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律扶助法、法務部預算凍結與矯正機關人權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3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審查《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並處理法務部多項預算凍結案,涵蓋檢察業務、矯正業務及廉政政策。會議聚焦檢察官裁量權、矯正機關人權爭議(特別是彰化少輔院不當管教事件),以及特偵組存廢等議題。多數預算案附條件解凍,並要求法務部就特定議題提交書面報告,部分民法修正案則持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全面檢討並修正《法律扶助法》,整合司法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提出的修正草案,以完善我國法律扶助制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後,本案將逕行逐條審查,並另定期繼續審查。
- 相關機關須儘速提供質詢委員所需資料或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處理、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9案
核心議題
- 法務部就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檢察業務、法規研究、矯正業務、執行案件處理、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司法保護業務、貪瀆預防業務、矯正行政業務及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等9項預算凍結案提出報告,爭取解凍。
- 討論核心圍繞檢察官辦案公平性與裁量權、兩公約相關立法、監所管理與收容人權益、廉政業務績效指標及貪污犯罪追討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檢察官濫權起訴與上訴:委員質疑檢察官濫用裁量權,要求建立判斷標準及究責機制;法務部則回應已透過內部管考及會議督導,並強調無罪判決不應全歸咎檢察官。
- 廢除死刑政策:委員關切廢除死刑的政策方向與具體措施;法務部表示社會共識未達,目前致力於審慎使用死刑並研擬配套。
- 刑事案件覆審小組:委員要求成立覆審小組並研擬覆審標準,特別是針對DNA鑑定技術進步後可能存在的冤案;法務部認為現行再審制度已足夠,無另設小組之必要。
- 矯正機關人權爭議:針對彰化少輔院不當管教(如「吊曬」少年)及監所性侵、性霸凌、橫紋肌溶解症、精神異常收容人處置等事件,委員強烈質疑矯正署管理失當與漠視人權;矯正署則稱媒體報導與事實有落差,並強調已積極改善及加強訓練。
- 全國性減刑政策:呂學樟委員建議推動全國性減刑以舒緩監獄超收及穩定囚情,並訂定具體方案;法務部表示正在研議,但牽涉甚廣,需考量利弊。
- 特偵組存廢與辦案標準:吳宜臻委員質疑特偵組辦案有雙重標準,對特定案件偵辦迅速,對其他案件則行動遲緩,認為應廢除;法務部則強調特偵組有其存在必要性,並無濫權。
- 民法第166條之1存廢:委員質疑該條文強制公證與第二項規定矛盾,且實務上窒礙難行,建議刪除;法務部表示贊同刪除,但司法院對於施行日期未有共識。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建議總統推動全國性減刑,針對輕罪、微罪、65歲以上或對社會治安無影響的受刑人,以舒緩監獄人滿為患及囚情不穩問題。
- 要求法務部積極研擬減刑方案,並在5月底前提出進度報告,不應故步自封。
- 肯定社會勞動役的推動成果,鼓勵法務部勇於創新解決社會問題。
- 強調減刑具有象徵性意義,能平息社會動盪不安,關心在監受刑人權益。
- 主張應將法官法與考績法分開,檢察官評鑑制度應納入考績,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彰化少年輔育院發生少年被銬在曬衣架上10小時等不當管教事件,認為矯正署漠視人權,處置與管教失當。
- 要求法務部檢討戒具使用SOP,並對少年輔育院的非人道待遇進行懲處與反省。
- 質疑法務部對重罪累犯不適用假釋的資訊告知不清,要求提供新收告知受刑人權益的相關資料。
- 質疑民法第166條之1規定矛盾且未實施,要求法務部說明立場。
- 要求法務部針對檢察官濫行起訴、上訴、不起訴情形歸納類型、建立判斷標準及究責管考措施。
- 建議法務部應積極清查因DNA鑑定技術不佳導致的冤案,並重新鑑定以提起再審。
- 提案要求廉政署依反貪腐公約檢討國際合作計畫,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廉政署將實際案例納入廉政宣傳教材,以提升宣導實效。
- 反對解凍矯正署預算,認為其對少年輔育院不當管教事件處理不力,且未有懲處。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台東地檢署在卑南族大獵祭期間逮捕原住民獵人,即使合法申請槍枝且用於文化祭儀,仍以現行犯逮捕,造成祭典中斷,要求檢討執法僵化問題。
- 建議檢警在類似案件中,可考慮登記身分、保管槍枝,讓祭典繼續進行,而非立即逮捕。
- 要求檢察總長召集各地檢署,針對原住民使用槍械的法律層面及文化習慣,凝聚辦案共識,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彰化少年輔育院將少年徹夜銬在曬衣架上,要求法務部與矯正署說明詳情及懲處狀況。
- 關切少年輔育院有收容人被長期關在考核房導致精神異常,以及多位學生因體育課出現橫紋肌溶解症,質疑管教方式及人權保障。
