員

  • 強調各黨派及行政部門對每週工時、勞工保障有共識,不應因行政怠惰而延遲立法。
  • 指出最早的提案版本在 101 年 4 月已提出,勞動部版本卻遲遲未送達,認為不應再等,應直接審查送出委員會。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調明天是勞動節,全國勞工朋友都在等待工時修正,不應為等待行政院版本而一延再延。
  • 認為行政院意見可透過友好立委寫成修正動議,在法條討論時一併討論。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認同各黨派及行政院對每週工時 40 小時有共識,建議今天逐條討論並送出委員會,行政院版則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以縮短三讀時間。
  • 贊同江惠貞委員所提行政院版中關於工資計算、輪班制休息、天災事變工作限制、補假休息規定、補休辦理方式等配套條文,認為可有效確保勞工權益。
  • 反對行政院版將一個月延長工時從 46 小時增加到 54 小時。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強調朝野在照顧勞工方面立場一致,對每週法定工時不得超過 40 小時修法沒有疑慮。
  • 認為應將條文了解更詳細、處理更妥善,讓勞工實質享受得到,避免「看得到卻領不到」。

相關人員回應

劉傳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尊重委員會對 40 小時工時的審議結果。
  • 支持劉建國委員提案勞工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認為具有正當性。
  • 建議王育敏委員所提家庭需求調整上下班時間的文字內容可調整,以避免對雇主及勞工造成不利影響。
  • 建議將委員所提第 30 條各版本整合成具體版本進行討論。
  • 建議第 36 條例假日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因國際公約及各國規範未強制週休二日,且強制規定可能影響事業單位運作及與 4 週彈性工時衝突。
  • 針對林淑芬委員依事業單位人數裁罰的提案,建議依據已修正的勞動基準法第 80 條之 1,按違反行為的勞工人數及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金額作量罰標準,認為其執行更為嚴謹。
  • 建議第 79 條罰則若下限為 9 萬元,上限應維持 45 萬元,以符合行政罰鍰倍數關係原則。
  • 建議第 79 條文字調整為「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說明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已將第 30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6 項、第 7 項列為違反標的,並將第 5 項抽離以提高罰則。

陳雄文 勞動部部長

  • 解釋行政處罰條例通常下限與上限之間為 5 倍關係,若下限為 9 萬元,上限應為 45 萬元,並表示提高至 60 萬元不符中央法規標準。
  • 強調現行修法皆朝 5 倍倍數關係調整,建議第 79 條罰鍰維持 9 萬元至 45 萬元。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提醒行政罰鍰通常有一定倍數關係,江惠貞委員所提第 79 條修正動議中 9 萬元至 60 萬元的罰鍰缺乏倍數關係,建議調整。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第 4 條條文依劉建國及趙天麟 2 位委員的提案通過。
  •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條文照江惠貞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內容包含每週工時不得超過 40 小時、出勤紀錄應保存 5 年並逐日記載至分鐘、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以工時修正減少勞工工資、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彈性調整工作時間。
  •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條文照江惠貞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將違反第 30 條第 5 項或第 49 條第 5 項規定者,處新台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
  • 「勞動基準法」第 86 條條文照趙天麟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
  • 審查委員徐少萍等 22 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修正案等 12 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朝野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43801
卷/期/冊
104/38/1
發布日期
201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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