- 詢問法務部對於網路霸凌的防治措施,並建議是否需制定專法以因應網路特性。
- 關切國內毒品問題日益嚴重且年輕化,要求法務部提出有效遏止青少年濫用毒品及截斷毒品來源的措施。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特偵組辦案有差別待遇,對前總統陳水扁相關爆料迅速偵辦,對前台北市長馬英九及大巨蛋案相關爆料則未見行動,要求特偵組應秉持公正,不分藍綠大小。
- 強烈批評矯正署對林偉孝死於北監事件未有任何懲處,質疑監所管理黑數嚴重,要求署長給予交代。
- 批評矯正署將少年輔育院學生出現橫紋肌溶解症歸因於「愛面子」,要求檢討不當管教及過度使用戒具問題。
- 要求法務部與高檢署針對書面指揮制度的實施狀況、窒礙難行之處及成效提出具體書面報告,以釐清責任並避免誤解。
- 反對法務部預算凍結案的說明過於簡略,認為不足以說服委員會解凍預算。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羅部長對彰化少輔院「吊曬」少年事件的說法是「限制行動自由」,要求承認是「吊」而非「曬」,並質疑矯正署企圖掩蓋事實。
- 質疑矯正署對彰化少輔院事件通報時間及方式的說法前後不一,要求法務部追究責任。
- 揭露考核房的惡劣環境及不當管教方式,引用少女在考核房被性侵案例,強調監所對待孩子毫無人道。
- 質疑矯正機關對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患者的處理方式,應治療而非關押,批評法務部毫無人性。
- 要求法務部公開承認誠意不足,並針對少年觀護所、少年輔導院、矯正學校等所有輔導及訓練方式重新檢視。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檢察官評鑑制度的公正性與成效,認為應公開遴選辦法,並將起訴率、駁回率等納入評鑑項目,以解決檢察官權力過大及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問題。
- 建議應修法將法官法與考績法分開,重新檢視檢察官的考績制度。
- 建議本委員會前往監所進行抽查考察,了解實際狀況及應變能力,以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
- 支持法務部預算解凍,但要求法務部及矯正署在兩週內提交詳細報告及懲處名單。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肯定檢察體系在食安案件偵辦上的努力,認為其為食安最後的救星,並要求檢察體系能多花力氣、多做宣示,加強偵辦不法廠商及官商勾結。
- 認為網路反霸凌法制定困難,但網路時代的「遺忘權」問題嚴肅,法務部與NCC應共同面對。
- 針對個資法第19條「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的界定提出質疑,認為司法實務上難以取捨,例如外遇事件的資訊是否應被撤下網路。
- 認為法務部應更積極處理網路時代的個資保護與言論自由界線問題,尋求社會共識。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認為法務部未成立「刑事案件覆審小組」並研擬具體覆審標準,不應解凍各檢察署「檢察業務」預算。
- 支持擴大外役監適用範圍以舒緩監獄超收及降低再犯率,但性侵案件受刑人不應納入。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回應減刑牽涉甚廣,過去有利有弊,正研議最可行且利大於弊的方式,並徵詢各方意見。
- 強調矯正機關嚴禁酷刑,媒體報導彰化少輔院事件與事實有落差,當時情況嚴峻難以控制。
- 表示已告知受刑人相關權益及假釋規定,但重罪累犯假釋認定複雜,會提供新收告知資料。
- 解釋民法第166條之1雖未施行,但已多次去函司法院詢問,並認為該條文有提示作用。
- 回應檢察官公平性問題,表示已督促檢察機關提升辦案正確率,並透過實際成效提升民眾信任度。
- 認為廢除死刑涉及國民認知,社會共識未達,目前致力於審慎使用死刑,並廣納意見研擬配套。
- 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已足夠,無設立「刑事案件覆審小組」之必要,且研擬覆審標準有困難。
- 表示已積極促請各權責機關修正與兩公約牴觸的法令,監所超收比例已下降。
- 說明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營運良好且有設立必要,無退場或整併計畫。
- 說明廢止「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是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因已新設「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 同意刪除民法第166條之1,因其與不動產交易實務不符且有矛盾。
- 同意修正民法總則編第10條,配合家事事件法規範失蹤人財產管理。
- 承諾法務部將多花力氣、多做宣示,加強偵辦食品安全案件。
- 同意網路時代的「遺忘權」是嚴肅問題,涉及言論自由與網路無國界,需努力彙集意見突破。
- 表示若僅是外遇事件,個人資料應被撤下網路,但涉及公共安全等重大危害則有討論空間。
- 強調監所預算緊縮,業務費涉及引進外界資源,解凍有助於推動業務。
- 承諾將積極清查因DNA鑑定技術不佳導致的冤案,並宣導救濟管道。
顏大和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回應台東原住民獵人逮捕事件,表示將建議各地檢署檢察長在研習會議上,針對原住民生活方式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討論,並參考最高法院判例。
- 說明特偵組偵辦案件均為特殊重大貪瀆案,對象為高階公務員,自96年成立至103年底已結案2,794件。
- 認為特偵組具有跨越轄區、審級辦案特性,無法被廉政署取代,且符合人民澄清吏治的期待,應維持存在。
- 回應大巨蛋案,表示特偵組辦案需有犯罪嫌疑及具體證據,並非所有案件都符合特偵組偵辦範圍。
- 表示檢察總長職權只能針對個案指揮,對於一般性辦案共識將建議臺高檢署適時討論。
- 說明已透過整體性檢察業務座談會,要求各地檢署及二審檢察長督導檢察官審慎起訴、上訴,並大膽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微罪案件。
- 指出近年來提起公訴案件數與上訴案件數均有下降趨勢。
- 說明依照現行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已有書面指揮制度規定,法官法第92條與93條亦有明文。
- 解釋書面指揮制度通常在檢察官對口頭溝通不服氣或意見不一致時才適用,以釐清責任。
- 表示目前法醫研究所DNA鑑定採用最新技術,對於過去可能因技術不足導致的冤案,若當事人聲請再審,檢察機關會進行研究與處理,並以成功翻案案例進行宣導。
巫滿盈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說明彰化少輔院事件發生於103年8月28日,當天即有通報,但當時認為情況有控制,故以一般事件通報,與媒體報導有出入。
- 解釋少年輔育院內少年咆哮、破壞門鎖等行為導致管教人員需將其分散。
- 說明有收容人因精神狀態不穩定且違規,被安排在考核房,但有安排精神科看診。
- 解釋少年輔育院學生出現橫紋肌溶解症是因體育課程,學生好勝心強導致過度訓練,已做改善。
- 說明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雙軌制是國家政策,各有優缺點,會持續評估何種制度對少年最好。
- 強調少年輔育院除戒護外,亦重視教化,辦理學生訓練班、管弦樂隊及拳擊比賽等,並取得良好成績。
- 承諾將追究林偉孝事件及彰化少輔院事件相關人員的行政疏失責任,並在近期做出懲處。
- 說明少年輔育院已通過懲處,但尚未報到署裡。
黃玉垣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回應台東卑南族大獵祭事件,表示當時警方請示的是車內發現槍枝是否以現行犯處理。
- 說明對於原住民文化向來非常尊重,但執法前提是槍枝問題,並表示臺東縣警察局已就此進行內部檢討。
- 承諾會去了解委員建議的處理方式,並希望更瞭解原住民使用槍械的方式。
王添盛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說明高檢署設有「打擊民生犯罪小組」,各地地檢署則視規模指定專責檢察官辦理食安等案件。
- 表示對於檢察官濫行起訴、濫行上訴一直非常注意,並透過檢察業務座談會督促各地檢察長注意。
- 指出近年來提起公訴及上訴案件數都在逐漸降低,以達到規範不要濫行起訴、上訴的目的。
- 說明再議案件全國平均約增加70%至80%,並表示會儘量避免一再發回案件。
- 解釋檢察官評鑑制度有外部委員參與,但起訴率、駁回率等比率未列為評定良好與不良好的基礎。
陳駿璧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說明民法第166條之1的強制公證規定,原是配合公證法擬採民間公證制度而訂定。
- 表示擔心現有公證人力(法院47位、民間96位)難以應付龐大的不動產交易業務量(一年數百萬件)。
相關後續
- 凍結案第(一)案(檢察業務)准予動支,但法務部應就凍結案理由的第(二)、(三)、(五)點於半個月內提出具體說明之書面報告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凍結案第(二)案(各項法規問題研究)、第(三)案(矯正業務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第(四)案(執行案件處理)、第(五)案(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第(七)案(辦理貪瀆預防業務)、第(九)案(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均准予動支。
- 凍結案第(六)案(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獎補助費)及第(八)案(辦理矯正行政業務)准予動支,但委員會將加強督促法務部及矯正署改善,並擇期到監所現場考察,要求兩週內提交相關懲處名單與報告。
- 通過4項附帶決議及提案:1. 請法務部規劃增補矯正機關人力,並研議微罪、輕罪及毒品犯的易行處分或與民間合作方案,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2. 請廉政署依反貪腐公約檢討國際合作計畫,於下會期提出書面報告。3. 請廉政署將實際案例納入廉政宣傳教材。4. 請法務部研議有限度的全國性減刑政策及相關條例,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三
審查法務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主管財團法人提出具體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之報告,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法務部針對主管的財團法人(如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否應退場或整併,提出專案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係依專法設立,執行國家刑事政策,有其設立必要性。
- 兩會營運良好,年度工作目標均已達成,且無其他性質或業務相近的財團法人可提供替代服務。
- 綜上所述,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仍有存續運作之必要。
相關後續
本案准予備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的制定與施行,廢止舊有的「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已改制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並於102年7月1日施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施行者,舊法規應予廢止。
相關後續
本案准予廢止。
討論事項五
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民法刪除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討論是否刪除《民法》第166條之1,該條文規定不動產物權契約需經公證,但第二項又允許未公證仍有效,引發實務爭議與窒礙難行。
相關爭議
- 條文矛盾與實務困境:委員質疑該條文第一項要求強制公證,但第二項又規定未公證亦有效力,導致條文形同具文,且增加不動產交易成本與公證人業務量壓力。
- 立法目的與國際接軌:尤美女委員質疑其立法目的與德國制度不同,且未實施多年,應審慎考量其存廢;法務部則認為有提示作用,但同意刪除以解決實務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民法》第166條之1第一項與第二項互相矛盾,導致無人會去公證,詢問其立法目的何在。
- 認為德國法律並無類似第二項規定,且該條文未實施多年,應審慎考量其存廢。
- 建議若有疑慮,本案應予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法務部已去函司法院三次詢問施行期限,但均未獲答覆,且實務上確實有窒礙難行之處。
- 認為現有公證人數量難以應付每年龐大的不動產交易需求量。
- 指出若不刪除第二項,該條文將形同具文,因第二項已推翻第一項的強制公證要求。
- 表示該條文是參考德國制度,具有提示作用,但同意刪除以解決問題。
陳駿璧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說明《民法》第166條之1是在88年修正公證法時,為配合民間公證制度而規劃。
- 表示目前法院與民間公證人數量有限,擔心難以應付龐大的不動產交易業務量。
相關後續
本案因各方對條文存廢仍有疑慮,予以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六
審查「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修正《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以配合《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的施行日期,並兼顧法律修正與施行彈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本案與討論事項第四案(《民法》第166條之1刪除案)相搭配,故建議保留。
相關後續
本案因配合討論事項第四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七
審查「民法總則編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修正《民法總則編》第10條,將失蹤人財產管理規定從非訟事件法改為家事事件法,以配合相關法律的整體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本案是將失蹤人財產管理依據從非訟事件法改為家事事件法。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101年1月11日公布的家事事件法已對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有整體規範。
- 非訟事件法中相關規定已於102年5月8日刪除,故《民法總則編》第10條應配合修正。
- 法務部對此修正草案敬表贊同。
相關後續
本案照提案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八
審查「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修正《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9條,以配合《民法總則》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的施行日期,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考量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於家事事件法已有整體規範且已施行。
- 《民法總則》第10條的修正應定自公布日施行,故《民法總則施行法》亦應同步修正以資配合。
相關後續
本案照提案條文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3801
- 卷/期/冊
- 104/38/1
- 發布日期
- 2015-05-1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